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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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退还申请书
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第一篇

申请书

致从化市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我司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号),一审判决该案的案件受理费5926元由被告方*********有限公司负担。

随后,广州市*********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现该案的二审判决已生效,我司在此特向贵院提出如下申请: 申请将我司向贵院预交的该案的一审诉讼费5926元退还至我司如下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

此致

从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9月17日

诉讼费退还申请书
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第二篇

诉讼费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市人,住XX省XXX组9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退还申请人缴纳的申请人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半案件受理费148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元整)。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该案时依法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960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元整)。现贵院已经作出(2015)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X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XXX负担。故申请人申请贵院退还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的一半为148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元整)。

申请人收取所退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省XX市XX支行。

户名:XXX。电话:。

账号:XXXXXXXX。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2月8日

附:1、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5)鄂XX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付款人为XXX、票据编号为(201X)No:XXX号XX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票据原件一份。

诉讼费退费申请书
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第三篇

退费申请书

CXXX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原告徐XX诉被告张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贵院申请撤诉,贵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DDDD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特申请退回一半的诉讼费即XXXX元。望予以批准。谢谢!【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第四篇

[篇一: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国营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林______,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______,______化工厂办公室主任。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增加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陈______拆除在______化工厂土地上所建之新楼房和旧平房,退回被其侵占的土地计63。45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

在我厂诉陈______侵权纠纷一案中,我厂已提出了诉讼请求,列举了事和证据。为了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彻底解决纠纷,根据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现列举以下事实和证据:

我厂(原告)新建27楼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申请规划,同年______月份正式破土动工。被告陈______的新建楼房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批准,开始动工兴建。当我厂27#2层施工完毕,正准备动手盖3层的时候,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______时,被告陈______以我厂27#楼影响其住房采光为由,湘雅医院

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职务:院长电话:4327353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07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9日

[篇五: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龙x清,女,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xx镇正x村x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0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724825670。

被告:禹x华,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xx镇xx村深山民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0x房,手机:131788xxx93,32981xx;

增加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分行开户、卡号6227-0033-2556-0108-9xx内的款项;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848-00830-7707-60xx内的款项;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202-3602-0166-712xx内的款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近日发现被告在夫妻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隐瞒情况,开具个人私人帐号对外收取经营部的货款等经营收益,具体帐号如下: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分行开户、卡号6227-0033-2556-0108-9xx;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848-00830-7707-60xx;在被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开户,卡号622202-3602-0166-712xx;三个帐号的存款余额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特此增加诉请。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龙x清

代理律师:卢愿光

20xx年9月28日

[篇六: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代理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xxx

管辖异议申请书
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第五篇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篇四: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办理中的几个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管辖异议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但近期通过办理两起管辖权异议案件,笔者发现 在这一程序中,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一)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法院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该格式适用至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笔者认为该文书样式在两个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一)当事人称谓不合理

在1993诉讼文书样式中,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首部当事人的称谓为“原告”、“被告”,并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一做法不妥。首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针对原告选择受诉法院而言,争议发生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无关,将其他当事人纳入裁定书纯属画蛇添足。其次,将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之一,就意味着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显然是有违一般的法律和逻辑。综上,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设定,既不符合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自身特性,又违反一般的诉讼法理。因此在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应将当事人称谓确定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被告为申请人,原告为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无需在裁定书首部列明。

由此笔者还联想到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依据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同样在首部依原、被告的身份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同样存在与财产保全无关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的问题。比如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甲的财产,那么被告乙能否申请复议?对此,笔者认为同样应采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更为合理。这一点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亦能得到印证,其在对证据保全裁定书的设定中,文书首部采用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

(二)遗漏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其中既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又未要求在诉讼文书中写明诉讼费用负担的诉讼文书只有两类,一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一是财产保全裁定书。对于后者而言,因为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取决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只能在结案的裁判文书中写明如何负担,所以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无需对申请费的负担作出明确。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不要求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则令人费解,也容易给人们造成管辖权异议不收取诉讼费用的错误印象,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成立的则不需交纳。据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一是,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二是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写明“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索赔申请书
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第六篇

[篇一:司法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全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错误做出的______(司法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现请求赔偿。

具体赔偿请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赔偿义务司法机关全称)

赔偿请求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保险理赔申请书范文]

xx保险公司:我叫xxx,年龄x岁,所在学校xxxx。2011年x月x日x时,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打球导致手臂受伤送院治疗,现已痊愈。在医院期间花费医药费xxx元,因我办理贵司保险,(保险单号xxxx,保险名xxxx,)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索赔申请书

此致

敬礼

[篇三: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杨伟,住韶关市浈江南路94号602房。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启明路。

赔偿请求人杨伟因与广州宏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2005年6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该法院同意宏伟机械公司关于租赁处分本人属于所有的摊铺机的证明(主要内容为:1、同意本人被浈江区法院查封的摊铺机继续由宏伟公司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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