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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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一篇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9-06

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

拆迁人经_________批准,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

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附属物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_________。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

(2)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作价方式_________。

2.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元(人民币)

3.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计价,小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4.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设施拆迁补偿费:

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独立电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有线电视: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独立水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电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5.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6.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为人民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被拆迁人,支付方式:_________。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拆迁人提供位于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结构_________,用途_________,房屋号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现房][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2.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二;

(4)新建房屋竣工后质量应经_________登记备案。

3.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一)、

(二)、(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4.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_________;

5.产权调换差价币种:_________,差价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

(三)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1.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

(1)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2.被拆迁人过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4.拆迁人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安置。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 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拆迁人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_________元,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人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币种:_________,拆迁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被拆迁人,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 被拆迁人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各项费用,一律由被拆迁人代表人_________领取。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五条 权利义务

1.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实施拆迁的,必须具有拆迁承办人的资格;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的,拆迁入和拆迁承办人应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房屋回迁安置确认协议书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二篇

房屋回迁安置确认协议书

编号:

甲 方:民权县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2009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履行,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现就甲方提供商品房对乙方进行安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核实后确认,乙方原来被拆迁的房屋坐落于 。房屋结构 ;层数 层;总建筑面积 ㎡。其中主房建筑面积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配房建筑面积 ㎡(砖混 ㎡、砖木 ㎡)。房屋用途为 ;其中商业 ㎡、住宅 ㎡。房屋建筑规划许可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房屋产权证号: 。

第二条 乙方根据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选择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房屋置换,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应向乙方

提供位于民权县人民路南侧 ㎡的商住楼房。

现乙方自愿根据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的顺序编

号挑选甲方提供的置换楼房。其自愿挑选的置换楼房是位于人民路南侧 ,第 层 户,面积 ㎡的商品楼(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实际测量及相关文件为准)。【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三条 乙方可以选择拆迁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户型,进行回迁

安置。经双方核算确认,甲方提供的置换楼房面积超出乙方原房屋面积 ㎡。对于超出的安置面积,乙方选择 方案购买。

A方案

1、超出原拆迁面积30%以内的部分,乙方按照 1480 元/㎡购

买,超出30%之上部分,乙方按2300 元/㎡购买。

2、计算方法:超出30%部分面积=原拆迁面积×30%。

超出30%之上的面积=当前置换面积-原拆迁面积-超出30%以内

的面积。

3、若乙方选择安置面积大于原拆迁面积,差价计算方法:

乙方应交付的差价款=超出30%部分面积×1480元/㎡+超出

30%之外的面积×2300元/㎡。

B方案

1、安置面积超出原拆迁面积30㎡之内的部分,按1480元/㎡

购买,超出30㎡之上部分,由乙方按照市场价格优惠5%购买。

2、计算方法:超出30㎡部分面积=原拆迁面积+30㎡。

超出30㎡之上的面积=当前置换面积-原拆迁面积-30㎡。

3、若乙方选择安置面积大于原拆迁面积,差价计算方法:

乙方应交付的差价款=超出30㎡部分面积×1480元/㎡+超出

30㎡之上的面积×市场价格×95%。

双方结算之后,乙方实际应向甲方交付的差价款合计为: 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10 日内将第三条约定的超出

面积价款一次性交付给甲方。逾期未交清该款的,甲方有权不再为乙方保留第二条确定的置换商品房。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履行后,于2014 年

11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商品房(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安置房屋,甲方应对乙方超出面积全部按照 1480 元/㎡卖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应安置的商品房之后,应协助乙方完

善安置房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须按照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

议书》第四条第2项约定支付给乙方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4年11月30日共计(小写) 元,该费用支付后至甲方交房时止,双方不再多退少补。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置换商品房钥匙即视为本协议约定的交付交房。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作废。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监证单位存放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监证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加摁手印)

协议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

房屋回迁安置协议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三篇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房屋回迁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所购甲方安置房屋已经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双方根据签订(生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做出如下费用结算协议:

一、 乙方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

(一)乙方被拆迁平房相关费用为:

1、平米,重置结算总价为 元,大写零元整 元。 2、过渡期补偿费:月日至 年月日止。)小计:元。

3、两次搬家补助费: 元/㎡× 次= 元。 4、其它费用:

