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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一、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必须连续缴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定额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定额医疗费:顺产:1800元,剖宫产:3600元(非定点医院70%,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顺产90天,剖宫产105天
晚婚晚育(女满23周岁):顺产150天,剖宫产16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经济收入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定额医疗费的50%,非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定额医疗费的50%的70%,流产的不享受。
三、生育定点医院自今年4月份起改为:滨海人民医院、潍坊人民医院、潍坊中医院、潍坊89医院、潍坊附属医院、潍坊妇幼保健院、寿光人民医院、寒亭人民医院。 非定点医院报销生育定额医疗费的70%,生育津贴不变
四、女职工生育报销材料有:准生证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生产证明(医院盖章有效)。
男职工生育报销材料有:准生证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生产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妻子无经济收入证明(男职工单位核实情况并加盖公章)。
五、必须由企业劳资员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劳资员于每月20日前统一报送。
六、生育保险报销费用于次月的20日左右到社保处4号窗口财务科领取。
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二、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
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五、生育职工参保后何时享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生育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
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一)产假。(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2)女职工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
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按照《德州市生育保险单病种管理办法》执行的标准支付。
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医疗补助金和生育津贴。其中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包括以下七类:一是妊娠期检查类;二是流、引产类;三是分娩类;四是其他并发症类;五是保胎治疗类;六是合并症类;七是计划生育手术类等121个单病种。
八、我市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的单病种结算共有多少种?包括哪些病种?
(一)妊娠期检查类: 1、早期妊娠检查2、中晚期妊娠检查;(二)流、引产类:3、早期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4、早期妊娠门诊药物流产术5、早期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6、早期妊娠住院钳刮流产术7、中期妊娠住院水囊引产术8、中期妊娠住院雷夫诺尔引产术9、稽留流产术10、习惯性流产人工流产术11、妊娠剧吐人工流产术12、习惯性流产钳
刮术13、习惯性流产不全流产刮宫术14、死胎引产术15、羊水过少引产术16、羊水过多引产术17、胎儿畸形成引产术18、胎儿畸形碎胎术或穿颅术19、胎膜早破引产术20、前置胎盘引产术21、母婴血型不合引产术22、妊娠期糖尿病引产术23、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引产术24、胎儿生长限制(FGR)引产术25、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引产术26、妊娠期静脉血栓形成引产术;(三)分娩类:27、正常阴道分娩28、前置胎盘正常阴道分娩29、多胎妊娠正常阴道分娩30、羊水过少正常阴道分娩31、羊水过多正常阴道分娩32、过期妊娠正常阴道分娩33、胎膜早破正常阴道分娩34、胎儿窘迫正常阴道分娩35、母婴血型不合正常阴道分娩36、妊娠期糖尿病正常阴道分娩37、胎盘早期剥离正常阴道分娩38、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正常阴道分娩39、胎儿生长限制(FGR)正常阴道分娩40、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正常阴道分娩41、妊娠期静脉血栓形成正常阴道分娩42、正常会阴侧切分娩
43、阴道手术产44、多胎妊娠阴道手术产45、羊水过少阴道手术产46、羊水过多阴道手术产47、过期妊娠阴道手术产48、胎膜早破阴道手术产49、胎儿窘迫阴道手术产50、前置胎盘阴道手术产51、胎盘早期剥离阴道手术产52、母婴血型不合阴道手术产53、羊水栓塞阴道手术产54、妊娠期糖尿病阴道手术产55、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阴道手术产56、胎儿生长限制(FGR)阴道手术产57、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
阴道手术产58、妊娠期静脉血栓阴道手术产59、剖宫产60、多胎妊娠剖宫产61、羊水过少剖宫产62、羊水过多剖宫产
63、过期妊娠剖宫产64、胎膜早破剖宫产65、胎儿窘迫剖宫产66、前置胎盘剖宫产67、胎盘早期剥离剖宫产68、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剖宫产69、母婴血型不合剖宫产70、羊水栓塞剖宫产71、妊娠期糖尿病剖宫产72、妊娠期静脉血栓剖宫产73、胎儿生长限制(FGR)剖宫产74、脐带脱垂与脐带先露剖宫产75、早产平产接生76、早期阴道手术产77、早产剖宫产78、死胎平产接生79、死胎剖宫产(四)其他并发症类:80、异位妊娠手术治疗81、异位妊娠保守治疗
82、异位妊娠保守手术治疗83、胎盘植入保守治疗84、产后产褥感染85、产后出血保守治疗86、产后出血手术治疗
87、DIC(五)保胎治疗类: 88、先兆流产保胎治疗89、习惯性流产保胎治疗90、先兆早产保胎治疗91、宫颈环扎术保胎治疗92、妊娠剧吐保胎治疗93、前置胎盘保胎治疗94、胎膜早破保胎治疗95、羊水过少保胎治疗96、羊水过多保胎治疗97、胎儿窘迫保胎治疗98、妊娠期静脉血栓保胎治疗99、母婴血型不合保胎治疗100、妊娠期糖尿病保胎治疗101、胎盘早剥保胎治疗102、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保胎治疗103、胎儿生长限制(FGR)保胎治疗(六)合并症类:104、剖宫产阑尾炎切除术105、剖宫产子宫动脉结扎术106、剖宫产卵巢楔形切除术107、剖宫产输卵管结扎术108、剖宫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3、参保职工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申领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单位停发工资证明;难产的除应提供正常生育所需审核材料外另需提供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生育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结算单、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三、业务流程
1、市属单位参保女职工怀孕检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一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参见济人社字〔2012〕129号文件附件)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所选择的怀孕检查定点医院同时做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原则上不
可另行选择。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改生育服务机构的,须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实施。
2、职工生育时在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孕期检查医疗费、分娩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129号)中规定的定额标准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3、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职工生育后18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已通过新农合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产前检查费(不含治疗费,药费、新生儿费用等)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五、生育津贴申领和支付流程说明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产假天数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的支付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6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对生育津贴支付数额如有疑议,应在60天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015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12月1日开始,东莞将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制度,此次从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及管理监督等都有较大调整。下面是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的问题答疑! 问:参保人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限?
