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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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云南杜培武案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一篇

云南杜培武案

(2010-03-18 20:35:15)

1998年4 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双双被人枪杀,而后王晓湘及王俊波(以下称“二王”)两人的尸体,被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王俊波当天所驾驶的牌号为“云OA0455”的警车内。 案发后,警方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晓湘丈夫杜培武因对“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俊波佩带手枪(枪号1605825 ,七七式)将“二王”杀害为由,将杜拘押。1998年7 月2 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同年8 月3 日被批准逮捕。1999年2 月5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8] 昆刑初字第394 号《刑事判决书》宣判“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杜培武及其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杜培武无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为由,于1999年10月20日以〔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95 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杜培武被投人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据知情人讲,从昆明市中级法院1999年2 月5 日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到同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死缓的8 个月间,杜培武一听到看守所铁门“当”作响就吓得心惊肉跳——他以为每一次的铁门响声,都可能是押他上刑场的最后时刻。

“二王”被杀后,在当地影响极大。因为,第一,被杀者是两名公安民警;第二,凶器系王俊波佩枪;第三,连杀2 人;第四,弃尸于警用车中。因此案件引起了云南省、昆明市党政领导及公、检、法的震惊和重视。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如此恶性特大杀人案势必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办案人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据一些资料显示,有人对杜培武与“二王”被害一案的关系是如此推断的:因为杜培武知道“二王”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一所以杜培武怀恨在心一结果是杜培武要杀害并且伺机杀害了“二王”。依照这个逻辑,杜培武本人成为“二王”被杀案中最为重大也是最为特殊的杀人嫌疑。

应该说,这种推理与怀疑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这个推理逻辑疏漏处甚多。首先,假如“二王”关系真有异于常人之处,那么这显系隐情,具有较大隐秘性,杜培武是否知道实情值得怀疑。若对“二王”之情浑然不觉,如何会“怀恨在心”?而根据杜本人的一再辩解、申诉,他事实上的确不知“二王”隐情。其次,就算知道“二王”隐情,是否就一定“怀恨”?若恨,是两人都恨,还是只恨其中一方?再次,就算“怀恨在心”,而且对2 人恨之入骨,是否必然采取杀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因为恨的结局并不必然是仇杀。最后,就算要用杀人的方式解决问题,杜培武身为民警,难道不知道二人死后由于他与王晓湘的特殊关系其嫌疑最大的道理?难道不知道用军用枪支杀害两名民警会引起警方穷追不舍的侦破?从警近10年的杜培武竟然一点反侦破的常识和能力也没有,岂不奇怪?这些问题无一不反映办案中的某些疏漏。

但是,这些明显的疏漏都被忽略不计了。于是一起大冤案发生了。

在侦破“杜培武杀人案”中,警方动用了先进的刑侦科技手段,从警犬、拉曼测试(射击残留物检测)到泥土矿物质含量微量元素测定分析,至于传统的、常规的侦破手段就更不用说了,甚至有人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这从杜培武手腕上的凹陷形伤痕和被打烂的衣服及其《刑讯逼供控告书》中可见)。在人的意志无法承受的强大的心理、生理压力之下,杜培武只好承认自己杀人犯罪,并“供述”了一整套骗枪杀人的“情节”,交代杀人凶器——王俊波佩枪被他丢弃于昆明银河酒家(距抛尸现场约1 公里左右)门前垃圾桶内(据律师调查,银

河酒家案发当时根本没有垃圾桶),但直到杜培武被两审法院判处死刑,公安部门也没有找到这支杀人手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 号《刑事判决书》表明,公诉机关就社培武故意杀害“二王”这一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1.对云OAe55 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现场勘查,对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尸体检验及死亡时间推断,对车内血痕与二被害人血型鉴定、枪弹痕迹鉴定,证实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于1998年4 月20日晚20时许,在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被他人持被害人王俊波生前配发的枪号为“1605825 ”的七七式手枪近距离击中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心、肺脏器破裂当场死亡,后2 人尸体连同该车被抛弃在本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的事实;2 ,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上遗留的足迹泥土气味及杜培武所穿袜子气味,经警犬气味鉴别(多只多次)均为同一,证实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该车;3.对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泥土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衣领左端、右上衣袋粘附泥土痕迹,在其所穿警式外衣口袋内提取一张面额百元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痕迹,以及在本市北郊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上提取的泥土,经鉴定均为同一类泥土,证实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泥土带人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并粘附在自己的衣服及人民币上的事实;4.在被告人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右手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质,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曾经穿着此衬衣使用军用枪支射击的事实。

对此,辩护人刘胡乐、杨松律师于1998年12月17日一一进行辩驳,律师称:第一,指控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首先是“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培武在一开庭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事实让合议庭法官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足以证实其惨遭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杜本人也向辩护人及驻监检察官提供了《刑讯逼供控告书》。刘胡乐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请求法庭确认杜所作的供述无效。其次,刘胡乐律师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并没有“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或显示,认为在案发几个月后才作出的补充现场勘查笔录,严重违反取证的法律程序,违背了客观公正原则,认为所谓“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附着泥土系虚构的证据,不足采信。再次,律师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由此,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本案,指控杜培武有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最后,律师认为从时间、案发地、气味鉴定、作案工具、射击残留物等方面看,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是“纯系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而明确表示“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法院则认为是“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其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判决书还严厉指出“被告人杜培武当庭‘未实施杀人行为’的表述,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 月5 日,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布后,刘胡乐律师不顾来自各种背景的可怕压力,坚持为杜培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持为杜培武作无罪辩护。他再次指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围绕上述上诉理由,刘胡乐律师再次并进一步辩驳所谓‘气味“、”火药残留物“、”戒毒所人证“等等问题,坚定地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杀人主观动机“,”一审法院在客观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面对律师有理有据合乎逻辑的辩驳,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一方面认定“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却又说“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本院在量刑

时应予注意”。由于这37个字,杜培武由死(立)刑改为死缓刑,一颗无辜的头颅保住了,但他仍被定为故意杀人重刑罪犯。从1998年4 月底~2000 年7 月初,杜培武度过了整整26个月的非人时光。

2000年6 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团伙,该团伙“自1997年以来,抢劫盗窃杀人作案23起,共盗抢车辆20辆,杀死19人,杀伤1 人”。这些犯罪嫌疑人供称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并交代了杀人的经过。据知情人称,在这伙共8 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名主犯是铁路公安系统的民警,他们丧心病狂,不仅杀人劫车,而且为毁尸灭迹,竟将多名受害人尸体肢解煮熟喂狗,杀人之众、手段之残暴为建国50年来云南所未有,在全国也极其罕见。

这伙犯罪嫌疑人供认是他们在昆明市海埂某地抢劫了“二王”,并用劫得的王俊波手枪将“二王”枪杀,然后将尸体连同王俊波所驾车辆云OA0455号移动到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的。当时参加“杜培武杀人案”侦破的一些警察刚好参与此案侦破工作,在得到这些犯罪嫌疑人抢劫杀害“二王”的供述后,忙向上级报告,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2000年7 月10日,云南省公安部以“通稿”形式向社会公布了破获这个特大杀人抢劫犯罪团伙的情况。7 月11日,云南省政法委又以“通稿”形式向社会宣布: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因有“新的证据”证实“非杜培武所为,杜培武显系无辜”,由省高级法院以[2000]云高刑再字第9 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云南昆明杜培武案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二篇

云南昆明“杜培武冤案”: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

“杜培武冤案”被普遍认为是一宗最典型的刑讯逼供案。警察杜培武遭到其他警察的野蛮审讯,不得不违心供述自己是杀人凶手,险被冤杀。

6月21日和27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名警官涉嫌对杜培武进行刑讯逼供一案。

警察杜培武被警察吊打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指控两名被告———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宁兴华、政委秦伯联在审讯杜培武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

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二审判决“刀下留人”,使杜培武活着看到沉冤昭雪。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

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是谁对杜培武刑讯逼供

50岁的秦伯联否认检察官的指控,辩护律师为他进行的是无罪辩护。有趣的是,秦意欲聘请著名律师刘胡乐担任他的代理人。刘因担任杜培武的律师并矢志不移地为杜进行无罪辩护而名噪一时。后刘推举了自己的两名弟子出任秦的辩护人。

秦的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秦在主观上不具备刑讯逼供的直接故意。作为刑侦支队的政委,秦领导着11个部门和200多名警察,不可能进行具体的审讯工作;秦与被害的“二王”没有任何关系,也与杜培武没有利害关系。有3名警察指认秦伯联叫他们把杜培武吊起来,但这样的证词与杜培武的陈述不一致,杜说他先被警察吊起来,呼救后秦伯联才出来。同时,几个参与审讯

的警察的证词也相互矛盾,都不愿意承认自己吊审过杜。

秦和他的律师说,杜确实遭到了刑讯逼供,但这是具体办案人员所为,公诉机关企图把这些行为强加在秦伯联身上,违背了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我们不能在纠正一个错案冤案的同时制造另一个错案和冤案。”秦的律师表示,在杜案审讯过程中,秦没有及时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但不构成犯罪。

