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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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一篇

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 [转贴 2006-08-17 2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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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以下各题只有一项答案是正确的.

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

A.勤能并重B 管理与监督并重C.为才是用D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答:D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A.资历B 德才C 具体的工作实绩D 工作效率

答:C

3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D.根据职位分类管理

答:C

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哪个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三项均属于.

答:A

5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A.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 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

答:C

6下列哪项属于公务员范围

A. 工会职工. B. 消协工作人员.

C.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D. 中国民主同盟机关的工作人员.

7下列哪个人员不是公务员

A.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 B.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C. 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D.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答:D

8下列哪个部门不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

A. 人事部. B. 某县县委组织部.

C. 某省人事厅人事处. D. 某市人事局.

答: C

9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B.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

C .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D. 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

答:D

10下列那一项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A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证书. B 身体健康.

C 无刑事犯罪纪录. D 大专以上学历.

答:D

1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几项义务,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答:C

12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B.义务C.权力D.权限

13公务员职位类别里哪一类的职位数量最大

A综合管理类B专业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D法官检察官职位类别

答:A

14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以下说法哪项不正确

A 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共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项职位.

B 除公务员法列出的三类职位外还有检察官,法官等职位.

C 以后根据实践需要还将划分新的职位类别.

D 对于具有特殊性要求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

答:A

15职务序列的设置是根据

A级别层次B 职位类别C 领导与非领导职务D 职能要求

答:B

16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

A 厅局级B 县处级C 乡科级D 科员

答:A

17"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对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是:

A同一职务上的公务员其级别相同.

B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确定.

C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可以晋升级别.

D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

答:C

18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

A级别B衔级C职位D职能

19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A副镇长B副主任科员C处级调研员D副处长

答:B

20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A主任科员B副主任科员

C乡科级领导职务D乡科级副职

答:A

21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

A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平等对待B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规定录用办法

C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录用D予以适当照顾【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答:D

22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D招考机关

答:A

23广州海关拟招录4名公务员,请问下面哪个部门是这次录用工作的组织部门 A广州市委组织部B广州市人事局

C广东省人事厅D国家人事部

答:D

24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A所报考部门所属机关B省级C市级D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B

25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曾被记行政处分的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D大专学历

答:C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26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内进行招录.

A权限范围B职位空缺C录用标准D编制限额

答:D

27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

A审核编制限额B审核职位空缺情况

C发布招考公告D进行资格审查

答:C

28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A工作能力B工作实绩C思想政治D工作作风

答:B

29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

A委任制B选任制C聘任制D任期制

答:D

30下面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理解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

B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C公务员不得在事业单位中兼职.

D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答:C

31竞争上岗的方式是公务员法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请问下列那个职务应当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A安全厅机关内部的厅局级领导职务. B机关副调研员.

C地方党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职务. D机关调研员.

第五节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二篇

第五节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的种类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2.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同步练习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违反回避制度的是( )

A.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

B.张某为某市档案局普通公务员,希望组织将其妻子调入本局工作

C.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委组织部长

D.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

2、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包括( )。

A.任职回避

B.工作性质回避

C.公务回避

D.地域回避

3、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不包括( )。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D.近姻亲关系

4、公务员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不得在同机关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

B.甲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可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

C.公务员担任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应实行地域回避

D.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下列属于公务员需要任职回避的情形是( )。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

B.在同一个处里的两科员为旁系血亲关系

C.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厅机关里任处长职务

D.在同一机关里有旁系血亲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的非监察部门工作

6、根据《公务员法》的回避原则,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回避?( )。

A.一个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

B.父亲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儿子是下级分局局长

C.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的妹妹的女儿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D.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7、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上的最大突破是对传统委任制的改革,( )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法。

A.聘任制

B.任期制

C.公开选拔

D.竞争上岗

8、下列不属于公务员制度中惩戒的种类的是( )。

A.降职

B.降级

C.记过

D.警告

9、关于我国公务员的制度,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B.我国公务员培训基地是党校

C.公务员对降职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D.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才

答案详解:

1、A、C

A选项李某与其姐夫是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当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C选项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施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A、C、D

3、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B

《公务员法》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在本案中,有权没收甲违法所得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其原所在机关,B项表述错误。

5、C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故选C

6、C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项中同一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属于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且是夫妻关系,应该回避。B项中父亲和儿子属于直系血亲关系,公安局局长和下级分局局长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应该回避。D项中财政科科员从事的是财务工作,也属于应当回避的范围。C项中的情况丈夫与妻子妹妹的女儿不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是不需要回避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7、C、D

《公务员法》第45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AB两项明显不是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方法,排除。因此本题选择CD

8、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A项降职指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9、A

A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B选项错误,党校是共产党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培训、教育的学校。

C选项错误,公务员对降职不服,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D选项错误,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

综上,本题选择A。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三篇

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姓 名:李国梁

学 号:311110030123

2014.5.18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内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范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 回避制度 回避内容 制度缺陷 完善措施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公务员回避的措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秉公执法,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程序中很少有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此外,虽已出台有关公务员回避的专项法规,但现行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往往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回避的原则,而对回避的具体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回避的范围和种类不够全面。对于回避的范围,目前主要回避亲属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回避的种类,我国刚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没有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规定,未能真正做到通过“进、管、出”三个环节来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

三,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首先,对回避理由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简单。现有立法对公务员回避理由的相关规定,基本重复了《公务员法》第68条和70条的内容,对于“亲属关系”

给出了限制,而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及范围,《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均未给出详细的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在解释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必将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对回避程序的规定不够详尽。现行法规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对该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提出方式和时限、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决定方式、决定时效、公务员回避后继任人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基本未作规定,这必然会降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未回避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或可更正无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违反回避程序时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立法如果不表明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回避制度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往往会导致回避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为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公务回避制度形同虚设。”[6]最后,“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公务员回避的相关条款。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对回避救济制度有所涉及,但是仅限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公务员可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救济程序简单,救济途径狭窄。在实际的职权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对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产生争议时,公务员如何寻求救济;或者在公务员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时,行政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立法都未能明确。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四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司法考试:如何理解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自2004年以来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七道题目,出题形式非常呆板,题干均以”以下作法哪些符合或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设问”。2008年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新法被确定为必读法规,就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内容考了两道题目。在大家复习公务员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时,由于涉及婚姻法中亲属关系及代数的认定以及禁止担任三种职务的理解,故而有必要专门撰文予以厘清。

一、任职回避的含义及规定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任职回避,也称职务回避,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会产生本质冲突。任职回避,主要就是将公与私、“国”与”家”严格分开,使公务员身在其职可以不受亲情的羁绊,完全置身于工作环境中,使公务员之间形成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根据上述《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把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概括为“四种亲属、三个禁止”。

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及范围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一) 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为标准;夫妻关系的结束,以双方依法领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二)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因此,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寝室,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的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二来也没必要。所以,《公务员法》仅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另外,《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属任职回避之列。

公务员回避的几种情况

十三、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三)是“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论我国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制