(1)仓房: 0 元。 (2)围墙: 0 元。 (3)大门: 0 元。 (4)电话移机费:元。 (5)花果树木: 0 元。 小计: 0 元。

5、双方认可的其它费用:

以上1~5项为乙方被拆迁房屋全部费用,元。

(二)乙方已领取补偿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31950 元, 大写: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元。

(三)截止到 2011 年 4 月 25 日,乙方仍需领取拆迁房屋补偿费共计:

(一)—(二)= 87701 元— 31950 元= 55751 元, 大写 伍万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整 元。

二、乙方回迁楼房相关费用:

(一)经协商甲方安置乙方为某某小区 11 号楼 2 单元,地下室建筑面积为____8 平方米。

(二)乙方需支付安置费用: 1、安置面积费用: 原面积安置:

㎡×375元/㎡×楼层系数( 0 )=元; 超出拆迁面积10㎡以内部分的安置(优惠部分):

㎡×750元/㎡×楼层系数( 0 )=元; 超出拆迁面积10㎡以外部分的安置(商品价部分): ㎡×__0___元/元; 安置面积费用小计: 0 元。 (附表:楼层销售价格及系数)

2、其它费用

(1)地下室:500元/元。 (2)燃气开口费: 3200 元/户。 (3)有线电视入网费: 300 元/户。 (4)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计算公式:(楼房面积×楼层价格+地下室面积×地下室价格)×2% ( 87.86 ㎡× 2600 元/㎡+ 8 ㎡× 500 元/㎡)×2%= 4649 元。

(5)物业费(一年) -- ㎡× -- 元/㎡,年= -- 元。

其它费用小计: 12149 元。

以上1-2项为乙方安置楼房的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12149 元,大写 壹万贰仟壹佰肆拾玖 元。

三、甲乙双方补偿费和安置费相互差价金额:

1、补偿费-安置费= 55751 - 12149 = 43602 元。 2、安置费-补偿费= - = 元。 大写(人民币) 肆万叁仟陆佰零贰 元。 四、付款与房屋交付使用方式:

1、乙方接到甲方回迁通知书后,应按约定时间办理有关房屋手续,

甲乙双方进行一次性结算支付后,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房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2、乙方所取得房屋面积按协议书仍不足其房屋差价部分,甲方应按协议一次性支付,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3、甲乙双方结算后,应在15日内支付给对方房屋差价款,并办理完有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或未补所欠乙方差价款;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差价款,办理有关手续的,均属于违约。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恪守诚信原则,违约者应交纳总房款5%的违约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他相关部门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之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四篇

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 拆迁人 :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原签定的《补偿协议》,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迁房位于xxxx,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详见双方签定《补偿协议》中的约定。 甲方对乙方房屋、房屋内外的附属设施、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其他全部建筑物总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具体计算方法详见《补偿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条:乙方自愿选择甲方给乙方回迁的楼房位于XX区XXX镇XXX组XXX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室和 号楼 单元 层 室,共 套。 第三条:乙方现选择的回迁楼房 套,共计面积 平方米(交房时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乙方回迁楼房总价格: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回迁楼房总价格即以下第1项+第2项) 回迁楼房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 1、按回迁价计算:根据《补偿协议》乙方可以按回迁价计算的回迁楼房面积是 平方米,每平方米按回迁价 元计算(根据不同楼层,执行不同回迁价格),金额 元。 2、按甲方售楼部现行挂牌价计算的楼房面积及金额:乙方应按甲方售楼部现行挂牌价计算的楼房面积 平方米(计算方法:),每平方米按甲方售楼部现行挂牌价 元计算,金额 元。 乙方自原选择的车库位于XX区XXX镇XXX组XXX小区 号楼 号,共 套。面积 平方米(交房时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单价 元,车库的总价格: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第四条:甲方给乙方的回迁楼房、车库总价格与甲方应给乙方的补款总额之间的差价的处理方式: 1、如甲方的回迁楼房和车库金额小于乙方补偿款金额,()甲方将差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计算方法:补偿款-回迁楼房款)一次性退给乙方。 2、如甲方的回迁楼房、车库总价格大于乙方补偿款,乙方再给甲方补交房款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计算方法:回迁楼房款-补偿款)。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时或在三日内将此款全部交清,否则甲方可以将此房收回,另行处理。 第五条:甲方给乙方回迁房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双方最后结算时,依据回迁楼房实测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回迁楼房面积之间的差额,按第三条方法计算,长退短补。 第六条: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被拆迁房屋交给甲方,并搬离被拆迁房屋。如上述被拆迁房屋由他人使用的,乙方负责与实际居住人交涉,乙方应通知实际居住人将被拆迁房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或实际居住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的,每拖延一天,乙方给甲方承担违约金500元,直至给甲方交回被拆迁房屋为止,并且甲方有权申请相关部门强制搬离拆迁。被拆迁房屋已作价补偿的设施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损坏、调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补偿价双倍赔偿。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将该房的《土地使用证》交给甲方。 第八条、乙方从被拆迁房屋搬离并给甲方移交被拆迁房屋时,由甲方派工作人员和乙方共同对被拆迁房进行查验,双方共同签署被拆迁房屋的验房单,乙方提供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将交清被拆迁房屋水、电费的单据交付给甲方。 第九条:乙方产权如有抵押或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或自行解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拆迁安置协议书终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五篇

