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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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6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团雾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一篇

江西省公布六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多发地段

据了解,江西省正在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各地警力以摩托车、货车、客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为重点,加强“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江西省交警总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江西高速将开展夜间整治,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夜间巡查管控,严管严查摩托车、货运车辆超员、超速、超载,不按车道行驶,司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野蛮驾驶行为,并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提示、警示,全力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处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迅速反应,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指挥、疏导、管控措施,强化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并与消防、医疗急救、救援清障等部门联勤联动,严防引发次生事故和多车相撞的恶性事故。

另外,继续推进农村道路隐患简易治理,对危险路段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采取路边砌石、种树、打木桩等土办法防止车辆翻坠,并在危险路段前后设置警示标志,提示驾驶人谨慎驾驶。

◎六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1月5日15时20分,周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自金溪县往抚州市方向行驶,行驶至316国道金溪县浒湾镇八角亭路段时,因通过弯道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乘载3人)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死亡。

●6月30日8时40分,熊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乘载3人)从宁都县大沽乡读书坑村水口外组沿225省道驶往大沽乡南林村上坑组,途经大沽乡南林村大小锅急弯道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坠入山谷中的小溪里,造成车上3人当场死亡。

●11月3日零时40分,刘某驶赣B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5人,实载12人)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厦蓉高速公路赣州市会昌县境内时,因过度疲劳导致中型客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护栏板从车头右侧插入车内并从车右侧尾部穿出,造成客车上4名乘车人当场死亡、6名乘车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

●11月3日19时40分,何某驾驶闽A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泉南高速公路吉安市永新县境内时,撞上正在穿越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掉头的由驾驶人王某驾驶的赣D半挂车,之后闽A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型普通客车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

●11月8日12时许,李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彭泽县马当高速连接线靠双黄线快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4km+561m处时,越过双黄线占用对向快车道行驶,遇对向一辆小轿车驶来,李某某驾车向右进行避让过程中,与同时向左进行避让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

●11月12日15时50分,高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3人)沿211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211省道14KM+860M处(进贤县境内)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1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西国道浓雾团雾多发路段◎

●320国道宜丰、上高段,袁州区西村段。

●319国道萍乡市湘东区白竺路段,弯多坡陡。

●316国道664KM+500M至690KM(永修)、716KM至729KM(德安)、731KM至734KM(瑞昌)、107KM至121KM(修水)。

●105国道1570KM至1574KM(九江县)、1591KM至1596KM(德安县)、1620KM至1626KM(永修县)。

江西省公布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备注:其中有公安部、交通部通报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贵溪市“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一、 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 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1日15时20分左右,余江县潢溪镇桂林村黄家桥组潘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前往潢溪镇桂林村方向,行驶至潢溪镇金墩村田家路口路段处,与公路前方一辆相向行驶过来的由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田家邹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月2日死亡及潘某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潘某驾车离开现场,于2月1日晚21时到余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事故成因分析

事故现场位于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田家路口路段,为乡村道路,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潢溪镇万山村方向,北往潢溪镇金墩村方向,公路西侧有一路口通往金墩村田家方向。事发时间天气晴朗,路段路面平直、视线良好。

驾驶人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教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车辆在本车道内应当确保安全、畅通行驶,在遇有交叉路口时要提前采取减速行驶,以便遇有紧急情况时能控制车辆而采取有效避险措施。

驾驶人潘某既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就自行上路,事故发生后,竟抱着侥幸心里逃离现场,弃伤者于不顾,充分反映出乡、镇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识薄弱。建议对乡、村、镇的人员应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

案例三:鹰潭市月湖区“2014.2.17”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17日15时10分许, 侯某驾驶赣AS6511号油罐车,沿鹰潭市新一中后门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一中后门路段与夏埠大桥延伸段交叉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沿夏埠大桥延伸段行驶的赣L8L818号小车发生相碰,造成两车受损及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新一中后门路段与夏埠大桥延伸段交叉路口,有标志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平整,路表潮湿。

二、事故原因

侯某驾车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徐某驾车雨天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事故双方当事人雨天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先行,并通过交叉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事故。提醒广大驾驶员,雨天驾车因注意车速,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

公司近期部分交通事故案例

2014年2月18日10:03分,因公司体制改革,通知退养员工报到。王光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后,驾驶电动车返回途中,被赣J7T118车辆碰撞,造成王光明当场死亡。

2014年2月25日,冶建公司受安钢维修厂委托到湖南湘潭,拖电机回安钢维修厂,17点30分,因下雨,货车司机刘晓华在湘潭装完电机,盖防雨帆布过程中,因不小心脚一滑,造成左足第五跖骨骨(裂)折。

2014年4月6日凌晨1:00左右,萍钢刘俊中班下班后,在跃进村转弯路口被摩托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逃逸。

2014年9月1日0:25时,安源炼钢刘洪下班乘坐永安公司通勤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当时已报交警后120急救车送萍乡二医院治疗。

2014年11月26日8:10分,萍乡炼钢转炉煤气回收工李新婷在下班的过程,途经5#岗亭厂房外的路上时,发生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右手摔伤。

2014年12月16日00:10左右,轧制乙班行车工刘燕兰下班途径原料场至马几段,被身后驶来的电动车撞倒,造成刘燕兰右侧腓骨中段裂隙骨折。

2014年12月23日07:05左右,焦化厂鼓冷班员工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在经过腊市镇庙岭村(家门口的十字路口)时,被一辆中四轮汽车撞伤倒地,被紧急送往二医院检查治疗,表面现象观察为头部受伤,身上局部外伤,伤者头脑清醒。

交通事故案件汇总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二篇

公交车乘客摔伤适用消法案件获赔23万

【案件缘由】

2009年12月6日18时许,宁波市永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交公司)吕宏驾驶的浙B0G525号大客车在宁波市中山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 至天一广场一号门四周时,前面的一辆轿车忽然变更车道他受此影响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刹车,致使车内的乘客俞永乐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吕宏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王惠娟负事故次要责任,俞永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当日,俞永乐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12压缩性骨折,并于当日住院至同年 12月12日出院,住院6天。事故发生后,永昌公交公司为俞永乐垫付6283.96元医疗费、垫付1300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俞永乐之伤经宁波诚和司 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道标),伤后需护理3个月。