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针对公务员的选用规范设计了回避制度。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务员法中确立了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不同但联系紧密的回避制度。本文将重点探讨地域回避。首先,地域回避在中国从古存在至今,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其次,从国内外对比来看,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在国内外的制度设计中均存在,而地域回避却是中国独有的制度设计,仅存在于中国。再次,从制度覆盖对象来看,任职回避与职务回避针对的对象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级,而地域回避仅针对的是县级及县级政权以下的层级。

在公务员管理法律规范中,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民族自治地方是公务员地区回避的特殊情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公务员由少数民族干部来担任,符合我国宪法有关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精神及民族特色,不适用地域回避。

2 地域回避制度的历史变迁

地域回避制度最早在汉朝开始施行,到汉武帝时,已经形成习惯法规,即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不用本县和本部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加严格,不仅地方官不许用本地人,还颁布了“三互法”,这是迄今所见的中国古代规定行政官员任职回避的第一个成文法规,标志着任官回避制度的正式创立,其规定了“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目的就是防止地方官互相勾结庇护。

隋朝规定地方官“尽用他郡人”,其中包括县丞、县尉以上官员都应回避原籍。唐代宗永泰六年下诏规定:“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

宋朝也实行了严格的避籍制。避籍是外任官员不得在原籍任职。各路属官不准委派原籍和家住在本路的官员充任。其中主管坑治官员须回避原籍和居住州县。而且有田产的府县区域也必须回避。在司法过程中,京朝官不准被派回乡里主持审讯工作。

元朝早在至元五年(1268年)已提出了避籍问题,但规定不很严格。自元二十八年始对这一制度逐步有所完善。明代地域回避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为使官吏回避本籍,洪武年间规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北官,北人南官。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并限制在出生地为官,否则必须改授。

我国的地区回避制度到清朝时发展得较为成熟。清政府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地区回避制度。涵盖了京官地区回避,外官地区回避,候选官地区回避,寄籍人员地区回避,武官地区回避等内容。此外,由于河员和盐官是事关清朝经济命脉的两大行政系统,所以务必实行地区回避。其中,在雍正十三年以前,地区回避的对象只限于知县以上。到了雍正十三年,又规定:“各省佐贰杂职,驻扎地方在原籍五百里以内者,亦令回避。”从而使防范的对象大大增加。而且清朝对于各级官员有无违反地区回避的审查也作了较细致的规定,实施也比较严密细致认真。 历史中的地域回避制度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防止地方割据、巩固皇权、整顿吏治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地域回避有其无法超越的历史局限性。中国古代社会地方势力割据、吏治腐败的根源在于国家权力的配置上。皇族垄断国家权力,随意分封官职,往往打破了这种地域回避的限制;同时,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党同伐异,从而使这一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极大冲击。

因而地域回避无法在根源上消除权力运行中的问题。

3 当代社会中施行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效应

能否做到公正和廉洁,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关系到人民对政府的信任。现今的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在权力运行中仍然发挥着重要功能,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客观地解读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效应,有助于全面理解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更好地分析其在转型中国县域治理中的走向。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是依据中国传统文化而做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干部人事管理中,体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克服传统社会中的人情关系的束缚。我国的传统人情关系网络主要覆盖在县乡范围,尤其是乡镇,县乡的主要领导异地任职,有助于他们克服已有的人情关系束缚,顺利开展工作。同时,实行地域回避,避免了公职人员和自己的许多亲属在一起,为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使三者均得到较好实施,保证回避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

(2)有助于地方领导观念的转变。地方干部固然熟悉本地风俗人情,但长期在本地工作,易受到已有思维方式的束缚,不了解外地的信息。引入外地领导则能更好地带来新的工作作风与思维方式,便于扩展视野,对于所在地的政策执行也是种外在的纠正力量。

(3)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从揭露的官员腐败典型案例分析,其中为亲友牟利是腐败的表现之一。干部异地任职,一定程度上可以割断领导干部与亲友的空间距离,有效地防止建立关系网、形成裙带风及其它不健康的官场潜规则。

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在产生正的效应同时,也产生负的效应,主要表现在:

(1)地域回避导致地方官员变动太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官任职不稳定,产生通常所说的“短期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许多乡镇、县级领导一地任期仅仅在两年左右,甚至更短,致使许多干部急于求成、求稳,改革创新动力不足。

(2)异地任职导致许多干部由于不了解地方特定风土习俗而难以开展工作。异地任职的领导往往将本地的经验移植到任职地,由于“水土不服”,工作难以展开,甚至引发干群、上下级之间的紧张关系。

(3)县乡的地域回避导致许多“走读干部”的出现。由于现在交通方便,出于干部任职的期限制、家庭生活的便利考虑,异地任职干部大多不愿在任职地重新安家,而实行“走读”,从而不能很好地了解民情,传达民意,往往只注重于听汇报、看数据,从而导致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4 结合中国现实,对地域回避制度的分析思考

通过对地域回避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社会环境分析,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刻的分析思考。

(1)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基层自治地区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比,各国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都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而不涉及地区回避,甚至有着截然相反的规定。在美德英法等国的规定中,其地方行政首长的候选人基本上必须是在本地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这种制度规定是因为,在西方民主政治国家,一切公职人员都向选民负责,选票决定了官员的去留,没有一个可以把他们随意任免调遣的制度,官员必须代表选区内绝大部分居民的利益,必须根据选区内多数选民的利益作出决策。

(2)地域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选举制度相悖。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而依据地域回避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要实行地域回避,这就导致按照选举程序确立的候选人超出本地选民及人大代表的了解范围,代表们不得不在“无知”的前提下作出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选举之前候选人与选民之间难以建立信任关系。从而选民实质意义上的选举权被无形中剥夺。同时,这种行政官员与民众之间的不信任,也使政府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可能难以得以切实贯彻和执行。

(3)我国的地域回避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人情关系社会基础上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人情关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制度的社会环境是制度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人们所能够进行选择的空间。制度总是被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所使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制度必须进行适应性的变革,并逐渐以新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直保存地域回避制度正是基于“熟人社会”这个社会基础的判断而做出的选择。法治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法律,转型中国要更注重法制的完善与执行,通过权力运行的公开、监督制度来预防公务员因亲情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腐败。

5结语

地域回避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安排,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目前中国的现实状况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地域回避这一制度设计仍有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及群众认可度。但在很多地方,违背地域回避制度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当然我们并非认为完全实行了地域回避就能彻底抑制腐败。作为一种值得研究与反省的制度,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同时依赖全社会法制的健全、官吏乃至全民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强大的舆论监督等。在中国的县域治理中,地域回避有其深厚的历史土壤。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是一个“半熟人半陌生人”的社会,地域回避在当前依然有其存在的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地域回避也面临着它在新时期的路径选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交往与人员流动的通畅与增多,在一个开放、民主、法制的中国社会,地域回避制度原有的功能随着权力运行方式转变和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会逐渐丧失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从利用本土资源角度出发,在权力监督机制完善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公务员任职本土化。

