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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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规定2015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一篇

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规定2015

2015-01-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关于彩礼返还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呢?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彩礼性质、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关于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及相关法条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司法实践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三、关于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四、诉讼时效:

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未结婚的给付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拒不返还时开始起算时间。(二)已结婚又离婚的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起算。

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二篇

关于结婚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一名刚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经验、人脉都尚待积累,接触的案件也多为一些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类的婚姻家庭案件,但虽说此类案件不像“公司上市、公司并购”什么的那么“高、大、上”,但每件案子都值得认真对待,每种类型的案件也都值得研究,谁说婚姻家庭类案件就做不出一片天地呢?

因此婚姻家庭类案件也有它自己的学问和门道,今天仅就离婚纠纷类案件中关于“彩礼”的问题,结合实务,做简单分析,有不对、不全面的地方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彩礼”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的风俗,是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我们知道,在西周时期,由《仪礼》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如今所讲的“彩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二、如何区别彩礼与其他的给付行为

“彩礼”或者“聘礼”(以下简称彩礼)均是基于婚约的前提下,虽说我国各地婚俗略有不同,但是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彩礼的做法则基本一致,由此可见,婚约的订立与给付彩礼具有相关性。在区分彩礼与其他给付财产的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没有婚约也就不存在给付彩礼,彩礼在此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物,而在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意义上的约定,仅能算作男方在追求女方时一种表示爱意的方式,而不属于彩礼。

其次,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基于解除婚约,没有婚约不解而请求返还彩礼的道理。

最后,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例如给付彩礼后,婚约有效,或依约结婚、共同生活,这样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的问题;婚约失效,或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其彩礼的取得就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其他给付其他财产的行为则不存在相对应的合法性问题。

三、彩礼返还与否的几种现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一、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出现下列四种情况:

(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

(四)、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该注意的是首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是给付方为了给付彩礼,婚前举债、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其次,如何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当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三种情况,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指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因此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才予以返还。

不能简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退还彩礼,还应当考虑是否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过,则属于第四种情况,应另行分析。

第四种情况,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一般来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返还彩礼。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当然就是结婚了,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已经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综合上述四种情况,只要没有共同生活过,彩礼都是应当返还的,如果共同生活过,则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四、彩礼的返还范围

(一)、若男方悔婚,女方为了结婚又购买了相关物品的,购买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从彩礼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予以返还。理由为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成婚,但男方单方面悔婚,导致目的无法达成,故应从彩礼中扣除。

(二)彩礼已转换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但应注意女方的“嫁妆”可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虽双方共同使用,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中的花费一般包括,为了结婚房屋的装修款项、生活费用的支出、

五、婚约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在商讨结婚事宜的过程中,根据一般的常识和实际情况,彩礼给付一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的过程中,存在威胁、利诱或者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法院会不予采信。

出了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外,当庭当事人的自认也很重要,当事人对彩礼性质的自认,对婚约订立时间的自认,均可以为其他证据做辅助证明。

同时,转账凭证、购物发票也能够证明给付方的给付行为,但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显示给付的目的是订立婚约。例如给付的时间是在婚约订立前后,给付的金额往往都是整数等。

婚姻法中关于彩礼的规定及相关案例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三篇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婚没结成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后,双方又结婚的情形如何处理?订婚后又分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案例一:蔡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订婚时蔡某给付罗某及其父母彩礼86000元,双方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后罗某离家出走,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2年3月2日,法院判决罗某及其父母返还蔡某彩礼65000元。2012年5月18日,罗某返家并与蔡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蔡某申请执行罗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金。

案例二:2013年春节期间,23岁的小史经人介绍与小刘相识,后订立婚约。订亲时,小史根据当地习俗给予小刘家彩礼5万元,并给小刘购买了衣服等物品;小刘也回礼2000元及男装一套给小史。后因商量结婚出资问题,双方闹僵,经媒人调解未果导致恋爱关系告吹。小史向小刘索要订亲彩礼,小刘以小史应赔偿其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返还,小史遂将小刘及其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赠与财物的折价款。

律云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案例一,焦点在于罗某现为蔡某的妻子,法院是否会执行让罗某把礼金还给蔡某?我国法律规定,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在法院判决时蔡某和罗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院判决后2个多月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

资格,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蔡某无法得到65000元彩礼金。也就是说,蔡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罗某返还彩礼,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后蔡某申请执行罗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应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已不具备。另外,根据一般公序良俗,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也不宜执行彩礼返还。

案例二,只要恋爱双方未能办成结婚登记,就须返还彩礼。另外,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未达到,赠与人是可以主张返还赠与财产的,这与合同法的法理也是相符合的。小史、小刘解除婚约关系后,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应予返还,对于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而互给对方的衣物等小额财物应视为互赠,可不予返还。

另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婚丧嫁娶礼金规定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四篇

阆中状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

员工婚丧礼金及伤病慰问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体现公司对员工关怀,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规范员工婚丧嫁娶及生育等慰问金发放,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慰问的原则

1、公司一切员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本办法遵循公司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管理职工慰问工作。

3、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涵盖但不限于员工嫁娶、工伤、病、亡,员工家属丧亡、重病,家庭遭受灾困、子女入学等情况。

二、 慰问的类别及标准

1、生日慰问

①公司正式员工,生日当天可享受300元慰问金。

②公司管理人员,生日当天可享受500元慰问金。

2、生病慰问

公司正式员工因重病住院,视情况可给予500元慰问金。

3、生育慰问

公司正式员工婚后首次生育,可享受500元生育贺金。

4、升学贺金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子女考取国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可享受500元升学贺金。

5、丧葬慰问

公司正式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岳父母或公婆)过世的,可享受500元慰问金,花圈1个;员工本人过世的,可享

1000元慰问金,花圈1个(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拟定慰问金标准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三、慰问金浮动标准

对公司有特殊重大贡献的员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双倍标准享受慰问金。

三、慰问金发放程序

1、生日:人事行政部根据员工身份信息按规定造册报分管副总审查,经总经理审批后从财务领取经费。

2、生育:人事行政部根据员工婚姻信息及孩子出生证明造册报分管副总审查,经总经理审批后从财务领取经费。

3、生病:人事行政部根据员工病历按规定造册报分管副总审查,经总经理审批后从财务领取经费。

4、升学:由员工本人凭子女录取通知书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向人事行政部备案,由人事行政部根据相关信息造册向分管副总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室领取经费,

5、丧葬:由人事行政部根据此规定及相关信息造册向分管副总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室领取经费。

6、经费发放:所有慰问金由总经理或指定人员代表公司发放。

四、 特殊困难救助金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如因家庭遇自然灾害、家庭成员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突发困难,“员工”本人可向本部门提出困难救助金申请,部门负责人向行政办公室申报调查核实,行政部将调查的实际情况报分管副总拟定救助标准,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室领取经费,由总经理或指定人员代表公司发放困难救助金。

五、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处于停薪或停职情况的员工不适用该办法。

(2)两人或两人以上均在公司工作的员工亲属慰问金只可申请一份。

(3)员工困难救助金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4)实际发生情况超出本办法规定需要慰问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执行。

此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执行!

阆中状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

我国婚姻法彩礼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五篇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016县人民调解制度调研报告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六篇

人民调解制度是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繁荣、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一、XX羌族自治县的现状对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XX羌族自治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东接江油市,南邻安县,西靠茂县,北抵松潘、平武县,面积3084平方公里。全县辖6个镇、17个乡,总人口约24万,居住有羌、藏、回、苗、壮、土家、满、黎、维吾尔、基诺、达斡尔等等少数民族9万余人,其中羌族人口8万多人,是全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受自然、历史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的综合因素影响,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地方信息闭塞,民族性格突出,民族意识较强,注重本民族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利益。

(一)经济社会特点

1、居住特点

XX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幅员辽阔,地广人稀,人口居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普遍散居的分布格局,部分地方以羌寨聚居。

2、经济社会状况

XX受自然条件、交通、信息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境内山高谷深,零星地发育为河谷平坝和台地,东南一隅为丘陵,山地占幅员面积的98%,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加之“5.12”特大地震的影响,“耕居分离”、“人户分离”、“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混居”,呈现出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与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现象。

3、人文特征

由于多民族杂居,虽互有影响但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各不相同,文化的多样性和传统文化保存的完整性共存。民族性格各不相同,有的民族剽悍、有的民族内敛,但各民族维护本民族利益的意识强烈。因此,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繁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征

