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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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有哪些连带责任人?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一篇

交通事故中有哪些连带责任人?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二篇

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去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陈某驾驶原告周某所有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着周某,行至交叉路口处,与被告陆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同年9月9日,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周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28143.03元。今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陆某、陈某连带赔偿超出部分的医疗费。

[析案]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共同侵权行为,即基于行为人主观的共同或行为的关联共同将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同,若僵化地按对自己责任承担原则来判决,被侵权人可能因为被判令承担责任的侵权人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救济。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被告陆某与陈某驾驶机动车相互撞击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2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两被告虽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该事故系两者共同的不当行为造成,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周某的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陆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周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陆某和陈某对原告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内部区分按份责任。

于素权

在交通事故中什么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三篇

在交通事故中什么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以下17种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四篇

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二)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六)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十)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五篇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6仓库合作协议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六篇

仓库合作协议

甲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以仓储行业管理规范、标准和要求及甲方的具体规 定作为仓储服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准则,双方均应

严格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各项业务规则和相关管理规定,维护 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责。 (二)甲方指定乙方位于: 1、 的 称: 2、 的 称: 3、 的 称: 省(自治区) 仓库为甲方 ) 。 省(自治区) 仓库为甲方 ) 。 省(自治区) 仓库为甲方 ) 。 市 区 道路 号 市 区 道路 号 市 区 道路 号

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仓库名

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仓库名

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仓库名

(三)在乙方办妥入会手续、正式提供仓储服务前,甲方应向乙方颁 发指定商品交收仓库牌匾并在甲方网站予以公布。 (四) 甲方有权对乙方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并决定所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中止或取消;有权依据信息发布制度 向各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发布信息公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获得甲方指定交易商品的储存保管业务,行使相应的服务与管理职 责,并优先获取甲方委托的相关物流增值服务; 2、报请甲方备案并按所认定和公布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向存/ 提货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对甲方制定的有关货物交收规定享有建议权; 4、获取甲方提供的有关指定交收商品的物流信息; 5、享受甲方对物流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和升级的技术指导; 6、参与甲方组织开展的资质评级、信誉评优、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等 活动; 7、甲方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认可甲方拥有和行使上述职能的权利并自愿申请成为甲方的物 流会员,承担指定商品交收仓库的相关管理业务。 2、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范和职业操守,认真按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和 业务要求开展甲方所委托的仓储服务和管理工作,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和 检查,并按规定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3、根据业务需要,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委托的仓储业务管理工作,并提 供固定的直线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号码,配置专门的计算机终端设施, 与甲方保持畅通的业务联系与交流; 4、遵守甲方有关计算机管理的规定,按时将交收商品信息进行计算机 系统登录; 5、负责对甲方交易会员实物交收情况单独建帐,并接受甲方检查;同 时,按照甲方要求持续通报商品库存情况; 6、 承担为甲方交易会员及其代理客户所提供仓储服务的具体事项及相 关资料的保密责任,非甲方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除司法义务外) ; 7、指定商品入库前,应与甲方管辖的交易会员签订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的仓储合同;对于符合入库条件的指定商品,不得随意拒签或滥签商品仓 储合同; 8、根据甲方指定商品交收细则的规定,负责或协助对交易交收的商品 进行存储验收; 9、按规定保管好交易交收商品,确保商品安全;库存商品性状发生变 化时应及时通知货主,并报甲方备案; 10、指定商品出库时,应该认真做好《提货凭证》和有关原始单据的 核对工作,并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的操作流程要求提交商品,积极协助货主 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事宜; 11、参加甲方组织的指定商品交收仓库的资格年审活动,积极配合甲 方的业务检查工作; 1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人员结构、 仓储场地、设备设施及其它可能影响双方合作关系或者正常仓储管理工作