协议编号:

定州市

城中村改造村民拆迁安臵补偿协议书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尧方头村村民的居住环境,按照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为维护各自的利益,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村民拆迁安臵补偿方式:

1、住宅楼臵换方法: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按照村民的实际宅基地面积,依据相关法规按1:0.9的比例给予臵换(即1平方米宅基地臵换0.9平方米新建住宅楼建筑面积),地上附着物不另计算。臵换住房为新建住宅楼(住宅楼为毛坯房标准),甲方自愿将宅基地按标准臵换成新建住宅楼。

2、车库臵换方法:

甲方需要臵换一层车库的,臵换比例应按照村民的实际宅基地面积1:0.7(即1平方米宅基地臵换0.7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甲方所需臵换一层车库的个数每户(以户口登记簿登记为准)仅限一个。

3、村民民房二层、三层臵换新住宅楼的方法:

(1)民房二层的依据相关法规按1:0.7的比例给予臵换(即1平方米民房二层建筑面积臵换0.7平方米新建住宅楼建筑面积)。

(2)民房三层的依据相关法规按1:0.5的比例给予臵换(即1平方米民房三层建筑面积臵换0.5平方米新建住宅楼建筑面积)。

(3)2012年7月以后加盖二层及以上建筑,不给予任何臵换与补偿。

4、按以上方法进行新住宅臵换的,地上建筑物不再做任何补偿。

5、甲方保证将宅基地面积臵换为新建楼房面积。若甲方臵换楼房时,超出安臵建筑面积部分以现金结算。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000元,超出8平方米的部分单价按开盘后所臵换楼层同期的售价进行结算;若甲方臵换新建楼房剩余的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含8平方米),按2000元每平米现金收购,超出8平方米的部分按1600元每平米计价收购。

6、其他约定:

(1)凡是每户之间公用伙道不予臵换补偿,但是如能确认伙道属于自己的给予补偿,不能确认的不予补偿;

(2)凡是占有的集体土地不予补偿(如大队部、生产队部、场院闲散土地及其他

集体所有土地等);

(3)凡是土地有纠纷者必须由村两委协商确认后,再予以臵换补偿。如纠纷无法确认或确认不成功者不予补偿。

7、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7日内搬出现住宅,否则而引起的延误工期等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8、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搬家时,除房屋建筑物必须保持原状外,其它所有财产均属甲方所有,逾期不搬走则视为自动丢弃,乙方有权处臵。

二、被拆迁人宅基、房屋基本情况及臵换补偿面积:

1、房屋产权本所载明宅基坐落的具体位臵 。被拆迁人宅基地房屋产权人姓名 ,房屋坐落的土地证号 ,宅基地长 米,宽 米,总面积 平方米,应臵换楼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楼房:楼房二层结构为 ,长 米,宽 米,二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楼房三层结构为 ,长 米,宽 米,三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按以上条件计算后,总臵换新住宅面积为 平方米。

3、甲方家庭成员只要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签字,乙方即视为其代表全家同意。甲方宅基地及房产所有产权分割、继承等所发生的纠纷,一切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并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三、房屋产权臵换的过渡安臵:

