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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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案例(一)

案例:2003年5月22日,原告郭×到北京市XX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 2003年5月26日,祝×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井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 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xx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井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区。

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

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原告:郭X,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

地址:北京市xx区 电话:60254865

法定代理人:郑薇 职务:北京市袁向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薛× 职务:总经理

电话:010-64782189

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案例】

1、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

2、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

3、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

4、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5月22日,原告到北京市XX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

2003年5月26日,祝×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井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也是假冒产品。

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 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因此,原告郭*以兴隆公司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

兴隆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属于欺诈行为,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被告所作的行为在法律上又无不属于违法行为。被告承诺的“假一罚十”也不予兑现。

被告兴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法院判处撤销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机款2525元。因被告承诺消费者“假一罚十”,因此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手机价款的十倍赔偿。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法院

具状人:郭*

2003年6月1日

民事起诉状实例3
民事起诉状案例(二)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王天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身份证号:110108196404211912(身份证附后),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 xx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叶中 男,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6号武汉大学法学院邮编:430072

【民事起诉状案例】

被告:戴激涛 女,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6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邮编:430072

被告:人民出版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66号 邮编:100706

法定代表人:黄书元 职务:社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一书;

2、判令三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中外法学》、《武汉大学学报》、新浪网、搜狐网、世纪中国、天涯社区等报刊和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1070元(部分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增加);

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天成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致力于共和、民主、宪政领域的学术研究,他于1999年6月和同年年底撰写的《论共和国——重申一个古老而伟大的传统》(下称“《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一次夜半对话》(下称“《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于2000年11月发表在“公法评论”网上[] (证据1)并被许多网站转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2、证据3、证据4)。其中《论共和国》署名“天成”,收入《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版)一书(证据5、证据6)。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可以看出,网上发表的文章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畴。因而,原告不仅对《论共和国》享有著作权,并毫无争议的对《再论共和国》享有著作权。

被告人民出版社在其编辑出版的“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中,收入了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下称《解读》)一书,该书出版于2005年9月,印数为4000册(证据7)。在后记中,被告周叶中自述其写作目的,是通过“基于宪政视域解读西方历史长河中的共和主义传统,从中汲取有益成分”,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意见”;他认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而后者有赖于“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进行全景式的梳理与考察”。周叶中承认,在写作时曾“参考借鉴了不少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他对此高调致谢,表态要“真诚期待广大读者和专家们的批评和建议”,他坚信“没有大家的批评,我们就很难正确认识自己,也就不可能真正战胜自己,更不可能超越自己”(证据8)。

2005年11月,原告偶然购得《解读》一书,稍事浏览即发现不仅大量抄袭了《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文中内容,而且全书谋

篇布局,照搬原告论文框架,《解读》自有的“学术”成果,仅限于不同资料的拼凑填充,只有第四章部分内容超出了原告作品思想框架。或许是为了掩饰抄袭的痕迹,周、戴二人在大段剽窃原告作品时,往往相机进行若干文字损益和语序“调整”,间或有以讹传讹甚至点金成石之处。分析周、戴对原告作品的增删损益,可以看出两被告对共和主义传统存在严重误读,尤其是在全书最后一章严重歪曲了共和主义的本意。【民事起诉状案例】

鉴于周叶中的“江湖声望”如日中天,他不仅是武汉大学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还担任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要职,又在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忝居次席,名列“珞珈潇湘三剑客”之首(证据9),考虑到《解读》后记中已有的诚意,以及学术批评对于端正目前大学校园令人焦虑的学风的意义,原告撰写了《究竟是博导,还是“博盗”?——评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等的剽窃问题》一文,初步罗列了书中涉嫌抄袭的段落共36处,分别于11月23日、11月24日发表在“新语丝”和“学术批评网”上(证据10)。文章指出,“《解读》一书共四章、268页,外加前言、后记,除了读者可以不看的后记以外,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抄袭了我的文字,被抄袭、窃取的文字,成为周先生等的立论基础、阐释对象和贯穿在全书的一条主线”。有感于两被告迟迟不能正视此问题,王天成又于11月25日发表《就剽窃事件致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的公开信》,再次要求周、戴二位作者承认抄袭事实并公开致