在法庭审理中,秦伯联两次起身向参与旁听的杜培武鞠躬致歉。

另一名被告宁兴华的律师认为,检察官的指控有部分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宁实施过抽垫凳子、拉绳子和使用电警棍。但是,根据呈堂证据,证明宁有过连续审讯、气急之下打过杜一巴掌、叫人将杜“升起来”等行为,并一定程度滥用械具。宁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行为虽已构成刑讯逼供,但与检察官的指控存在区别,其他具有恶劣情节的行为应该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宁的辩护律师提请法官注意,杜案的刑讯逼供有着特殊的原因,办案人员急于求成、先入为主、疑罪从有的错误观念导致了冤案的发生,但与杜案相关的

一些证据加剧了这种观念。杜被警方控制后,10只警犬(其中三只全国功勋犬)对他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专案组从北京请来的“中国头号刑侦专家”也认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专家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知情或参与作案。这些结论使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杜就是嫌疑者而加大了审讯的“力度”。

截至7月19日,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怎样才能避免刑讯逼供

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主任袁野针对此次刑讯逼供案的审理发表评论说,本来,《刑事诉讼法》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部门职责作了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该案一开始就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拘留、指认现场、批捕都有检察官在场,受害人也向检察机关申诉过警方有刑讯逼供行为,驻监所检察官曾为此拍过照片和取证,但这些细节都未引起重视。当纠错希望和机会转到法院后,杜培武当庭申诉遭到刑讯逼供,仍未受到注意。(杜曾把血衣带到法庭,其辩护人要求控方出示杜被打的照片未果———记者注)一篇报纸评论的观点与此相仿:杜的冤案不仅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而是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三篇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特别是看到那些制造冤案的人遭到报应,受到惩罚。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这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在等待死刑的绝望时刻写下的一段日记。同行们在对其刑讯逼供的同时,还要说声“对不起了!”这是何等的可笑!难道刑讯逼供者就不想想,如若自己有一天也被冤枉,是何等下场!在妻子遭枪杀,杜培武却被屈打成招判了死缓,直到真凶落网才得以释放。

杜培武案的可笑之处在于,定案的依据之一是警犬的气味鉴定。狗“说”杜培武杀了人,那法院就认定他杀了人。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

2001年8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这对于一只脚已经迈进“鬼门关”、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度摧残的杜培武来说,是一个胜利,但仅是一个令人辛酸的胜利。

这是一双让你不敢直视的眼睛——长久缺乏睡眠而变得有点红,有无数道逼人的光,从这双眼睛很深很深的地方直射过来。

让他平静下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谈及自己九死一生的故事时,他悄无声息地翻出了厚厚的一沓“遗书”——那是一个无辜生命在走向刑场之前的哀鸣……

血案

【现在已经是3月底了,……我心里虽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却只能眼睁睁地等着被冤死,而无法改变一审法庭主观枉断的结果……1999·3·26】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现场勘查后证实,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后改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

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今天是我被判死刑的第36天……死神即将来临,生命就要逝去……全家人在为我的冤案四处奔波……可想困难是如何之大,希望是如何之渺茫。1999·4·5】

1998年4月22日14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正在焦急地寻找失踪的妻子王晓湘,却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时,他才知道妻子王晓湘被杀害,而自己成了杀人嫌疑犯。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审讯的主要手段是疲劳战:不准睡觉。 审讯一无所获。5月2日,杜培武被送往他自己的单位戒毒所,由专人看管起来。

【今天是4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对我进行了复核,时间很短,我知道,我这个冤案再也没有机会讲话了,从今天开始,我随时都可能离开人世。……

这到底是为什么?为什么?!我做鬼也不会放过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我到了阴间一定要找王晓湘问一问,到底是谁杀了他们?为什么要我来背这个黑锅?……1999·4·6】

6月3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他坦然坐在那里,看着他们把一条条导线连接在他的身体各处。

提问:“你杀人了吗?”

“没有!”

结论却是“说谎”。

一男一女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换句话说,杜培武将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

案件的审理由此转入残酷的第二阶段。

尊严被剥夺之后……

【现在,……我最放心不下的还是睿睿,这么小就成了孤儿,他太可怜了,而且,我的冤案不知会对他的成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死后,请父母把我的骨灰带回山东老家,葬在爷爷奶奶的坟旁……1999·4·12】

从测谎的当天晚上开始,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那些审讯人员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们在用刑的时候,冷冷地对杜培武说:“对不起了!” 这一幕并非发生在某个秘密场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上演,杜培武早已变了调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声,使得许多正直的警察不寒而栗,他们中的有些人后来挺身而出,作为指控秦伯联等人刑讯逼供的证人。

【今天有又一批人“上路”了。从1998年7月19日我被送进来至今,已见到5批人“上路”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请家人把我最后穿的衣服准备好,送来给我……1999·4·19】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供述杀人的罪行”。

“为了不挨打,我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杜培武说。 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我常在梦里与家人相见,可家人的容貌越来越模糊,特别是睿睿,样子就更模糊。爸、妈,是否能把家里人的近照带来让我看看,我想,在我走之时,总要让我清清楚楚地记得家里人的容貌吧。1999·4·28】【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他认为,从4月22日至7月2日一共70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这个时候,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和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忠,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4张伤情照片。这4张照片以后起了很大的作用。

警犬作证

【对于我的冤情,难道这个世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辨别是非吗?古时有个包青天,能断天下冤案,今天的世上就没有一个像包青天一样的法官吗?……1999·5.13】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

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方同时提供了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等。称其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培武所穿鞋袜的气味相一致;与其衬衣及衣袋上粘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100元人民币上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在其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

据此,侦查和公诉机关认定杜曾驾驶过这辆微型面包车并且开过枪。

或许是要借以展示超强的刑侦技术力量,控方指派十一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面对眼前的窘境,审判长宣布休庭。

【这个世界上可能有很多人会认为,被冤枉的人一定会不停地大声喊冤,可是,当蒙冤者看到自己喊冤无人听,也不起作用时,他还能做什么?他只能默默地在心里承受冤案带来的一切沉重的精神负担。1999·5·23】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辩护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创造证据”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等待死亡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他都不相信事情真的会变成这样。在无边的绝望之中,杜培武仿佛听到了“死亡倒计时”的钟声。他开始不停地写遗书,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惨经历。

他说,死亡的阴影紧紧地抓住他。极度的恐惧使他经常从恶梦中突然惊醒。只要一听到铁门的响声,他就会浑身发抖,以为要送他去刑场……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1999·8·6】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时,他与滕典东、杨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五四”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用该枪将“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宣判那天,辩护律师杨松被请到监狱做杜培武的工作。“也没有什么反常的情绪,只是默默地流泪。实在太冤了!”杨松说。

【爸爸曾在法庭上告诉我,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自始至终对法律都是相信的。但是,对于执行法律的某些腐败分子(也就是那些用暴力制造冤案的人)……1999·9·10】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赔偿也是艰难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国家赔偿标准,杜只能获得不足3万元的赔偿。

这位34岁的山东汉子,8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1995年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与王俊波同在一个学员队,王晓湘则比他低了一级。案发时,儿子睿睿还不到3岁。对于妻子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浑然不觉。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恨她吗?”“恨不起来。”杜培武拿出王晓湘的照片说,有时候,他会独自到晓湘的墓前坐上一会儿,给她说说孩子的事情,告诉她凶手已经抓到了。“我想,她能听到的……”

2000年7月6日,省高院宣判杜培武无罪,并释放。云南省高级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杜培武工资、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91141元。

杜培武案件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四篇

杜培武案件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现场勘察后证实,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当天下午2时许,正在焦急寻找失踪妻子王晓湘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抓进了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时,杜培武才知道妻子王晓湘被杀害,而自己成了杀人嫌疑犯。据后来公诉机关的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事实上,杜培武,这位34岁的山东汉子,8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1995年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与王俊波同在一个学员队,王晓湘则比他低了一级。案发时,儿子睿睿还不到3岁。对于妻子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浑然不觉。

1998.6.30测谎;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供述杀人的罪行”。为了不挨打,他“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

到滇池里去了„„”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他认为从4月22日至7月2日一共70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这个时候,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

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忠,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4张伤情照片。这4张照片以后起了很大的作用。

1998年12月17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方不仅提供了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而且指派了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指控杜曾驾驶过那辆出事的微型面包车并且开过枪。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面对眼前的窘境,审判长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杜的辩护人认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创造证据”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1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他都不相信事情真的会变成这样。在无边的绝望之中,杜培武仿佛听到了“死亡倒计时”的钟声。他开始不停地写遗书,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惨经历。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1999年6月8日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1999.8.6遗书)

1999年10月20日,云南高院“刀下留人”,终审改判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时,他与滕典东、杨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五四”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用该枪将“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云南高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杜培武案件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五篇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 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经查明,‚二王‛系犯罪嫌疑人杨天勇等人所杀。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已构成轻伤。(《南方周末》2001年8月24日;叶青:《刑事诉讼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第276-283页。)