3 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初建、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同样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3.1 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中国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注意吸取西方公务员选拔任用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即在考试录用过程中关于招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布成绩等环节都有程序性规定,但有些重要的环节规定不是很具体,如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究竟提几名,没有明确限定,各单位做法不一,且如何从拟录人员中确定人选,随意性就更大。特别是职务晋升的一些关键程序规定有弹性,如规定“任免由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13]而领导集体是如何讨论决定,决定过程的程序如何,则未做可操作性的规定,程序不确定,就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也就为领导滥用职权留下了余地。

3.2 公务员选拔任用缺乏法律保障

公务员录用的形式、程序,被录用人员的条件,考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求等,公务员晋升的条件、程序,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职权、管理形式和方法等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国在建立公务员制度过程中,比较重视公务员的立法,初步形成了一套法规。但还存在值得完善之处:一是在公务员范围方面,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各地在执行公务员制度时,公务员的范围也不一致;又如,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公务员的实施范围和职位设置由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许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此出现一部分公务员的选择任用由人事部和组织部两家共管,这似乎是加强管理,但结果却是有权相争,有责相推,导致管理紊乱。二是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过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但哪些职位属于特殊职位?采取什么办法测试?如何组织实施?其他条款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部门在执行中“余地”很大,公务员录用质量势必受影响。三是在晋升方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晋升的职数限额、资格条件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中的一些领导职务是由组织部门和任免机关来决定,造成定职权与任职权分离,结果是职数限额经常突破,达不到任职资格条件的人被视为特殊而破格提拔,这就为买官卖官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只有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才能使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预期的轨道正常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在当今世界己经成为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公理。

3.3 公务员选拔任用缺乏监督和民众心理基础

没有监督也势必导致吏治腐败,这己为古今中外的历史所验证。为了防范和克服吏治腐败,在公务员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对人事行政权力均有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独立的监督、仲裁机构。

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古封建制虽然消亡,但宗法制度并未被彻底破坏,仍被历代王朝用来作为维持其专制统治的主要支柱之一,不仅依就沿袭嫡长子继位、诸子分封制度,而且大肆利用儒家学说宣传“子对父孝”、“臣对君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宗法思想和制度,形成了强大而稳定的宗法的家庭和家族,君主对臣下“所爱光五宗,所怨灭三族”就使宗族之间不仅可以分享荣耀、权力和经济利益,也被迫共同承担祸患。类似的姻亲关系也成为维系各种关系的纽带。建国后,虽然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传统文化采取了批判继承的态度,但几千年来长期存在的封建的文化糟粕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不可能短期内得到根除。

3.4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作医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入手。在任职回避中,首先回避范围的确定必须灵活把握,因为这一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任职回避的实施及其作用的发挥,如果定的过宽、过严,会使这一制度脱离实际与其他相关制度矛盾过大,而无法实施;如果定得过窄、过松,可能会使这一制度无法较全面地限制亲属关系,消除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任职回避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失去其实行的意义。其次在回避的要求和标准上,也要区别对待,因为不同的职权其影响力是不同的,其职权产生的影响和涉及的范围也不同,一般来讲,一个公务员在其职权影响力范围内就不能让其亲属在那里任职。从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来看,对回避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有些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工作岗位,如人事、监察、财务、审计等,对于整个部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工作涉及的是整个部门,部门内部每个人及每件事都在它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这就决定了对他们的回避要求应严格一些。再次实施任职回避、进行人员调整时,在确定一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把具体调整工作交给各部门掌握,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具体的调整工作。一般来讲,应该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较小的人,但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调整职务较高的一方,保留职务较低一方的做法。另外,对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的回避也应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适当做一些让步,否则很可能使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如一些边远的地区,邻近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很不方便,派夫妻双方一起到那里工作,很多问题就能较好地解决。而公务员的公务回避也存在灵活把握的问题。从公务的重要程度来看,确实有轻重之分,有的如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升降、任免、调配等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有的如物资分配、投资计划、金融贷款等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相连,涉及到这些公务员的回避必须严格把关,重点强调,当然公务回避绝不应仅仅局限于这些重要的公务,每一项公务都应力求避免非正常的影响,需要公务回避的就应回避,不过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回避要求。公务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它所涉及到的人和事是多方面的,有些还可能是在公务活动开展过程中逐步发现的,这些都要求有关部门灵活处理与对待。在实行地区回避时也要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地区回避是指排除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籍任职,而不是要求所有公务员都搞地区回避,但有些特殊部门如海关、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除主要领导外,其他层次的公务员也需适当考虑实行地区回避。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但不能强求一律,而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逐步推广、实施。

4 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公务员管理的客观要求,为此国家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务员队伍实际,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这是公务员管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从此我国的公务员管理走向了新的阶段。

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推动传统单一封闭、缺乏弹性的干部人事制度向开放、以绩效为本的现代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变迁,塑造出专业高效、精简与机制健全的公务员团队,本质上是政府公共服务再造的根本内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程也与环境的变动与发展紧密相关,新的环境变量既为制度变革创造了条件,也增强了加速革新、采取果断措施的压力。加入WTO以后,我国政府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虽然在机构设立方面尚需完善所谓“理性---合法”式的科层体制,然而就未来适应新管理主义的“顾客导向型”政府的公务员制度模式而言,需要以客观、超前的意识去适应新的挑战。

4.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问题会较多,阻力会较大,因此,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4.2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识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广大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形成回避意识,把回避当成一种习惯并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同时,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定,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则相结合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需要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法规,使回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回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诉诸法律。

4.3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保障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当然,扭转不正之风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也不是单靠监察制度可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完善健全的监察制度可以使回避制度存在的意义缩小、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传统文化在人们的观念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要想通过回避制度把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完全逐出上层建筑,消除这些关系的影响还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评论:公务员面试 请让权力肃静回避

最近,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正如火如荼。云南高校论坛“云南大学”版块里有一个“2010年云南会泽县惊现公务员面试副县长之子历史最高分”的帖子,称该县副县长之子“面试全县第一”,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眼球。20日下午,记者拨通会泽县人事局公务员科的电话,了解到,确有一位姓朱的副县长,叫朱廷发。该科工作人员洪先生证实,这次公务员招考中,确实有一名朱姓考生填报的家长姓名为朱廷发,“好像是副县长的儿子。”朱某的综合成绩列第一名,经过了严格的审核程序后,被录用到迤车镇政府。(10月21日《昆明信息港》)

某些地方的公务员招考,貌似公平,其实却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排斥性,它通过裙带、血缘组织起来的权力关系网,来促成“官二代”的飙升。这自然使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更加艰难,让“民二代”通过上学改变命运的机会微乎其微。公考面试玩猫腻,致使某些当权者能代代为官,这是一种变相的世袭。

中国曾经是一个封建世袭的国度,为官者很难走出封妻荫子的文化樊篱。而在现实生活中,改革开放初期和中期步入仕途的官员今天已面临年龄一刀切的困境,因而将自己的子女迅速推向政坛已成当务之急。虽然公考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名义下进行的,但面试环节却变成一块为“官二代”继承父业母业的遮羞布,而漏洞百出的面试过程却要装作一副严谨的样子遮人耳目。会泽县考试录用公务员中,副县长之子朱某笔试成绩远远低于竞争对手,可是面试成绩却远远高于竞争对手。这是勇夺第一还是巧夺第一?面试的打分者是否在看客下菜呢?