歉,同时提醒周叶中切勿将责任推给自己的学生戴激涛,并且警告周叶中倘若坐失和解良机将会招致侵权诉讼(证据11)。在上述文章中,原告给出了访问自己文章的网址和《宪政主义与宪政国家》的购书信息,同时留下自己的电子信箱,以便于读者和两位抄袭者检索取阅。应当说,对于周叶中、戴激涛终能体面地迷途知返,此时的王天成仍然寄予厚望。

遗憾的是,周、戴两被告对原告的要求始终置之不理。2005年11月30日,透过《中国青年报•冰点观察》记者包丽敏采写的报道(题为《谁该为宪法学家的“剽窃”负责?》),周叶中终于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周叶中声称,“我们完全遵循的是学术规范,没有任何问题。”他暗示“这个事情太复杂。”周叶中说,是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因顾虑原告的身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书中原有的相关注释全部删除了,因而此事“如果说有什么不好的话,跟我们作者一点关系没有”。周叶中特别强调,这件事“不仅跟第一作者,跟第二作者也没有关系”。他表白自己“问心无愧”,“做任何事非常谨慎小心,该怎么做就一定怎么做”,还说“我们作为一个读书人,也不希望事情牵扯那么复杂。自己受点影响,吃点亏,就任它去吧。”对于这桩抄袭丑闻,周叶中的态度是,“第一,不管会怎么样,我都不会去理会这个事;第二,怎么样自有人会有说法;第三,该负什么责该会承担责任的自有人会负责会承担责任。”但他又对包丽敏承认,(在写作时)“从网上看到了王天成的论文”,只是“有些方面我不好苟同,有些方面还是有些道理”,而且“在写文章之前不知道他的身份”。第三被告

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
民事起诉状案例(三)

第一节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产生,首先由起诉而提起,起诉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写起诉状,即俗称的“写状子”,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口头起诉”的越来越少。所以,口头起诉不在我们重点研究之列。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通俗地说,民事起诉状,就是当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们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递交的书面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案例】

技巧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技巧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法的规定,在涉及具体实例时再做具体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条规定,看似简单,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背下来。但要真正领会和掌握,并灵活运用,绝非易事,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夸张地说,即使专业人士也是要用一生来不断领会、掌握和运用的。即所谓学无止境。

关于这方面常犯的错误及主要注意事项,在具体实例中再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技巧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们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你所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指纹,同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

所谓“巧妙”,就是说,你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另外,诉讼请求的确立原则是要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虽然通过诉讼胜诉了,但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或不利。现举一实例如下:

实例:(公产房及离婚之诉)

浙江李女士1994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海淀区某公司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同区工商局张先生相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三居室),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后张先生另有新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2004年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但关于孩子(3岁)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海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本单位“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又赶上因奥运会项目的需要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迁诉讼之中,最后只为自己争得了可怜的“点点”利益。

评价:民事审判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承租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而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通过这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是多么的重要!

技巧四 诉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也有写成“民事诉状”等)。字号较内容要大,以二号字为宜。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行缩两字),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当分别写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当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具体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代理律师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首行缩进两个字格)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依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首行缩两字)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叙述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后果。

(2)理由部分:(首行缩两字)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明自己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依据。

(3)证据:(首行缩两字)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及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此致”空两格、“___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顶格。【民事起诉状案例】

(2)具状人(起诉人)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居右)。如果委托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可在原告(本人)签名下方写上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居右)。

(3)起诉时间:居右。

4.附项(首行缩进两个字格)

本诉状副本份数,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的份数。

技巧五 诉状的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一)

(公民提起诉讼用)

原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案例(四)

[篇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月4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六: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__路____号。

诉讼代理人:____,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__乡__村__组__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06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__路__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____

2011年__月____日

中止审理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案例(五)

[篇一: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第三人):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

申请理由:

一、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属尚待法院确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1106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所占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双方发生纠纷,并由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4号]并已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就该案下达一审法律文书。中止审理申请书。因此,除泰安公司所持有的36%的股权外,华信公司的所余64%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究竟是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相应地,在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中,适格之被告究竟是xx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

二、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尚有多起重大诉讼有待法院判决

1、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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