【法庭争论】

关于该案件是否适用于《消法》进行赔偿以及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能否适用精神抚慰金,俞先生与公交公司的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交公司代理律师的主要抗辩理由:

1、造成俞先生受伤的原因,虽与驾驶员操作不当有关,但并非公交公司提供的客运服务中存在的欺诈行为所造成;

2、公交公司为享受公家补贴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企业,不符合消法调整的主体要求;

3、公交车上摔伤具体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如适用消法获得的赔偿将是适用人身伤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获得赔偿的几倍,适用消法将导致赔偿的不公平;

4、合同之诉的案由不可能存在精神抚慰金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

1、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并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被告所辩称的非营利性、没有欺诈行为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3、具体应适用《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确定损失赔偿额。

本案受伤事件发生后,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原告亲属被迫放弃工作照顾原告,给原告及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的,承担责任的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一 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因为受伤治疗所支出的和损失的相关费用、十级伤残相应的补助费和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被告应当按上述规定的项目和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责任。护理费由于是妻子护理,且妻子之前无固定工作,应按省高院通知中无固定工作按社平工资计算护理费的规定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每天25元;交通费应当按照所提供的票据计算,原告家属因原告受伤住院而支出的交通费用属于《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实际必需的费用,应当凭据全额支付;误工费一项,原告已经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09年奖金明细表、工资发放标准等证明收入状况及因误工收入减少的数额,应当全额予以赔偿;残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原告所在的宁波市市区居民2009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18203元为计算标准;营养费鉴定报告有明确意见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支持。并且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原告构成了十级伤残,属于被告给原告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认为10000元较为适宜。

4、全国各地已经有较多的人民法院对于公交车内损伤案件适用消法进行判决,值得借鉴和参考。

最后,能否适用消法,浙江省高院上报最高院并刊登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对公交汽车上的乘客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的

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即属于请求权竟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包括选择适用《消法》,并且对汽运公司按消法赔付乘客后能否以支付给乘客的赔偿额作为 其损失依据对另一肇事方提出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也提出倾向性意见是可以的,故适用消法已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支持,原告可以得到按照消法计算的赔偿,被告 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另一方追索,以转嫁损失,其可能也不是损失的最终承担者。

5、适用消法,原告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不低于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在接受被告服务的过程中受伤致残,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原告伤情及本案实际,本代理人认为10000元较为合理。至于被告代理人认为合同之诉不存在精神抚慰金问题,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不是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合同之诉,同时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消法是经济法范畴,本案也不是单纯的合同之诉,不能用纯合同法的理论来解释属于社会保障法的消法问题,况且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中规定此种情形可以适用不低于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未排斥精神抚慰金的适用余地。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以违约之诉对消费法律关系进行救济、并且请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进行损害赔偿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全面支持。

【法院判决】

今年8月16日,宁波市海曙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俞先生遭受身体伤害,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俞先生又是公交公司的乘客,为此,依照《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享有消费者地位。

对于俞先生选择基于《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海曙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付俞先生23万余元。

从海曙法院得知,按照《消法》判处此类案子,在海曙还属首次。

少年无证骑摩托与客车相撞赔偿纠纷案

安徽一少年无证驾骑摩托车与客车相撞,命丧宁波。因保险公司拒赔,其父母求助韩律师起诉保险公司,一审获宁波某区法院支持,获赔5万元。

10年1月,在宁波打工的17岁少年陈某骑摩托车载同事出厂,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碰撞,陈及同事当场倒地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因陈某生前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陈某身在受害者父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拿出保险合同,上有“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一免责条款。但少年父母并不甘心,委托韩律师起诉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分析,韩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或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否则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应依合同赔偿。后法院也采纳此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违规超车致人死亡 身亡仍应赔偿30万元

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在骑摩托车(后载张某)回家途中因贪一时之快,在违规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近亲属向会昌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近亲属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96916.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张某乘坐被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自会昌县城沿G206线往福建省武平方向行驶,9时许,当行至G206线 1969KM+37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马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昌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案系两车相撞致车上人员张某受伤死亡,故被告马某与刘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对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

虽已在事故中死亡,但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应由其近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未经同意借车并醉驾身亡 请求车主担责未获支持 2011年11月,远在深圳打工的黄世广莫名收到一例交通事故案的应诉通知书,原来自己的摩托车被同村黄世越借走并醉驾导致其身亡,其家人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与另几个被告赔偿损失。日前某县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并作出驳回请求黄世广承担赔偿的判决。

2010年8月11日,已深度醉酒的黄世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9线由东向往西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19线20KM+10M处碰撞黄文高停于大路西侧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黄世越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受害人黄世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黄文高负次要责任。悲痛至极的黄世越父母黄武威、林美荣以及子女黄超、黄琪、黄洁妃于2011年11月1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货车驾驶者黄文高、货车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货车挂靠公司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摩托车车主黄世广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因黄世越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2011年12月26日及2012年2月21日两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自卸货车为黄世广出资购买后挂靠于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所有权为黄文高所有,并由其实际掌控支配营运和收益,挂靠公司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黄世越出事故时黄世广仍于深圳打工,黄世越借车未经其同意,故黄世广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家人损失,超出部分由货车车主黄文高和死者黄世越分担,即黄世越自负70%责任,黄文高负30%责任。

2012年3月31日,法院已作出保险公司赔偿黄世越家人经济损失12万元,黄文高赔偿8800元经济损失和3000元精神抚慰金,并驳回要求摩托车车主黄世广赔偿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要有“六心”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三篇

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要有“六心”

江西省会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吴昌奉

〔内容提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交管工作中最为复杂,又要求最高的工作,兼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责。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居主导地位,对这类群体仅仅要求依法办事还远远不够,要具备多方面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本文围绕事故民警如何加强自身修养,以适应社会转型时期事故处理工作新要求,回应党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方面做粗浅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事故处理、民警、综合素质、思考