尽管XX有其独特的自然、社会和人文特点,但同样处于经济转型期、发展机遇期、矛盾凸显期的大环境之下,通过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各项社会事业均得到了跨越式发展。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5.12”特大地震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凸显,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趋利性强,以前多是“咽不下一口气”,现在主要是利益之争。二是主体多元化,以前多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现在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有时还涉及到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时有出现。三是类型多样化,如征地拆迁、干群矛盾、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新型矛盾成为热点和难点,随着外出务工的增多,婚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四是纠纷复杂化,很多纠纷的时间跨度长,关系复杂,调查取证难,特别是环境污染等新型纠纷,涉及群体大,化解难度大。五是纠纷易激化,有些纠纷虽因小事而起,如争地、争水等,但处理不及时很容易激化。部分纠纷当事人因法制观念淡薄及别有用心的人挑拨而出现盲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方式偏激,动辄上访、缠访,甚至利用媒体(包括境外媒体)推波助澜,扰乱视听,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管纠纷如何发展,但大部分都是由于各种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矛盾,都是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就是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和消除社会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信访问题反弹、社会矛盾积聚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牢固筑起民族自治地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XX羌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1、调解组织网络化

通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以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XX现有乡镇调委会23 个,村(居)调委会343个,调解委员会成员2167人,调解员1563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纠纷2000余件,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的目标。

2、工作机制长效化

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机制长效化、常态化,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援”对接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建立,调解不成功的权力救济途径畅通。

3、调解程序逐步规范化

中共政法委曾经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从政策机制上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尽管人民调解强调就地、就近,但对于一些较大的纠纷,仍然有必要规范调解流程,以体现人民调解的执法性。XX现已形成了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流程。

4、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不断扩大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两类情形。人民调解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随着形势的发展,现已将法人与法人之间及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将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及刑事自诉案件也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同度也不断提高。

5、专业调解组织得以发展

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不断涌现,交通、医疗、消费、劳动、物业等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完善。XX成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效、便捷的化解涉专业纠纷,既使当事人避免了诉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又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调解组织流于形式,调解员素质不高

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认识不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依靠公检法发挥主力军和威慑作用,人民调解只是化解日常发生在村(社区)的一些小纠纷,在关键时刻拉不出,用不上,从而对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独特优势、前置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了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关心,致使部分人民调解组织有名无实,特别是处于中坚力量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多由干部兼任,加之民族自治地区多年来教育、经济发展的滞后,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文化、法律素质偏低,在紧密的熟人社会及其关系的连带性已经逐渐减弱的现代社会中,调解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人民调解职能的有效发挥。

2、经费保障不够

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所需经费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XX受经济发展的影响,财力有限,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不够。特别是困扰基层多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调查取证没有差旅费,调解没有务工费,办了事还要自掏腰包,挫伤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人民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3、规范化程度不高,程序上有待完善

由于受认识等诸多因素影响,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较慢,调委会还存在调解协议不规范,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现象。《人民调解法》专门在第四章中用了十一个法律条文对调解程序加以阐述,虽然从立法的框架结构上看,调解程序得到了充分重视,但是从具体内容上剖析,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调解的法定期限并无规定,造成在实践中难以衡量和把握“调解不成”的时间节点,从而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二是关于“终止调解”的形式,没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范,就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期间以及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三是调解不成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告知无具体形式的规定,是口头还是书面,内容包含哪些,还需进一步明确。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还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责任心、积极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调解员认为调解成功即案结事了,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不再关心,忽视回访环节,致使部分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降低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提起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要求十分严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对撤回申请的主体要求则十分宽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撤回申请,这无疑提高了司法确认的门槛,给了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极大的反悔空间,不利于调解协议的全面履行。

5、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跟不上

基层司法所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沿,司法助理员承担着具体职责。但XX很多司法所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出现招不来人、留不住人的困境,很多司法所要么没人,要么仅有一名司法助理员,还要承担很多业务工作,严重影响了指导效果。而负有业务指导职能的人民法院,也存在人员紧张的问题,因忙于自身工作及认识等因素的影响,也疏于指导,致使人民调解工作难有突破。

三、完善XX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体系

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打造适应XX特点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一是建立科学的调解员选拔制度、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把退休老干部、退休政法系统干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充实进调解员队伍。同时结合少数民族的性格和宗教特点,把宗教领袖、文化传承人等充实进人民调解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威望高、熟知本民族习惯的特点。要通过集中学习、现场指导、调解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二是建立和完善专职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选择调解员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三是建立调解员奖惩及退出机制。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严格进行考核,对违反人民调解纪律和不适宜继续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实行有序退出,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建立纠纷信息预警机制,由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方针,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定争止纷”。

(二) 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模式值得借鉴。如上海长宁区的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广安郭太平人民调解工作室等,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XX的财力有限,很多方面要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因此有必要从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繁荣出发,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以奖定补”、“以案定补”等方式,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应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的支持力度,通过开展较为长期的培训、学费补偿机制引进法学专业大学生进入专职调解员队伍等模式,改变民族自治地区调解员素质普通偏低的现状。

(三)完善衔接机制,构建“大调解”体系

一是加强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整合社会资源,改变“各自为战、各弹各调”的旧格局,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基础上,加强公调、检调、信调对接机制建设。二是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聘请专职调解员,对依法可以调解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及刑事自诉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预立案,启动人民调解程序,调解成功即取消立案,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制度。法院、公安、检察院、行政机关将适宜人民调解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实现调解的无缝衔接。

(四)适度规范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也是有组织的民间调解,因此调解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以保证调解效力和调解工作的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的适度规范化、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的文本化,是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一是要按照纠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回访、结案归档等规范的流程进行,并形成完整的案卷,即使是达成的口头协议,也应进行书面记录,以体现其严肃性。二是规范调解的期限,比如以一个月为限,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可以有效防止调解“久调不决”,便于当事人及时得到权利救济。二是以书面形式终止调解和告知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衔接,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请求权。

(五)调解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

“在基层民间纠纷的解决处理上,依照习惯往往比直接适用法律解决效果更好”。 苏力教授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指出:“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由此他提出了民间法的概念,“民间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的,是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体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XX的人民调解更要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当然其中有部分与现行的法律不符,如“出嫁女不继承父母遗产”、“订婚男方需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等,但仍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XX借力少数民族民间法,将民间法的具体代言人和执行者“羌首”、“端公”以及“文化传承人”、“老命”等聘为人民调解员,用羌族特有的“议话坪”和“转转酒”化解纠纷,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在与民间法的结合过程中,更要强化人民调解的自治功能,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弱化行政化,保持人民调解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是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制度。将司法助理员审核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一项制度并长期坚持,有效防止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高协议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可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直接的法律效力:如对于在合法基础上当事人自愿签定的调解协议,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只针对协议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涉及纠纷本身审查。二是调解员要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确保协议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制度,降低申请门槛,一方当事人即可提出确认申请,且实行“谁申请谁撤回”的原则。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促进人民调解的健康发展。

(七)建立和完善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制度

XX的接壤地区往往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观念极强,因土地、林地边界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加强联调工作。要在认真研究本地区涉边界纠纷的现状、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县、乡、村涉边界纠纷联防、联调、联谊“三联”制度,规范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调措施办法,掌握涉边界纠纷排查化解及重点地区动态,推动涉边界纠纷的联调工作,维护民族地区的边界区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八)全面落实指导制度

要坚持常态指导和动态指导相结合,一是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的全面指导效果。通过近年来的“两所一庭”建设,司法所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因客观条件的制约,部分司法所的条件仍然艰苦。除了加强奉献精神的教育外,更多的是要解决好司法助理员的后顾之忧,在待遇上给予倾斜,创造招得进、留得住的工作环境。认真落实好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按照每个所至少2人的标准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强化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提升。二是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效果。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依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常态措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九)注重调解的法制宣传功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跨越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功能,实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进XX的法治进程。费孝通先生认为乡村调解是适用于传统小农经济基础和深厚的血缘地缘关系的经济模式,其特点“其实是一种教育的过程”, 而人民调解是从乡村调解发展而来,保持了其基本属性,也是一种教育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编辑:华华)

2016律师实习日记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七篇

律师实习日记

11 月16 日 星期五

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的法律意识比常人都要强的很多。有时候可能为了很少的诉讼标的额而去提起诉讼,当然,现代社会要提倡法制社会,希望每个公民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过分的强调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就会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如: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双方当事人诉累等等。【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我们主任李律师由于交通事故赔偿引起了纠纷,双方其实责任很明确,交-警部门认定应有肇事司机负全部赔偿责任。虽然争议的数额只有300元,李律师决定到法院去起诉肇事司机。所以,我和实习律师小潘就出发了。首先,要解决的是肇事司机的身份问题,我们来到了派出所查询司机的身份。这不,问题就来了由于对方司机办理驾驶证的时候,可能出现了点问题,在户籍登记查询上出现了四个与司机同名并且在同以村的人。开始,我们从年龄上进行的排除,排除掉两位后,还剩下两个人。正当我们不知道如何是好的时候,李律师亲自出马也来到了派出所。最后,李律师觉得可能得去车辆管理所去查询。