分析:本案的程序问题:1、本案中侦查机关采用了很多先进的侦查手段,引入了科学证据,诸如‚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等微量物证的同一认定、CPS心理测试、警犬气味识别鉴定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2、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3、审判长的‚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无罪辩护与举证责任问题。

1、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本案冤错的因素还涉及到警方技术问题,确证偏见渗入技术领域,后果将是严重的。由于传统和审判制度的原因,我们还很少看到中国律师会象西方律师那样和警方进行技术质证。本案辩护方的质疑证据没有被理会。

如今,在法庭上,电子证据、指纹鉴定证据、声纹鉴定证据、文书鉴定证据、枪弹检验证据、法医病理学证据、毒物学证据、中子活化分析、测谎证据等,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何家弘曾说:‚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所谓科学证据,又称科技证据,通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和保全的证据,它与传统证据的区别在于其科学技术的特征。例如,指纹被认为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发现两个人的指纹完全一样;DNA的双螺旋精致结构的独特性也为司法人员所青睐,美国根据罪犯遗留的DNA破获的‚无头案‛每年都有好几百起。随着科学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传统依赖口供的证明方法将逐渐被取代,这无疑是司法证明的一大进步。虽然科学证据的是哟确实促进了事实真相的发现,但司法实践也出现了‚迷信‛科学证据而导致冤错的负面案件。

杜培武案件中,控方提供的科学证据有:泥土化学成分分析即控方称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衬衣及衣袋上黏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100元人民币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警犬气味鉴别即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所穿鞋袜的气味相一致;‚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即在杜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此外,还有CPS心理测试即‚测谎仪‛测试。警犬气味鉴别,是指侦查人员从犯罪现场提取嗅源,让警犬嗅闻,然后与被告人身体气味进行对比,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到过犯罪现场的一种鉴定方法。对该证据,一般认为其欠缺关联性而无证据能力。理由:在科学实证上,对于人类个体气味差别程度的科学分析并不充分,对于气味识别的警犬的嗅觉组织也未研究清楚;警犬的习性、能力以及身体状况个体差异很大,对识别结果会有所影响;进行识别的条件方法受限,指导者的知识、经验以及气味的采取、保管,都不能做到完全;对气味识别很难进行重复试验和检验,也无法对警犬进行交叉讯问。气味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听不到的东西,又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散发性的特点,警犬识别过程涉及对案件本源信息的两次解读,而这两次解读又均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其可靠性值得讨论。本案中,杜被警方控制后,10只警犬(其中3只为全国功勋犬)对他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对控方的指控,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汽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因此由警犬用杜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做气味对比,其泥土的来源就存在问题。况且,1998年4月22日发案,至1998年8月3日才由警犬甄别,嗅源经长期保管而发生变化和失效的可能性很大,而离案发8个多月的‚补充勘查‛更不可靠。

测谎仪测试,本案中,测谎专家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测试的题目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4月22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测谎仪显示杜所说的均为谎言,测谎专家由此认定杜应知情或参与作案,于是警方对杜实施刑讯逼供。——协助查明事实真相的测谎仪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测谎问题在证据法上的提出,在美国有一些著名的

案例,确定了一些规则。如确立了科学证据的‚普遍接受‛标准理论,认为谎言测试‚在标准化和科学性方面,尚未被物理学和心理学界公认为达到了将证明法院采纳专家从科学发现、开发和实验中推导出的证言具有正当理由的程度‛,因而作为其结果的证据被法院判定为不具有可采性。我国对测谎证据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支持者认为,测谎结果作为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通过仪器纪录的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所做出的判断结论,应具有证据能力,因而可作为诉讼证据适用。反对者认为测谎结果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认为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形式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是与案件的事实有客观、直接的联系,而测谎仪是对涉案人身体的各种生理参数的测试,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收集和鉴定。折衷说虽然反对将测谎结果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认为只要正确运用测谎结果,就能相对缩小侦查范围,赢得侦查时间,及时获得其他证据,为采取其他侦查措施提供有力支持。最高检察院以批复形式明确规定了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结语:法律人囿于经验与知识的不足,他们可能会轻率地排除一些科学证据或者盲目地相信科学证据。但应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很多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需要借助科学手段和科技人员来实现,信息的‚解码‛需要人来实现。但人是可能犯错误的。除了鉴定人员的故意造假或敷衍塞责外,实验设备或实验手段也会使实验结果出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10日):‚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2、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杜培武一案是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中发生的较为典型和有影响的刑讯逼供案件之一。在刑讯逼供的折磨下,杜培武本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几乎无‚人权保障‛可言,在实体上也险些造成了冤案。因此,本案中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的严重背离。杜培武一案的出现,既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有关,也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本身的不完善有关。(1)从根本上讲,该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漠视程序作用,忽视人权保障所必然付出的代价。突出反映了‚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2)从制度上讲,该案反映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某些人权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为了从根本上防止非法取证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许多国家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即,当取证行为是否合法成为一个争点时,鉴于被告人在举证方面的能力比较弱小,基本上都强调了控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当被告人提出有根据的怀疑控方的取证行为非法时,那么控方就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其取证合法。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另一则案例刘涌犯罪案件。基本案情:刘涌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指控,刘涌多年来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案件,还实施了行贿、非法持有枪支等多种犯罪行为。刘涌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其中提出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讯问中具有刑讯逼供行为。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及刑期不等的多项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刘涌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据此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除对判决本身的议论之外,为刘涌辩护的的律师亦遭到质疑甚至指责。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和医院的鉴定,认定刘涌在侦查过程中并未遭受刑讯逼供,结合刘涌所犯下的罪行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撤销二审判决对刘涌的死缓量刑改判刘涌死刑并于宣判当日执行死刑。本案从一审、二审至再审经历了死刑、死缓、再死刑的曲折变化,刑讯逼供问题占据重要地位。该案至少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1)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提出刑讯逼供的主张之后,谁应当对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与否承担证明责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还是代表控方的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2)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问题,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应该对刑讯逼供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是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还是其他?

对刑讯逼供,应当建立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的双重体制。实体性制裁即对刑讯逼供行为给于法律惩处,或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等。根据文理解释,似乎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就构成刑讯逼供罪,而不问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确定为:(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否则不能立案。这给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罪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刑讯逼供的程序性制裁,首先需要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其次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认定,即涉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一般的,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控辩双方和当事人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该种证明责任不仅在实体法律争议事项中存在,在程序性法律争议事项中同样存在。证

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域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一般是由检控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而被告人一方一般承担的是说明责任。主要考虑是:(1)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2)控方本身所负有的对供述自愿性的举证责任。同样,在我国,考虑到(1)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般都处于被强制措施状态,举证能力受到相当大的限制。(2)我国律师在审前阶段对诉讼的介入相当有限,律师也无在场权;(3)审前羁押机构目前并不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而是直接隶属于公安系统之下的羁押机构。若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赋予被告人只会让被告人陷于无法证明的境地。因此,刑讯逼供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为:被告人应当承担刑讯逼供事实的初步证明责任,比如说身上的伤痕、初步事实等,而控诉方则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即针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初步事实证明其并非刑讯逼供所致的责任。至于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优势证据‛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高的证明标准往往能有效地制约检控方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而在中国,对于审查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认定上完全取决于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刘涌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裁决刘涌所提出的刑讯逼供主张为控方证明推翻时,其主要依据的事实是:(1)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2)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所出示的有关刘涌无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明。同时对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证据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如针对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认为,辩护人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其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学者对此评价:最高法院采用了一种低于确定无疑标准的证明标准,这样的标准对于被告人来说非常不利,使得排除对其不利的非法证据的障碍大大降低了。关于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现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并不在于排除不可靠的证据,而在于防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它被认为是属于证据能力的规则而非证明力的规则。但该规则在我国存在立法技术层面、价值观念层面、司法制度层面等层面上的障碍。如在价值观念层面,司法人员的观念中片面追求实体真实的观念仍然没有改变,在他们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一项制度,因为做出这种裁断非但不能引起积极的评价,反而可能在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产生无法定案或者放纵罪犯的结果,对审判工作造成重大压力。例如,司法系统内评价审理工作人员绩效的主要标准是工作量以及正确率,而正确率的衡量尺度则以有无改判为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对实体真实的认定而非对程序公正的把握。在司法制度层面,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法院完全没有制约侦查权的能力,不是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侦查权的控制基本上都是通过司法权来实现的,即法院可以制约侦查权行使,如司法令状原则要求警察的重大侦查行为,必须取得法院的授权;司法审查原则要求强制性侦查措施合法性的审查,应当由法院进行,我国法院仅是继侦查、起诉之后的审判‚工序‛的接任者。且法院是否有能力担当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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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六篇

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范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代理人 代理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的机动车申请 (代理业务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委托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及提供的资料,均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机动车所有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 日内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下车辆(车号或车辆识别代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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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保证已取得机动车所有人授权,此委托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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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范文 [篇2]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兹有委托人(机动车所有人)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车辆型号为: ,车辆识别号

为: ,发动机号为: ,车辆的 注册登记 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委托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及提供的资料,均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机动车所有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自委托之日起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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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年月日

本人保证已取得机动车所有人授权,此委托书真实,有效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电话: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2016交通事故起诉书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七篇