公安部长孟建柱在去年11月8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上强调:“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贯彻到公安执法全过程。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的态度来对待群众,使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和温暖”。可见,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最重要的执法活动,其重要载体就是基层广大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他们是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其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一个优秀的事故民警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贮备、崇高的思想境界、丰富的社会知识、高超的群众工作技巧等。要成为称职的事故民警,笔者认为应当有“忠诚心、责任心、同情心、平常心、珍爱心、淡泊心”。

一、对国家法律常怀忠诚心

美国学者哈罗德•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文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其意思显而易见。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公安民警作为执法人员不能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而应当是法律的忠实的捍卫者,应对国家法律奉若神明,处于神圣的地位,从内心灵魂深处敬畏法律,把自己的一切言行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如果警察自己视法律为儿戏,阳奉阴违,恣意违反,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警察职业的讽刺,更会对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信仰产生特别大的消极作用。一个警察违法比一百个老百姓违法更可怕。事故民警要学法、知法、守法,更要严格执法,刚直不阿。会昌事故民警遇到过这么一起事故:案发后,数十名死者家属找到交警大队,情绪相当激烈,七嘴八舌提出的唯一要求是要把肇事司机邹某拘留起来,连续几天,甚至还去了政府信访部门。对些,大队长温铮召集办案民警研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论如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乱抓人,要求事故民警再大的压力要顶住,做好解释工作。经过几天的工作,风波平息了。但是,办案事故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依法应当追究肇事司机的刑责。大队长温铮又召开案情分析会,采纳了办案民警的意见,果断对邹某采取刑事拘留。家属强烈要求时,交警顶住压力不拘,有证据要拘时交警主动依法办事。一反一复,取舍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律,事故民警唯一选择就是忠于法律。

二、对职业工作常怀责任心

最近,公安部孟部长在全国首期基层公安局长培训班上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孟部长的重要讲话为公安机关办案指明了方向,就是要以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目标,单纯突出一项都有瑕疵。由此可见,事故民警处理交通事故仅仅依法、依程序办事远远不够,更要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坚持一分为二、两点论的思维方式,兼顾各种效果,力求社会价值的平衡。所以评价事故处理工作优劣,要看是否依法依程序处理,更要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的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以此作为公安执法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工作做到如此状态,民警没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行。去年,一位在瑞赣高速工地做工的河南农民工在一起车祸中死亡,肇事者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事故民警接警后依法展开调查取证,认定河南农民工无责任,加害者负全部责任,因本人死亡免于刑事责任。到此,按理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可以结案了,但是,受害者家属还有要求,民警也有责任排忧解难。受害者的抢救费用没钱缴交,分管领导宋荣升找到高速公路承包方协商,解决了二千元费用;尸体火化没钱,宋荣升又与殡仪馆协调免费火化;家属提出要民事赔偿,民警数次与家属一起到加害者家中,与村干部一起做工作,但没有效果;后来,家属实在无奈,提出把肇事摩托车给他们作一次性赔偿。对这个要求,民警认为有其合理性,但对暂扣物民警也没有处分权,于是民警又与家属一起到加害者家中现场调解,与其父亲达成了赠予合约。临别时,七、八个河南家属齐刷刷跪拜在事故民警办公室。

三、对弱势群体常怀同情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一直高速增长,综合国力增强,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不可否定,国民的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扩大,富的更富,穷的更穷。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何使公安执法工作适应社会现状,树立和谐理念,以和谐的思维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检验公安执法办案好坏的试金石。农民是公认的弱势群体,基层事故民警要抱有深深的同情心,法律是无情的,但无情的法律要有情地执行。会昌县筠门岭镇村民曹某一家三口,三代单传,妻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有一个独生儿子未成年,自己是顶梁柱。有一天,曹某骑摩托车爬坡时违章占道超车与相对方向的汽车相撞,曹某当场死亡,独生儿子受重伤,命悬一线。事故民警接警调查后,觉得十分震惊和同情:一方面“违反”规定冒险到县医院提保了一万元抢救费,这次担保是《道交法》出台后唯一的一次提保,承受了很大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反复向责任较小的福建车方做工作,要求车方充分体谅弱势群众的困难,保障独生子医疗费用。车方也为民警真挚的同情心感染,主动交来十万元费用委托交警支持其医疗费,同时民警也积极动员本地曹姓人参加值班护理工作。

四、对各流权贵保持平常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先富起来的人们纷纷拥有了轿车。就现阶段而言,开私轿的人非富即贵。因此,事故处理民警时常要面对各色各样的权贵。如何应付权贵?古人云:“法不阿贵。”言下之意,就是法律和执法者不能在权贵面前阿谀献媚。对现代

公安执法者而言,笔者认为应该欣赏他们、平视他们,保持一颗平常心,做到不亢不卑、不阿不奉。当他们触犯刑律时,一律以法绳之,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这既是实现立法意图和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的需要,同时也是民警自保的需要。去年会昌县有一位科局级干部晚上驾车撞死一行人后,趁交警未到现场前找人顶罪,打算逃脱法律制裁。会昌交警获知情况后经过缜密调查,认真收集证据,确认了肇事者,并顶住多方面压力,果断将其刑拘到案。假如不是会昌交警果断出手,死者家属肯定无休止上访,而且上诉焦点一定是事故民警循私枉法,如果这样,不仅玷污了交警头上的国徽,而且会将自己套牢,落得个威信扫地的结局,同时给社会增加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五、对警察生涯常怀珍爱心