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13、乙方与甲方有关的业务所使用单据除应当由甲方提供纸质印刷品 外,其余由乙方直接在甲方网站上下载使用; 14、根据仓储业务的工作性质和管理要求而应该承担的其它义务。 三、仓储担保要求 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和甲方交易会员的商品安全,防范仓储业务 中的各种风险,乙方需与甲方签署担保合同, 以保证金或其他资产 作为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保管指定商品的履约提供担保,本协议书后附 的担保合同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四、仓储费及有关费用的收取、计算与划转: 1、乙方承诺向甲方交易会员收取的仓储及相关费用,不得高于乙方向 其他市场或交易所公布的实际收费标准; 2、仓储费明细及标准,应由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交备案,甲方认 定后应当在甲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乙方超越明细或标准收取费用的,乙方除向甲方交易会员返还不当 收取的费用之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不当收取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甲方没有公告或甲方公告的内容与乙方书面告知甲方的内容不一 致,由此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最后交收日(含)之前产生的仓储费由卖方承担,之后产生的仓储 费由买方承担; 4、乙方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第 方式收取仓储等费用:

(1) 、仓储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易会员收取,在乙方无 法收取时,甲方将协助乙方收取;

(2) 、委托甲方代收仓储费,仓储费明细由乙方提供,其余如装卸搬 运等出入库费用由乙方在完成服务后直接向甲方交易会员收取; 五、违约责任 (一)指定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1、对于商品的入库,未按甲方要求向存货方收取有关原始单据、票证 或者所收取的原始单据、票证与实物不符,乙方仍旧开具《存货凭证》的, 乙方除应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该批商品价值总额20%的违 约金; 2、商品存储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灭失、短少、变质、污 染、损失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存储商品被冒领,乙方应负责赔偿损失; 4、发生其他不能免除乙方责任的原因造成实物交收方(实物交收买方 或卖方)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总额20%的违约处罚, 直至取消乙方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并在甲方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布。构成犯 罪的,甲方有权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自处理交收商品; 2、与交易商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甲方市场价格; 3、与交易商串谋,虚开《存货凭证》或实开《存货凭证》后擅自将存 货商品出库; 4、商品交收过程中滥行收费; 5、蓄意刁难,造成甲方交易会员不能正常进行商品存储和交收活动; 6、拒绝、阻挠甲方正常的业务检查;

7、违反甲方规定的其它行为。 六、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有效期届满之后,甲乙双方希望继续履行此协议时,应当重新签订协议书。 七、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一经达成书面协议, 即成为本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该协商解决;协商 不能一致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 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广西南宁市农行南湖支行 银行帐号:20-012101040019715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浦路 16 号 汇东国际2层 530028 联系电话:0771--8013188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一:

担 保 合 同

甲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 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依照甲乙双方签署的《指定商品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书》

约定向甲方交易会员仓储服务。为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市场规则、按照合作 协议书规定内容进行业务操作,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和甲方交易会员的 商品安全,防范仓储业务中的各种风险,根据《指定商品交收仓库合作协 议书》约定,乙方应以保证金 (折合人民币 约定义务提供担保。 第二条 乙方自愿以其上述资产为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指定商品交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资产

万元) 作为其履行 《指定商品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书》

收仓库合作协议书》所载义务承担无条件连带担保责任,并保证上述资产 无权利瑕疵或重复担保。 第三条 年 月 第四条 本合同担保期间为 日止。 乙方承诺如乙方违反了《指定商品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书》的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约定或造成甲方及其交易会员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甲方 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追偿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

违约赔偿责任。如到期乙方不履行,则甲方有权处舲其保证金或抵(质) 押物以清偿违约款项,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索。 第五条 乙方保证不因甲、乙双方任一方财力状况和社会地位的改变、

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受到任何指令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明书、法人授权书、财产权属证明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乙方不得以上述资产对第三方提供担保,

如乙方以其其他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

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通知甲方。

一、资金借贷。 二、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三、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撤消等。 四、乙方产权、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 五、乙方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关系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一条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指定商品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书》有效期