从人权的平等性来讲,不管是“官二代”还是“民二代”,都有平等的从政权,本不该成为社会关注与议论的焦点。而事实上,一些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通知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五篇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6学习贯彻市委书记讲话精神工作方案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六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市委书记易炼红2月20日在市委组织部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一化三基”战略,深入践行民本岳阳的执政和发展理念,继续狠抓“四大工作重点”,坚持瞄准更高标准、实施更严管理、追求更具公信力,大力创新争先、奋发作为,以创建全国文明县城为载体,努力提升干部队伍科学谋事干事水平,全面推进全县各项工作。

二、目标要求

以组工干部队伍建设为切入,着力加强全县干部队伍建设;以加强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为目的,全面推动“民本岳阳”建设各项工作在华容深入贯彻落实,通过组织全体干部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促进各项工作创新发展,努力把全县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精诚团结、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战斗堡垒;把全县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科学谋事、扎实干事的骨干力量;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党性坚强、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先锋模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措施

1.抓教育、抓制度,坚持更高标准。

(1)加强组工干部学习培训。结合巩固提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组工干部系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岳阳市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实施细则》和易炼红同志在市委组织部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丰富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安排组工干部每2个月到县委党校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名组工干部每天自学1至2小时,每月读1至2本书。不定期举办学习交流等活动。

(2)扎实开展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深化忠诚主题教育活动,提升科学谋事干事水平,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学习型班子、实干型班子、亲民型班子、和谐型班子、清廉型班子,实现政治操守上更加忠诚。

(3)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华容县“周末大讲坛”为主要载体,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以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为基本目标,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调研科学谋划的能力、把握重点善抓大事的能力、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引领社会舆论的能力、带班子强队伍的能力,实现能力素质更加过硬。

(4)推行五项制度。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特事特办制,促进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谋事干事上更加科学,工作态度上更加踏实,促进党风政风更加清廉。

2.抓监督、抓问责,落实更严管理。

(1)对组工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守岗位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严禁迟到早退,串岗溜岗等。实施“六条禁令”,即严禁上班迟到早退、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严禁上班时间在宾馆茶楼商量工作、喝茶聊天、打牌娱乐;严禁用公款参与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举办或参与违规人情宴请;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坚持廉洁自律,组工干部要模范遵守《湖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6条规定》和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严禁索拿卡要,始终做到“四个不让”,即不让组织部门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不让不正之风在我身上出现;不让工作秘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铺张浪费现象在我这里发生。

(2)对全县党员干部严格问责、警示、诫勉。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进一步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规范、从严监督、从严考评、从严问责。大力实施干部作风建设工程,会同纪检部门不定期到乡镇、县直单位和宾馆茶楼进行抽查、暗访,对工作不实、作风不优和上班时间打牌赌博、炒股等行为进行曝光、通报和处理。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函询等制度,建立规范的诫勉谈话、提醒教育、挂号销号制度,对有问题的干部早发现、早教育、早处理,促进广大干部优化作风、调优状态、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着力形成“能者上、懒者让、庸者退、乱者下”的良好格局。

(3)对主职严格监督,抓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抓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始终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政绩,实行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属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部门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有严重经济问题的、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4)对股级职数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强股级职数管理,认真执行《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股级领导职务名称和职数管理的通知》,对股级领导职务名称、职数核定标准、任免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对股级干部任免进行备案、审核,督促有关单位逐年消化超配股级职数。坚决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的决定一律宣布无效,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事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3.抓宣传、抓选任,确保更具公信力

(1)进一步加强干部工作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定期举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专题培训班,对组织人事干部进行培训。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纳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各类培训班学习内容,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纪观念,自觉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开展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建立组织部班子成员与党员干部谈心制度。

(2)进一步规范干部选任工作程序。坚持以规章确保规范。制定县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县委管理干部工作程序等操作规程,为科学规范选拔任用干部提供程序保障。将领导干部选任程序明确为推荐呈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衔接酝酿、部务会议、常委会议、领导谈话、任前公示、职务任免、任后试用等环节,并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以公开取得公信。搞好空缺职位公示、选任过程公开、任前公示,最大限度地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组织部门的公信力。

(3)进一步强化组织考察责任,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建立考察责任制,增强考察人员的责任心,防止因工作失职造成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凡出现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察材料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反映考察情况;考察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与考察对象构成回避关系,没有主动回避;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向考察对象讨好许愿或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调离组织工作岗位等处理。

(4)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力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要求,稳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四差额”等竞争性选任干部方式,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力度,指导重要部门、重点单位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力求把最优秀的干部用到最关键的岗位。

4.抓落实、抓创新,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1)实现“八大突破”。一是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在提升华容地域形象上实现新突破;二是建设重大项目,在改善基础设施上实现新突破;三是主攻新型工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上实现新突破;四是做强优势农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上实现新突破;五是做旺三产业,在建设湘鄂边商贸物流中心上实现新突破;六是加强财源建设,在壮大财政实力上实现新突破;七是改善民生,在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上实现新突破;八是突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上实现新突破。(具体工作安排附表)

(2)强化“三项保障”。一是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积极对接“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大力优化经济环境。从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从严治理公职人员和企业诚信缺失问题,从严保障公共安全;三是大力化解资金“瓶颈”。更加注重招商引资,更加注重争项争资,更加注重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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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七篇

第1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jú长、监察jú长、公安jú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2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15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5〕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3篇:公务员回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5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八篇

第1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造就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生动局面的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对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新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进一步明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要求

《决定》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的方向、目标和思路的新概括,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牢把握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需要把它放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大局下去认识、去审视,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特别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干部工作需要充分走群众路线,进一步扩大民主,增强透明度。但必须明确,这种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党管干部水平,更好地为党选拔优秀人才,决不是放弃党管干部原则。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继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每一项措施,都应有利于加强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而不是动摇党的执政地位。

着眼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进一步明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标。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大的方面说就是德才兼备。不同历史时期,对干部德才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习近平同志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正确回答了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成长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新时期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深刻阐述。习近平同志要求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这就指明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着力点。在新的历史阶段,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我们继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培养选拔更多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尤其要使那些理想信念坚定、锐意改革创新、敢于负责担当的优秀干部充分涌现,使各级干部都各尽其能、才尽其用。

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提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化水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都很强,必须科学设计,扎实推进,务求实效。我们要按照《决定》提出的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选人用人机制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管用,就是改革措施的推出要服务于选准用好干部的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效果,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坚持形式服从内容、过程服从结果。简便易行,就是改革制度的设计要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既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此,要正确处理继承干部工作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尤其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发现和使用干部。要把自上而下的改革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结合起来,改革措施要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重大改革举措坚持试点先行。要加强制度统筹,既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又有效防止制度繁密现象。要注意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和配套,重视抓好已有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改革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抓住当前干部人事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努力取得突破性进展。要把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与完善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修订好干部任用条例、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等,努力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决定》提出,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的关键所在。