甲方自行搬迁腾空,自行安臵过渡,甲方在签订协议书后15日内搬迁,在保证房屋原样的情况下,将房屋交给乙方拆除,乙方付给甲方一次性搬迁费每户800元。从甲方搬清之日起乙方每月补助甲方租房费600元,每年共计7200元,每年支付一次,直到交钥匙为止。危房及空宅基地,乙方不支付搬迁费和租房费用。回迁户住宅楼层分配原则采取先签先选的方式,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乙方做到拆迁多少,按臵换标准安臵多少。

四、安臵房的交工日期:

乙方在甲方全部搬清后,办理相关手续,自政府批准开工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交付使用新楼房。如未按期交房,乙方向甲方将每月租房费由每月600元调至800元。

五、若甲方需要办理所属房屋的产权证书,乙方只负责免费为甲方办理一套房产证。

六、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将宅基土地证、宅基证、房产证原件交乙方;若甲方均无以上证件,由本村村委会予以书面证明并确认相关数据后交给乙方。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享有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七、安臵房的(毛坯房)标准: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楼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塑钢窗,外墙贴面砖或外墙涂料。

2、室内装修标准:

(1)户内地面垫层施工到位,厨卫间地面麻面并做好防水层,公共楼梯间部位地

面水泥压光;厨卫间墙面麻面,其它内墙为水泥面压光,每户进门安装防盗门一个。

(2)采用地暖供暖,按国家标准严格采购安装,一户一管制;

(3)用电每户一表、灯具安装普通灯泡,所用电料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标准安装,保证用电安全;上水一户一表;

(4)公共楼梯安装声控灯具,墙面刮仿瓷涂料,楼道安装品牌电梯。

3、配套设施:

(1)户外地面除绿化外全部硬化,下水通市政管网;

(2)小区自备供暖设施,变压器,供水管道;

(3)小区绿化、体育器材安装由乙方负责,不向住户收取费用。

八、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由乙方负责收取,并负责管理。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九、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不视为违约: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安臵房建设延期的;

2、因被拆迁房搬迁延迟造成的安臵房开工延期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而导致延期的。

十、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及时履行该协议中有关条款责任;

2、乙方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工程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十三、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双方要严格遵守,如若违约,追究违约方责任。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河北鑫皇房地产 身份证号码: 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016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六篇

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崂山区政府关于改造朱家洼社区的指示精神,为加快旧村改造步伐,改善朱家洼社区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甲方邀请乙方共同开发“朱家洼旧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项目的开发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作项目

1、名称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朱家洼旧村改造”项目

2、位置

合作项目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北临青岛大学、科技大学的新校址,东临松岭路,西临云岭路,南临崂山二中,距离海岸线1300米,拥有良好的居住环境。

3、用地现状

项目用地位于朱家洼社区旧村村址,以及周边控规范围内的开发用地。该项目用地约为28万平方米(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现需拆迁的旧民房合法建筑面积及宅基地占地面积约为10.5万平方米,集体企业厂房面积约为1.56万平方米以及小学校等合法建筑面积,需拆迁安置现状详见协议附件一(拆迁表及住宅证审查表)

4、开发面积

项目预计开发建筑面积约为43万平方米(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章 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专用于开发建设本合作项目。项目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由甲乙双方商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公司章程由甲乙双方另行制定。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700万元,甲方出资810万元(由乙方先行垫付),占项目公司30%股份,乙方出资1890万元,占项目公司70%股份。

3、乙方承担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及《青岛市崂山区朱家洼社区改造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青岛市崂山区朱家洼社区改造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详见协议附件二)规定的应给付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时拆迁奖励费、交通补助费、企业搬迁费及停产经营性补偿费(在人民币900万元内)等相关费用。

4、甲方除注册资本金外,不承担投资义务,不承担项目风险。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义务

1、保障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并承诺该项目用地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事由,以免影响项目开发建设;

2、负责与政府指派的拆迁工作组一起进行项目的拆迁安置摸底工作,并提供摸底资料(详见附件三:拆迁补偿汇总表),及回迁安置方案;

3、负责协调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保证在接到乙方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九十日之内完成全部腾房工作。

4、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用地出让手续;

5、负责统计被拆迁人需求的户型、面积,及被拆迁人的回迁房屋的分配、安置等工作。

6、出具注册项目公司所需的文件。

二、乙方义务

1、保证项目出资到位,根据合作项目的施工进度,各项资金按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开发建设。