届满而终止,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本《担保合同》亦同时终止。【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甲方全称: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甲方地址: 中国广西南宁市金浦路 16 号汇东国际二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电话: 0771-8013188 传真:0771-8013268 邮政编码:

乙方全称: 乙方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仓库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进、出口内装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

*** . 甲方将公司内装运输交乙方承担,乙方应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

*** . 甲方在内装货物运输方面给予乙方提供方便,甲方应以书面传真告之乙方有关信息,以便乙方安排装箱、接货、派车.

*** . 内装运输托单应写明:船名、航次、关单号、装箱要求、品名、件数、箱量、箱型及货物进仓日期及时间、要求装箱日、并提前 ***天将详细的内装计划工作联系单(必须写清中转港)传真给乙方.

***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箱号、封号.并在内装货物装箱进港完毕将相关内容通知甲方.

*** . 在内陆运输过程中,如乙方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内装费率根据双方所协商确认的运价,如有新的要求,双方协商确认.

二:双方职责:

( *** )乙方提供设施良好的集货仓库,设专人负责甲方的业务,接到甲方所提供的单据后,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各项服务,按甲方提供的文件安排卸货、装箱,并妥善保管货物,装箱作业应谨慎操做,确保货物安全.

( *** ) 乙方装箱接货时对于包装淋湿,残损或处于非正常状况的货物应报甲方处理,牛皮癣,征得甲方意见后方可考虑是否接货、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给予配合.

( *** ) 甲方客户送货至乙方仓库后,乙方应尽快安排卸货.

( *** ) 乙方提箱后,牛皮癣,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箱封号,货物装箱后,应提供丈量尺码等服务,并提供一张货物照片:如甲方有要求,乙方还应提供装货实景照片.

( *** )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每周七日每日 *** *** 小时的服务.

( *** )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及其代理客户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如因货主退关自派车辆来提货的,应让司机付清所有费用并签单备案.

( *** ) 箱子进港后,牛皮癣,乙方应及时在第一个工作日将所有相关的费用传真至甲方,让甲方确认.

( *** )放设备交接单后,乙方协助核对设备交接单的中转港代码,如与甲方提供的不一致,应及时告之甲方,(但设备交结单上面没有中转港的除外).

( *** *** ) 乙方及时将每票货物到货情况和进港情况通知甲方操作.

*** . 费用标准:

( *** )内装箱收费:rmb *** *** *** 元/ *** *** ,rmb *** *** *** 元/ *** ***(洋山港另加 *** *** *** 元/ *** *** , *** *** *** 元/ *** *** )

( *** )普通货物上下车费:rmb *** *** 元/cbm,rmb *** *** 元/ton .

( *** )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倒箱费,甲方确认后支付rmb *** *** *** 元/ *** *** ,rmb *** ****** 元/ *** *** :

( *** )进口货入仓拆箱费及落箱费rmb / *** *** : *** *** *** 元gp,rmb / *** *** ,*** *** *** 元gp.(不含还箱费)

( *** )港区内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 *** )代打托盘:免熏蒸 *** *** *** 元/托、杂木 *** *** 元/托,客户自送托盘由乙方帮忙打托则只收材料费:*** *** 元/托.

三.费用结算

( *** ) 每月 *** 号将上月 *** 日- *** *** 日( *** ***日)发生业务对帐单传真给甲方,需注明甲方的船名航次,提单号等内容.

( *** ) 收到对帐单后,应在 ***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给乙方:乙方在甲方确认后出具正式发票.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之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行延期.本协议受有关经济合同法保护.