一是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主要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一方面,要改进民主推荐、测评方式和程序,增强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在干部工作中发扬民主,不仅体现在投票推荐上,而且体现在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等各个方面,体现在酝酿动议、考察预告、沟通协商、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要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把得票作为用人的重要参考。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把干部推荐得票情况与组织平时掌握的德才和实绩情况对照起来分析,综合考虑确定人选。对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而得票相对较少的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保护的一定要保护,坚决纠正唯票取人现象。

二是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职位、范围、规模,坚持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改进选拔程序和方法,严格组织考察和把关,加强纪律监督,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防止把严肃的干部工作搞成选秀,坚决纠正唯分取人现象。

三是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根据选任制和委任制的不同特点,探索不同的干部人选产生方式和票数权重,避免一刀切。选任制干部即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适用选举民主。委任制干部即各级党政机关的部门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适用“实绩晋升”。这一层面干部的选拔,主要是扩大提名、考察环节的民意收集和决定环节党委(党组)内部的民主,不能把竞争性选拔作为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

四是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培养造就大批优秀年轻干部,事关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要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搞好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总体规划。下大气力抓好培养工作,对那些看得准、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年轻干部,要敢于压担子,有计划安排他们去经受锻炼,尤其要放到基层、艰苦岗位去磨炼。注意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既重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又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干部,不能简单地以年龄划线,不搞任职年龄层层递减。

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

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要据此改革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完善考核办法,健全奖惩机制,形成促进科学发展导向,促进各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要实行对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改进德的考核办法,细化干部德的评价标准,检验干部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主要看是否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有政治定力,是否能树立牢固的宗旨意识,是否对工作极端负责,是否能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是否能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挑重担,是否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要把考察识别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健全到基层干部群众中、从履职过程中考察干部制度,完善通过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了解干部办法,建立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增强考核全面性和准确性。

完善干部管理相关制度。一是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这对于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统筹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促进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选人用人上,现在还存在着违背五湖四海原则的现象,有的用干部以部门、地域、单位划线,干部调不进、派不出,有的只注重安排身边的干部。客观上讲,单位、部门之间领导职数资源分配不够均衡,从制度上导致干部发展机会不平衡。因此,必须打破干部部门所有,大力推进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统筹用好各类干部资源,增强干部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二是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三是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把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对干部严格考核、选拔和监督上,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规范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条件、程序。对于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而且要终身追责。四是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主要是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通过这些措施,着力改变公务员队伍千军万马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问题,调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积极性,使他们都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建立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事情成败的关键就是能不能发现人才,能不能用人才。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决定》提出,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这是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的体制保证,有利于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建立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首先要深刻分析人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决定》强调,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这是人才工作重要理念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同时也出现了社会分层“凝固化”和社会流动“缓慢化”趋势。这不仅不利于把大批优秀人才凝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而且易激起社会“仇官心理”。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一些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习惯性质疑,从深层次上折射出社会公众对社会流动不畅的焦虑。因此,必须着力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大力营造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环境,让社会各阶层人员都有通过平等竞争向上发展的机会和通道。

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现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交流渠道不够通畅,许多社会优秀人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中的人才,海外留学人员和普通工人农民,由于受到体制和身份限制,难以进入党政干部队伍。要探索建立由多种干部选拔方法、多条干部选拔渠道构成的干部选拔体系,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对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可推行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畅通进入党政领导岗位和公务员队伍渠道,给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同时,对党政机关干部向企事业单位流动也要进行一些制度性探索,打通干部在不同体制之间的流转通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当然,这种流动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期权交易、权力寻租等问题发生,防止干扰正常经济秩序,防止滋生腐败。

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当前推动基层各项事业改革发展,面对的迫切问题是人才缺乏,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学校、医疗卫生、农技推广等机构和艰苦岗位人才匮乏、留不住人、人员素质整体偏低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激励政策,在待遇、职称、选拔任用等方面真正向基层、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岗位人才倾斜,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人才向缺乏人才地区聚集。要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刚性制约,通过智力引进、人才创业、人才派遣等多种形式,实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要大力倡导服务基层、奉献社会精神,鼓励年轻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

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李光耀曾说,中国和美国之间的竞争,关键在人才,中国从13亿多人中选人才,而美国是从全球70亿人中选人才。此说虽不完全准确,但也有一定道理。这与我国人才引进方式单一、引才审批手续繁琐等不无关系,特别是对外国人才来华留华工作缺乏有吸引力的制度。因此,必须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敞开大门,招四方之才。要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建立各类人才能力素质标准体系,通过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依靠实践和群众发现人才。要持之以恒抓好“千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完善人才签证、绿卡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家技术移民、投资移民等法律,推动人才试验区建设等,大力吸引国(境)外优秀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发展。要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使广大留学人员回到祖国有用武之地,留在国外有报国之门,让他们把自己的梦想融入亿万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壮阔奋斗之中。

第2篇: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述评

全面深化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实现。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一年来,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把落实《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锣密鼓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组织实施。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成效初步显现。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2015年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2015年12月2日上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这一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积极性的改革举措进入实施前的“倒计时”,标志着党的建设制度改革2015年4项重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此前,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等重点改革任务的文件已经出台。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加强制度建设的效果最可靠、效力最持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加强谋划、精心组织,把改革紧紧抓在手上,着力破解党的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有效推进改革。

为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重要举措,专项小组制定了任务分工方案等。专项小组制定并经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更明确了今后几年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深化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四个方面内容,基本目标主要体现为上述四个方面制度和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围绕这些目标任务,《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共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任务。在已经出台的改革文件中,包括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聚人才体制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以及总体规划性文件等方面。

这些文件提出的改革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配套对接,针对党的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增强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目前,部分改革措施已产生阶段性效果。实施方案中计划2015年完成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计划2015、2016年完成的部分改革任务已提前启动。

狠抓落实、注重执行——已出台改革文件落地见效

2015年12月,中央组织部先后公布全国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和副处级以上“裸官”清理工作的成果。2015年初,又公布了全国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所取得的实效。一组组数字、一项项举措,正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从文件转化为行动,取得具体成效的写照。

制度出台一个就要执行好一个。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坚持一手抓制度制定,一手抓制度落实,对机制不健全的着力改进完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整治规范,确保改革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

——全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努力破解“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选人问题。中央组织部着力推动条例贯彻执行,及时组织学习宣传培训,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使条例真正成为选人用人的严规铁律。2015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也得到认真贯彻。中央组织部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用人问题,2015年以来已经开展两轮,共查处各省区市和中央单位违规用人问题278起,近期即将启动第三轮专项检查工作。

——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通知印发后,中央组织部先后深入5个省区市调研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研究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同时,推动各地各部门抓紧确定和建立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内容和指标。

——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座谈会,改进后备干部人选产生方式,在新一轮领导班子建设规划中体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要求,推动实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选拔配备年轻干部工作常态化。

——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集中治理“裸官”。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岗位调整。

——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惩戒瞒报漏报。截至目前,中央组织部已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已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

——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集中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2015年以来,采取具体到人、规定时限的办法,全国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36人次。

——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规定,全国共清理清退“吃空饷”16、3万人;查处6484名“走读干部”。按照《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3094名参加EMBA等“天价”培训的领导干部按要求退学,23个高收费项目被整顿停办。