第1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16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16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第2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2、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张国生存在饮酒后又骑自行车带人的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张国生在饮酒后,其应当知道如果酒后骑自行车,则自控能力将会明显减弱,再加上在冬天穿着厚重衣服、年龄又偏大(55岁)、骑带一成年人、晚上22:30时许视线不佳及能见度差等诸多客观因素,其根本无法确保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骑行。

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时,对张国生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只作了询问笔录,而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的多少或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测试,进而科学的分析出张国生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这些主观性较强、随意性较大的判断,就认定上诉人驾驶员孙健,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另外交警大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也矛盾重重,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明显不相符合。既然引用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

款第二项,就不应当认定张国生、朱志霞不负事故责任。可见交警大队在此事故认定中,随意性较大,明显偏袒对方。

3、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时,则应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国生及被上诉人朱志霞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被上诉人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的驾驶员孙健应负全部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一审人民法院置案件基本事实于不顾只是盲目采信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显属没有依法行使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朱志霞为四级伤残明显不当。

1、从两鉴定机构出庭作证人员的证言可以看出,四级伤残作出的主要依据是肌力四级。而测定肌力四级的主要方法是“手法肌力检查”(即manualmuscletest,MMT)。根据医学资料,MMT是一种不借助任何器材,仅靠检查者徒手对受试者进行肌力测定的方法。具体的检查方法是,施行MMT时,应让受试者采取标准受试体位,对受试肌肉做标准的测试动作,观察该肌肉完成受试动作的能力,必要时由测试者用手施加阻力或助力,判断该肌肉的收缩力量。从“手法肌力检查”的测定方法可以看出,在肌力测定时没有利用专门的医疗仪器设备,进而通过得到具体的相关检测数据或参数进而作出客观的认定。该方法取决于受试者的主观配合程度和测试者临床经验,特别是受被检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最大,检测结果容易被被检者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所欺骗,这直接影响肌力测定结果的准确性。故通过该方法进行肌力测定的结论具主观随意性、易受欺骗性等非科学性的特点,而没有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鉴定结论所应具备的客观确定性、科学性的特点。

2、对本案而言,两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朱志霞的两次肌力测定,上诉人均未到场,无法得知也无法监督朱志霞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存在明显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的情形,也无法得知鉴定人员具体的鉴定过程有无违反医学常规进行鉴定。使上诉人失去了对鉴定过程全程参与监督的机会,失去了更好地进行举证或质证的机会,从而变相地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上诉人重新申请二次鉴定时,一审法院基于肌力测定的特点,完全有机会,也有条件通知上诉人参与鉴定过程,但遗憾的是,直到二次鉴定结论已出,一审开庭前,上诉人才得以知悉。这种鉴定结论自然难以使上诉人信服。

3、对具体的鉴定结论而言,除一次鉴定因明显违法不应采信外(下文将对此予以分析),就是二次鉴定结论认定的“右侧偏瘫(肌力四级)构成四级伤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矛盾诸多。其根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4。1。c条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可见引用该条时,认定四级伤残的前提是“四肢瘫”且有二肢以上肌力的级以下,而综观该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摘录”、“法医学检查”、“分析说明”都未提及被鉴定者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鉴定者左侧肢体是完全正常的,显然不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第4。4。1。c条之规定,得不出四级伤残的结论,该鉴定结论回避了“四肢瘫”这一主要问题。另外也未说明右侧肢体是否包括上、下肢都是肌力4级以下的情形。再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被鉴定者也不存在该情形。故,四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完全是错误的。

5、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以看出,通过肌力测定构成4级后即可能被认定为四级或七级伤残,而肌力超过4级的,则不构成任何级别的伤残。也就是说肌力的测定正确与否,对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级别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因肌力测定不当,则有可能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四级伤残、七级伤残与不构成伤残所产生赔偿数额有天壤之别。鉴于“手法肌力检查”所固有的弊端,一审法院对因肌力测定后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等级理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采信更为客观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而不应回避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合理的、科学的意见。为慎重起见,也为公平公正起见,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依法批准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第3篇:交通事故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16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1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16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16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16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16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4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第5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

诉讼请求:

1、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3日03时42分,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运载水泥管,由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盘龙区石关村,原告某某某乘坐与副驾驶位置。被告某某某驾车延昆明市X003线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遇违章临时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云A96007号货车,某某某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某某临危发现避让不及,与某某某车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伤,腿部当场离断。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超载,并且车辆超期未车检(车检有效期至2016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经过第六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2016]第00399号)认定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某某某无责任。

原告某某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五三三医院救治,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致使无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长期的护理,此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伍)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为4000元、伤残器具费鉴定为20000元(每3年换一次);经过本次事故,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原告某某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家庭内有老父母需要其赡养,两子女需要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伤残赔偿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医疗费:157716。44元

3、护理费:120元×67天=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7天=6700元;营养费:100元×67天=6700元;此项共计:21440元

4、交通住宿费:3761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项按被抚养人的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母钱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岁以上)=47250元;原告儿子沈某某(2001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0。6=23625元;原告女儿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3÷2×0。6=14175元,本项合计:85050元(根据)

6、误工损失费:(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59304元。(按照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计算,计算定残之日前一天)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7、精神损失费:20000元

8、司法鉴定费:25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12=240000元(现年43岁,计算至75周岁,每3年换一次)

10、残体火化费:370元

11、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81973元人民币。

依据昆公交认字[2016]第00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于上述赔偿总额,作为车主某某某提供的车辆未检测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某某某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某应该按照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次要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的总赔偿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就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能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6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

住所:××市××路××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6年6月18日,经××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1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1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2014年森林公安年终总结
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 第八篇

篇一:2014年森林公安年终总结范文

上半年,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公安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工作思路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工作任务。1—6月份我局共受理各类案件9起,查处9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8起;共处理违法人员10人,其中刑事处罚1人,林政处罚9人,各类收入9454元,没收木材0.519m3,挽回经济损失数万元。现总结如下:

一、稳定林区治安秩序,确保林区资源安全

维护稳定林区治安秩序,打击森林犯罪是我局的主要职责。一是预防为主。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持续稳定,充分发挥安全文明林区的作用,使基层基础工作落到实处。采取召开各种会议、刷写标语、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大张旗鼓宣传林业法规政策,从而不断提高村民人人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并通过林区一线人员和内线反馈信息,及时掌握林区动态,提高对林区治安防控能力,把基层基础工作落到了实处。二是加强对全区三乡一镇、街道办事处和林区责任单位的检查督促,加大对林区重要地带、重点路口巡逻检查。坚持二日一查制度,并将巡查的情况认真登记,及时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限期整改,元—6月份,我们共出动警力150人次,调处解决各类问题100余次。三是加强联防,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安全。近几年与衡山县相邻周边林屡次遭破坏,我局开展深入认真调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乱砍滥伐行为,加大打击处理力度,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四是依法治林抓打击,强化侦察破案。保护森林资源,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依法治林和依法管山,对那些采取不法手段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决不心慈手软。去年底,南岳区太平村山林被滥伐达20余立方米,接到报案我局快速出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岳东村村民沈国辉,并成功在其家中将其抓获,被滥伐的林木如数追回。此案从接到报案到抓获犯罪嫌疑人仅用了5小时,沈国辉现已受到法律惩处。通过此次滥伐林木案成功告破,打出了声威,打出了成效,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了群众,保护了森林资源,维护了林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扩大了森林公安在社会上的影响。五是依法治山管山,从严查处破坏植被、地形地貌及乱采石、乱占林地的行为。自2014年9月份,根据区五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组,制定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出动警力100人次,与南岳镇、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采取山上管、路上堵、工地查的办法,坚持24小时专人专车值班巡逻,专人把守路口,对在景区和林区非法采石的人进行严格处罚,对非法运输石料的车辆,除没收石料,扣押车辆外,同时对驾驶员进行法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罚款。共没收非法采石大小工具1000余件,电缆线和花线2000余米,价值达数万元。通过半年的辛勤努力,已关闭查封了南岳景区所有的采石场地,切实从根本上杜绝了开山采石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麻石原料的流通,有效地保护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在依法禁止景区内乱采石的同时,又 严厉查处中心景区乱占林地建房、搞基建等违法行为。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局民警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农林局参与林地清理整顿活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深入基层,先后查处了广济寺原始次生林内挖水池、后山五岳殿乱挖乱占、延寿村五组6户村民占用林地建房建水池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通过此项行动,既宣传了森林法律法规,又提高了广大村民保护森林的自觉性。

二、常抓不懈,切实做好南岳区森林防火工作。

今年我区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大面积的林木倾倒、断头、断枝,使林内可燃物载量明显增多,加之国务院首次把清明节列入公共假期,入山祭祀扫墓、旅游踏青的人员猛增,野外用火管理难度增大,春季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我局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工作来抓,采取超常规措施,出实招,用实劲,办实事,实现了森林火灾的零发生。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区委、区政府召集乡镇、街道和指挥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区长傅丹舟、区委副书记徐友灼、主管副区长文运芝等区领导亲自参加会议,并在会上对全区春季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作了强调和部署;同时,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名义,专门印发了《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和《关于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有关部门层层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坚决落实春季期间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副职全力抓,分片包干责任人具体抓的管理机制,把宣传教育、火源查管、火灾扑救等各项职责明确分解,把具体的村组、山头、地块划定责任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构筑了严密的防火网络、防火责任网络和火灾扑救查处网络。