五: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并以新签附件为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仓库合作协议 [篇3]

甲方:上海中联钢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85号金陵国际大厦三层

乙方:

地址:

根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设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利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服务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 )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起和协调管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 ;仓库库容: 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

附件六)纳入甲方管理体系,并接受该管理体系的管理、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该管理体系相关制度,参与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管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愿意以服务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著名品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 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管理单位,有权管理、监督、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行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管理业务。

2. 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 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管理费按年支付。

4. 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协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发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普通会员和交易会员。

5. 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提供《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管理基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

2. 向乙方提供使用《中联钢仓储管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服务。

3. 不得干涉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外的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85号三层

2016快递业务合作协议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七篇

快递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第 订立协议双方: 订立协议双方: 合同甲方: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号

合同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为促进甲乙双方经营业务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 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1.1

协议标的物:本协议主要标的物为甲方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进行快递、快运或其 它物流服务的所有货物(以下简称“货物”;货物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件数或 ) 者公斤;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运单确定, 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在乙方确保为甲方提供满意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快件或其它货物进 行承运服务,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运单为依据。

1.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及费用结算,均只 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名称、地址和开户银行帐号。以上若有变更,

-1-

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书面授权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2.1.1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快件或其它货物必须保证其外包装盒完好无损, 且均贴有甲方指 定封签;

2.1.2

甲方应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时间) 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将有关的作业指示通 知乙方,作业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货物名称、数量或件数、收货人姓名、 联系电话、收货详细地址等;

2.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运过程进行监督、 指导, 随时向乙方查询货物信息并获得货运 中的相关票据;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承运通知后,应安排车辆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时间)到甲 方指定时间和地点提货,并按照甲方的指令要求进行货件的准时运输递送;

2.2.2

乙方承运门到门的货件须向甲方提供客户签收回执单原件; 签收回执单原件使用甲 方货运单, (签收回执返回给甲方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如因签收回执 遗失、无效、效力瑕疵等原因造成甲方与客户或收货方的货物交接纠纷,所有责任 由乙方承担;签收回执要求按照甲方指定的签收人签收或加盖公章;

2.2.3 甲方交付乙方承运运的货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准确、随时的查询服务;并定期向 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流向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汇报; 如因交通堵塞、 查罚超载等特殊情 况导致运输时效发生变化, 乙方须在第一时间将变化后的相关信息告知甲方, 否则 因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4 对甲方委托乙方承运递送的货品,在未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若出现 货物丢失、损坏、遭受盗窃、抢劫等任何异常情况,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 甲方的要求行事。 2.2.5 乙方保证在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 不从事与甲方利益相抵触的业务, 特别 是乙方将不能与甲方客户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利益关系。一经发现,乙方应当将按

-2-

照甲乙双方过去一年的业务总量包含运费在内的服务费用总额的 50%支付给甲方作 为补偿(如果双方的合同执行尚未满一年,则按照已经发生的每月业务平均值计算 出过去一年的业务总量) 2.2.6 乙方在此同意并完全承认甲方及甲方货主对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合法权利, 并不可 撤销地放弃对合同项下任何货物的留置权。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供应商对任 何货物没有也将不会有任何权利。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

协议价格: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费用结算以附件 中《协议价格》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同意该附件可以在 不更改本合同主体的情况下独立修改,修改以后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

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费用采用月结方式结算,乙方于在每月 5 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费 用结算清单。甲方如对该清单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结算清单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告知乙方;

3.3

甲乙双方对审定的当月结算清单无异议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出正规的运输发票, (发 票类型为:1.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2.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3.航 空运输主单(在主单上体现为:甲方公司作为发货人)4.贷运代理服务业发票;5.其 他服务业发票.6.铁路运输行包类发票.7.搬运装卸类服务发票) 甲方凭认可的发票 在五个工作日内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 乙方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三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 违约与赔偿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货件及时派送,如果由于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货物的误 (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但此条款 运或逾期投送,甲方将给予适当的处罚,处罚方式为 在合同中必须体现):

4.2

时效计算标准(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但此条款在合同中必须体现)

4.3

甲方委托乙方的货物乙方如发现发寄信息出现问题 (例如货物发寄信息不准确、 不详 细或错误等 )应在发寄之前及时反馈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仍出现货物误运、逾期投

-3-

送,乙方不负责赔偿;

4.4 货件异常情况的赔偿

4.4.1 对甲方委托乙方运送的物品,在未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因乙方自身的 原因(如:内部员工偷盗、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内部交接等)使得甲方遭受货物 损失, 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全部的实际损失。 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货物损失的 实际价值向甲方全额赔偿 ;