——落实加强基层基础有关制度规定,大力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全国共排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18、6万个。经过整顿,基本配齐7195个村和556个社区长期缺职的党组织书记,93、5%的村和94、9%的社区得到不同程度的转化提升。

——加快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中央组织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完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相关制度,增加人才政策开放度。各地各部门以更大力度培养国内创新人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据统计,2015年“千人计划”申报人数比上年增长24%,“万人计划”进展顺利。

落实要求不变通,严格执行不走样。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不仅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更推动党员干部增强制度意识,形成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

上下联动、逐级推进——各地对改革措施承接配套、细化落实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还需要上下联动,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确保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一年来,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扎实推进各地对已出台改革方案、改革文件的细化落实工作,逐级压实责任、逐级推进落实。

执行改革方案要有配套措施。《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及时宣传部署,推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任务无缝对接。各省区市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学习传达,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或落实意见。据统计,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4个省已制定下发落实《实施方案》具体措施;15个省区市已完成制定,将于近期下发;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在研究制定。

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承接措施,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实施改革文件要有细化举措。围绕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河北制定文件,对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发挥好领导把关作用做出制度安排;山东出台工作流程,对省管干部调整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完善;云南出台工作规程、贯彻落实意见和一系列试行措施,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套精细化操作办法。围绕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安徽、湖北、福建等制定和出台实施意见,搞好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总体规划。围绕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广西、宁夏、内蒙古等出台实施意见或细则,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

第3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已经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并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全文如下:

我们即将跨入新世纪。国际形势已经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和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在今后10年中,为实现我们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目标,抵御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战胜各种困难,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于我们党要按照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干部、科学技术干部和其他战线干部在内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的治本之策。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并取得了重大进展:提出和实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公务员制度;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推进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党政干部制度改革,有力地推进了新时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2001-2015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一、基本目标和方针原则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5年,要建立起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

--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

--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

2001年至2015年“十五”期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以初步建立起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目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坚持和发扬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勇于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相结合,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

--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实现领导班子成员新老交替制度化。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适应新的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加强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引导和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二、党政干部制度改革

3、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推进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4、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1)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适当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在干部考核中,普遍运用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

(2)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3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项改革逐步进行规范。

(3)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加快全国统一题库建设,完善公开选拔工作的配套措施。实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4)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举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改进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保护代表参加选举的权利和热情,提高代表参与的能力和水平。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扩大基层民主,做好选举工作的成功经验。(5)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抓紧制定任期制法规。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选任制干部的任期制。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委任制领导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

(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

(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退(离)休制度。完善对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

(8)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和细化有关标准、程序,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的力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或相形见绌的干部,除按规定免职、降职外,可实行待岗制,或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妥善安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努力拓宽渠道,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9)根据各类干部不同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相关制度。

(10)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制订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逐步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法规体系。

5、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普遍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在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等制度。改进实绩考核方法,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力度。

研究制定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对策。拓宽考察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仅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重视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对在考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深入进行专项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试行考察预告制。探索思想政治素质的评价标准及其考察方法。

6、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一些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逐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交流。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逐步加大东西部干部交流的力度。制定和实施与西部大开发相配套的干部交流规划,有计划地选派西部地区的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7、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有关监督主体的权利、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实行依法监督。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并加强督促检查。试行巡视员制度,严肃查处用人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探索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8、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

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抓紧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国家机构和编制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考试录用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提倡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对部分领导职位试行职务聘任制,对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职位试行聘用制。严格执行奖惩、降职、辞退等制度,实行优胜劣汰。

根据党政机关不同职位的特点,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合理设置职位,规范职位管理。改进年度考核工作,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机关工作人员,并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升降。加大党政机关干部轮岗的力度。

9、改进和完善干部培训制度

完善干部脱产学习、在职自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坚持办好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培训班和专题研究班,推进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改革,提高办班质量。有计划地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出国培训和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后备人才。

在重点抓好任职前培训和脱产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10、探索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相应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保障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和有关待遇的落实,防止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工资分配差距过大。

探索和完善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分配方法。改善工资结构。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结合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和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改革,逐步将福利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加快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养老、待业保险制度。

三、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1、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改进方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12、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加强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企业、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下同)的领导人员,原则上由哪一级政府授权,就由哪一级党委管理。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由投资机构管理。明确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职责,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相关办法。

13、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经理聘任制。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及所属企业的产权代表,由政府和投资机构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择优任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选举制度。

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等中介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才评价推荐机构的指导,发挥人才评价推荐机构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1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岗位职责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改进考核方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档案。

15、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对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突出,为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领导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探索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改革的指导和监督。

16、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

加强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厂务公开等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17、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培养制度

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明确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避免多头培训。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形成科学的培训网络。

建立国有重要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养制度。对后备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18、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用人机制

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改革分配制度,按实绩和贡献多劳多得,易岗易薪。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国有企业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

20、推行聘用制度

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保障单位用人权和职工择业权的落实,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未聘人员。

21、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中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竞聘上岗,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教师、医师等专业技术岗位,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建立适合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制定职员条例,规范职员的聘用和管理。

22、改革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

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积极进行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23、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适应知识经济、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以培养优秀拔尖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年轻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加大人才培养投入,推动人才培养投入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全面推行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表彰制度。

大力发展并规范人才市场,建设全国性的人才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在稳定西部地区现有人才队伍的同时,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向西部合理流动。

五、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

2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5、加强对改革的分类指导

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通过试验和实践已经成熟的经验,要及时加以规范,形成制度;尚无经验和需要探索的,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大胆试验和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办法,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发展。

26、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统筹协调,搞好配套改革,妥善解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4篇:中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在对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作出全面部署时指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

多年实践证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的执政骨干队伍,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所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人才,把各方面的人才集聚到我们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这是推进党和人民事业的根本之举。

锻造合格执政骨干队伍——

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

11月30日,山东菏泽市开了一场县区交流推进会,主题是党委领导班子内部制度建设。与会者不仅观看了制度建设成果展,交流了党委领导班子内部制度建设情况,还对推进县区党委领导班子内部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部署。菏泽这一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务实举措,恰是各地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一个缩影。

党的十八大对新形势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作出了新的部署,最重要的是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而要做到任人唯贤,就要形成一套相应的制度机制。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中央党校教授李民表示,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文件中使用“执政骨干队伍”这个词,表明党的执政意识有了新的深化,从执政高度对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有了进一步提升。

与十七大报告、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等相关干部队伍建设的论述相比,十八大报告首次集中提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明确了选任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视野、路线、标准、方法、途径。

在政策导向上,十八大重申了“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结构,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这一积极信号为长期扎根基层、具有真才实学的干部带来了好消息。特别是报告明确提出“拓宽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渠道”,这对进一步打破体制内、体制外人才的流通壁垒,无疑是个重大利好。