三是广泛宣传教育。我区坚持以不留死角,不存盲区,不漏人为目标,各级各部门在全区掀起了春季期间森林防火的宣传高潮。主管区长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林场、龙凤乡、拜殿乡、岳林乡和森林公安分局出动了宣传车在各自管区巡回宣传;广播电视局在电视上固定播出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广告;门票处、水帘洞景区借助门票“窗口”,对每位进山入庙游(香)客发放一份森林防火宣传单;旅游局认真抓好导游员、司乘人员的教育管理,并督促其深入宣传景区禁止吸烟等各项规定;森林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所有电杆上印刷永久性宣传标语10000余条,重点地段、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130幅,印制倡议书15000份,发到全区城乡居民,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上坟烧香、化纸、点烛、燃放鞭炮造成森林火灾的惨痛教训,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用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祀方式,变堵为疏,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加强森林火灾扑救,配备完善扑火装备。面临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全面启动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森林火灾扑救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区各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后备队伍的建设。为了做好扑大火、打恶仗的准备,一方面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责任单位、区直和市管相关单位限期配齐扑火工具;另一方面,争取区财政投入,购置了扑火工具1000余件,配发扑火衣服、鞋子、帽子、手套、手电1100余件,进一步完善了扑救队伍的装备建设。

三、认真学习,强化管理,提高民警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侦察力量,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按照国家与对人民警察的要求,将森林民警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秉公执法,法律严明、勤政廉洁、团结拼搏、作风过硬、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今年,我局在抓队伍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坚持理论为主,促队伍政治素质提高,为森林公安工作提供政治保证。我党八十多年光辉历程表明,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工作方法就无法改进,完成的工作也就不可能正确。因此,森林警察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要经常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森林公安民警,为森林公安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按照政治建警的要求,我局年初制订了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成立了由政委任组长的学习领导小组,落实了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时间,安排了具体的学习内容。半年来,全局民警坚持通过集中学与自学、导读与讨论、读原文与谈体会相结合等形式,同时根据不同时期民警的思想状况,针对性组织民警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此外,积极动员和组织民警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如组织民警参加公安分局的业务培训,动员民警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学习等,据统计,上半年来,参加分局培训5次,人数60余人次,通过多种途径的系统学习,全局民警进一步强化了政治意识,认清了当前形势,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从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了“三个代表”的高度上来,既充分保持了我区森林公安分局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又使队伍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和积极向上的状态。

二是狠抓班子建设,促核心堡垒作用的发挥,为完成森林公安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局领导班子本着克己奉公的原则,团结务实、开拓进取,一心为民警队伍争先动脑子,为森林公安工作创优出点子。比如在班子的自身建设上,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我局领导班子能密切协调、集思广益,能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经局办公会议决定的事情,班子成员能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样,既发扬了民主,又保证了局办公会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充分保障了政令、警令的畅通。在干部任用等敏感问题上,我局本着任人唯贤,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把一些政治素质高、工作实绩大、群众反映好的民警调整到重要岗位,使全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在党的组织建设中,我局继续坚持抓支部、打基础、促整体的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上,在严把入党关的同时做到了“四个及时”,即及时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按程序报批审查,及时主动配合找谈话,及时收齐党费按规定时间上缴,按照发展党员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原则,上半年,发展新党员1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2名,预备党员转正1名。

三是坚持法治教育,开展业务分类培训,促队伍形象进一步好转,为完成森林公安工作提供素质保证。森林公安工作特殊性使得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消极腐败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因此,为解决森林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树森林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在区公安分局的正确领导和精心部署下,我局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谈心活动,取得显著效果。

1、立足基础,保证思想教育的经常化。一是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局大力开展了“创人民满意”活动,通过集中学习、走访调查、切实整改等一系列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强了民警的执法为民意识,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提升了森林公安外在形象和群众满意度。二是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今年以来,我局主要采取机关集中组织和股室分散组织,民警自学为辅的方式,对党的十七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集中进行了原原本本、认认真真的学习和贯彻,加强了民警的政治理论教育。

2、结合岗位需要,参加业务分类培训。一是参加了法制培训班,为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5月份,针对《律师法》、《禁毒法》两部新法实施后民警执法办案面临的新形势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南岳公安分局从衡阳市聘请律师、专家为全区公安民警培训授课,通过学习培训,我局民警迅速熟悉和掌握了这两部新法。二是参加了政委、教导员培训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局党委首先将重点放在了提高政工队伍的素质上,开展专门培训,推动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的平稳发展。通过学习培训,政委就如何提高能力素质履行工作职责、如何处理好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与局长及班子成员的关系、如何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提高。三是参加了内勤民警培训班,使参训民警不但了解内勤工作的地位、性质、职责、要求、方法等多个方面的重要性,而且掌握了如何提高内勤民警的综合素质,如何处置内勤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的技巧。四是参加了举办“以案说法、现场辅导”培训班。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地学习和参加各类培训后,6月4日,我局全体民警参加了“应知应会”考试比武活动,公安分局法制办制作试卷,对分局印发的《民警执法便民常用手册》上的业务知识,进行了岗位应知应会笔试活动,45岁以上民警开卷考,45岁以下民警闭卷考,通过考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抓好落实从优待警日常工作,积极争取财政加大投入,为完成森林公安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一是在认真落实国办42号文件精神,做好森林民警公务员身份过渡,理顺森林公安投资渠道,确保森林公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我们加强沟通,协调关系,争取区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年初,我局购置了一辆18万元的新款越野车,确保了我局快速出警和民警人身安全。二是组织全局民警进行健康检查,使民警能够及时准确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便于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开展了“关爱女性,重视女职工”,组织女民警和民警家属参加妇科检查;三是确保民警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民警防癌及独生子女健康保险等经费落实到位。四是使全局民警拓展视野,走出南岳,在单位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组织全局在职民警和退休民警到陕西省和河南省进行考察学习,取长补短。五是按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让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六是以加强森林公安政工队伍建设为重点,切实抓好政工日常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做好民警后勤保障工作,按时认真做好民警工资调整、警衔晋升、奖励呈报、干部任用材料呈报、内务管理和装备管理等经常性事务工作,关心民警生活,为民警谋福利,使民警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安心工作,使政工工作逐年走上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程度高的轨道。

回首过去,成绩辉煌,但已过去,展望未来,任道重远,尚等努力,我们坚信,有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南岳森林公安机关肩负名山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的职责,将迈出新步伐,登上新台阶,力创新业绩而拼搏奋进。

篇二:2014年森林公安年终总结

2014年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公安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很抓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坚定履行保护林区生态、服务林业改革建设职责,为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确保林区治安持续稳定做出了新的贡献。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森林公安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整个森林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是保证。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来对待,通过采取多种形式、措施,加强和改进了队伍建设。

(一)狠抓学习,为纯洁队伍提供政治保证

继续坚持贯彻学习教育制度,紧抓学习不放松,不断加大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力度,对全体民警进行理论知识的再教育。今年以来,各地森林公安机关结合实际,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全体民警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主要政治学习内容,反复学、深入学,认真掌握精神要领,通过学习活动,民警的思想基石得以筑牢,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全市形成了人人学习理论、人人研究理论、人人创新理论的良好氛围,这为更好的做好森林公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注重培训,为完成森林公安工作提供素质保证

一是组织民警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森林公安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应对执法权限落实后执法办案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我市组织了12名民警分两批参加了全省森林公安刑侦、法制培训班,两次培训活动为各地执法权落实后相关工作的启动作了应有的准备。二是认真安排全市森林公安民警警衔晋升培训。认真部署森林公安民警警衔晋升工作,及时与黄山市人民警察学校沟通,对全市20余名民警及时组织警衔晋升培训,保证了民警按期按时晋升。三是做好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市举行了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各区县森林公安机关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工作,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法培训,达到了“以考促学,以学保考”的目的。

(三)创先争优,为提升民警综合作战能力提供保证

各地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将创先争优活动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紧密结合,与全力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紧密结合。要求全体民警自觉的将日常工作贯穿到活动中,落实到党组织的工作中,发挥好民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履行好森林公安在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坚持“以防为主、打防结合、以打促防”的方针,提高我市森林公安打、防、管、控的综合作战能力,加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提升打击水平,全力维护林区和谐稳定。

(四)从严治警,为强力推进森林公安队伍作风建设提供保证

今年我市接连发生了2起警车交通事故,给我市森林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事故发生后,我市及时召开了全市森林公安机关队伍管理专项警示教育整顿工作会议,对事故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主管局和市分局的主要领导在会上对执行“五条禁令”、警容风纪、警车管理、值班备勤等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申,要求各地要立即开展单位和民警个人自查自纠整改活动,剖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警车管理制度”。目前,我市“警车专项整治”和“机关作风集中专项整治”活动正稳步进行。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警察形象、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出发,确保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狠抓学习教育,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二是狠抓监督工作,压缩民警违法违纪空间;三是狠抓责任落实,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案件;四是狠抓自查自纠,对查摆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是狠抓良性引导,促进队伍健康发展。同时,继续将“五条禁令”的执行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从严治警,重塑我市森林公安威信。