个人觉得李律师的举动值得律师理解,但从自身利益上来考虑是否有点欠佳,可能一系列下来费用还不至这300元。当然这只是我个人拙见罢了。

11 月 19日 星期一

随着近几年法治宣传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这对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有这实质性的意义。同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感到欣慰。

今天,所里来了两位来自窑坑的农民。说是来法律处咨询的,我和潘律师很乐意得接见了两位当事人。根据他们的简单介绍,是当今比较敏感的“土地问题”,应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弱。案情大概是这样的:他们村有六十亩耕地,被一家砖厂“租用”。显然,砖厂是没有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进行审批的。但是他们已经意识砖厂的行为违法,却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来阻止砖厂这一非法征用土地行为。有一位农民说信访到上级机关来解决,希望律师帮忙收集质料。潘律师如实告诉他,信访是个途径,但效果不大。潘律师还是建议通过上述方式来解决,可两位农民提到砖厂主是黑-社-会分子(这是当今非常常见的)他们害怕报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大难题。潘律师给出第二个建议希望他们出面解决。不过,媒体是否能报道也要经过审批(中国舆-论自由,可不像西方国家)。

最后,还是李律师给出了一个明智的选择,以村委会名义上述,吩咐两农民回到村里联系好所有涉案农民。以集体述讼方式进行,同时,是村委会出面也避免报复。

通过两位农民的咨询,在为他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而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了当今中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另外,政府部门的不正之风也令人深思。

11月 20日 星期二

在我这段实习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与“司法为民”的宗旨是相悖的。我觉得的很多办案人员还没有真正体味到“司法为民”宗旨的价值内涵,没有真正认识到程序价值对于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意义。

我们知道,实体公正关注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注意的是过程的严肃性,实体上的公正是相对的,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具有绝对意义。程序虽然只是一种手段,但如果没有这一手段就无法达到所要追求的目标,因为有时候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最终的结果恰恰不是关注的焦点,更关注的是过程的正当性;如果在结果出来以前,人们就已经感到了不公现象的存在,那法律的实现过程就要打折扣。

通过实习,众多律师和我们这些实习生深深认识到,在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方面,一是应该尽可能地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即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同时,尽量查 1

清事实的真-相,给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二是强化程序优先的理念,当实体上的公正不能实现时,应当追求程序上的公正,也就是程序优先。

因为公正只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种,当实体公正不能实现时,如果连仅有的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证时,法律就失去了起码的价值。

11月 21日 星期三

今天上午来咨询的是一个涉及农民维权的问题。农民维权问题,是我们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仍比城市落后很多,农民仍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因此,无论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法律赋予农民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事实上受到很大限制。

农民维权面临许多问题,但首先是法律意识的问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一年官司十年仇”,因而怕上法院,怕打官司,有不少农民甚至认为那是不光彩的事情。其次是经济基础的问题,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不争的事实,而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都需要当事人来支付。这些都让农民在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产生很多顾虑。再者,因对法律常识的欠缺,不少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没有意识,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证据是充分的。加上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农民惧怕权力,认为与享有权势的对方当事人对簿公堂,胜诉是偶然的,败诉是必然的。

由此可见,农民诉讼面临着很多压力和阻力。要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如法律援助,普法宣传,观念的更新等,单凭一方面的努力肯定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11月22 日 星期四

近几年来,学校乱收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不,今天就来了一对夫妇咨询学校乱收费问题。事情是这样的,孩子的家长是来我们这边打工的民工,夫妇两人都在我们这边工作。留着10岁的女儿在家不方便,也顺便来上学。想到这边的教育质量比较高,没想到报名就让夫妻两伤透脑筋,学杂费,书本费且不说,光借读费、建校费、赞助费就上万元,让他们这些打工者实在吃不消,于是就来我们这咨询一下。我这样解答到:

1、中小学教育属义务教育,国家的基本政策是“一个都不能少”,充分保证适龄儿童就学。

2.、学校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出台的《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你可以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去反映,近来教委对此事很重视,严禁中小学乱收费。

3、、福建各大媒体对此事曾作过相关报道,每天都会通报好多学校的违规行为,你也可以去它们那反映,请求媒体监督协助解决。

听完我的解答,他走了,晚上给我打来电话,说学校已经停止各项违规收费,教委还对学校进行了通报批评。

这就我今天在律所主要的工作内容了,想想还是比较有意义的。

12月 10日 星期一

民间借款合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这诸多缺陷。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往往难以追回债款的风险。

一位中年男士今天来所里咨询,说是1999年与其好友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万元,利息0.2%,借款期限一年。该好友在99年到2000年期间,有陆续的还款,但在一年期满为止并未还完。直到2016年该好友因发生车祸导致死亡,2016年至今债务人儿子有陆续还款。但还剩余余额7万元,该男士再主张还款时,屡遭拒绝。债务人丈夫及其儿子表示没有 2

义务继续还款,现该男士向我们咨询该怎么办?

首先,从诉讼时效角度开说,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在2016年5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第二,“父债子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的规定,因此她儿子没有继续还款的义务。第三,律师提出一个建议就是如果双方可以再重新订立一份合同,则剩下债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听潘律师说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而给出的建议,但实际上能不能重新订立合同还是个问题。

一个看似简单的借款合同案件,涉及诉讼时效,继承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还真似受益匪浅。

12月 11日 星期二

对于律师这个行业,虽然发现她不一定如心中想象的那样金碧辉煌,她也有艰辛与汗水,但如果我将来做了律师,就决定做个快快乐乐的律师!下面就是对将来做律师的感言。

前国家足球队主教连米卢先生曾提出过“快乐足球”的理念。虽然国足在世界杯赛上铩羽而归后。包括球员在内的很多人都对这一理念表示质疑,但笔者对这些反应却不以为然。事实上,无论足球还是其它行业,一旦失去了“快乐”的因子,恐怕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原动力。

做一个乐观向上的律师,这个目标本不遥远。但目前律师圈儿内确实常常飘荡着一些浮躁甚至颓废的气息。归纳起来,无非是收入不平衡、执业环境不理等等。也许这些都是事实,但这就是生活,是需要我们以快乐的心境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律师应当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时刻保持自己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问题的能力。卢梭有一句名言:“生而快乐的人却处处被套上枷锁。”那么,当我们面对某些“枷锁”时仍然能够笑看云卷云舒,这实际上是一种乐观而彻悟的人生态度。我希望,当有人问起:律师啊,你过得快乐吗?我们能够挺直胸膛,意气风发地告诉他们,我们是一支乐观向上的队伍。当然,如果这个问题注定问得多余时,那倒更是一件好事。

12月12 日 星期三

今天突然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点自己的想法:做律师还是要谦卑一些,但不是说就要掩盖了大气。律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应分等级对待,都应当给予相同的尊重。要成为一个让人尊重的人,认可的人,就要先去尊重别人。律师应当告别自我中心,真诚地去对待他人,与人做适度的感情交流,把握好人际间的交往距离,注意空间分寸,谨慎言行举止。古语云: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言语之美,穆穆皇皇。就是说在与人交往时要注意体现出君子的风度,坦然自若,不卑不亢,谈话时也要有君子的风范。律师,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律师这碗饭不是人人都能吃得开的,律师职业对律师的内涵,律师的素质,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说白了,律师先是一门做人的学问,其次才是做事的学问。一名成功的律师,要有雄辩家的敏捷口才,哲学家的思辨能力,心理学家的洞察眼光,政治家的处事技巧以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做成功的律师,就得从现在开始,想做个 成功的律师就得从自己的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用自己的汗水去争取 。

12月13 日 星期 四

对于各个法院、各个审判员的证据采信标准是不一样的。但司法实践中,所普遍认可的证据采信标准还是不能够否定的,这就要求律师在举证的过程中,尽量符合司法实践所认可或已被实践过的证据采信标准。

余大妈因被邻居打伤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请求中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 3

慰金、交通费、医疗费等。余大妈并没有请律师,而是委托了一个法律工作者。在一审中,医疗费8000余元地得到了支持。而其他诉讼请求被县人民法院驳回,余大妈心里很不服。所以,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打算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首先,余大妈受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故被告人够不成犯罪,只是要受治安处罚、拘留。另外,余大妈事后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故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也得不到支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很重要的是误工费,余大妈提供的是一张她所在单位盖章的工资一览表,存折。因为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法院没有采纳,也许是她没有委托律师的缘故吧!潘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最后提供纳税凭证以及社保凭证,才能证明其实际工资。存折本来也是非常重要有利的证据,可能由于各个法院证据采信的标准不 一样,所以也得不到支持。

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但要符合证据本身固有的性质,而且还要联系司法实践,尽量作到符合这样的标准。