4.4.2 对于乙方控制范围以外因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乙方亦应承担甲方的损失, (如:运 输途中遭到抢劫、 运输途中发生车辆事故等) 并且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在事发之日 起 20 日内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签证、报警受理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盗、抢证 明原件或交通、 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 料,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若产生保险免赔额,乙方必须承担保险免赔额若 因乙方原因未能提供上述甲方认可的相关资料,所有甲方的实际损失必须由乙方承 担。 对于事故中甲方的实际损失, 乙方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货物损失的实 际价值向甲方全额赔偿 ;

4.5

由于甲方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致使乙方车辆损坏、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其它直接损 失和费用,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4.6

乙方必须保管好甲方货物的外包装,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如出 现因野蛮装卸、打包、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外包装箱(盒)变形、受损,乙方应按照 甲方货物外包装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五条、 第五条、保密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 包括商业、技术、公司政策、运价、客户名录、发货情况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 方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5.2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 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 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

-4-

第六条、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动-乱、扣押、罢工、空中飞行物坠落以及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人力不可控制的 自然灾害;

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 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 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6.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 面影响;

第七条、 第七条、生效和终止

7.1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内有效;

7.2

如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 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提前终止 本协议;

7.2.1 一方违约, 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 有效、 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 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7.2.2 一方申请破产或被他人申请破产;

7.2.3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的状况持续 15 天以上;

7.3【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7.2 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中应列明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理由。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本协议即告终止;

7.4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但不可抗力除外。 ,

-5-

第八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8.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2 8.3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本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唯一协议版本,其它协议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皆以本协议 为准.

第九条

其他

9.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款,该协议的补 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时间:

快递业务合作协议 [篇2]

甲方:xx-xx仓储运输成都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国际快递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成都到世界各地的各类商务文件、 小件物品的快递业务,保证安全、快速、服务周到。

2、服务采取门到门,桌到桌的方式,在有效工作日内, 每天定时上门或电话联系收件;特殊情况,电话预约。

3、收件时,应与乙方负责人员共同核定文件、物品所交地址、公司名称、 文件种类以及所应提交的必备文件的准确性、齐备性。并在乙方交接记录上签署姓名与收件时间。

4、免费为乙方提供文件、物品的一般包装,并代乙方用电脑填制分运单,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所写内容填写,由此所产生的错误由甲方负责。分运单发件人联由甲方在第二天送交乙方。

5、自收件时起,甲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交文件、物品发出,并采取传真方式通知国外代理,保证文件、物品按时到达。

6、定期向乙方返馈国外收件人签收信息,内容包括:收件人签名和盖章、 收到的日期和时间、整个快件的提交时间。

7、及时办理乙方快件的查询业务。所有查询业务应根据国别与地区的不同, 在1-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回复。

8、所有快件费用采取月终结算方式。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统计资料、 原始单据与发票办理财务结算。甲方按照报价费率表计算金额的 %收取费用。(费率表附后)

9、甲方除应负责上述条款的责任与义务外, 还应承担分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中所有与甲方有关条款的责任。

10、快件价格的变动应提前30天内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商定, 商定价格从次月执行。现行快件价格见附件。

由于甲方工作失误而造成文件、样品遗失,甲方按每件赔偿80美元(样品办理保险索赔另计),并提供同样快件再次免费寄送服务。

甲方代乙方办理通过邮局递交的邮件业务,在邮局收费的基础上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设有专人集中分寄其快件,甲方只能在该专人处办理取送件事宜。如甲方与乙方其他部门发生来往,乙方将不承担付款责任。

2、在向甲方提交的快件中,应准确提供收件人名称、地址、国别、城市、 电话与传真号码和物品种类,以保证快件能迅速送交收件人手中。

3、对所提交的物品,应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符合进口国的管制条例, 杜绝危险物品、易碎品和有毒物品的提交,所有物品快件,应向甲方提交形式发票3份,准确记录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价值最好掌握在400美元以内。