(五)、严格制度,为各项森林公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保证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森林公安工作的需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公安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与森林公安工作紧密相关的岗位职责、值班执勤、案件查办审批等方面制度日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确立,促使民警的遵规守制意识不断强化,自觉工作、按章办事、规范执法、文明办案的局面逐步深化。在执法办案上,黟县森林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提升案卷质量的补充要求》和《黟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基层基础台帐制作填写规范》,其对于民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信息安全上,为加强 “金盾”专网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祁门县森林公安分局制定了《祁门县森林公安金盾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民警紧紧依靠林区群众,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查处”的方针,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遇警必接,逢案必查,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维护了林区治安秩序的稳定,促进了林业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是紧抓宣传工作不放松。宣传出成果,宣传出战斗力。全市各地紧抓宣传工作不放松,其中黟县做法较为突出,黟县森林公安分局将原先的森林公安专刊改版为《黟县森林公安简报》,拓展了宣传的范围,并以此为平台,大力宣传该县森林公安机关成绩。通过宣传,鼓舞了全县森警的士气,提高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各区县的基层森林派出所也都充分发挥警用车辆的作用,将警车作为流动宣传平台,经常性地下乡巡回宣传。通过黑板报、标语、电视台、传单、法制课等形式不断地创新宣传方式,将宣传的触角延伸至辖区中小学、自然村组和田间地头,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受众的人数大大增加,增强了宣传的实际效果。铺天盖地的法制宣传使林业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林区群众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得以进一步提高。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以来,我市在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顺利开展了“春季攻势”、“亮剑行动” 等一系列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在各专项行动中,我市紧紧围绕上级部署的行动目标,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突出重点、重拳出击,取得了丰硕的战果。

“春季攻势”期间,全市森林公安共受理各类案件323起,查处313起,查处率达96.9﹪,其中,立森林刑事案案件19起(3起盗伐林木、15起滥发林木案件),侦破11起,抓获31 人;立林政案件296起(盗伐林木案件8起,滥伐林木案件52起,森林火灾案件17起、动物行政13起),查处行政案件294起,共处罚436人次,依法收缴林木树木、木材601.25立方米,收缴幼树竹子7000余株、野生植物42株、野生动物25头(只),林业行政罚款40.35万余元,共计为国家挽回损失82.37万余元。此外,全市共清理木材交易市场、经营加工场所325余处,清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场所37处。

在“亮剑行动”中,我市对全市范围内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通过逐项目、逐乡镇、逐林场、逐地块一一核查的方式切实掌握了全市征、占林地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深挖出部分案件线索,查处了一批大要案件。2014年5月份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经休宁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拟建现场开垦林地取土埋田,面积约达2.9亩,后休宁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林政罚款。“亮剑行动”的开展,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林地保护意识,维护了林区管理秩序的稳定。我市黟县森林分局在“亮剑行动”中因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嘉奖。

三是加强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自全省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以来,我市森林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始终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侦破工作上,各地通过短信、网站、广播、民警入户走访等途径着力拓展宣传渠道,强化宣传手段,营造了全警追逃、全民追逃的氛围,行动同时得到网上逃犯家属、群众与社会的普遍支持。我市的休宁县森林公安机关多次组织民警深入本地在逃人员家中展开了耐心细致的教育规劝工作,讲明公安机关的政策、决心和态度,打消了在逃人员的顾虑和侥幸心理,积极争取了三名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四是充分发挥了林区护林员的作用。各基层森林派出所以加强辖区内护林人员管理为重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查岗或实地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护林员职责履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护林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充分发挥护林人员的能动性,同时根据护林员反映的区域内存在的隐患和苗头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在对护林组织和人员的管理培训中,各森林派出所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全市护林工作局面得到进一步巩固,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专职护林员发挥了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情报信息预警机制。不断夯实以“三情”、“四网”、“两管理”为核心的基层基础工作,广辟信息渠道,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的情报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林区资源状况和治安形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黄山区森林公安机关集中警力,于今年开展了一次民情、林情、社情的调查,详细掌握了辖区内各项信息资料,完善、更新了三情档案,牢牢把握林区治安管理主动权。

六是创新工作机制保障林区稳定。各地实行每月例会制度,定期对林区治安动态进行掌握分析,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地遏制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和升级,同时实现了刑事案件网上办公,使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更加合理便捷,提高了刑事执法的规范性和效率。徽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多次组织民警对全区的涉林企业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检查,对涉林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挂图,同时动员涉林企业参加网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对有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主体意识不明确的加工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不积极配合整改的建议主管局不予办理延续木材经营许可证。

据统计:2014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10339人次,出动车辆4523台次,受理各类涉林案件750起,查处714起,查处率95.2%。其中,立森林刑事案案件91起,侦破65起,抓获92人;立林政案件659起(盗伐林木案件28起,滥伐林木案件121 起),查处行政案件649起,处罚861人次,依法收缴林木树木、木材1467.2立方米,收缴幼树竹子2434余株、野生植物80株、野生动物26头(只),林业行政罚款 80.8万余元,共计为国家挽回损失 160万余元。

三、结合职责,大力加强我市森林公安机关“五化”建设

1、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端正执法观念,夯实执法为民的基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警风警纪教育活动,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问题。二是规范执法,严格审批,健全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各地森林公安机关逐步建立健全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将办理的各类案件和环节纳入法制审核工作范畴,严把事实和程序关,确保了案件质量逐步提高。三是做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11月份我市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全市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已办的所有案件进行了一次检查,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森林案件质量作出了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民警的依法办案意识和执法水平。

2、积极做好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进一步将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推进,我市今年全面启动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市局通过走访调研、实地查看、听取报告等方式,详细掌握了各地基层执法办案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省级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将黟县渔亭森林派出所、祁门县金字牌森林派出所、祁门县祁山森林派出所、黄山区谭家桥森林派出所、休宁临溪森林派出所5个基层所评定为市级执法示范单位,执法示范单位的确立起到了以点带面和带动全市执法工作水平提升的示范作用。

3、加快基层基础建设步伐。今年以来,各地以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专项活动为契机,以确保执法安全建设为立足点,强力推进执法场所设置,不断加大对硬件配套设施的投入力度。黄山区森林公安分局筹措资金对乌石森林派出所进行了业务用房的改造,实行了办案区、办公区、接待区、生活区科学的物理隔离。黟县森林公安分局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渔亭森林派出所“三室”改造,在接待区、办案区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并对讯问室条件进行了改善,采购了必要的审讯设备。

为加强森林公安警务装备建设,今年在省局的关怀下,为我市配发了新警车13辆,保障了执法效率和安全,同时,我市还将原来性能不佳存在安全隐患的一批警车予以报废,这大大提高了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增强了处置警务工作的效率。

4、加快信息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适应新型警务工作需要,我市今年来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建设步伐。在年初开展的“大走访”的基础上,全体民警继续牢记宗旨,采取多种形式,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同时发动群众参与到我们的工作中来,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目前,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黄山区均实现了刑事案件网上办理、审批,为我市森林公安信息化建设打开了新局面。今后,我市将不断加大投入,添置和改善信息化装备,努力实现全员网上办公的目标。

五、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今年春、秋冬季森林防火期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以森林防火为中心工作,取消双休日,持续战斗在防火第一线,落实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狠抓宣传,提高意识。防火期间各森林公安派出所始终把森林防火作为一项中心工作,加大了警力的投入,狠抓了防火的宣传。协助各基层政府到各村组张贴防火宣传画,出动宣传车,建立宣传员,制作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册,对火灾案件请电视台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森林防火宣传使林区群众防火意识不断提高。

二是加强督察,及时整改。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防火办和防火成员单位对全市重点乡镇和林区责任单位的检查督促,加大对林区重要地带、重点路口巡逻检查,坚持每日一查制度,并将巡查的情况认真登记,及时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限期整改,

三是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今年清明和春耕时节,各地上坟祭祀和烧山烧荒等野外用火增多,我市严格按照省局3·28防火会议精神要求,集中警力进一步加大了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从严从快地打击一批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发挥了固有职能作用,有力维护了森林防火安全。

四是加强对痴、傻、呆等有精神障碍的特殊人群的监管。各地基层所对辖区内痴、傻、呆等有精神障碍的特殊人群进行全面摸排登记,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监管人,签定监管协议,定期上户进行走访,及时了解工作对象状况、行踪,防止出现工作对象脱离管控处于游离状态,危害森林防火安全。

五是及时出击,扑救火情,从严打击。精心做好防火预案,在森林高火险期和火灾高发期加强值班和备勤工作,确保在森林火情发生时,森林公安民警始终保持快速反应及时出击,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火场,组织指挥并参与火情的扑救,确保了每一次火情的及时扑灭,充分发挥了森林公安民警在火灾扑救工作中的中坚作用。