事务所作为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要定期为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这几日,跟着蔡律师他们进行的审查活动,收获颇多。使我知道了审查同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基本问题。

首先在使用合同统一文本时要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其次要注意列明每项产品的单价。如果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就要注意在合同中不能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一定要确定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产品的价款。

第三要注意用词严谨。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第四要注意合同条款必须具有对等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格式合同,如果己方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发生争议时另一方就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五就是要注意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月14 日 星期五

我对律师的收费制度一向都不清楚。除了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以外,我发现律师代理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本没有明确的标准。有时有胜诉方支付,有时由败诉方承担。对此,我认为律师代理费应该由败诉方来承担。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是由于败诉方的侵权或者是违约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则就是由于败诉的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这是败诉方强行加给胜诉方的成本。

其次,由败诉方支付的律师费则增加了败诉的危险,可以避免。败诉方滥于起诉,减轻胜诉方的压力,使司法资源更有效率的得到利用。

最后,有败诉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可以增加当事人违约,侵权的成本,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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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的观点就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正义。

12月17日 星期 一

经过这一阶段在实习活动中的所见所闻,同时对一些事件观察和了解,我对律师职业加深了认识,并且发现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律师在调查取证权利太小,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些规定实际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使律师的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的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上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使辩护律师处于不对等地位,不利于收集控方证据。

3、对律师提供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吊销律师职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律师执业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处是应该的,必需的。但是,必须科学严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莫要造成律师无故被追究的情况发生,莫使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桎梏。

12月18日 星期二

今天下午我又和李律师一起去开庭,我因为跟着整个案子所以在那旁听,对方律师是一个年轻女孩子和一个中年男子,我本以为中年男子是主攻,不想居然这个女孩才是主角!我正心里暗自佩服不久,就对她接下来的表现无语了,先是对法官的一些问题无法回答,在那忙得一头汗,显然是对案子准备不充分,证据都还没搞清,再是我方不承认录音资料是我公司职工,法官问她意见,她一急居然说我们赖皮.接着是我方质疑运费问题,法官要她们拿货单对证,她居然说,因为运费很低所以要我们出!法官先是无语一阵,然后马上发飙! (最后她才说,那么多的货单,我们哪找得出来是哪张.全场再昏...

12月19日 星期三

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

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67.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看完这个案情之后,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5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而在我看来我还是比较同意第二种看法: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岗位职责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并同时进行有关证券方面的咨询业务。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但他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没有利用其担任证券委托交易柜柜员的职责之便,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发现的证券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熟悉营业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王某熟知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盗用其他柜员的上机操作密码,冒用其他柜员之名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套出单位资金,且犯罪数额巨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12月20日 星期四

被告人姚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和审理,发现被告除了犯抢劫罪外还犯有强奸罪,于是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2年。为此,姚的父母大喊“冤枉”,并以“上诉不加刑”为由到处上访,也多次到所里要求找律师帮助姚某申诉。很显然,姚的父母对“上诉不加刑”的理解是片面的。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于原判事实认定不清,有遗漏重大罪行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做出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如被告人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姚的父母若对重新审理做出的判决不服,可在征得姚某的同意后,提起上诉。【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姚的父母还说,亲戚朋友们都说“上诉是和司法机关对着干,哪有好果子吃?”我向他们解释说这也是一种错误的想法。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诉讼权利,是为了纠正和避免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并不是什么“与法院对着干”,应解除不敢上诉的顾虑。

12月21日 星期五

最近律师事务所有许多来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针对目前比较现实的情况,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专门组织了典型案例的答问,我作为实习生,特地记录了下来,对我也有很大帮助。

李某与王某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底,李某在得到单位的批准后,从单位领取了5万元的买断工龄补偿金。今年1月份,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 6

某则提出李某领取的5万元买断工龄补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这5万元应作为她的个人财产。请问:买断工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这个名词是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产物,是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买断工龄补偿金是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支付的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就买断工龄补偿金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买断工龄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本人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补偿,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且其与劳动者个人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虽然它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它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提前兑现,其性质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样,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都是指当前现存即得的财产,不包括期待的利益。所以李某从单位领取的5万元“买断工龄补偿金”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12月24日 星期一

庭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未开庭之前,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一种诉讼活动。它依据案件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本案的顺利调解,是院领导决策正确、合理,适用程序法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结果。加强调解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举措。

有舆-论认为,我国将成为一个经济大国,也将成为一个诉讼大国。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必然成为各级法院面对的一大难题。在这方面,诉讼调解制度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弥补了判决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优势。

在调解工作中,人民陪审员配合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他们以特有的‘平民化’调解方法调解纠纷,容易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社会效果比较好。所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工作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今后,应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多次邀请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介绍调解对于化解民间矛盾,提高审判效果的意义,增强广大人民陪审员的调解意识。还应从调解业务方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观摩和参与调解的方式,让他们熟悉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逐渐适应从陪审员到调解员的角色过渡,提高参与协调解决纠纷的能力。【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然而,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正是基于调解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多变性,使得诉讼调解附上了强制和功利的色彩。如以“隐性强制”的做法促成案件结案,具体表现在“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首先,要推行审判工作“信息化”,变“找上来”为“走出去”。法庭成立初期,对本案件搜集各种信息,同时与各个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为日后的快速调解打下基础。其次,他们推行调解标准“亮化法”,变“暗箱操作”为“亮化调解”。法庭参照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在此基础上做调解工作,难度大大降低,成功率明显提高。第三,他们推行调解角度“换位法”。法官变“背对背”的说和,为“面对面”的调解,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原、被告换位思考,消除成见,化“敌”为友。把程式化的民事庭审变成极具人性化的庭前调解,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使双方当事人建立起互谅互让、和-谐友好的调解氛围。第四,他们推行调解形式“多样化”。法庭变“立了、审了、判了、僵化了”为“收了、调了、事了”。注重实效性,不留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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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通过翻看案卷,实际参与和平时与前辈们的交谈讨论发现现实中随着保险业发展的同时却普遍存在着投保容易索赔难的社会问题,由此而引发越来越多的保险纠纷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一般可采取三种方式来解决:

第一,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也可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一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一第三者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12月26日 星期三

好不容易等到一个普通程序的案件,可高兴了。是一件诈骗案,一共三个被告,开庭之前,我看起诉书上写着有两个主犯另案处理觉得很奇怪。我先把卷宗拿到了法庭,原来书记员和陪审员已经到了。我本打算坐在后面的旁听席上的,不过几天庭审的犯人家属有好几个,坐在那里觉得别扭。我只好坐在法官左手边本来是给辩护人准备的位置上了。过了一会法官才最后进来。法官让我把被告提进来,做这件事情我可是第一次,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于是我拿着一张起诉书就去了旁边的暂看室。暂看室的房间分为两个部分,里面的是一个个的小笼子门上有明锁。灯光昏暗,犯人——严格的讲应该叫做“犯罪嫌疑人”——被反铐住,面壁站立。一道墙把里外隔开,墙上有巨大的玻璃窗供室外的法警观察里面的一举一动。我走进暂看室拿着起诉书最法警说让他给我提这三个人。他却对我说,你就站在这里叫这三个人的名字就可以了。于是我站在原地大声叫三个人的名字,三个被告应声答道,然后就有三个法警走进去把他们提出来。第一次体验正式的普通程序,果然有所不同。

12月27日 星期四

我觉得很多时候,对待那些态度不是很好的阿姨,其实要是你也报以不开心的没礼貌的话,结果会更加的严重!只有以礼貌回报,才能得到好的结果!打字室的阿姨就是这样,看她的脸好像没有笑过一样,而且我多次在那复印机里搞砸了,多次都不会印而导致浪费了好多纸呢!她有点不开心,讲的话也不是很客气,我当时很不是滋味,要是在外面我早就生气了,而且一定会顶上几句的!但是现在是在实习时期,我是在别人的地盘里,所以我得忍!我忍了,而且还时时对她说不好意思,对不起,谢谢呢!结果她也被我的礼貌搞得不好意思了,便开始对我好多了,我不会的也会主动来教我了呢!呵呵,原来真的有很多事情是可以通过更好的更加有技巧的方法来化解一件事呢!