事故处理民警是人民警察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己能成为其中一分子,定要感到无尚荣光和自豪,理当备加珍爱。现今社会,办理交通事故行政、刑事案件的确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岗位,虽然不是人人想干,但并不是人人干得了的工作,无论公安交警部门的主官来自那里、水平高低、是否懂行,但无一不重视事故处理执法工作,定会高看一眼、厚爱一分。组织上对事故岗位人员是精中选精、优中选优,自己能进这个圈子里,至少是十里挑一,充分说明组织上对自己的品德、思想、知识、经验、作风等是肯定的,在组织眼中是“可造之材”。换言之,不信任的、无能力的人一般来说,想来也来不了,所以事故民警要备加珍惜组织的信任。同时,事故案件中的人、事、场面可以让你感知世态炎凉、人情冷暖,可以触摸社会的变迁和时代脉动。要知道,人生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一天一天在时间里穿梭的美好过程,生命的真正意义,就是像蜗牛一样慢行,并用心灵去品味岁月征程上两旁的风景。在事故处理中,可以听到急促的警铃、悲惨的呼号和无言的叹息,从中我们可以懂得生的美好、健康的重要、安全的珍贵,极大地来丰富我们的人生、阅历和经验,使我们的人生得到历练,感情得到升华,心灵得到荡涤。另外,和公安刑侦一样,干事故处理可以迅速地令人成长,在事故处理岗位呆上几年,无论调(升)任到公安交警部门的任何执法岗位,都可以得心应手、如鱼得水,可谓是优秀警官的摇篮。总之,从事事故处理岗位,你可能会失去一些东西,但你定会得到很多很多。在交警系列里,只有干事故才能体会到警察职业荣誉感和豪迈感。

六、对名利物欲常怀淡泊心

事故民警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金钱观,对这些身外之物要常怀淡泊之心。事故处理民警每人都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们的笔下,有是非曲折,有人命关天,有财产万千,也有誉毁忠奸。诚然,每个民警都生活在现实生活环境中,都有父母妻儿老小,都要居家过日子,都渴望拥有名利、地位、金钱。而且事故处理工作中是交管工作中苦、累、脏的活,要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但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该给我们保障的,组织上定会充分考虑。会昌县大队对事故处理部门采取综合性警务保障,保障力度之大,居全省前列,民警也干得安心、顺心。所以不该我们拿的坚决不拿。要知道这些貌似诱人的身外之物,与自己的自由、健康和快乐的心情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况且,当我们运用法律和真诚服务群众,使事故得到圆满处理,人

民群众对我们说一声谢谢时,这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最高褒奖,就会觉得自己是对社会有用的人,创造了社会价值,促进了社会和谐,这种美妙感觉是任何名利金钱无法比拟的。因此,自己要加强品质修养,增强抵御不良社会风气侵蚀的能力,做到严格自律、两袖清风、心静如水,踏踏实实走好人生每一步。

〔结语〕党和人民对事故处理工作的要求是高标准的,对事故处理民警的期待也是无限的。能做到上述几条的民警不一定是完美的,但至少是优秀的。高标准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笔者探讨事故民警的自身素质修养,目的是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和质量,更好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本文借此抛砖引玉,期待能引起事故民警同行的共鸣。

会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秘笈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四篇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会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秘笈

道路交通安全很重要,安全健康连着千家万户。中国每年有数以

万计的小朋友因为车祸离我们而去,受伤几十万人。如何让交通事故的伤害远离我们,这本《会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秘笈》是我们多年的总结和归纳,藏着很多的重要知识,一定会给你很大的帮助,对你的一生都有重要的影响。快点读一读,学会它吧!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

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于车轮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

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严禁路边游戏

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

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场”,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

辆无情撞伤。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

看看我们要知道些什么:

交通信号灯

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交叉路口,几个方向来的车都汇集在这儿,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弯,到底让谁先走,这就要听从红绿灯指挥。红灯亮,禁止直行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通过停止线的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

安全走路

走路,谁不会呢?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不注意交通安全,走路也闯祸。我们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道路右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要东张西望,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不能一边走路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不要乱穿马路,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有的同学认为乱穿马路没啥关系,反正驾驶员会刹车的。其实,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由于惯性作用,刹车后车还会向前滑行一段路,这就是力的惯性作用。就像人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会不由自主地身前冲出几步一样。何况还有可能驾驶员不注意、刹车不灵等。所以,乱穿马路是十分危险的,不少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行人乱穿马路造成的。血的教训应该引以为戒。【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不在车前车后急穿马路

有人总是喜欢在汽车前、后急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要是有人在车前车后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造成车祸。所以我们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先向左看,后向右看,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上行走,这样才比较安全。

注意避让转弯的车辆

要注意避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当看到“方向灯”闪亮时,人离车辆远一些。千万不要以为让过了车头就没事了,人与车身靠得太近,就容易被车尾撞倒,发生伤亡事故。

集体外出

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带领下列好队伍,横列不易超过两人。行进时,就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要自觉遵守纪律,不随便离队,不互相追逐嬉闹,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人、车通行。过马路时,应在人行横道上通过。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如果队伍长、安全通过有困难,可请交警叔叔协助一下通过。

不吊车 不玩车

有一些同学喜欢随便玩弄停在马路上的汽车,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吊车、向车辆投掷石块,以此作乐。其实这是十分危险和不道德的行为。最容易造成事故。当我们发现这种不良行为时,应该及时提醒,大胆劝阻。因为拦车和追车时容易和其它行驶中的车辆相碰撞发生伤亡事故。吊车时由于人小手劲差而半途掉下摔伤。特别是向车辆投掷石块,这是一种破坏公共财产和国家财物的不法行为,应严厉禁止;此外容易使车内人员受伤,发生交通事故。

文明乘车,确保安全。

我们在等乘公共汽车时,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候车。要做到等车

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来,然后依次上车。上车后要主动买票。遇到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并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不能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能在车厢内大声叫嚷,就做个文明的小乘客。下来后,要注意安全,不要从车前车后突然穿出或猛跑过马路,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一年四季的安全学问

春天是多雨的季节,细雨绵绵,道路上湿漉漉的。车辆在雨中行

驶,车轮容易打滑。如果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穿过马路,将会使驾驶员措手不及,以致把你撞倒。行走时,步子要小,走得慢一些,注意避

让来往车辆,如果你撑着伞,别让伞遮住视线,看不见前进的方向。 夏天盛夏,酷暑难熬,我们的户外活动增多了。尤其在暑假里,

经常外出,更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好让家长放心。骄阳似火,路面滚烫,洒水车给路面降温,同学们千万不能在洒水车周围玩耍。当台风暴雨突然来临时,不能急奔跑;晚上纳凉,不要占据道路,影响交通。