我市今年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更加密集,野外火源的管控更加到位,特殊人群的监管更加扎实,打击力度更加有力,森林防火网络建设更加建全,与去年相比,今年全市下半年森林火情比去年也有大幅度下降,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但我们依然清醒地认识到森林防火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我市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容不得我们丝毫懈怠。

七、存在问题和不足

1、森林公安执法办案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矿产资源、水利资源、旅游资源等项目的开发利用,重点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的矛盾日趋凸显,部分企业以地区开发、工程建设为由,造成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多,依法治林阻力大。

2、随着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的加大,森林公安机关任务也在逐步加重,警力不足和民警平均年龄老化问题日趋突出。

3、队伍的教育培训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省级组织的各类森林公安业务培训比较少,民警的业务能力只能通过总结经验提高,不能在理论上得到质的升华。

4、基础基层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市仍存在一些无房派出所,大多数基层所办公条件简陋,远远没有达到森林公安业务用房标准,难以胜任新时期森林公安警务工作的需要。

八、明年工作打算

(一)突出队伍建设主题。认真制定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划,促使我市森林公安队伍继续向前发展;继续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营造有利于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森林公安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二)全面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林业等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森林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从严治警,在警务保障和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立足现实从严治警,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而实现向素质要警力,向内部挖潜力的目的。三是从优待警,以民警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尽最大努力体现“从优待警”,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从而调动全体森林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狠抓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法制业务,建立健全各项法制工作制度和培训制度,切实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全市森林公安法制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以执法质量考评为重点,完善执法质量保障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保持严打态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掌握林区治安状况,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努力适应林业发展形势,认真履行森林公安工作职能,解决目前森林公安查处案件范围不广、业务单一的突出问题,同时结合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严打斗争,始终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保持严打态势,树立森林公安良好形象。

(五)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确保生态资源安全。根据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突出的实际,继续组织警力从严打击频发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犯罪,坚决遏止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认真查办破坏严重、影响恶劣、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的大案要案,进一步树立森林公安的执法威信,提高森林公安的执法地位。

篇三:2014年森林公安个人年终总结

我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于2014年1月从河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入红河州森林公安局河口分局工作。一年来,在县林业局、分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虚心求教,狠抓学习,特别是新工种、新业务的学习。以此同时,

团结同志,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牢记职责,勤恳认真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回顾这一年来的点滴历程,真可谓“新颖、困惑、充实、收获颇丰”。

一、主要收获与成绩。

进入分局森林公安队伍,面对新的环境、业务及新同志,起初我深感困惑,如何尽快熟悉掌握森林公安业务,摆正自己的位置,搞好同志们的团结等一系列的问题迎面而来,随即我虚心求教,刻苦专研业务,积极认真参加各类培训,认真努力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以“谦虚、恭敬、忍让、热忱、真挚”的态度搞好同志们的团结,取得了一定的收效及成绩。

1、学习方面。

刚进入分局,面对新的业务,我深感力不从心,为近早适应工作,我刻苦学习,不断进取;从书本上学习,从工作实践中学习,向领导、同事们学习。一年来,我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文书,如:《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程序法》等;翻阅分局以往的案件卷宗从中学习;多次上网查阅政法网、林业网、森林公安网等网站学习取经。同时,虚心向领导及同(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志们求教,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反思、总结,并做好了相应的笔记,截止今日所做笔记字数不下万字,受益非浅。另外,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先后参加了分局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培训6次,参加了全国森林公安系统政工民警培训一期。通过这一系列的刻苦学习,我的收获很大,特别是森林公安业务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已基本具备了一名合格森林公安民警所必须的综合素质。

2、工作方面。

这一年来,我先后从治安科调入刑侦队,后又暂借调到治安科并协助综合科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今年主要做了的工作可归为三个方面;一是森林公安刑侦工作。二是森林公安秘书工作。三是森林公安系统开展的部分专项活动的具体实施的督办及上传下达工作。

(1)、刑侦工作。刑侦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的尖刀,面对分局办公条件简陋,人少,老同志居多,分局管辖林区面积广、山高路险,情况复杂等现状,我深感自己肩上的担子不轻,明白领导及老同志对我们年青人所寄予的厚望。一年来,多少次熬夜通宵堵卡打击违法运输木材,多少次爬山涉水查处毁林等案件,在办案中我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对领导的超量工作安排我从未吱一声怨一句,态度得到了领导的好评。截止今日,我分局共受理各类案件43起,破40起,破案率93%;其中:治安案件2起,破1起,林业行政案件38起,破38起。打击率100%。打击处理违法人员42人,收缴木材360.29立方米,收缴并放生野生动物5条(只),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895万元。以上案件的查破,近80%我都参与办案,付出了汗水,取得了一定成绩,收获也不小。

(2)、秘书工作。森林公安系统的报告、案件剖析材料,专题材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报表等材料比较多,同时在电脑操作技能上,大部分民警不熟悉,因此分局领导安排我兼任打字及撰稿工作。一年来,我认真撰写分局各类稿件20余篇,并向红河报社投稿3篇,刊登2篇;自制内部管理、执法应用等电子表格6份,同时按质按量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送,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同时自身的写作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

(3)、专项活动的具体工作。今年森林公安系统开展了多项专项活动,其中两项为我所具体负责;一是执法质量考核专项活动。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这两项活动为森林公安系统制度、队伍建设、健全的重要举措,要求高,任务重。为顺利完成任务,我下了一番苦工夫;多次到地方公安、向本系统外县市同级部门学习取经,征集同志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探索好的策略并形成报告或建议报分局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研讨。目前,这两项活动的开展已步入正轨,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通过这些工作实践,我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特别在制度建设健全,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学获很多。

二、存在的不足与主要问题。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森林公安业务生疏,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方法,等知识匮乏,开展农村相关工作经验不足,工作力不从心。

2、年青气胜,工作中存在冲动、感情用事等现象,如:因意见不一,冲动而与领导、同志争吵;因怜悯违法当事人生活的窘迫而违规降低处罚等。

3、适应能力偏弱。进入分局工作后,面对新的环境有点困惑之感,同时常把很多事项与原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比较,当比较发现两部门某事项有较大差距时,心有不平之觉,进而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4、与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欠缺主动性。一年来与分局领导、同事们的协作、交流不少,相处融洽,但与林业局的部分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甚少,特别是乡镇林业站的领导、同事,有时相逢却叫不出对方的姓名,真感羞愧,由此也给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5、玩性、惰性有待收敛,自律性有待提高,拼搏精神有待发扬。

三、今后打算及努力方向。

1、不断加强森林公安业务知识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业务素质。

2、端正自己的心态,全心全意投入森林公安工作。

3、主动出击,不断加强与领导及同事们的交流与协作,互尊互助,增进友谊,共同进步。

4、戒骄戒躁,发挥优势,努力撰写分局正面材料积极投稿,不断提高分局知名度,为分局建设添枝画彩。

篇四:2014年森林公安年终总结

2014年,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在市林业局、公安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进森林公安工作,积极开展一系列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林区秩序稳定,在构建和谐黄山、生态黄山和黄山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我市森林公安一年来工作和明年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如下:

一、2014年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队伍管理,提高自身素质

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改进队伍纪律作风,提升我市森林公安形象,分局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认真分析队伍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加强队伍管理的措施。

(1)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民警政治觉悟。一是结合黄山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大讲堂活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宣讲团来我市演讲,组织森林公安民警认真学习,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二是各地森林公安机关按照当地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一天一小时”学习活动,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制定了学习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目标和学习内容,各实战单位结合工作特点,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努力打造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森林公安队伍。

(2)组织开展查思想查执法查纪律查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市分局统一部署,各地通过召开“四查”教育整顿活动动员会,营造了良好的活动氛围,增强了“四查”教育整顿活动开展的热情和信心,全体干警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到“四查”活动中去。认真组织学习了《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内务条令》、《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廉政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学习,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经过“四查”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看到了我市森林公安队伍在干警思想、执法、纪律、作风上的进步,进一步强化了民警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公信力,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3)注重公安业务培训,提升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分期分批对237名民警进行培训,从贴近实战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准备培训科目,开展军体队列、擒拿格斗、手枪射击等科目进行实战培训,讲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并就《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刑事诉讼法》等适用相关内容进行讲解,提升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水平和个人办案能力,使民警正确把握法律要求,准确运用制度规范,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结合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组织森林派出所民警参加培训,省林业厅法规处专家前来授课,就森林法律法规制度作了重点讲解,并结合基层林业单位执法过程中,尤其是林地征用、采伐限额、采伐证发放、木材运输证发放等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了民警执法水平。