前阵子旁听一个关于律师引诱证人作伪证的案件,也引发了我对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风险的思考。法治国家的实现,对人权最重要的保护和救济,需要完善有效的刑事辩护。然而,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却令人深忧。一方面,我国刑事案件总体辩护率较低。刑事案件辩护率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执业风险的增大肯定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刑事律师如何避免办案风险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

(一)把握好调查取证环节;第一,应确立依法取证的观念,不但自己要严格防止和杜绝任何故意制造假证伪证的行为和做法,而且必须要拒绝出于任何目的制造虚假证据的企图,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努力提高刑事辩护技能和业务素质,丰富刑事诉讼经验。第三,掌握正确的取证方法和技巧,加强防范意识。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收集到伪证是出于过失的心态或根本不知其为伪证而使用。为了避免提取虚假证据而承担“伪造证据”的责任,采取合法、正确的取证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法。

(二)处理好与被告人家属的关系;第一,刑事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实际上也是为当事人家属提供了帮助。但律师与当事人家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立场并不相同。第二,律师最主要的还是依法辩护,只要远离虚假证据,不违反法律,不背离客观事实,慎重做好自己的工作,时刻保持警惕,注重自我保护,遭受非法侵害的风险完全可以得到避免。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一定会降低和得到有效避免。

今天的任务跟昨天的差不多,只不过多了一项任务:整理卷宗!那些卷宗是在一个案子结案后,由专门人员将该案自犯人拘留开始所经历的程序的各种文件文档都集中起来装订成册,以备以后查阅!里面包括了所有的证据口供 公安局调查卷 起诉书 开庭情况 公告 执行书 判决书 裁定书 等等,多的达十几册,堆起来比一个小孩子还要高呢!还好我的任务只是将其中几份表格填补完而已!有好多时候都想认真读读里面的内容,但是看到那么多本子堆在那里,不写完实在是不爽!于是一个劲地写啊写,结果终于写完时也到了下班的时间啦!哪还有时间看呢?

我问李律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一般有多少是无罪的,他说几乎从来没有过!要是判无罪的话,就说明检-察-院办错案啦,办错了的话他们是很难堪也很不好很麻烦的事!所以法院一般都不会这样做的!毕竟公检法一家亲,法何必让检难堪?我狂晕……那要真的没有罪呢?那就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咯~~哦~~她又说,一般情况下一年四百多件案子中要是有那么一件的话真的很了不起呢!

今天上午刑庭开了两个庭,都是关于抢劫的!第一个案件有三个被告,他们三个是以故意挑衅的方式拦住一些路人,然后就进行敲诈勒索,结果就抢到了,他们也给捉到啦。。。 我发现老师说的控方与辩方的严重不平等果然是真的!首先,那些法官所处的位置就不再是一种中间人的地位了!公诉方也就是检-察-院里的人摆明就是法院的兄弟啦,法官对他们的态度有多好啊!而对待那些被告却是连恐带吓!不过有好多时候通过那些人的犯罪事实还真觉得他们好可恶哦!那时候真的不想同情他们!唉,但是还是可以从这次的庭中发现很多中国制度的腐-败及可怕!

首先是人格上的不平等,记得看那些书上写的是美国那里的人只要是没有判决都一律以无罪论处!然而在我们中国这是不可能的事!

然后是我发现凡是犯罪的人几乎都是受受教育程度很低的甚至是文盲!然后就是几乎都没有就到业!所以说教育跟就业对于一个社会是多么的重要啊!

再次是我发现庭上被告所谓的权利真正可以实现的并没有多少!因为庭长在宣读那些权

利的时候实在是太形式化了,我根本就没来得及听清楚便过了……那些人也是因为慑于法律的威力而唯唯喏喏地回答说听清楚了呢!

还有,法官说的所谓的公正我无法从那庭上找出来!因为当那些人说对公诉人的控告有意见时法官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的!相反对于那些人重复说出那些事实的时候,审判长与审判员是以大声吓唬来制止那些人继续说下去的!而且对于那些人反应的口供跟实情不一样,很多是刑讯逼供的!但审判长却没有相应地去问一个那检-察-院的人!

今天下午跟另一个实习生一起回来,在车上我们讨论了很多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好之处,及我们学法律的人对法律的灰心!果然是跟同是一个专业的人聊得比较合,我们大发评论,结果引得车上附近的人老是向我们投一脸狐疑的表情呢!不过说得也是喔,尤其是在刑法上,被告的人格严重得不到尊重!说什么公诉人跟法官还有被告之间是成正三角的关系!法官应是正中间的而且也是公正的!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却是一个倒三角的关系!法官与公诉人站在上面,而被告人严重地压在了下面! 这些东西,法学家门,执法者,立法者也早已意识到了,但是这种现象一时半刻是难以改变的啊!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实习以来经常能接触到房屋租赁纠纷的案子,李律师今天也拿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让我从中挑毛病,下来自己总结了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转租、转借问题。为确保出租人利益,合同应写明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第三人使用,若确有转租转借需要,也应经出租人同意。实践中很多合同因没有此项条款约束。出租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某案中吴某出租一层两间门面房,租金是三年共十万,结果被承租人转租出去一间,租金三年即十万五千元。

二、租金、水电费以及具体交纳方式。实践中若以年为承租期限单位,一般租金应在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提前付清,水电费应由承租放办理一张银行卡,承租人定时存入费用,卡内数额保持最低限额,承租期限届满时多退少补。

三、押金。若出租房屋内有办公用品、家具等,出租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

四、违约责任。合同内对转租转借、不按时交纳房租水电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限等的违约责任应有明确规定。如交纳违约金多少元、逾期交纳房租的,除应按时交纳外,还应交纳违约金多少元,早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还可有“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规定。

总而言之,要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明确规定,以免在出现纠纷时无章可寻,损害双方利益。

上午所里来了一位50多岁的农村大叔,说想咨询一些法律问题,这个时间所里的大部分律师都出去跑案子了,我就帮忙解答一下。接到这个任务既欣喜又紧张,欣喜平时的专业知识终于可以有用武之地,紧张不知靠自己浅薄的理论知识能否为他满意解答问题.

安排大叔在接待室坐下,原来子他想咨询的是一个关于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大叔拥有一幢房子,他因为无儿子想把着幢房子留给自己的女儿,但担心自己弟弟的儿子也就是他的侄子夺走房屋的所有权,问需不需要通过鉴定而将房屋的继承权给自己的女儿。还好,问题不是很难.我告诉大叔这样的问题是不需要什么鉴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他的妻子和女儿将是那幢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妻子和女儿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他弟弟,而对于他弟弟的儿子根本就没有关系.大叔还是不放心,想通过一个法律鉴定来保留继承权,这时旁边的一位同事告诉我农村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有由侄

子继承财产的风俗。我告诉大叔法院办案是要有法律依据的,不可能按风俗断案,况且这个纠纷即使要起诉也是根本就不成立的.

送走大叔以后,大家仍在讨论着大叔刚才看来十分低级甚至有点可笑的法律问题,而我也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现实中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淡薄的,尤其是在农村等偏远地区长久以来的风俗习惯禁锢着人们的思想,由于缺乏法律常识,风俗在他们看来是持久不变,至高无上的,所以在法律与风俗发生冲突时以谁为准成了他们最大的困惑和难题.在替他们感到悲哀的同时,我也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责任与任务,帮助他们加强法律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想这就是我们所应当做的!

今天下午3点左右,正当我拿起一份报纸看的津津有味时,一位满脸沮丧的中年农民手持一份刚从法院领来的判决书走进了所里,他充满希望的说到,我要在这请律师将案子翻过来。

我放下手中的报纸招呼起坐下讲述事情的缘由,原来这位农民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在一审中作为原告委托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该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双方代理。他先作了原告代理人,又暗中作了被告代理人,给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出庭时找同事代替,从而导致了原告在一审中被判败诉。在实习中,今常会看到一些在律师业不够发达补充进来的法律工作者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向当事人吹嘘自己招揽业务,作虚假承诺,私自会见法官,违反法律规定许收集证据等。

从法律工作者身上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作为维护正义的律师其职业道德的培养不容忽视视。在我国,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首先,应该牢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宗旨,摈弃以营利为目的的金钱观。其次,应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收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最后,律师应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今天,应同学的邀请我来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到了,只有一个法官来到审判席上。法官宣布,今天并不进行正式开庭审理,只是对这个二审上诉案件进行法庭询问。

我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听了双方律师的代理词后对案件慢慢有了个初步的认识。这个案件的第一审是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进行的。上诉人是某小区的17户住户。被上诉人是该小区的房产开发公司。案件情况大概是这样:房产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宣传册上将该小区的环境设施描绘的极其优良:“小区周边超市、学校、休闲广场、酒店等一应俱全,小区位于南大桥与××大道交界处,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凡所应有,无所不有!”而在小区户主入住该住宅小区两年多后,小区出口处与××大道之间的属于另一家开发公司的空地被开发利用了,正兴建新的项目。小区的住户因此无法享受广告册中所提到的便利的交通,而只能从临时开出的一条小道进出,于是户主联合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在旁听的过程中,我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房产商在广告宣传册上的广告词是否构成合同条款,也就是房产商是否负有违约责任,甚至是否构成用虚假广告欺骗购房者的行为。