4、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快递业务,并在双方协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快件, 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5、每月按照甲方递交的结算资料仔细核对,如有差错,应与甲方联系, 以便纠正。乙方应在收到帐单后15日内付清款项。

6、对协定价格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商议, 商议后的价格从次月开始执行。

7、乙方除遵守上述条款外,还应负责分运单背面所载与乙方有关的所有条款。

三、甲、乙双方共同条款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共同遵守。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壹年有效。

3.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充,并以新的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xx-xx仓储运输成都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快递业务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客户编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用且良好的合作基础上,为方便结算,经乙方考察,特为甲方提供月结款项及快递运输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代理快件范围:

1、甲方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航空局有关运输安全要求,必须不违反国家禁运物品的有关规定,如被机场安检部门或海关有关执法部门查出的所有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接收易燃、易爆、腐蚀、液体、粉末、食品、军火武器、药品、光碟及邮政法规定不能寄递的物品。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快件时,应免费提供所需包装物料和专用运单,并向甲方交付运单留存联,以便甲方查询。

2、乙方有权决定所承运快件的出运路径及航班,尽可能安排最快方式出运,自取件日起三个月内,甲方询问所发快件的递送情况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免费跟踪查询服务。

3、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开具发票/账单。

4、签订协议书后,乙方根据甲方寄件通知申请,安排外勤操作业务员按公司正常服务标准(但至少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当日的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收派件服务。

5、乙方收到快件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以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能够顺利运达目的地。乙方应做好货物离港信息跟踪,并及时通知甲方。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交运的货物必须按乙方规定的统一包装标准。

2

、甲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杜绝任何形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国

际快递代理性质的委托行为。所有委托均系出于本公司自身经营中的商业需要或其他需要而作为最终的发件人而委托乙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快件的发运特点和要求,提供正确、完整、文字清晰的收发件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发件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对于包裹类快件,须提供货运物品品名、真实价值及国内外有关机构所需要的一切单据(如商业或形式发票、外汇核销单、原产地证书等),以便乙方为甲方正常运输及甲方收件人顺利清关。

4、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有误或不清晰致使快件延误或无法送达收件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包括无法顺利清关而产生的退件运费和清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出口及结算方式:

1、出口预付定价及结算方式

1)若甲方要求采用出口快件预付结算方式,乙方将按本协议所附之价目表所载之当时有效的运价、tnt/dhl网站所公布的现时有效的燃油附加费以及特定地区特别派送费与乙方结算,因出口物品产生的有关报关和其他各种政府规定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支付或提前转交乙方代为支付。

2)乙方在签订协议一年内不能随便变更投标时确定的价格,如遇价格变化,应提前跟甲方商量,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鉴于甲方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本协议每月结算一次。 货物运出后,乙方每月 日前将前月运费发票/账单送至甲方。若甲方对乙方的发票/账单有异议,应在签收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便甲方核实。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发票/账单的内容。

甲方在实际付款前已从乙方取得发票的,该发票不能作甲方已付款的凭证。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发票/账单日起的 天内以现金、支票、转账或其他未定方式付清款项。

2、乙方向甲方收取运费时,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及快递账单,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货物未在乙方服务范围内或客户签收后,所发生的任何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货物在乙方服务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如延误(超过附录价格表中承诺的时效2个工作日以外;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未及时取件或者操作失误却未跟甲方说明确认而造成的延误、货物运输途中乙方没有及时向甲方反馈快件的异常信息;不包括货物因航班落货、出口时海关查车延误、目的地海关清关的时间及战争或自然灾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货损、货差、受潮、丢失等,若货物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货物没有保险的,乙方将按照《华沙公约》有关规定理赔,文件每票最高20美金。包裹类快件按甲方提供商业(形式)发票