2、负责拆迁后的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及后续的全部开发,建设及销售工作。

3、负责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全部手续。

4、负责办理项目公司所需文件。

5、出具注册项目公司所需文件。

6、保证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交付安置用房,若不能按期交付安置用房,保证及时发放给被拆迁人超期过渡费。

三、甲方权利

1、有权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项目工程建设、工程监督及公共设施的验收。(具体参与方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有权审查项目公司对外签署的商务合同。

四、乙方权利

1、对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有经营决策权

2、有权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产销售、签订与合作项目建设开发有关的合同、以及办理有关开发建设的全部事宜。

第五章 项目建设

1、回迁周期

乙方保证在被拆迁人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三十个月内提供回迁用房。如因腾房工作未在本协议签订时间内完成,则回迁周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超期过渡费由甲方承担。

2、项目品质

项目用途为商住,交通顺畅,公用设施配套齐全,(配备集中供热、煤制气、有线电视、通讯、水电严格按国家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高层楼房双电源,配备进口品牌电梯)。

回迁区域容积率不高于2.5(包含2.5),回迁用房保证严格按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建筑品质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层高不低于2.8米,窗户为塑钢中空玻璃平开窗,商业网点不做内装修。

3、由于项目建设品质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利润及风险承担

甲方以项目公司提供的开发范围内的17万平方米的房屋及1万平方米的地下建筑,按本协议第四章第四款约定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之后,剩余的面积为甲方的合作分成。

在甲方取得上述合作分成后,应将其拥有的项目公司中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此作为偿还乙方为其垫付的注册资金。

第七章 定金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定金在合同履行时,优先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各种拆迁补偿费。

如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甲方不予返还定金,如因甲方主观原因擅自与第三方合作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第八章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由于一方不能履行协议,另一方发出履约通知,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内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3、如因政府原因,该项目不能启动,则本协议解除,双方互相给付的款项应予以返还,项目推进中所发生的费用各自自行承担。

第九章 乙方特别承诺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允许甲方优先参与局部项目的施工建设及材料供应。

第十章 生效

本协议在其所有附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第九章独立生效。

第十一章 其他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之附件、补充文件、修改文件、备忘文件等文件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协议签订日期: 2016年5月18日

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篇2]

甲方:××市××街道办事处

乙方:××××置业有限公司

为加快站前村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市旧城改造等相关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见证方的见证下,经友好协商,就站前片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该村涉及征收居民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旧址可腾出土地约 亩(具体数额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居民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需要建设多层居民安置楼面积约为 平方米,需安置附房面积约为 平方米, 预留公益设施用房 平方米。具体户型、面积及建设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居民安置楼房、公益用房自被征收居民征收完毕之日起 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建设之日起 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甲方负责征收动员、签订补偿协议、搬家腾房、拆除房屋等工作; 乙方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以及居民安置楼建设的全部费用等工作。

(二)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约计 万元。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征收需支付的费用,约计 万元,是指完成本项目征收所支付的货币补偿款,包括:房屋及附着设施补偿、装饰装修及移机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住宅用于经营补助费、征收奖励等费用。具体以批准的住宅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为准。

2、其他费用包括:征收评估费、征收服务费、征收办公经费、房屋拆除费等约 万元。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征收期限待本协议签订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市房产局批准《方案》后方可实施旧城征收改造。具体时间另行协商确定。

(四)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该补偿款先由乙方将该款项交到市财政局账户,然后由市财政局拨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招拍挂”时开发出让用地的预交款,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该款拨付到办事处指定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支付该项目的征收货币补偿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甲方完成房屋征收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后,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注销手续,协助乙方到市有关部门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出让用地(以下简称“开发用地”)的“招拍挂”的挂牌手续,乙方有优先权参与竞拍。

(六)甲方以本项目改造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计提 2

基金部分)作为偿还乙方前期垫付征收安置费用的主要来源。

1、乙方成功竞得该项目开发用地后,用该部分预交的出让金抵顶,不足部分由乙方补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剩余的土地出让收益金,甲方应在市财政返还后 日内返还给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补偿费用。

2、若乙方未能竞得该项目开发用地,甲方应当自该项目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之日起 日内,偿还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安置费用及银行同期利息。

3、若甲方因本项目改造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偿还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补偿事宜。