法庭询问结束后,法官当庭进行调解,建议双方将此案进行协商解决。我对于上诉方律师没有提取户主和房产商之间道路交通协议这一证据感到非常可惜。我想,第一审时户主一方的律师也没有考虑到这一细节吧,以至于在一审二审似乎都处于被动的境地。

诚然,律师应当为从法律角度争取委托人权益最大化的实现而作最为周全的考虑,这才可以为案件胜诉添加更有份量的砝码,而更重要的是,每一名律师都有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法律的尊严竭尽所能,我想,这才是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奋力追求的完美吧

律师实习日记 [篇2] 20**年3月28日 星期一

上午张律师跟会计组沟通资产调查情况,会计组工作人员也表示本次补充调查的难度比第一次调查还要大,很多实质性的资料和高层机密对方都不愿提供,这也是尽职调查中最难的部分。如果搞不清楚目标公司的真是财产状况,将来的并购可能会造成项目公司重大的财产损失。我认为目标公司不远提供最真实最核心的资料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了在并购中获得好的价格;而是考虑到自身是老国企,资产权属不清、权责不明、资产流失等会涉及到违规甚至违法犯罪。下午我们一直在对调查情况做整理,拾遗补缺,看看还有那些地反没有搞清楚,那些地方是不可能搞清楚。

20**年3月29日 星期二

本次尽职调查又要接近尾声了,上午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员和目标公司的高管就补充调查情况展开会晤,就目标公司不远提供资料无法确定的部分要求目标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下午我和师姐就需要承诺的部分把承诺书书写打印好找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直到最后还有一份书面说明对方没盖章,原因是该工作人员请假,给我们的答复是可以在我们返程后邮寄给我们。晚上,目标公司请我们吃饭,正宗的河南菜吃的我们非常满足,我对于这种有工作机会又有吃喝的状态很满意,我非常感激所里给我提供这样的机会。

20**年3月30日 星期三

早晨起来收拾东西,午饭后我们就做大巴到达郑州乘飞机返回长沙,结束本次愉快的行程。本次尽职调查我总结:目标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不能反映资产真是状况,与工作人员的沟通技巧非常重要。

20**年4月1日 星期五

今天蒋老师让我处理一份《房屋订购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20**年4月6日 星期三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20**年4月8日 星期五

所里的潘老师也是一位老律师,曾经给我上过《合同法》的课程,他现在在处理一个交通侵权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长沙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0**年4月11日 星期一

今天在所里没事干,自己就一个人乱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20**年4月14日 星期四

今天跟随着肖律师去天心区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厅里立案窗口-交我们提交的材料(包括证据),里面的工作人员就审查,审查完后就给了我们一张缴款通知单,叫我们填完后去银行交钱,完事后,就给了我们正式发票和案号,有了这些,肖律师就让我们回去,说过一个星期再去法院六楼问下分案情况,看看具体落实到那个法官手上,接着就和法官的书记员联系,送达诉状和开庭时间,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备后续沟通。一通下来接近中午,回所里吃饭,整理相关案卷。

20**年4月18日 星期一

今天肖律师带我们去了岳麓区法院的执行庭。见到执行法官,在肖律师的介绍下,我们算是认识了这带有传说性的人物,不过倒真的没什么感觉,也是一普通人,和我们律师还有个通性,懂法律的普通人。在回来的路上,肖律师跟我们说,案子到了执行这一块,是非常棘手的,除了电话催收可能完成执行外,让法官出面效果来得会更直接。一般按照国人的秉性,对于法官都是敬畏的,让法官和当事人联系,会大大加快我们的执行力度,执行会相对轻松些,当然,也并不是每个都能取得委有好效果,对于一些拖赖者还好,对于确实困难者就行不通了,不过这一条途径,我们不能忘记。对于一个律师必须学会思考,能想到各种解决问题的路径才是真正从一个实习生走向成熟律师的标志,这是我记得最清楚最牢的一句心语。

20**年4月20日 星期三

今天在所里没事做,就与潘老师聊天,他告诉我在日常生活中多做一些逻辑练习,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司法工作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驳论式的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提高自身能力的关键之所在在。

20**年4月26 星期二

今天肖律师接了一个案子,长沙的王女士与在广州工作的美国人jan结婚,婚后开始感情还好,不久就出现问题,两年后,jan回了美国,未办理离婚手续就又在美国结婚了,也不再到中国,但jan仍在中国的公司每月领取8000元的工资。王女士此时的生活也很艰难,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要求每月从jan 的工资中分4000元。肖律师告诉她律师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求每月从jan的工资中分的4000元恐怕会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肖律师说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有涉外因素,并要我多参与该案的办理。

20**年4月28日 星期四

今天,蒋老师的顾问单位要求我们起草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因为其某位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近期辞职。我和师姐以前都没写过这样的东西,进过讨论和资料查询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一、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款可否直接约定?禁业禁止补偿费的标准的设定方式采用自愿协商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按法规规章规定。二、补偿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给付补偿费用?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三、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款明显过低,是否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数额太低,可能会因协议显失公正而被撤销,这样对用人单位也是极为不利的。四、约定的补偿费单位没有给,离职员工是否还应该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费,离职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也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

20**年5月3日 星期二

在房产交易市场越来越活跃的今天,人们购买二手房普遍需要借助房产中介的信息来找到适合自己的买家或适合自己居住的房源,因此,买卖双方也就避免不了与房产中介打交道,卖家与房产中介之间、买家与房产中介之间的委托关系自然形成,并借此实现房产过户的最终目的。而实践当中,因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引发的各类居间合同纠纷也屡屡发生,今天就有一为女士找到律所咨询房产中介的责任问题。房屋中介在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时,前期往往与买方、卖方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以此确定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这种协议的签订,往往是对买方、卖方规定的义务较多,权利较少,而房产中介对自己的权利约定过多,义务过少或没有,甚至作出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霸王条款。尽管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很少约定中介的义务,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年5月6日 星期五

今天上午到所里没事就整理近一段时间所里办理案件的卷宗,下午在所里的律师很少,大都在外面跑案子,我和内勤人员聊了一会后也早点下班了,总之今天还蛮无聊的。

20**年5月8日 星期一

今天蒋老师让研究了以下离婚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我总结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后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但要注意例外情况,比如是一方父母完全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属于自己子女一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购买房屋,产权中有登记子女的名字,如何分割?产权中登记有子女名字的,视为夫妻二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只能分割属于夫妻二人名下的产权份额。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的,在离婚诉讼中无法一并处理,需另案起诉或者自行协商。3、婚前购买的期房,婚后才取得产证,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虽然产权系婚后取得,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的关键行为发生在婚前,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例外情况是,如果婚后有共同还贷行为,此处还贷并不需要另一方以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只要有一方用婚后收入还贷的,都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于还贷所支出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没有产权的另一方都可以要回一半。4、婚前共同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即平均分割,但也会适当考虑出资情况等对房屋所做的贡献。5、婚前所有的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产权,如何分割?产权取得时间在婚后,因此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分割时会考虑房屋产权的来源、贡献情况,原使用权人会适当多分,比例在50-70%。6、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的一方购房是出于对房产共有的目的,此种情况下房屋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一般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结婚的条件已经成就,赠与已经完成,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0**年5月11日 星期三

今天坐张律师的车一起去法院开庭,他问我会不会开车,他累了,想让我开会,我很不好意思的告诉他我没有驾照也不会开车。他说做律师助理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要会开车,有时间去学个驾驶。我告诉他过段时间就学,我一直想学驾驶,但心里想的是我一直没钱学,整个驾驶学下来加拿到证至少要花4000多块钱,想想在律所每月拿点微薄的收入只够吃饭,还哪里来的节约做别的。实习律师的生活是真的苦,想想都心酸。

20**年5月17日 星期二

今天又在跟其他实习律师讨论我们的生存问题,新律师往往没有经验、没有案源从而也没有经济来源,这是最基本的经济基础问题。对于刚毕业且家庭经济压力大的学生或者转行者来说是个难题,这个难题与第一个问题是不同的,因为确实有这样一类人,他们想走入该行业,他们不是为了律师的高收入而是为了自己的理想,但是连基本的生存都难以维持的话,再崇高的理想也只能暂时搁置。我周围很多同学和朋友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不能做律师,我能理解他们。当然新律师了解这些难处后可以走曲线理想的战略,比如说先找公司做法务或其他法律相关工作,但是不能放下法律也不能放弃对律师的信念,积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法务经验后再投身专业律师的行列,这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20**年5月19日 星期四