答:参保人生育时累计参保满12个月的,应在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办理;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应在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办理。
问: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吗? 答: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覆盖范围
参保人群从以往的医疗保险参保人,进一步扩大到全市户籍城乡居民。 生育医疗费
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只要符合规定,将得到100%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生育津贴
女职工月均工资/30× 产假天数,例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她顺产休了98天的产假,那么她将获得5 0 0 0元/3 0×98天=16333 .33元津贴。
实操指南
怀孕后就要前往计生部门登记确认
按照东莞市生育保险新制度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要求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才能申请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因此,
市社保局提醒女性参保人,在确认怀孕后,要到所属镇街计生部门办理计生登记,然后再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确认。
只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按要求就医,才可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之后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或标准的70%-50%,不足标准的据实支付,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
办理条件与流程
●办理条件与人员范围:①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②已按规定在东莞市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③办理生育就医确认业务时正常参保缴费。 ●办理地点:参保人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
●所需资料: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②《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及产前检查记录页(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提供此项)。
以上②-⑤资料核实原件存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参保人到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
●市社保局提醒: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非急诊、抢救,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报销方式
现场结算或生育后一年内到社保部门办理
今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也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医院现场报销。参保人只要在东莞市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并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社保部门,就可凭《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等资料,在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资料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其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报销。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
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生育的,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社保卡及《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未能在医院现场结算的,可以在生育后一年内或达到享受待遇条件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规定的材料(不同类型业务要求提供资料不同,具体可参考社保部门宣传资料或网站相关资料),社保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待遇核付工作。
一、政策亮点点击:
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全面提高
新规定实施后,东莞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将与东莞目前生育待遇有较大差异,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较此前有大幅提升。
首先,由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按一次性定额支付改为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生育津贴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其次,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
再次,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方便快捷:生育医疗费用可现场结算
新规定实施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结算,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为方便参保人办理该项手续,东莞将对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生育的,可直接持相关资料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单位须为职工参保
个人无需缴费,缴费比例全省最低
按规定,东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
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负担。职工或城乡居民个人无需缴纳。按照《通知》要求,东莞生育保缴费费率定为1%,但考虑到东莞经济运行状况,《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初期,东莞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实际按0.46%征缴生育保险费。从目前省内各市贯彻落实省规定的情况来看,这一缴费比例在全省处于最低水平。
二、政策解读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
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所属村(社区)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前,应将参保缴费等信息如实告知参保人并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登记资料,视同已经参保人确认。
2、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下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
以下情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7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生育保险政策】
③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6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④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⑤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本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2)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保险政策】
以非参保人身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经办手续:
①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方可申请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生育的,应当事先在市内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③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1、是否要在计划生育内,二胎政策未放开?