(七)居民安置楼房、公益设施用房的建设费用及前期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和办理施工手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消防等工程费用等约计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款支付。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享受上级政府对旧城改造的奖励扶持资金。

(二)负责本项目按旧城改造程序上报市有关部门并列入旧城改造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居民安置楼的相关审批手续。

(三)负责制定本项目征收安置方案,报请市有关部门批准。

(四)负责协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家腾房及验收、房屋拆除等工作。

(五)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妥善处理好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负责居民安置楼的回迁安置等工作。

3

(六)负责协助乙方争取本项目应按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七)负责做好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乙方有稳定的建设施工环境。

(八)负责成立居民安置楼建设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居民楼的建设质量,确保安置楼建设质量安全可靠,按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定享受各级政府对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

(二)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垫付征收安置费用。

(三)确保本项目的规划设计符合胶州市的总体规划要求。

(四)负责本项目安置工程的测绘、勘察、设计和建设。

(五)负责安置楼的总平面规划和户型设计,严格按照公示的户型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防止回迁时出现与居民发生纠纷。

(六)确保安置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

(八)确保本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进行开发建设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协议双方要严格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各项条款的权利与义务,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除协议对方书面明确给予谅解并同意继续履行外,协议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

(二)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安置工程按时交付使用,每延期1个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应双倍支付当月的临时过渡补助等相关费用;延期12个月仍不能交付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征收安置费用,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居民征收补偿工作,逾期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甲方未能按约定协调有关部门将本项目范围内的开发土地进行“招拍挂”,逾期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洪水、海啸、地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对方保密。

5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分别报有关部门备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篇3]

甲方:深圳市

乙方:深圳市 合作公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创双赢的原则,就甲方现有位于深圳市

土地的旧城改造项目〈即城市更新)

与乙方合作事宜,由甲方提供地块土地使用权,乙方了解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现状,乙方以提供全部建设资金的方式予以合作。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共 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项目 ,

本协议书所指的合作项目位于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作项目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1的附图红线。

合作项目为旧城改造〔即城市更新〕,合作项目用地现为甲方工业区, 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约为 02,用地坐标分别为:1、 x:,

; -、 ,合 x:; 2、 x:, x:^; 3、 x:,

4、

甲方已取得附件2地块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作项目使用,作为合作条件之一。合作项目用地范围内有

地属于上述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其余 \非农 平方米土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见本协议附件2。甲方同意将该非农用地指标提供给合 平方米土地甲方同意利用 上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整,达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全面覆盖合作项目用地范围,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手续由乙方办理,如调用指标需要上缴政府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根据合作项目用地所在片区的法定图则,合作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功能为工商用地,最终以政府批准的用途为准; 上述改造项目合作用地面积合计约平方米,最终按政府部门批准的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合作项目用地及附件2的全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负责合作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相关拆迁所涉及的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合作项目用地如有涉及除甲方产权以外的物业(以下称"第三方物业"、则该部份第三方物业的拆迁补偿也一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 所有费用。

2、乙方提供全部开发资金,负责办理全部开发报建等相关手续,同

时乙方负责开发全程的施工管理。如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3、开发建成后的物业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 配。

4、甲乙双方按从本项目最终分配所得的物业比例自行承担相应的办理产权证件费用及税款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容积率约定

根据合作项目用地所在片区的法定图则,合作项目土地控规的容积率 约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项目按保底容积率 计算合作 项目总建筑面积。即使批准的容积率不足

算甲方分配所得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分配比例约定 ,乙方也必须按 计

1、合作项目建成后,甲乙双方根据政府最终批准的容积率分段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建筑面积:

〔0如政府批准的容积率小于(含等于) ,按甲方占 7。、乙方占 7。的比例分配总建筑面积。

(!)如政府批准的容积率大于 ,容积率小于(含等于) 这

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甲方占

大于

分配。 。力、乙方占 这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甲方占 7。的比例分配;容积率 7。、乙方占 7。的比例

2、合作项目建成后的物业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物业时,物业 的位置、楼层和朝向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整栋整片、便于管理的原则 :王|双方协商确定。

3、如果政府要求合作项目建设部分配套用房的,则对于各种相关的配套用房双方仍按以上约定的各自分得物业的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4、甲、乙双方均认可,合作项目的交楼标准为毛坯房,电梯、消防设施、高低压供电等配套设备设施及公共部位的装修、外墙装修和小区园林绿化设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拆迁及补偿