今天周师姐的一个朋友到所里要求协助他办理车险理赔,师姐比较忙让我帮他查下需要哪些资料,经过上网搜索和打保险公司电话询问之后帮他解决。办理车险理赔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体检合格回执报告(准驾车型在b以上时需要提供)。2、 保险单、保险发票。3、 索赔申请书、定损单、汽车修理清单、汽车修理发票。4、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还需提供对方的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对方车辆的定损单、修理清单、修理发票。 5、 如发生人伤事故,还需提病例卡、医药费发票等等。

20**年5月22日 星期一

今天到所里时其他都是都不在,可能都是在外面忙案子,无聊之下就找本书看看。下午蒋老师到所里,让我送个材料给他的顾问单位去,拿到材料后发现时律师函,送到顾问的时候也四点多了,索性直接回家了,今天又比较闲,感觉收获不大,我希望我能早点结束这样的日子,所里快点来多一点案子,我也能忙乎起来。

20**年5月27日 星期五

今天我接到家里的电话,母亲告诉我堂妹要离婚,但男方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堂妹不同意返还,遂男方不同意离婚,堂妹坚持要离婚说要告上法庭。我便打了个电话给堂妹询问情况,并告诉他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堂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和酒席并与男方共同生活半年,这彩礼铁定是不会返还的。

律师实习日记 [篇3]

在律所实习已经快一个月了,早就打算借天涯的版面来记录自己的实习生活,但由于各种原因今天才最终得以落实了,从今天开始有时间就记录下自己每天的感受,和各位分享,希望大家多提意见,以便我能不断地进步。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我开始联系律所了,到处托人帮着联系,在网上也联系了几家知名的律所,但都没什么回音,在一个星期一家不知名的律所通知我过去了,但觉得在那里要租房,带我的律师又不一定肯定会教我,于是不断地在权衡着利弊,比且打电话给我的老师,很快就帮我联系了一家律所。

在律所面试的时候,由于我很优秀在本科期间得过各种奖项加上又是推荐过来的,对方还是很愿意接受,但还是问我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家里有其他兄弟姊妹没有,律师是一个很辛苦的职业,不能吃苦就最好别从事这个职业,,我回答农村的,家里就我一个,但我能够吃苦,并且表明我一直以来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之后问及待遇,由于我初来乍到,不敢谈及,只说了什么都忘了。

(1)

就在当天就开始上班了,中午主任都还说下午带我一起去顾问单位的,结果等我和律所的其他同事一起吃过饭的时候,他说重庆那边有事,让我一个人去,当时我紧张啊,就让我一个人去处理!!也太相信我了吧!!给了我顾问单位的老总的号码让我联系他,做他们的车过去。在下午两点半左右坐上了那个老总的帕萨特出发了,到地震灾区的一个县工地去,由于地震的原因,正在修公路,车走一段停一段,双行道改单行道,有时还要让修路的施工车辆,就这样经过六个半小时才达到那个县城,人都快疯掉了!

到县城九点多了,在路上我们还担心由于受地震的影响还害怕这麽晚了没吃饭的地方,说到里边看有没有烧烤吃,结果逛了一会终于找到道一家餐馆,问还营不营业,得到了对方的肯定答复,终于晚饭有着落了,庆幸啊!点了一桌菜,喝了几瓶啤酒后离去,不过自己由于在车上和他们没怎麽说话,主要是自己平时言语不多,就只有借在酒桌上多喝酒了,空腹了喝了三瓶左右,有点晕。

饭后住在顾问单位联系好的宾馆,条件还不错,我一人一间,他们其他人都是两人一间,我一个人就放松了,洗澡睡觉等待第二天的工作。

由于手机没电了,不知道时间,早早的就起床了,洗漱完打开电视看了会,才七点,起来早了。没办法,刚和别人出来让别人叫起床,不太好,就只有辛苦一下自己了。在等到八点后大家才一起出宾馆,在楼下简单的吃了个早饭,之后继续开车准备到工地,当时心想不会还要几个小时吧,不过另一方面想再开几个小时就不用急着开始工作了毕竟对工作还是有点心虚。

经过两小时多的车程,到达了工地。我们的顾问单位是发包方,将水电站通过招标发包给承包方,现在承包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达到了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负责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稍事休息后,老总安排办公室一个员工配合我的工作,找我们需要的资料。当时那个员工和我的年纪差不多,并且是我本科同学的发小,看来世界真的是太小了。

由于是第一次办案,不知道需要哪些东西,除了师傅讲的招投标书和合同书外,其他的东西,我见有一点用就让她帮我复印,招投标书有一本书那么后,当时我们都无语了,还是让她复印了,空手而来结果带了一大堆资料回去。在办公室找了些资料后又去监理及工程部找了不少资料来复印,觉得最有用的还是监理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承包方每个月甚至每天完成工作的情况。

中午在工地吃饭,由工程部专门的人负责做的,生活还不错,炖猪蹄,炒土豆丝及其他的两个菜。

饭后继续复印,并借那个员工的万能充赶快充电,出来一天了没和同学及师傅联系了。充了会电赶快和同学联系怕他担心,也和师傅交代了下事情的进展。两点顾问单位的老总让我代表律所去开座谈会,当时承包方、发包方及第三对方监理单位都来了,首先由发包方讲了事情的原由,承包方工作进度缓慢,不能按期完成工程,打算解除合同,监理也建议解除合同,承包方非常老实的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座谈时我才发现该工程涉及到的标的居然到达了8000万!!!让我来做,确实太信任我了!本来我也询问师傅后也写了老道的发言稿,可能是那老总觉得我太年轻了,怕说得不好没让我发言,有点小小的遗憾。

会后和那些人一起去吃了个饭,席上的都是一群老总,最差的都是项目部经理。两瓶五粮春出来,那些人都是久经杀场的,一来就开始敬酒了。我吸取了昨晚的教训,喝得慢了点,但中间还是有点想吐了,之后换啤酒和他们互相敬酒。幸好我天生好酒量啊。吃完饭后,他们给我安排了宾馆,我就先上去看房间了,而他们在下面打麻将,上去我就没下来了,打牌不是他们的对手,况且囊中羞涩啊。

出门的第三天早上我在宾馆等和我来的那个老总,准备一起回去了,一直等到九点半他们才开车过来,接着又开始了长途的旅程,在出发没多久就开始堵车了,一直堵了进近两个小时,幸好之后由于是中午修路的人员吃午饭去了,一直还算畅通,到下午三点半终于回来了,这就是我第一次的出差经历,一出去就三天,看来律师确实不好当。

一到所里就被安排和顾问单位的老总出去三天后,星期四我回到了所里,给主任汇报了顾问单位这件事情的大概情况,以及对方要求我们作为法律顾问需要做的工作:根据拿回来的材料写一份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主任说这事你处理就是了。

因为不知道怎么写,我回来后的那天晚上就在网上找了一些范例。到所里后又让我们团队的一个律师发给我他写的这两个文书。把从顾问单位复印回来的材料看了两遍后,又参照到范例,开始写起来。在写的过程中发现带了那麽多资料,其实很多都用不着,但本着多复印一千,不放过一个的精神,怕万一缺了资料又要花几个小时跑到灾区来不容易啊。有了范本很快就写好了,先给团队的律师把我看看那些需要修改的,然后再给主任看。

主任看后说发律意见书写得可以,但律师函通知对方解约写得太多了,法律意见书给顾问单位看的详细当然好,但律师函写的太多了容易给对方留下把柄,于是精简法律意见书,从三页瘦身到了一页。里面还有一个插曲,我先把写好的法律意见书发给顾问单位的老总看后,他觉得写得很好,后面精简后他说还是以前的好。我心里倒是比较的高兴,但主任有令,明白了律师函越精简越好了,说服对方来接收精简的。

由于律师函太精简了,只写了他们的补充合同,顾问单位的老总说光凭补充合同就和别人解除8000万的合同,不太好,要把主合同加上。当时因为补充合同规定得更严格所以就只写了补充合同,既然他们要求加就加上了,当事人就是上帝嘛。

他们的工作人员来拿后,终于完成了到所里的第一件任务。

(2)

今天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一起去检-察-院取保候审,一去没多想就去找办案人员了,结果说要取保还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然后我们又去和检察长说这事,检察长就让我们先去找了,后来一个同事告诉我,主任和谁打的招呼,我说是检察长,同事说给谁打的招呼就去找谁,那样就好办事了,这时恍然大悟啊!还是缺少经验!

接近晚上的时候受害人才赶过来,开始受害人讲了一大堆废话,最后重点还是落在了钱上,他们刚开始要5w,后来我方同意给3w,由于答应那人也缺少经验结果给得太多了!同意给钱后对方高兴得不得了,说了那么多,装的好仁慈一样,结果还是为了钱!