秋天秋高气爽,是旅游观光的好季节,也是多风沙的季节。外出活动时,要防止灰沙侵入眼睛。不要背风倒着走,要注意安全。秋天也是放风筝的好时光,但不能在城乡道路上奔来跑去放风筝,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冬天寒风凛冽,雪花飘飘。有人戴上了帽子和口罩,可别遮住了自己的眼睛,此外,地面上结起了一层冰,道路又湿又滑,走路,骑车稍不留神,就要摔跤,行走时不能急奔快跑。不能在道路上堆雪人、打雪仗和滚雪球,这样既不安全,又会影响交通。

十二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自行车

城市道路复杂,车辆繁多。由于儿童缺少生活经验,应变能力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不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小朋友们应自觉遵守。如果到了法定的骑车年龄,也必须先认真学习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掌握好安全骑车的基本要领后再上道路。

学骑自行车

自行车轻巧灵活,是外出理想的交通工具,不少小朋友都想学骑自行车。学骑自行车不仅要有大人指导和保护,还要选择在人车稀少的广场或操场等地方,禁止在交通繁忙的地段学骑自行车。当你学会

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其处理对策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五篇

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其处理对策

一、当前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一)农村地区坐车难的问题没有解决。农村公交车的发展速度缓慢,覆盖区域有限,许多农村地区仍然坐不上公交车,导致农民出行困难。间接的导致摩托车超载、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农民无心车检,车辆状况差。由于农村地区交通管理相关薄弱,未年检的车辆照常行驶无人知晓。加上农民生活水平有限,车辆年检要花费成本,就会抱着车辆检修的事情,如果车辆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话,能过则过,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在车辆行行驶过程中,很多车辆带“病”行驶现象严重,从而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隐患。

(三)农民交通意思淡薄。由于受文化程度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规意识差,在行驶过程中随意掉头、转弯、不守交通安全法规、横冲直撞等现象非常普通,甚至有些农民看看不懂红绿灯。这是成农村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四)农村地区道路状况差。由于发达程度的差距,许多农村地区道路状况差,路面标示、标牌、标线极不完善。路面坑坑洼洼,道路安全系数差。这成为交通事故的潜在隐患。

(五)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村地区一直都是我们容易忽视的交通安全宣传“死角”,由于农村人口劳动时间无规律性,使得交警部门深入农村地区做交通安全宣传更加困难,再加上交通安全宣传内容乏味,过于单一,没有创新意识,导致农民不能深入了解交通安全法规,对宣传内容不能留下太深的印象。

二、解决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农村公交网络。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公交网络的发展,使公交覆盖面更广,让农民能在家门口坐上公交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二)严加管控,严查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农村地区的管理不能放松,加强严加管控,严厉查处农村地区摩托车超载、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速行驶、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非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农村地区的交通管理要做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人性化执勤方法。

(三)完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利用政策的支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路面标示标牌,加强对危险隐患路段的治理工作。

(四)完善农村基础数据的摸排。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交警部门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以“五进”交通安全宣传为载体,组织民警深入农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举行道路交通事故图版展、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措施,提高群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当前,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已经成了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交警部门在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绝不能有半点儿放松,管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就要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打造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新局面。

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要有“六心”

一、对国家法律常怀忠诚心

美国学者哈罗德?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文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其意思显而易见。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公安民警作为执法人员不能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而应当是法律的忠实的捍卫者,应对国家法律奉若神明,处于神圣的地位,从内心灵魂深处敬畏法律,把自己的一切言行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如果警察自己视法律为儿戏,阳奉阴违,恣意违反,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警察职业的讽刺,更会对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信仰产生特别大的消极作用。一个警察违法比一百个老百姓违法更可怕。事故民警要学法、知法、守法,更要严格执法,刚直不阿。会昌事故民警遇到过这么一起事故:案发后,数十名死者家属找到交警大队,情绪相当激烈,七嘴八舌提出的唯一要求是要把肇事司机邹某拘留起来,连续几天,甚至还去了政府信访部门。对些,大队长温铮召集办案民警研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论如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乱抓人,要求事故民警再大的压力要顶住,做好解释工作。经过几天的工作,风波平息了。但是,办案事故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依法应当追究肇事司机的刑责。大队长温铮又召开案情分析会,采纳了办案民警的意见,果断对邹某采取刑事拘留。家属强烈要求时,交警顶住压力不拘,有证据要拘时交警主动依法办事。一反一复,取舍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律,事故民警唯一选择就是忠于法律。

二、对职业工作常怀责任心

最近,公安部孟部长在全国首期基层公安局长培训班上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孟部长的重要讲话为公安机关办案指明了方向,就是要以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目标,单纯突出一项都有瑕疵。由此可见,事故民警处理交通事故仅仅依法、依程序办事远远不够,更要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坚持一分为二、两点论的思维方式,兼顾各种效果,力求社会价值的平衡。所以评价事故处理工作优劣,要看是否依法依程序处理,更要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的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以此作为公安执法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工作做到如此状态,民警没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行。去年,一位在瑞赣高速工地做工的河南农民工在一起车祸中死亡,肇事者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事故民警接警后依法展开调查取证,认定河南农民工无责任,加害者负全部责任,因本人死亡免于刑事责任。到此,按理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可以结案了,但是,受害者家属还有要求,民警也有责任排忧解难。受害者的抢救费用没钱缴交,分管领导宋荣升找到高速公路承包方协商,解决了二千元费用;尸体火化没钱,宋荣升又与殡仪馆协调免费火化;家属提出要民事赔偿,民警数次与家属一起到加害者家中,与村干部一起做工作,但没有效果;后来,家属实在无奈,提出把肇事摩托车给他们作一次性赔偿。对这个要求,民警认为有其合理性,但对暂扣物民警也没有处分权,于是民警又与家属一起到加害者家中现场调解,与其父亲达成了赠予合约。临别时,七、八个河南家属齐刷刷跪拜在事故民警办公室。

