【www.guakaob.com--保险考试】
现农村低保标准2000元/人/年。一个村的低保户享受的低保金不一样。因为低保金的发放与该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纯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商业保险、扶养费、赡养费、存款及存款利息、集体经济分配收入等)相对应,人均纯收入高的,享受低保金少;人均纯收入低的,相对享受低保金多。每个城市的农村低保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当地的农村低保一年多少钱,可以向当地的民政局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民政局网站,查看最新的低保标准。
低保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小编提醒,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这是办理低保的必须条件,至于办低保需要什么证件,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向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 号令)、《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和《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属地(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居住在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五条 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四)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不能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外地来肥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无法明确,隐形收入无法核定,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三)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近期(两年)内购买的电脑、空调、高级组合音响、高档移动电话、名牌服饰等,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的;
(四)子女高价择校、择园入托或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拥有高价收藏品,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
(六)房改政策后购(含贷款)买商品房、别墅,超标翻(新)建房屋的;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且有一处以上出租他人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提供的就业机会而拒绝就业的;
(八)隐瞒家庭收入,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偿)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十)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不接受、不配合街道、乡、镇、社居委调查核实的;
(十一)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十二)拥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十三)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无法查清的;
(十四)连续三个月家庭月通讯费用超过40元,月人均使用的水电费用超过20元的;
(十五)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查处的;被判刑收监执行、劳动教养的;
(十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十七)户口政策放宽后落户到本市市区不足三年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计算与核定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五)成年孙子女与子女均已死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六)管理审批机关根据本条原则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及利息、红利,保险公司的赔付金;
(五)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六)亲属及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各类劳动所得;
(八)其他应计入的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2016合肥市低保人均水平标准】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2016合肥市低保人均水平标准】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1000元以下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非因工(公)受伤或死亡造成的意外事故所领取的一次性事故赔偿金;
(七)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费;
(八)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及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统筹费;
第十条 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确定,应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主要采取以下办法: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按本人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其家庭收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处于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且今后不再补发“应得未得”收入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凭工资单、工资折原件)计算;(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从事非固定工作的家庭成员,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收入;有劳动能力且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不低于当年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四)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公(工)
致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2016合肥市低保人均水平标准】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打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人民政府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七)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在计算其家庭成员收入时,农业户口成员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确定的,按其户口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并分摊到月。根据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只对其家庭非农业人口进行保障;(八)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一般应在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后(提供不出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养老金比例×12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医疗保险费比例 ×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对于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由各区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九)申请人实际收入高于相关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有关内容执行;
(二)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三)子女为多人,无赡养费裁决或判决的,分别计算其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之和为其父母的收入。计算公式为: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 (四)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五)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六)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持有济南户籍的常住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及程序。
申请条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程序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 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上一篇:广州2016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下一篇:就业失业登记证,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