的海关申报价值赔偿,但每票快件最高赔偿不超过100美金。

2、乙方不承担任何快件损失、损坏、延误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快件在目的地由于收件人无法清关造成的扣关、销毁、退回等一切后果;如收件人拒绝支付快件在目的地海关产生的关税造成的后果乙方只协助处理。

3、甲方如需乙方代理投保,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按所运货物申报价值(人民币)千分之三的金额投保,最低一票100元,且申报价值必须属实。

4、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应按运费的千分之五/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乙方追索该运费的所有必要支出(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若甲方连续拖欠运费三十天以上,乙方有权中止甲方信用服务并停止取件和快件中转,因此导致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其它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充,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乙方保留加收紧急附加费的权利。这种附加费为临时性的,不包含在双方约定的运费中。

3、本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文件及附录,包括价目表及备注条款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甲方收取乙方的招标押金5000元,只做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8月19日国际邮寄招标押金,未经乙方许可,不能抵用任何费用。双方合作期间,此押金将一直由甲方保管。在协议履行期满后,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甲方退还投标押金。经甲方确认后须无条件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代表在快递托运单中签订姓名,则该项业务服务的各项条款即生效。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期为一年。如期满前30天,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消协议时,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7、本协议使用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单位信誉状况良好。

8、本协议的签订,属双方公司行为,双方工作人员的变动均不对双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义务、权利构成影响。

附:本协议附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月度是指每月1日到31日)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公司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户名及账号:

20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第八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二)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发生一起1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郭双海,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257号;持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年5月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年4月1日换领10年有效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状态正常,系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查询,驾驶人郭双海于20**年12月24日,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20**年8月21日,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汽车;20**年8月25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均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袁晓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初次登记日期:20**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3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肇事时实载15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人,共14万)、机动车损失险(2、5万)、第三者责任险(10万),有效期均至2016年03月07日。经查询,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记录;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条为张金强驾驶,20**年7月8日该车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处罚;另外3条为袁晓书驾驶,分别是20**年11月23日,在师弥线64公里+600米处超速20%以上未达50%;20**年3月24日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20**年6月22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处罚。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系村民自筹自建村中盘山道路,技术等级为等外公路,道路坡陡弯急,道路起点位于挖玉冲村小学门口,终点至挖玉冲村小桥处与县道法(罗平县阿岗镇法朗村)荫(师宗县荫凉箐)线K23+250米处相连,全长980米。肇事地点道路为潮湿水泥路面,中心现场车道由北向南呈“S”形走向。现场起点为“S”左转弯道(车辆行驶方向),弯道半径r=8、45米,坡度i=-8%,现场止点在“S”右转弯直线道路上(车辆行驶方向)。车辆驶离路面处以北进弯道路宽为3、5米,弯道路面最宽为9、6米,出弯道路宽为5、4米。事故地点距罗平县阿岗镇23千米,距罗平县城75千米,距师宗县城40千米。道路西侧为高出路面的建筑挡墙,东侧为低于路面的山体,南侧为低于路面的山崖。现场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无交通标志、标牌。肇事后云DV5586号车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该车原始状态为头西尾东左侧翻),该段道路路面宽3、5米,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坡地,南侧为空地。

20**年5月,阿岗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要求6月底上报检查排查情况。6月24日,阿岗镇交警中队将6份“罗平县阿岗镇危险路段排查表”(其中包括事故路段---阿岗镇挖玉冲路段隐患表)上报镇政府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杨伟平。杨伟平于7月初将14份道路隐患排查表(含建设服务中心排查发现隐患8份)上报分管副镇长杨林。杨林请示镇长杨画,杨画答复:因近期工作太多,过几天召开班子会或专题会研究。