三、对弱势群体常怀同情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一直高速增长,综合国力增强,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不可否定,国民的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扩大,富的更富,穷的更穷。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何使公安执法工作适应社会现状,树立和谐理念,以和谐的思维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检验公安执法办案好坏的试金石。农民是公认的弱势群体,基层事故民警要抱有深深的同情心,法律是无情的,但无情的法律要有情地执行。会昌县筠门岭镇村民曹某一家三口,三代单传,妻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有一个独生儿子未成年,自己是顶梁柱。有一天,曹某骑摩托车爬坡时违章占道超车与相对方向的汽车相撞,曹某当场死亡,独生儿子受重伤,命悬一线。事故民警接警调查后,觉得十分震惊和同情:一方面“违反”规定冒险到县医院提保了一万元抢救费,这次担保是《道交法》出台后唯一的一次提保,承受了很大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反复向责任较小的福建车方做工作,要求车方充分体谅弱势群众的困难,保障独生子医疗费用。车方也为民警真挚的同情心感染,主动交来十万元费用委托交警支持其医疗费,同时民警也积极动员本地曹姓人参加值班护理工作。

四、对各流权贵保持平常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先富起来的人们纷纷拥有了轿车。就现阶段而言,开私轿的人非富即贵。因此,事故处理民警时常要面对各色各样的权贵。如何应付权贵?古人云:“法不阿贵。”言下之意,就是法律和执法者不能在权贵面前阿谀献媚。对现代公安执法者而言,笔者认为应该欣赏他们、平视他们,保持一颗平常心,做到不亢不卑、不阿不奉。当他们触犯刑律时,一律以法绳之,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这既是实现立法意图和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的需要,同时也是民警自保的需要。去年会昌县有一位科局级干部晚上驾车撞死一行人后,趁交警未到现场前找人顶罪,打算逃脱法律制裁。会昌交警获知情况后经过缜密调查,认真收集证据,确认了肇事者,并顶住多方面压力,果断将其刑拘到案。假如不是会昌交警果断出手,死者家属肯定无休止上访,而且上诉焦点一定是事故民警循私枉法,如果这样,不仅玷污了交警头上的国徽,而且会将自己套牢,落得个威信扫地的结局,同时给社会增加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五、对警察生涯常怀珍爱心

事故处理民警是人民警察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己能成为其中一分子,定要感到无尚荣光和自豪,理当备加珍爱。现今社会,办理交通事故行政、刑事案件的确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岗位,虽然不是人人想干,但并不是人人干得了的工作,无论公安交警部门的主官来自那里、水平高低、是否懂行,但无一不重视事故处理执法工作,定会高看一眼、厚爱一分。组织上对事故岗位人员是精中选精、优中选优,自己能进这个圈子里,至少是十里挑一,充分说明组织上对自己的品德、思想、知识、经验、作风等是肯定的,在组织眼中是“可造之材”。换言之,不信任的、无能力的人一般来说,想来也来不了,所以事故民警要备加珍惜组织的信任。同时,事故案件中的人、事、场面可以让你感知世态炎凉、人情冷暖,可以触摸社会的变迁和时代脉动。要知道,人生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一天一天在时间里穿梭的美好过程,生命的真正意义,就是像蜗牛一样慢行,并用心灵去品味岁月征程上两旁的风景。在事故处理中,可以听到急促的警铃、悲惨的呼号和无言的叹息,从中我们可以懂得生的美

好、健康的重要、安全的珍贵,极大地来丰富我们的人生、阅历和经验,使我们的人生得到历练,感情得到升华,心灵得到荡涤。另外,和公安刑侦一样,干事故处理可以迅速地令人成长,在事故处理岗位呆上几年,无论调(升)任到公安交警部门的任何执法岗位,都可以得心应手、如鱼得水,可谓是优秀警官的摇篮。总之,从事事故处理岗位,你可能会失去一些东西,但你定会得到很多很多。在交警系列里,只有干事故才能体会到警察职业荣誉感和豪迈感。

六、对名利物欲常怀淡泊心

事故民警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金钱观,对这些身外之物要常怀淡泊之心。事故处理民警每人都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们的笔下,有是非曲折,有人命关天,有财产万千,也有誉毁忠奸。诚然,每个民警都生活在现实生活环境中,都有父母妻儿老小,都要居家过日子,都渴望拥有名利、地位、金钱。而且事故处理工作中是交管工作中苦、累、脏的活,要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但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该给我们保障的,组织上定会充分考虑。会昌县大队对事故处理部门采取综合性警务保障,保障力度之大,居全省前列,民警也干得安心、顺心。所以不该我们拿的坚决不拿。要知道这些貌似诱人的身外之物,与自己的自由、健康和快乐的心情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况且,当我们运用法律和真诚服务群众,使事故得到圆满处理,人民群众对我们说一声谢谢时,这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最高褒奖,就会觉得自己是对社会有用的人,创造了社会价值,促进了社会和谐,这种美妙感觉是任何名利金钱无法比拟的。因此,自己要加强品质修养,增强抵御不良社会风气侵蚀的能力,做到严格自律、两袖清风、心静如水,踏踏实实走好人生每一步。

2015交通事故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最新版)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六篇

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现委托 在我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

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2015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七篇

第1篇: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XXX,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驾驶证号XXXXXX,系“云LXXXXX”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XXX,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驾驶证号XXXXXX,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年XX月XX日

第2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肇事者),委托代理人:_____

乙方:_____(受害方),委托代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___号_____车,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_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圆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考虑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见证方:_____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3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男,云南省大理州西滨镇际后村人。

乙方:XXX,女,云南省大理州梅仙镇丁地村人。

2015年7月10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尤溪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15年7月15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元,误工费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元,合计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4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5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事故经过:

20XX年11月5日6时,李某飞驾驶悬挂“粤******”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x市环城路往桂x方向(东)行驶,在贵x市304省道209km+700m处,因李某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某安驾驶的桂O12345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某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为代理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代理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如果仅限于民事赔偿,则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2015交通事故报告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八篇

第1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XXXX年XX月X日晚X点XX分,XX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XX月XX日晚XX点左右。X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XX开出租车行至XX到XX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XX大学新校址。XX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XX大桥到XX路再上XX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XX,X人,年仅XX岁。当晚XX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XX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XX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XXXX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X总、X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XX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XX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第2篇:交通事故报告范文

