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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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务员工作性津贴标准

  公务员津贴补贴新规定

  一、市直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员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和工勤人员。上述单位内设的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本次规范范围。

  二、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比例关系

  规范后起步年的津贴补贴,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的垂直压缩率为1.60、1.50、1.37、1.30、1.13、1.09、1.02、1。市直离休和退休人员补贴与在职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水平比例关系分别确定为0.8:1和0.7:1。

  三、规范后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

  根据中央、省、市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市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起步阶段津贴补贴的项目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由适当补贴、伙食补贴、水电气补贴、冲销64元后结余、降温取暖补助、地区岗位津贴和节假日补贴组成;工作性补贴由岗职补贴、书报费、交通费组成。规范后的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按《黄石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中八个职级的垂直压缩率确定。起步阶段,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新标准,根据垂直压缩率,按年人平17986元扣除移动通迅费和住宅电话费后确定(具体新标准见表一)。过渡阶段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省规定办法另行确定。

  四、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的具体政策

  市直离休和退休人员补贴与在职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水平比例关系分别为0.8:1和0.7:1,考虑到维护既得利益,市直部分离、退休人员补贴按上述比例计算得出的结果如比现行水平减少的,按照现行发放水平维持不变,待以后增加津贴补贴时抵扣。

  五、纳入规范范围的机关技术工人津贴补贴的确定

  纳入规范范围的机关技术工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参照省直的作法,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的垂直压缩率为1.16、1.13、1.05、1.01、0.99、0.98。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

  中纪发〔2006〕17号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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