7月15日14时30分,杨画主持召开镇长办公会议,杨林逐一汇报14个道路交通隐患点,并提出治理方案。镇长杨画在会议上就戈维村委会挖玉冲路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安排:此条路已建设使用多年,弯大、坡陡、路窄。若需要改道,请杨伟平与县交通局联系下来帮助测设。若不需要改道,通过协调当地煤矿出资等渠道争取6至7万元对该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由于其他工作原因,至事故发生时,杨伟平仍未向上级交通部门汇报协调此事。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驶离路面时,在道路南侧边缘形成一宽1、6米的压印痕,压印痕东侧起点距勘查基准点(现场车辆南侧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电线杆)26、3米。车辆驶出路面后与现场南侧山体距压印痕5、2米的第一棵树木刮擦(擦痕面积为1、3×0、11平方米,距地高1、3米)。之后又与距第一棵树木6、0米的第二棵直径0、07米的一树木相撞并折断该树木(该树折断点距地面水平高3、8米),后车辆坠落于下一台路面上并翻覆,车辆右侧与道路南侧电杆(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相撞后车辆左侧着地,肇事后车辆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经测量,车辆驶离路面点距第一落地点22、8米,车辆坠落高差为11、4米。

2、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通过对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车主袁晓书进行调查,其陈述:8月11日早上,其驾驶云DV5586号车在挖玉冲村小学门口(距车辆驶离路面位置464米)等人,刘石英、陈旭鹏、周汝兰、杨瑞仙、张卓瑶、郭双海、郭海发、郭和珍、刘会平、张杰、王开先、秦陆秀12人陆续上车后,袁晓书驾驶车辆行驶至其家门口停车(行驶距离为318米),陈曌华、陈锦华先后上车,袁晓书回家与丈夫张金付从家中搬来一袋约40公斤的苕子种并装入车辆后尾部,张金付坐于苕子袋上。之后,袁晓书回到家中,由郭双海驾驶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前往阿岗镇,8时许,郭双海驾驶车辆仅行驶146米,在雨后湿滑路面下陡坡左转急弯过程中车辆驶离路面,坠落于距路面22、8米的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

3、检验、鉴定情况。

(1)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郭双海尸体血样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中菊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及乙醇。

(2)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云DV5586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刮水器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驶离路面时的车速约为42km/h,发生事故路段坡度为-8%,弯道半径为8、45m。

(3)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双海符合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驾驶人位置上人员。

(4)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检验:陈锦华、刘石英损伤构成重伤,陈旭鹏损伤构成轻伤。

(5)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秦陆秀损伤构成重伤。

(五)经济损失情况

经初步测算,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5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主观原因。郭双海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达114%),在下陡坡转左急弯潮湿路面路段超速行驶(急弯路、(

2、客观原因。事故路段为村民自筹资金村中道路,事故现场道路坡陡(坡度为-8%)、弯急(弯道半径为8、45米),且路面凸凹不平,雨后路面湿滑。

(二)间接原因

1、罗平县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到位;阿岗镇派出所在村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和疏漏。对农村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对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不够。

2、罗平县、阿岗镇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落实道路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农村地区小(微)型普通客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不够深入和细致。资金投入不足,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特别是县乡公路及村道缺乏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部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突出。阿岗镇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对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3、罗平县、阿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没有切实做到深入乡村责任到户、管理到人。在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农村地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法制观念不强。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该起事故为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郭双海,肇事车驾驶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杨伟平,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交通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阿岗镇道路交通整治责任人。在接到挖玉冲村道路隐患情况后未及时组织协调隐患整治,也未及时上报县交通局整治立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黄稳林,罗平县公安局阿岗交警中队中队长,主持中队全面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路面监管不到位,对肇事车辆超载、超速严重违法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交通事故中货主有连带责任吗】

2、金艳生,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政府副镇长、镇派出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分管镇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林,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落实交通安全有关制度不到位,对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够及时、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杨画,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钟山乡党委书记(20**年2月至20**年7月任阿岗镇镇长)。在任阿岗镇镇长期间,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聂应斌,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对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人员

1、方梓仲,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和隐患整治,分片联系阿岗镇交通建设、管养工作。对村中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检查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问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彭安辉,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分管县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督促有关部门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够,督促公安交警部门落实路面管控有关制度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平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三)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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