XX市建设委员会:

XXXX年X月X日9时54分,XX高速公路XX路段发生塌方事故,造成了重伤10人、轻伤16人,2辆出租车严重受损,3辆货车有轻微变形,路段损坏650米的严格后果,中断车辆通行近30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局、公路管理局的负责同志立即随救援车和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当地武警官兵、消防指战员、工地工人近200多人闻讯也赶到现场救援,抢救时间持续近30小时。以交通局杜jú长为指挥长成立了临时现场救援指挥部,一切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着,将受伤同志及时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

经调查分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人违章施工,按照施工程序应分两次浇铸的混凝土却一次浇铸;还有就是当时桥面上有三十人在施工,使得桥面负荷过重,这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次事故很惨重,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巨大的损失,在当地产生了很大负面的影响,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我们的心情十分沉痛。这次事故的发生说明了我们市政工程总公司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善,思想政治工作不落实,反映了我们作风不扎实,对安全工作抓得不力,在安全生产中管理不严,职工纪律松弛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使全公司职工从这起严重事故中吸取教训,我们于X月X日召开了副处以上干部会议,通报了这次事故,提出了搞好安全生产的紧急措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每个职工都牢固地树立起对国家、对人民极端负责的观念,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一丝不苟地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同时,各单位要切实解决职工生活中应该而且可以解决的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动员广大职工干部迅速行动起来,以这次事故为教训,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保证施工安全。

我公司对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已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与事故有关的领导也作了严肃的、正确的处理。我公司决定对市政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XXX和党委书记XXX同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这次事故虽然发生在下一级单位,但我们也应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为接受教训,教育全公司职工,恳请市建设委员会给我们以处分。

XXX工程总公司

XXXX年X月X日

第3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XXXX年XX月X日晚X点XX分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20XX年XX月XX日

第4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XX年XX月XX日12点50分,XX公司XX厂房电机短路起火。该位置系两面铁皮夹泡末的非阻燃材料,因高温作用,墙体内的泡末燃烧,高温拌发大量烟尘产生,引燃室内的地毯和木地板。

XX公司XX厂房车间本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XX室又进一步形成一个更为封闭小空间,致使浓烟积蓄更多,对救援带来极大的阻挠。

20XX年XX月XX5日12:55:28,XX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称XX公司XX厂房发生火灾。XX消防队立即组织两车九人赶赴火灾现场,于12:57:32出b区大门;于12:58:57过a区大门;于12:59:25过a区二门;于12:59:34过a区地磅房;于12:59:40过a区XX部电工班门口;于12:59:54过XX厂房门口并到达火灾现场。

到场后,由于室内烟雾非常浓,起火点与起火物质均不明确,又被该分厂人员告知用水施救会损坏设备,针对此情况,消防人员采用灭火器实施救援。在使用大量灭火器无效的情况下,经现场请示温总,立即使用水进行施救,在尽量保证设备的情况下于13:27分左右将火扑灭。在明火扑灭后,江津消防支队德感中队13:30分左右也到达了现场,他们立即使用专业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通过较长时间的排烟,顺利将室内烟雾排空,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有可能是

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并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可能工作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同时,通过此次火灾事故,我们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对各类电气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和死角的电气设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大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火灾救援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在XX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XXXX同志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5月5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

(二)火灾扩大的原因

1、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由于是大功率电器设备短路起火,温度应该很高,高温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工作人员缺位。p300仪器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谢武俊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XX月XX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可以说明他是在12:50左右“到达”现场,其真正起火时间现场并没有任何人。由于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2、火灾现场的建筑材料违反消防要求

从火灾现场来看,其建筑材料是以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这种材料严重不能阻燃,并且一遇见高温就能融化、自燃并伴生浓烟。

生产现场铺设地毯也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类似这样多油雾的磨齿间内,空气中的油雾浓度相对较大,铺设地毯不利于消防安全。

3、建筑结构违反消防要求

无消防通道,无通风口,完全在半密闭的恒温间内,再次密闭成一单独空间。这样的建筑形式导致内部空气不能有效流通,高温后极可能引起易燃物质自燃,并有毒烟雾不能及时、有效、快速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据查,XX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XXXX同志的证词材料中,提到是“XX月XX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XX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我立即关闭附近电源”。

2、经过现场勘察,可以确认XX机的电机部分已经完全烧毁、融化;相邻的电路设施也是完全烧毁。

3、空气压缩机邻近的铁皮墙面油漆与其他过火地方的墙面油漆完全不一样。是一种重度烧毁的迹象。

4、由XX机至平台,一路过火迹象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认定XX公司XX火灾事故起火点为:XX室后,XX机起火。

四、起火原因调查

围绕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我们对可能的四种起火原因(纵火、烟头起火、自燃、电线短路起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1、排除纵火

据查,火灾时在起火部位附近有工作人员正在加班,并有监控录象可以证明,无有意纵火迹象,可排除纵火。

2、排除烟头起火

据查,XX公司及XX分公司、XX部均明确要求工人不准在生产区内吸烟,调查中没发现有人在生产区内吸烟。

在场人虽均证实,火灾发生前未闻到焦味及见到烟等异常情况,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起火较突然,不存在阴燃起火特征。

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据查实,现场基本无自燃物品,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据查,起火部位可以认定XX公司XX火灾事故起火点为:XX室后,XX机起火。据资料显示: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点会产生电弧或电火花,其温度可达2000~7000℃。完全能够融化铁、铜等金属物质。

经现场勘察,起火点空气压缩机的电机外壳已经完全融化,那么基本可以断定,正是由于空气压缩机的电机短路,产生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引发火灾。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引起这次火灾,我们认为:XX公司XX火灾是XX室后,XX机的电机短路,产生至少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高温引燃大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墙体,拌生浓烟,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认定:

1、次事故系电器短路引发,但在设备运转的时候,设备现场负责人员离开,未对设备起到监管的作用,致使大火蔓延,有失职行为。

2、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消防队报警。

3、公司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火灾发生场地负责人未及时向消防人员通报现场情况,致使消防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被燃烧的XX机及气罐实施零距离救援,虽未造成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但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负知情不报,隐瞒重大危险源,极度不配合事故救援的责任。