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也是十八大提出的一个方向。多少年来,我们党一直重视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事实上,近些年来,各级各地在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用上持续升温。以2015年换届为例,在综合分析不同层级选拔配备年轻干部情况的基础上,中央提出了换届时配备年轻干部的目标任务,明确各省区市配备45岁以下市级党政正职、40岁以下市级党政副职、35岁以下县级党政正职的数量要比上次换届时有所增加。十八大报告的这一论述,显然为出台更多新政提供了最新的政策依据。

此外,健全干部管理体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党政正职、关键岗位干部培养选拔,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可以想见,十八大报告中的这些具体要求在不远的将来,都将会找到实践的注脚。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使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

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只有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才能风清气正,这是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标准和抓手。”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徐麟认为,关键是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只有做到民主、公开、竞争,才能实现择优的目标。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着眼党长期执政大局、保持干部队伍先进性纯洁性的根本保证,是党的用人标准的重大创新和发展。然而,现在一些干部出问题,主要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一些干部群众说得好,“干部没才会误事,干部无德更坏事”,选人用人先“问德”是个好导向。因此,十八大报告增加“以德为先”的表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扩大民主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李民认为,提高干部选任过程的民主质量,须注意3个方面:一是提名质量,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二是考评质量(

十八大指出,要“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这对下一步继续深化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竞争性选拔干部是广开进贤之路、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的重要举措。以2015年为例,全国各省区市竞争性选拔厅处级干部占到新提拔总数的30、7%,中央和国家机关达到46%。可以预计,未来无论在力度、方法、形式等方面,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都会有一个大的提升,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适”。

广开进贤路广纳天下才

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

就在几天前,中组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医疗保健工作。

人们注意到,十八大报告在部署党建重点工作时,专设一部分来阐述人才工作。这在党代会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人才工作的重视。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指出,党管人才原则的提出是党对执政规律和人才开发规律的深刻总结与自觉把握,集中反映了党对人才资源的重要价值的科学判断与战略选择。党管人才的目的是为了履行集聚人才的执政责任。十八大报告提出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是保证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根本之举。这就说明,人才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同时也就上升为与党员队伍、干部队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执政资源,成为执政党实现执政目标的最可依靠的优势资源。专家表示,当前要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部门对党管人才认识不到位、党管人才体制机制不健全、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适应、党管人才保障不有力等问题。

人才大国与人才强国,一字之差,区别甚大。十八大提出,“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这一目标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要下大力气解决我国人才开发的质量、结构和效能问题,尽快形成我国人才竞争的比较优势,这是未来十年迈向人才强国的奋斗目标。”吴江表示,十八大还提出,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5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我们即将跨入新世纪。国际形势已经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和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在今后10年中,为实现我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目标,抵御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战胜各种困难,把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于我们党要按照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干部、科学技术干部和其他战线在内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的治本策。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关取得了重大进展:提出和实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废险领导职务终身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公务员制度;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推进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党政干部制度改革,有力地推进了新时期各给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2001-2015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一、基本目标和方针原则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5年,要建立起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基本目标是:

――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

――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

――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

2001年至2015年”十五”期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以初步建立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目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供保证和人才支持。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继承与他新相统一,和发扬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勇于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和制度和方式方法。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改革相结合,积极鼓励和支待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

――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实现领导班子成员产新老交替制度化。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适应新的情况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加强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引导和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二、党政干部制度改革

3、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求

推进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肄而出;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灾风和腐败现象。

进一步完善国家化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4、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1)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适当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在干部考核中,普遍运用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

(2)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3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项改革进行规范。

(3)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的比例。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加快全国统一库建设,完善公开选拔工作的配套措施。实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4)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举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改进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报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保护代表参加选举的权利和热情,提高代表参与的能力和水平。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扩大一些地方扩大基层民主,做好选举工作的成功经验。

(5)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抓紧制定任期制法规。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选任制干部的任期制。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委任制领导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

(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试用制度。对新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

(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退还(离)休制度。完善对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

(8)进一步完善高速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和细化有关标准、程序,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的力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或相形见绌的干部,除按规定免职、降职外,可实行待岗制,或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妥善安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努力拓宽渠道,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9)根据各类干部不同,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常干部的相关制度。

(10)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制订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逐步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法规体系。

5、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党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普遍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在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等制度。改进实绩考核方法,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力度。

研究制定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对策。拓宽考察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仅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重视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对在考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的问题,要深入进行专项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试行考察预告制。探索思想政治素质的评价标准及其考察方法。

6、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一些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逐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痊交流。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逐步加大东西部干部交流的办度。制定和实施与西部大开发相配套的干部交流规划,有计划地选汽船西部地区的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7、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任用工作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上级委对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监督。研究制度有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有关监督主体的权利、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实行依法监督。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并加强督促检查。试行巡视员制度,严肃查处用人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探索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制度。明确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8、进一步完善国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

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抓紧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国家机构和编制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党政机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考试录用制度,改进考试考核办法。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提倡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对部分领导职位试行职务聘任制,对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职位试行聘用制。严格执行奖惩、降职、辞退等制度,实行优胜劣汰。

根据党政机关不同职位的。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合理设置职位,规范职位管理。改进年度考核工作,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机关工作人员,并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升降。加大党政机关干部轮岗的力度。

9、改进和完善干部培训制度

完善干部脱产学习、在职自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坚持办好各级领导干部修班、培训班和专题研究班,推进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改革,提高办班质量。有计划地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出国培训和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后备人才。

在重点抓好任职前培训和脱产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10、探索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相应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保障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和有关待遇的落实,防止地区间、行业之间工资分配差距过大。

探索和完善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分配方法。改善工资结构。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结合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和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改革,逐步将福利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加快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养老、待业保险制度。,

三、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1、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他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改进方法,病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选人用人新机制。

12、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加强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各给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企业、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下同)的领导人员,原则上由哪一级政府授权,就由哪一级党委管理。政府授瓜的投资构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由投资机构所属的职责,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的行政级别,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相关办法。

13、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经理聘任制。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及所属企业的产权代表,由政府和投资机构按照和有关规定任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择优任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人国工会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选责人选制度。

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等中介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强对人才评价推荐机构的指导,发挥人才评价推荐机构在国有企业人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1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岗位职责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改进考核方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档案。

15、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经营管理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对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突出。为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领导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探索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选择具体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改革的指导和监督。

16、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监督约束机制

加强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和宣判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厂务公开等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17、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培养制度

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明确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避免多头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形成科学的培训网络。

建立国有重要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养制度。对后备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18、完善胃企业内部用人机制

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杈。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改革分配制度,按实绩和贡献多劳多得,易岗易薪。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研究制定具本办法,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国有企业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

20、推行聘用制度

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半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保障单位用人权和职工择业权的落实,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示聘人员。

21、建立和推行岗位管制度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中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合理调协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竞聘上风,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教师、医师等专业技术岗位,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建立适合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制定职员条例,规范职员的聘用管理。

22、改革事来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

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关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按业绩定酬的办法,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积极进行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23、改革事业单位的收入制度

适应知识经济、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以培养优秀拔尖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年轻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加大培养投入,推动人才培养投入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全面推行以搞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表彰制度。

大力发展并规范人才市场,建设全国性的人才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在稳定西部地区现有人才队伍的同时,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向西部合理流动。

