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城镇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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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办城镇低保需要什么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办城镇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城镇低保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北京城乡低保标准调高至家庭月人均1000元

  记者8日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从2018年1月起,北京市城乡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900元调整到10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410元调整为2000元。新标准于1月起实施,并于春节前按新标准完成发放。

  在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十九大以来,市委市政府更加高度关注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大幅提高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同时,还调整提高了元旦、春节的“两节”慰问补助标准。其中,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慰问补助标准,单人户每户由400元调整为500元,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确保困难群众过上祥和快乐的节日

  据悉,2005年、2006年北京分别建立了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每年调整一次,从2013年到2018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至1000元,年均增幅约12.1%;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提高到1000元,年均增幅约19.6%。低保标准逐年稳步提高,整体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2015年7月,北京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保障标准稳居全国前列。截止到2017年12月底,全市城乡低保共有7.27万户、12.0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7.68万人,农村低保对象4.37万人。

  此外,2009年,全市建立了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对于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低保边缘家庭,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申请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待遇,扩大了救助范围。2012年,全市统一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3年到2018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月人均740元调整至2000元,年均增幅约28.4%,全市累计救助低收入家庭3.07万户、8.38万人。

  国家低保政策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那么,国家低保政策是什么?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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