二)处理意见:

1、对现场工作人员XX同志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2、对XX管理部根据XX企(2015)XX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处理(发生万元以下的火灾扣500—1000元;万元以上的,每万元增扣500元)。

3、责成该部进行书面检讨,并报公司防火委员会。

XXXX办公室XX年XX月XX日

2016交通事故起诉书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第九篇

第1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16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16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会昌交通事故最新消息】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第2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2、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张国生存在饮酒后又骑自行车带人的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张国生在饮酒后,其应当知道如果酒后骑自行车,则自控能力将会明显减弱,再加上在冬天穿着厚重衣服、年龄又偏大(55岁)、骑带一成年人、晚上22:30时许视线不佳及能见度差等诸多客观因素,其根本无法确保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骑行。

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时,对张国生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只作了询问笔录,而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的多少或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测试,进而科学的分析出张国生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这些主观性较强、随意性较大的判断,就认定上诉人驾驶员孙健,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另外交警大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也矛盾重重,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明显不相符合。既然引用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

款第二项,就不应当认定张国生、朱志霞不负事故责任。可见交警大队在此事故认定中,随意性较大,明显偏袒对方。

3、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时,则应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国生及被上诉人朱志霞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被上诉人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的驾驶员孙健应负全部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一审人民法院置案件基本事实于不顾只是盲目采信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显属没有依法行使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朱志霞为四级伤残明显不当。

1、从两鉴定机构出庭作证人员的证言可以看出,四级伤残作出的主要依据是肌力四级。而测定肌力四级的主要方法是“手法肌力检查”(即manualmuscletest,MMT)。根据医学资料,MMT是一种不借助任何器材,仅靠检查者徒手对受试者进行肌力测定的方法。具体的检查方法是,施行MMT时,应让受试者采取标准受试体位,对受试肌肉做标准的测试动作,观察该肌肉完成受试动作的能力,必要时由测试者用手施加阻力或助力,判断该肌肉的收缩力量。从“手法肌力检查”的测定方法可以看出,在肌力测定时没有利用专门的医疗仪器设备,进而通过得到具体的相关检测数据或参数进而作出客观的认定。该方法取决于受试者的主观配合程度和测试者临床经验,特别是受被检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最大,检测结果容易被被检者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所欺骗,这直接影响肌力测定结果的准确性。故通过该方法进行肌力测定的结论具主观随意性、易受欺骗性等非科学性的特点,而没有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鉴定结论所应具备的客观确定性、科学性的特点。

2、对本案而言,两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朱志霞的两次肌力测定,上诉人均未到场,无法得知也无法监督朱志霞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存在明显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的情形,也无法得知鉴定人员具体的鉴定过程有无违反医学常规进行鉴定。使上诉人失去了对鉴定过程全程参与监督的机会,失去了更好地进行举证或质证的机会,从而变相地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上诉人重新申请二次鉴定时,一审法院基于肌力测定的特点,完全有机会,也有条件通知上诉人参与鉴定过程,但遗憾的是,直到二次鉴定结论已出,一审开庭前,上诉人才得以知悉。这种鉴定结论自然难以使上诉人信服。

3、对具体的鉴定结论而言,除一次鉴定因明显违法不应采信外(下文将对此予以分析),就是二次鉴定结论认定的“右侧偏瘫(肌力四级)构成四级伤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矛盾诸多。其根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4。1。c条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可见引用该条时,认定四级伤残的前提是“四肢瘫”且有二肢以上肌力的级以下,而综观该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摘录”、“法医学检查”、“分析说明”都未提及被鉴定者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鉴定者左侧肢体是完全正常的,显然不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第4。4。1。c条之规定,得不出四级伤残的结论,该鉴定结论回避了“四肢瘫”这一主要问题。另外也未说明右侧肢体是否包括上、下肢都是肌力4级以下的情形。再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被鉴定者也不存在该情形。故,四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完全是错误的。

5、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以看出,通过肌力测定构成4级后即可能被认定为四级或七级伤残,而肌力超过4级的,则不构成任何级别的伤残。也就是说肌力的测定正确与否,对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级别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因肌力测定不当,则有可能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四级伤残、七级伤残与不构成伤残所产生赔偿数额有天壤之别。鉴于“手法肌力检查”所固有的弊端,一审法院对因肌力测定后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等级理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采信更为客观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而不应回避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合理的、科学的意见。为慎重起见,也为公平公正起见,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依法批准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第3篇:交通事故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16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1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16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16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16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16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4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第5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

诉讼请求:

1、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3日03时42分,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运载水泥管,由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盘龙区石关村,原告某某某乘坐与副驾驶位置。被告某某某驾车延昆明市X003线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遇违章临时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云A96007号货车,某某某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某某临危发现避让不及,与某某某车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伤,腿部当场离断。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超载,并且车辆超期未车检(车检有效期至2016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经过第六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2016]第00399号)认定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某某某无责任。

原告某某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五三三医院救治,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致使无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长期的护理,此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伍)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为4000元、伤残器具费鉴定为20000元(每3年换一次);经过本次事故,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原告某某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家庭内有老父母需要其赡养,两子女需要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伤残赔偿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医疗费:157716。44元

3、护理费:120元×67天=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7天=6700元;营养费:100元×67天=6700元;此项共计:21440元

4、交通住宿费:3761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项按被抚养人的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母钱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岁以上)=47250元;原告儿子沈某某(2001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0。6=23625元;原告女儿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3÷2×0。6=14175元,本项合计:85050元(根据)

6、误工损失费:(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59304元。(按照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计算,计算定残之日前一天)

7、精神损失费:20000元

8、司法鉴定费:25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12=240000元(现年43岁,计算至75周岁,每3年换一次)

10、残体火化费:370元

11、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81973元人民币。

依据昆公交认字[2016]第00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于上述赔偿总额,作为车主某某某提供的车辆未检测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某某某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某应该按照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次要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的总赔偿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就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能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6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

住所:××市××路××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6年6月18日,经××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1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1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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