(4)强化队伍日常管理,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一是开展“两车”治理行动,加强警车管理。对全市警车分阶段、分步骤逐一摸底排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区县下发《整改通知》,认真查纠整改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了《黄山市森林公安机关警车管理制度》,加强了我市森林公安机关警车使用和管理工作,使我市森林公安机关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省森林公安局先后6次来我市检查和指导警车治理工作,对我市警车治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二是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民警着装要求,极大的改善了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的现象。除非因工作需要,一律着警服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同时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备勤制度。其中部分区县制定了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暂行办法,从警容风纪、日常制度、案件查处、信访接待及办理、值班备勤和警务督查等各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加强了对森林公安机关驾驶员的管理。全市各级森林公安分局、内设科室、派出机构的驾驶员,凡不属于民警驾驶警用车辆的,一律施行聘用协警制,并落实好了聘用合同签订、颁发聘用证件、档案管理等工作。全面提升森林公安对外形象,提高了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整体素质,提高了森林公安队伍的社会影响力,更好地为现代林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加大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执法环境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装备建设进度比较缓慢,基层执法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不仅明显落后于地方公安,而且有些严重影响森林公安日常工作正常开展。针对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上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争取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安基本建设的投入。

(1)加强“硬件”建设。一是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结合当前国家实施《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设的要求,我市抓住机遇,实施基层派出所办公用房建设,其中博村森林派出所、祁门县森林公安分局、屯溪森林派出所均已申请到项目资金,预计于2014年初实施用房建设。二是加强装备建设,区县于2014年共计为基层科所队新配置警用车辆5台,数码相机16部、新购置电脑38台。

(2)加强“软件”建设。我市森林公安机关以金盾工程建设为契机,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下,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与地方公安机关加强联系,督促区县加快基层所队信息化应用等“软件”建设。目前我市8个森林公安分局,34个森林公安派出机构中,分局公安网接通率由年初的25%提升到87.5%,派出所公安网接通率由5.8%提升到65.4%,尚未接通公安网的森林公安机关,真在积极组织协调,争取于春节前全部接通公安信息网。

(3)加大五级所整改。根据上级森林公安机关部署,我市对目前存在的三个五级所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原因,从警力配置、执法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了整改力度。目前三个五级所办公用房已经确定,五级所存在现象正逐步取消。

(三)坚持严打不放松,确保林区秩序和谐稳定

2014年,我市根据国家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了“春季行动”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活动,通过深入宣传、严厉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林区秩序和谐稳定。

(1)组织开展各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一是“春季行动”成果显著。自4月1日至6月30日历时三个月的“春季行动”,市林业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会,讨论研究“春季行动”方案,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分局,分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下设案件查处组、督查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搞好部署安排。市林业局先后4次召开“春季行动”专项会议,5月20日还召开全市“春季行动”汇报调度会,听取各地“春季行动”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了“春季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市“春季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各区县林业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区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做到了宣传到位,行动有力,战果显著。据统计,“春季行动”期间,我市共出动人员4866人次,其中森林公安民警3511人次;在黄山电视台播发“春季行动”专题新闻10篇,在《黄山日报》开设“春季行动”专栏,共发稿10期,市林业局印发行动专刊10期。全市共悬挂宣传标语横幅270多条,发放宣传材料15500余份,设置警示标志20多块,出动宣传车330余台次。依法受理各类森林案件543起,破获536起(立刑事案件21起,破案14起;立行政案件522起,查处522起);共处罚违法人员561人次;收缴林木、木材786.14立方米,罚款30.9万元,查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6株,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1.6万元。其中,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还被国家林业局评为“春季行动”先进单位。二是组织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按照省森林公安局统一部署,从9月1日至亚运会结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我市迅速组织落实:1、各地迅速成立专项行动小组,确保行动取得实效。2、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办案,坚决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树立执法权威。3、以案释法,加大宣传力度,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4、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其中黟县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采用张贴标语、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深入田间地头等方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发放狩猎证工作,着重对狩猎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有关野生动物知识培训,做到法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营造一个全社会都爱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歙县森林公安分局出动民警68人次、出动警车10次,先后对县城农贸市场及12家 餐饮业业主进行宣传,同时向餐饮业主和农贸市场摊主及广大市民发放《保护野生动物的一封信》400份,进一步提高市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告别滥食野生动物的不文明行为。黄山区与地方工商部门联合开展了主题为“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的宣传教育活动。期间深入集市、农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宣传,共出动宣传车辆50余车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宣传氛围浓厚,效果十分显著。据统计:此项行动我市共出动人员1105人次,森林公安923人次,出动车辆457台次,立行政案件4起,查处4起,清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37处,清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经营场所112处,检查野生动物活动区域69处,收缴野生动物130头(只)(其中野生鸟类29只,野生动物皮2张,野生动物制品2件),收缴猎具4件,违法所得3000余元,涉案价值6900余元。

(2)加强联动,增强林区防控能力。一是加强毗连地区的协作。为有效的加强边界地区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及时发挥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合力,确保边界林区资源安全和秩序稳定,我市黄山区与泾县森林公安召开警务联勤联动协作工作联席会议,就建立跨区域区县警务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开展深入地交流。两区县森林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当前毗邻地区林区治安形势及下一步工作重点、思路进行了相互通报,并就进一步加强警务联勤联动协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签订了《黄山区、泾县森林公安机关警务联勤联动协作协议》。在此之前我市各区县之间建立相对应的联防机制,黄山区跨市区联防对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加强与其它省市的协作树立榜样,对更好的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联动机制起到带头作用。二是加大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力度。近年来,由于农村一些地方青壮劳力外出打工,留守家中的老弱人群对山林管护能力减弱,加之木材价格持续上涨,至使部份地方滥砍乱伐林木现象有所抬头。我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加强信息收集,及时组织警力查处了一批在当地有影响案件,有效遏制滥砍乱伐林木歪风。三是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与林业站一同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木材进出库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加强了对林区加工厂的年度审核和管理。四是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管理。各森林派出所严格执行24小时民警值班和备勤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出警。对辖区出现的非法运输和过境木材加大打击力度,保证了林区治安秩序的和谐稳定。五是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对非法采挖和贩卖国家级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据统计:2014年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13806人次,出动车辆5327台次,受理各类案件617起,查处596起,查处率:96.5%。其中,立森林刑事案案件28起(3起森林火灾案件),侦破27起,抓获32人;立林政案件589起(盗伐林木案件29起,滥伐林木案件158起,森林火灾案件14起),查处行政案件569起,处罚806人次,依法收缴林木树木、木材2162.7立方米,收缴幼树竹子1.1万余株、野生植物28株、野生动物159头(只),林业行政罚款82.6万余元,共计为国家挽回损失144.75万余元。

(四)深入开展执法检查,队伍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在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始终把林业行政处罚、涉法涉诉评查、大轮训等工作放在日常工作当中,以质量要素质,以规范促服务,来提升我市森林公安的队伍建设、法制建设,在维护林区秩序稳定上做出了积极的成效。

(1)组织开展林业执法案件评查。为认真做好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准备工作,我局及时制定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考评范围和内容、考评方法和依据、考评人员和考评要求,并抽调四名业务很强的法制人员组成“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小组”,根据《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和国家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的要求,于2014年10月20日至26日,对各区县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基础台帐、涉林刑事案卷、行政处罚案件等项目进行了严格抽查,确保考评工作落到实处。其主要成效:一是执法基础台帐的制作各区县都能及时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内容填写较齐全,其中祁门县森林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做得比较突出,能够及时移送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二是全市森林公安机关都能及时受理各类涉林刑事案件,能够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起诉,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履行职责;三是全市承办的林业行政案件都能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行使职权,立案手续齐全,依法调查、取证,按照规定扣押财物或处理被扣财物,依法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严格办理行政案件的审批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基本要求。今年来我市未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和以罚代刑等情况。整个执法质量较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提高,各办案主体单位都能够对省局近年来开展的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程序意识、实体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自觉守法、严格执法、正确用法正成为广大民警的自觉行动。通过考评民警端正了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使为民执法、便民执法、亲民执法、文明执法成为今后法制发展的主力方向。进一步强化了民警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效率意识、执行意识、法纪意识和文明意识,提升了我市森林公安快速反应、团结协作、执法规范的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2)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根据省森林公安局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方案要求,我市集中清理从至2014年间市森林公安分局办理的涉访案件。据统计:共有9起转交来的信访案件,其中省林业厅交办2起,市信访局交办3起,市林业局交办4起。信访案件当中,多数是涉林案件,盗伐滥伐等情况比较多。目前9起信访案件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已经办结完毕,同一案件结案或是答复后未曾出现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等现象。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未曾发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时市局组织人员对各区县评查的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复查,对工作不负责或信访案件久拖不结的情况,责令整改。同时从评查中筛选一批典型案件进行点评,教育广大执法民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大局意识。

(3)开展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活动。一是自活动起始,坚持以基层所队和执法岗位为重点,集中开展执法安全隐患和苗头问题大排查。全市8个分局,34个派出机关(实际开展工作的33个派出机关),通过全面排查,分局与林业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属管理机构,未曾出现隐患。33个派出机关,其中一级所二级所住房配备等情况基本齐全。其它三级所(其中含无独立用房所和四级所)存在诸多的隐患点,二楼以上“三室”(侯问室、询问室、讯问室)的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录像设备数量及资金投入不足,我局已督促和指导存在隐患的派出所,加强建设力度,落实对隐患点的整改。截止目前,各区县派出机构在经费紧张情况下,加大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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