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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以下是zw234作文网www.zw234.cn 分享的2017年北京低保标准_北京市低保申请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17年北京低保每月规定为多少钱?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下发相关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北京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900元。
【历年北京低保发放标准】:
2017年:900元/月;
2016年:800元/月;
2015年:710元/月;
2014年:650元/月;
2013年:580元/月。
北京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数据,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城乡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410元。
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7年1月起实施。
此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
一 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8.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低保申请
按困难情况“收入核减”
《通知》中称,要合理区分低保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救助力度。
在低保申请上,《通知》首次提出了“收入核减”的分类救助方式。不同于以往直接根据家庭收入来核准是否为低保群体,这种方式将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具体而言,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这也意味着,或将有更多的困难家庭可纳入到低保保障范围中来。
目前,北京市城市低保申请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以下。以一个家庭月总收入2700元的城市三口之家为例,家庭月人均收入为900元,本不能申请低保,但如家中有罹患大病或重残人员,按照收入核减方法计算后,就达到了申请低保救助的条件。
救助标准
特困群体最高上浮40%
市民政局介绍,综合考虑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后,将对6类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救助标准上浮。
救助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城乡低保标准的40%上浮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罹患重大疾病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5%上浮救助标准
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
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精减退职人员、原国民党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5%上浮救助标准
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
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上浮救助标准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上浮条件的,按上浮标准高的执行。)
激励政策
低保人员就业可获奖励
为了鼓励低保人员就业,《通知》提出,对于实现就业的申请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先扣除必要的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人员,优惠政策申请低保时可按户籍类别,从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时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收入;
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核定其收入。
此外,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6个月的救助渐退。也就是说,低保人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还可继续按月享受6个月的低保金;前3个月按其家庭原享受低保金100%发放,后3个月按5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