五、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

2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给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推进干部人塥制度改革的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求按照本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5、加强对改革的指导

对已经出台的各英改革措施,要及时加以规范,形成制度;尚无经验和需要探索的,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大胆试验和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办法,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发展。

26、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舆论环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各级支持和参与改革。统筹协调,搞好配套改革,妥善解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各英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2016公务员局年终述职报告
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程序 第九篇

一、20xx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一)大项工作求实效

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争创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开展。以两办名义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通知》。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通知》。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迅速部署,广泛发动,全市上下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为加强活动督导,建立了“四个一工作制度”;编印了争创人民活动辅导教材、制作了争创活动光盘,发放到各单位。活动开展期间广泛开展互巡互学,召开了全市争创活动汇报交流会,组织全市机关现场观摩活动,交流先进经验,督促活动平衡开展;积极培育示范点,确定市政府办公厅、市交运委等单位为争创活动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了我市第三届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评选,坚持开门搞活动,把群众知情、群众参与、群众评议贯穿始终。计划表彰奖励15个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60名人民满意公务员。从6月2日起,开始接收审核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截止目前已申报85个集体,143名同志。

深入开展公务员业务提升活动。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在全市开展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工作。对2016年岗位练兵活动基本技能标兵和专项业务标兵各100名进行表彰,梳理各单位练兵经验材料和优秀成果编印成册

人事处开展了专题业务培训,就评优评差工作明确要求。目前,评优评差工作在我市全面展开,已对经济发展环境,信访稳定、文明城市创建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进行了评优评差。通过评优评差,评出先进,点出落后,促动中间,有效保障了市委、市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落实。

面向全省公开遴选公务员。为解决“三门”干部多,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比例偏少的弊端,畅通从基层选用人才的良性机制。我们在对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了《2016年郑州市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笔试试卷设计思路贴近工作实际,试卷制定、印刷、运送全程保密,笔试工作组织严密。面试环节在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全程督导下,由用人单位进行周密组织,在确保公正公平基础上充分满足遴选单位选拔需求。创新实行试用期双向选择制度,拟选用人员进入遴选单位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回访,用人单位全方面考察,试用期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本次遴选以14家机关单位为试点,面向全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遴选34名公务员,是我市首次开展全市统一遴选工作。5月份至10月份,经过发布招考公告、报名、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资格确认、面试、体检、考察等一系列严格工作环节,遴选工作获得圆满成功。共有3447人报名,2341人参加考试,83人进入面试环节,对47人进行了体检、考察,其中24人进行试用期环节。选拔基层公务员到市级机关任职,打通了公务员在市县乡镇层级之间交流的渠道,使公务员转任制度更具规范性和科学性,公务员管理制度更显活力。

全面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为纠正公务员的懒、散、不作为等行为,加强日常考核的严肃性、客观性,在省出台关于在行政机关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我市在多年积累的绩效考核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全面铺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一是建制度。相继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机关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意见》、《郑州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样本点施行办法》、《郑州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施行办法》、《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等次标准条件》等一系列文件。二是广泛动员。召开绩效考核动员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荃亲自动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引导和督促广大公务员积极参与公务员绩效考核活动。三是深入培训。分别组织召开了市直党群部门、县(市、区)、市直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培训会,深入到二七区、郑州新区、郑东新区、荥阳市等县(市、区)和市妇联、市人社局等市直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培训授课,着重围绕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考核方案的制定等内容,对公务员绩效考核样本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360度考核法进行文件解读学习。四是建立考核备案。为确保公务员绩效考核取得实效,避免绩效考核走形式,考核结束后,要求对各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备案时,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总结前一阶段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报送本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登记表、下一季度个人目标分解表等材料。为规范绩效考核备案工作程序,我们研究制定了公务员绩效考核备案工作流程,利用《公务员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了网络申报,在线实施审批的功能。根据第三季度公务员绩效考核备案工作情况来看,各单位能够按照《意见》要求及各自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有效地促进了各项中心工作的落实。

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实行资格制度。试行公务员岗位资格制度是我局211十大工程之一“公务员能力提升工程”的一项内容。为做好探索和试点工作,2016年8月,我局印发《关于在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岗位实行岗位资格制度的通知》(郑公局〔20xx〕2号),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实行资格制度。8月中下旬,分两批对全市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共培训242人。为做好岗位资格培训,组织全局各处室认真对培训课程进行了规划,撰写了讲义,制作了课件。我们还将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市制定出台的公务员管理文件汇编成册,修订完善业务办理流程,编撰《郑州市公务员管理工作培训教程》,用于岗位资格培训,同时也作为各单位开展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指导用书。11月份,我们下发通知,组织公务员管理工作岗位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资格考试工作已经完成。

(二)业务工作促规范

职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对市公安局申报的初中级职称人员人事和业绩档案进行审核;办理6县市森林公安过渡后人员登记工作,督促县市做好供销社参照管理后人员参照登记的申报工作;启动公务员证制发工作,出台了《郑州市公务员证使用管理办法》,已完成30个单位,1000余名公务员的信息审核和发证工作;认真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科级职务任免备案工作、职位审核、提请人大和政府任免、辞职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共完成科级职务任免备案427人次,提请人大研究任免干部17人,提请政府任免干部202人,受理公务员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备案9人;加强公务员档案室硬件建设,申报了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推动公务员档案管理的电子化建设,共完善整理公务员档案945册,接受档案查、借阅513人次,转递公务员档案172份,办理出国档案审查39人次,接收公务员登记、任职备案、公安局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档案共1448册,鉴定审核23个单位1584人次入档材料,录入公安局电子档案178份;加强对竞争上岗的指导和参与,要求各机关开展竞争上岗时要提前报送工作方案,审查任职条件和工作程序,并监督实施,切实增强选拔任用干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共参与指导12家单位科级职位竞争上岗工作,竞争科级职位57个,165人参与。

录用交流工作有序进行。顺利完成2016年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共招录333人,本次招录过程中,在全省第一次增加了体能测试的内容,第一次在面试考场安装监控设备,全程录音、录像,切实保证了招警工作公开透明;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组织完成我市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工作;完成2016年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郑州公安机关计划的笔试工作;完成2016年录用公务员考察及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工作,为72名考察合格人员的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完成了从公安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人民警察面试工作,今年我市计划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两所公安部属院校录用50名人民警察;完成了首批107名政法体制改革生的毕业录用安置工作,将分配到我市巩义、中牟等6县(市)公安机关,为我市基层公安机关补充新生力量。认真开展调动工作,全年累计办理调动手续82件(调任13件,调出27件,转任42件); 8月份,对我市机关单位中公务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本次调查共收回调查表共75份,市直行政机关单位(不含郑州市公安局)中存在有亲属关系的共有22家86组,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回避的规定,对相关单位提出了回避建议;协助市政府办完成了政府督察室、食安办的带编制选调工作。

考核奖励工作稳步推进。抓好20xx年度表彰计划执行和20xx年度奖励计划编制工作。截止目前,20xx年奖励计划已实施表彰项目91项,表彰单位2693个,表彰个人5305名。同时,向省里推荐先进集体79个,先进个人19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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