今天比较有成就感。早上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拿到受害人的谅解书后到检-察-院交给他们,并且给了候审申请和担保人的情况说明。受害人由于收了钱跟着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说自己原谅了犯罪嫌疑人,希望检-察-院、法院能够从轻处理,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钱的力量就是大啊!看着他们讲话的嘴脸太恶心了、、、

由于有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检-察-院说取保没什么问题,他们在哪里慢慢反映情况,于是我就回所了。

下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来说没有把东西给公安局了!这才反应过来,原来现在案子还在公安局,检-察-院只是在考虑批捕不了,应该给公安局写取保候审申请,提交担保人情况说明和受害人的谅解书!到派出所后,很快办好手续,和民-警一起去看守所把人取了出来,提出来时比较的有成就感,终于给委托人,给自己的同学一个交代了。看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感受,我自己都深有体会,农村的父母供出一个大学生毕业生非常的不容易,现在刚要说松一口气时,却发生了刑事案子。

这段时间一直在想,犯罪的代价太大了,不仅要人生受到限制,财产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最终得不偿失,所以一定不能犯罪。

(3)

第二个星期在所里完成的主要任务也是一家顾问单位的事,这个顾问单位是一个政府部门。他们的行政行为被别人申请行政复议了。当时一看觉得他们还是比较有理的,只是由于以前的行政行为不规范,98年的事了,程序不太对。对同一个东西给两个不同的权利人都颁发了证书。正是有了两个证书,这个行政行为肯定就有问题了。所以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也是带回他们给的资料,第二天我就帮他们写好了行政答辩状,写好后给团队的律师看觉得还可以,然后交给顾问单位的负责人,他们也说很好,我本以为这事就搞定了。后来他们把材料交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办的说这个是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让我们主任亲自去,还说要请我们作为县政府的代理人。于是第二天,我和主任又去了,先和他们一起开会商量,结果那人还是比较抠,没请我们代理,但他们是我们顾问单位的上级部门,还是就帮他们免费服务了,然后修改答辩状,一直忙到快一点了,当时饿的不行了。写好后给他们吃完饭后,打道会所,就等复议结果出来了。

实习的第三个星期,刚开始没什么事做闲得挺慌的,于是三番五次的去问我们团队的律师有事要帮着做不,给了我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让我帮他写起诉壮,在网上找了篇模板后,很快写好。当时觉得其实做律师很简单只要有案子那个律师都会做!不过遇到麻烦的案子就对能力有很大的要求了。星期二那位团队律师又交给我一个股权纠纷的案子,标的上千万。是一个国有企业改制,公司的高层隐瞒公司资产,才用了十五万并给职工买保险就买到了一个上千万的企业。职工本来持有大部分股份的,知道后就不愿意了,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股份,到处信访但一直没有结果,现在来找我们代理,本案的职工股份没有登记,而转让给公司高管又有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所以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幸好后来此案没交给我做。听他们讨论,本案由于是集体诉讼,容易引起群体事件,省高院有批文,这种案件不能用集体诉讼进行立案,只能单独立案。这样要收诉讼费就比较麻烦了,第二个方面是要胜诉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工程量很大,付出的财力、物力、人力都会很大。

在周五的时候,一个同学打电话给我说他同学出了点事情,摊上了一个刑事案子,当事人的家属打算来找我,咨询一下。当时觉得有案子就把人约到见了面,想到有案子,就打算介绍给带我的律师了,自己也表现表现了,后来把他们带到所里,听他们讲明情况后,我们把这个案子接了下来,这个星期我就主要在处理这个案子,现在人已经取保候审出来了,他也去单位上班了,只要判个缓刑就不会对他的人生有很大的影响。

这个月中利用周末还看了几本和律师相关的书,第一本是《从实习律师到大牌律师》,感觉写得不是很好,收获不太多,不过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上个星期经团队律师的推荐看了慕容雪村的《原谅我红尘颠倒》一下是内容简介:一位来自穷困乡村、穷困家庭的小男孩,经过自己的勤奋努力,终于完成了父亲的遗愿考上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之后又在一个经济十分发达的开放城市当上了颇有名气的律师,并且经常在当地的电视节目频频上镜,是著名法律栏目的主讲嘉宾,要么讲授法律知识,要么解答观众提出的的种种法律疑难,成为该城市的公众人物……然而,就是这样一位事业蒸蒸日上、金钱名利俱全的律师,最后却走上了厌世悲观以致杀人灭尸的犯罪之路……

看了简介后我都不愿意看这本书了,因为觉得写得有点悲观,对于律师这个行业写得太黑暗了。给我推荐此书的律师说情节是根据小说的需要而写的,里面律师怎样处理关系,处理案件可以看一下。于是拜读了一下,感觉确实比较黑暗,对我选择做律师行业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幸好结局中小说的主人公的结局并不是很悲惨,出国逃跑了。

这个周末看了《穷律师,富律师》,感觉虽然写得也不好,但相比《从实习律师到大牌律师》,还是要好一点,学到了一些技巧,对于其中自己觉得比较有用的技巧还做了笔记。

今晚还看了《律师的思维与技巧》这本书的一部分。

2016禁止大操大办承诺书
2016农村彩礼新规定 第八篇

禁止大操大办承诺书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勤俭节约、新事新办的良好风尚,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索高价彩礼等不文明行为,抵制盲从攀比、铺张浪费的奢靡之风,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主动申报,绝不违反规定分批次、扩大范围和超规模进行宴请。

二、不参与他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活动。

三、喜事新办,丧事减办,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做到勤俭节约,做移风易俗。

四、带头移风易俗,摒弃尘风陋俗,崇尚勤俭节约。 五、保证做到不借升学、满月、生日、过寿、乔迁、参军、调动工作等事宜为名在亲属以外人员中设宴请客,收受礼金、礼品。

六、坚决禁止动用公-款、公物(公车),占用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操办,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承诺人:

2016年9月

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承诺书.

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歪风,根据制止大操大办有关规定,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大操大办有关规定,不违反规定操办宴请;

二、带头制止大操大办或变相方式大操大办,反对铺张浪费,不参与通知人员参加宴请;

三、操办婚丧事宜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绝不违反规定分批、分次和扩大范围进行超规模宴请;不使用公车、公物、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四、不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宴请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对不在宴请范围内主动参与的人员,予以坚决劝止;

五、不借订婚、过生日、过满月、搬家、过寿、乔迁、参军等事宜为名,设宴直系亲属以外人员从中借机敛财;

六、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做到勤俭节约;

七、不参与他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活动。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人:

严禁滥办大办酒席承诺书

为严格执行县委办、政府办《关于整治城乡滥办大办酒席借机敛财不正之风的通知》(黔县党发(2016年)21号)要求,积极参与整治城乡滥办大办酒席借机敛财不正之风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本人作如下承诺:

1、办理婚丧事宜坚持从简节约,根据有关规定控制规模,绝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并按程序报批、备案;

2、办理婚丧事宜时不向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发出邀请;

3、不操办除婚丧事宜之外的其他各种酒席; 4、不参与除婚丧事宜外的酒席的吃请、送礼; 5、不为他人办理违规酒席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处理。 单 位(公章):

2016年 月 日 承诺人:

不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承诺书

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办理婚丧事宜时,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事,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接受其礼金、礼品;宴请不超过十桌,不一事多次、多地请客。在操办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老人过寿、子孙过满月等事宜时,不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不接受其礼金、礼品;不借本人及家属子女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物。

承诺人:

年月日

禁止婚丧事宜大操大办承诺书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条实施意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形成“谢绝各种宴请、反对大操大办”的浓厚氛围,根据县委通知精神,我单位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单位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时,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坚决制止分批、分次和扩大范围、超规模宴请。

二、坚决制止单位人员借操办婚丧事宜为名,宴请直系亲属以外人员从中借机敛财。

三、操办婚丧事宜,严禁动用公-款、公车,严禁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严禁用公-款以个人的名义赠送礼品、礼金。

四、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按照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从简办理丧事,严禁一切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五、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做“反对大操大办、倡导节俭办事”的模范。

六、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分管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抓好作风建设,保证本单位人员不发生大操大办问题和不参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活动。

以上承诺,单位人员如有违反规定事件发生,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愿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禁止大操大办承诺书

**县地方税务局

干部职工不大操大办、不参与赌博承诺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严格执行县纪委《关于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请客送礼大操大办的通知》的要求,我郑重向社会公开承诺:

1、积极倡导移风易俗,自觉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

2、操办婚丧事宜时,自觉主动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具体操办情况,不将宴请范围扩大,绝不违反《通知》,若违反,愿接受组织处分和处罚。

3、保证做到不借升学、满月、参军、乔迁、开业、祝寿、送彩、下祭等事宜为名在亲属以外人员中设宴请客,若违反《通知》,自愿接受处罚。

4、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为赌博提供活动场所和其它任何便利条件,如实举报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

5、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决履行承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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