2、是否要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才可办理(是从参加此项生育保险算起?)现在还未参加
3、未满一年不可以去办理,是否满了一年就可以去办理,那之前产生的产检费和分娩费用怎么补贴?
4、生育津贴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月平均工资是按缴纳的基数标准算吗?
5、
2016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2016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我们平时缴纳的五险就包含生育险,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那么2016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下面网贷ABC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2016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生育保险报销首先要符合两个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 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 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 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从2012年起,生育保险将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养老保险账户四种查询方式:
1. 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市生育保险新政本月1日起开始实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可找定点医院搞掂
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在首诊医院就能办理,怀孕12周开始就能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产检保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那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门槛降低 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群也能享受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以下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
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就医确认 不用再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了
以往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生育保险卡)必须经过人社局审批,这往往需要耗费一周以上的时间。据介绍,自10月1日起,广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据悉,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此《确认回执》为参保人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注意: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学者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1)申报登记岗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申报资料,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填写《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一式两份,经申报、接收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定点医疗机构。
(2)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查对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并发症住院费用申报单》。
申报资料包括: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
2.费用审核(1)生育审核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认真核对社保系统内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上传信息;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标准审核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费用明细等数据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建立对应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帐;对审核存在疑义的,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告知稽查审计科协助实地核查。
(2)经审核准予支付的费用,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章”,同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属违规的费用,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按拒付处理。
(3)按申报单位建立相应医疗费用审核台帐,同时做好记录。审核中要求每笔医疗费用的申报汇总金额、拒付金额、结算支付金额等数据要逐一对应。
(二)个人现金医疗费用审核对参保单位、托管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通过审查资料和查询系统内相关信息,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申报受理。对不符合现金申报条件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政策规定。对不完全符合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异常等有疑问的费用,申报后提交生育专家会议确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规定及经办流程予以支付结算。
1.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
2.费用审核。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复核
(一)生育待遇复核受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对审核部门提交的生育费用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审核有误的费用,应将有关凭证资料退回待遇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超过期限;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查看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已支付的记录是否重叠;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销生育费用有无审批依据。
3.核查《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二)生育医疗费用复核1.待遇复核岗依据《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发票和诊断证明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确认凭证材料无误。
2.待遇复核岗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20日至30日,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三)生育津贴待遇复核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6]119号)的要求,每月1号到10号协助生育保险处、审核科、稽查科到街道办事处、社保分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个人生育保险待遇电子发放信息的准确性,发票和诊断证明上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2.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交的《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进行交接和批量复核工作,待遇复核人员依据《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缴费、单位上一年度基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
3.将《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提交基金管理科做批量发放,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资料凭证交接及内审档案管理1.复核登记岗将《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与科室档案管理员交接。
2.档案管理岗对档案材料进行内审,内审无疑义的整理装订后,按时移交档案管理科。
3.每月待遇复核岗与待遇审核岗核对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及发放金额,并与基金管理科对帐,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帐》,做好当月《生育保险金支付平衡表》。
(五)支付结算基金管理科支付结算(发放)岗依据工伤、生育待遇复核科提交的《支付计划批量汇总单》或《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结算及发放。打印《交接单》或《交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将生育待遇提交做支付结算和发放处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6〕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产假期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费率为: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征缴;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其基本费率为0.8%。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收支比为基准进行费率考核调整,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50%以下的,费率由0.8%下调至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由0.8%上调至1.2%,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待遇申报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待遇与第一胎相同。
待遇申报程序(一)参保女职工妊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生育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妊娠诊断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两张一寸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二)参保女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或引产。
(三)生育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办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单位证明、职工生育保险费申报表、结算单据原件、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病历首页、费用明细清单、生育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有独生子女证,携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细则》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待遇审核期限,逾期办理的;
(五)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
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定期结算。其中顺产标准为:三级医院(市级公立)2200元;二级医院(县属公立)1800元;乡镇及其他卫生院1400元。剖宫产标准为: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乡镇卫生院3200元。
2. 产前检查费:定额5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怀孕未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四个月(不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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