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 国家公务员 |

【www.guakaob.com--国家公务员】

2016时事新闻: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如何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第一篇

2016时事新闻: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如何落实?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就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背景及内容规定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遵循四大原则,设计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均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事业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引不 进、留不住、干不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层机关压职压级等突出问题,都需要以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为抓手,加强和改进公务员管理工作。为此,党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明确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那么,制定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遵循怎样的设计原则呢?

“公务员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与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干部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此要坚持四大原则,即坚持党管干部、坚持依法分类、体现职位特点、注重平衡衔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需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和现状,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因此需坚持依法分类,在公务员法确立的 制度框架下将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划分出来,实现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类别公务员的分渠道发展。

为体现职位特点,将分别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形成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并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管理特点,实行分类招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专业化建设。

“此外,还要注重平衡衔接,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三类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空间上大体平衡。三类公务员主要立足本类别发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干部资源优化配置。”有关负责人说。

立足职位职责特点,划分两类公务员

从规定内容来看,两个《规定》均为6章,且在框架上基本一致,具体内容上分别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作出了相应规定: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 适用范围、管理原则

和权限;第二章职位设置,明确职位设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规定职务序列、职务级别对应关系、职数核定办法;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任职资格、职务晋升、免职降职、任职定级等;第五章管理与监督,规定分类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工资待遇、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 则。

两个《规定》如何对两类公务员进行划分?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对机关公务员职位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分解的基础上,立足于职位职责特点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成长周期长,培养成本高。

“对这类公务员,从培养导向上看,我们倾向于将其定位成技术能手和技术专家。”有关负责人说,“基于这些因素,我们考虑在制度的设计上注重使他 们能够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专注专业发展。同时满足机关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专业性人才成长规律的吸引、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由于此类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因此,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基层实际,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同时通过从严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制定配套办法,确保法规顺利入轨实施

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年是分类管理法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为做好法规入轨实施工作,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抓紧制定出台公务员分类管理配套办法。 两个《规定》属于完善公务员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的范畴,规定相对原则,实施时需要制定配套的职数设置办法、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职务套改办法以及有关工资政 策。

“同时,哪些公务员能纳入专业技术类管理,哪些能纳入行政执法类管理,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公务员分类管理顺利入轨实施的前提和关键。下一步要抓紧与地方和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范围。”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为及时完善分类后各项管理工作,在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同时,有关部门将按照不同类别职位特点,及时研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逐步开展分类招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本文来源网络)

公务员法(2016版)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新实施公务员法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第三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

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以贯彻《公务员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第四篇

《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入到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组织部门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组织部门和广大组工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作为头等大事,以《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要健全新陈代谢机制,努力打造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在我国干部管理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入口不严、出口不畅、能上难下、能进难出的问题。对此,《公务员法》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严把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形成了解决这个问题较为系统、具体的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执行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做好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增加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坚决扼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灵活运用考任、选任、调任、聘任等制度,大力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其次,要严格执行辞职辞退制度,确保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务员法》首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另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组织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辞职辞退制度的操作程序和实施办法。二要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努力打造积极进取的干部队伍。《公务员法》明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注意贯彻这一原则。组织部门要以《公务员法》为主旨,继续抓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5+1”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求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实现新突破,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大力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干部任免票决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好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应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三要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努力打造稳定和谐的干部队伍。首先,通过提升级别加强对干部的激励。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职务晋升一向被作为最大的激励,从而造成“官本位”愈演愈烈,并且使大量专业性人才流失。有鉴于此,《公务员法》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扩大级别的功能,使级别成为除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阶梯,拓宽了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职务发展空间。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党政机关的干部状况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级别晋升方案,要注意向德才兼备的同志倾斜,向工作实绩突出的同志倾斜,向长期默默奉献的同志倾斜,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其次,通过奖励加强对干部的激励。《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本文来自文秘写作网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文秘写作网网站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组织部门要结合党的先进性建设,在党政机关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及时发现、树立各类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使他们有地位、有面子、有影响力。再次,通过保障工资福利保险加强对干部的激励。组织人事部门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务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尽可能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从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公务员法常考知识点整理2016.7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第五篇

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共18章107条

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2)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二、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三、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即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

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四、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

五、公务员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二)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分类管理原则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关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在下一章详细介绍。

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一)职位类别划分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 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2. 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3.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4. 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二)职位类别的增设

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二、品位分类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也即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二)职务层次

1. 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10个领导职务)

2. 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8个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

一、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

三大特点。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非公务员获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调任、聘任和录用,以录用为主,选任、调任和聘用为辅。

二、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方法和标准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办法和原则是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三、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一)考核内容

1. 考核的对象。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2. 考核的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二)考核类型

依照不同的标准,公务员的考核有多种类型。我国公务员法中有关考核的类型,以举行考核的时间为标准,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类。

1.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

2.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三)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这里所讲的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1.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主要有以下程序:(1)个人总结。(2)听取群众意见。(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2.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本年度中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是一种法定的评价方式,每个考核等次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应。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考核的结果对于公务员具有比较大的影响。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

1.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依法给以相应奖励。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2.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3.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处理。(1)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2)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公务员的培训

一、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

1. 分级分类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

【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2016】

2. 培训的机构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二、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和要求

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1. 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集中培训和工作实习两种形式。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

2. 任职培训。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任职,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县处级领导职务任职培训原则上不少于30天,乡科级领导职务15天。

3. 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进行的工作,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

4. 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最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以脱产培训为主。 (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

5. 对后备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6、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三、公务员培训管理

1. 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对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

2. 培训情况评估与使用。首先是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

公务员的交流

一、公务员交流的概念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

2. 公务员交流范围的广泛性。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交流,既包括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

3. 公务员交流形式的多样性。根据本法的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交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交流和依申请的交流。依职权的交流,是指依机关所作出的交流决定而进行的交流,交流决定是一种行政命令,对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依个人申请的

交流,是指公务员个人有要求交流的合法而又正当的理由而主动提出申请,经机关批准后进行的交流。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一)调任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调任是机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主要形式,它反映了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

1. 调入。《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入机关的人员只限于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由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因此,不能从机关外部调入人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以免冲击正常的考试录用和晋升制度。

调入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即取得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 调出。调出,是指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到机关以外的单位任职。对调出机关的公务员没有限制性要求,但是公务员的调出必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并要办理调动手续,完成公务交接,必要时接收财务审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不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其工作和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来安排和办理。 (公务员法没有对调出作出规定)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1. 转任的条件与要求。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1)转任者必须符合拟转任职务资格条件的要求。(2)转任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接收转任公务员的机关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 领导成员的转任。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 机关内部的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机关内部转任的对象,限于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超过一定年限的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内部转任的范围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

(三)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促进公务员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职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

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不同,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原机关工作。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人员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620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