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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南

  一、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3)《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8号);(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原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参照个人参保规定续保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缴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国家及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业证明材料、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填写《江西省新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申报后,根据每年度公布的个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选择一个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续保缴费

  1、参保人员到社保局续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每年度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社保局续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社保局续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根据每年度公布的个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选择一个缴费标准缴纳。

  2、参保人员到建设银行续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上年底以前未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到建设银行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建设银行续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年度按确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1)建行柜台缴费。个人持历年缴费票据或身份证到建行的网点柜台,告知自己的社保编码,用现金或转账方式缴费;(2)存折(或银行卡)代扣缴费。可与建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由银行按协议约定时间扣划养老保险费;(3)建行个人网上银行缴费;(4)智能手机银行缴费。

  五、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参保人员所选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同时每年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结算利息。

  六、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

  (1)因就业地变动,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可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后续办理转移相关手续,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后,告知转入申请人。

  (2)因就业地变动,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可先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经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之间将后续办理转出相关手续。

  七、参保待遇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其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每年度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年龄及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套算计发。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政策不定期调整。

  4、参保人员不幸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八、咨询电话和地址

  社保经办机构:赣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咨询电话:12333,0797-8117865,

  网址:http://www.gzshbx.gov.cn

  地址:赣州市文明大道41号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890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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