1、如合作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地上建筑物(包括第三方物业) 的搬迁、拆迁和补偿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如果因为甲方资金困难,可由乙方垫资,乙方垫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甲方应在其分配所得的售房款中如数优先偿还给乙方。

2、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4年内将合作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企业全部清空,达到拆除的条件。但在甲方接到乙方通知拆除厂房之前, 甲方的厂房可以继续出租。甲方应将合作项目的旧厂房全部拆途并平整后

交给乙方开发。第六条双方

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上述合作项目用地完整的合法使用权,并且保证该项目用地未办理任何抵押、担保、未被法院查封、未被用于抵偿债务等,且该项目用地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并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转让协议或签订该项目用地旧城改造的任何协议。甲方保证合作项目用地使用权绝不被第三方追索,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在此基础上,甲方将以上项目用地的全部法定所有权一次性完全投入与乙方合作开发。

2、在办理合作项目涉及的一切报批、报建手续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上述手续如需以甲方名义进行时,甲方应毫不延迟地予以办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办理上述手续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除参与本合作项目旧改的总建筑面积分配外,不能干涉乙方其它经营。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办理合作项目涉及的一切报批、报建手续并支付相关的 费用。

2、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及承担开发费用,合作项目开发时所发生的一切建设工程及乙方应得房产的销售、经营等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所分得物业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应根据合作项目总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物业给甲方,此外其它工作和日常经营和小区物业管理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

4、合作开发项目的招标、施工、维修等事项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实施。

5、合作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停车场、会所等)由乙方投资,甲方享有同等的使用权,乙方应合理收费,其收益归乙方所有。

6、甲、乙双方所分得的物业,在办理房地产证时,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

7、本协议签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 给第三方。

第七条保证金

1、乙方于 年 月 卩1已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甲

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该笔款项人民币 万元自动转为本协议的

保证金。

2、预计合作项目开发周期为三十个月,自合作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之日算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分期进行开发合作项目。如果乙方 不能在约定的三十个月的开发周期内完成首期项目开发,甲方同意给予乙 方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能完成的,乙方应按每个月 人民币壹佰万元的标准赔偿甲方的租金损失。甲方不得妨碍乙方的工程建 设,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程延误的,开发周期应按延误时间顺延。在合 作项目第一期的主体工程完成

退回保证金人民币

第八条违约责任 7。工程量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 万元给乙方。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视为违约。

2、如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书后,无故提出终止本协议,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甲方不得终止本协议也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就上述合作项目用地签订任何形式的转让或签订该项目旧城改造的任何合作协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小写v 元), 同时甲方还应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此外,乙方还有权追究甲方的其他责任。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妨碍乙方的工程建设,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程延误应赔偿其损失。

第九条其它事项

1、第一期工程完成,应按各自比例分配。如双方达成协议进行统一销售的,可将销售款打入各自帐户。

2、由于甲方所提供的合作项目用地目前是工业用途,甲方应配合乙 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旧城改造的相关手续,最终双方按政府批准的 用途进行合作开发。双方暂定合作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期限为自本协 议签订之日起二至四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尽快办理,如因政 策因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办理期限相应顺延,但顺延不能超过一 年。如因政策因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满五年乙方仍然不 能办理合作项目旧城改造的审批手续,则甲乙双方均同意继续合作将本项 目开发为统建楼〔按建筑总面积

占 0/(0。 分配,即甲方占 7。、乙

3、应甲方的要求,考虑到甲方村民〔股东)分红的需要,在合作项目用地的厂房开始拆除并且平整之后到合作项目建至达到取得商品房销

售〔预售)许可证的期间,乙方同意按照每年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标准免息借款给甲方作为拆除厂房期间甲方村民〔股东)分红的款项,甲方应在合作项目获得收益后优先偿还向乙方所借的全部款项。

4、合作项目的广告权归乙方所有,合作项目建成后乙方可在合作项 目外墙的位置安装^

行确定。 ',的广告牌,具体安装位置和规格由乙方自

5、如在开发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周期应根据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相应顺延。

6、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9、本协议一式六份,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存档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

理人签字:

乙方: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签

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篇4]

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置业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广州市增城新塘镇长岗村旧村改造建设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概况:

长岗村旧村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新塘镇长岗村,具体区位是:东起新新公路(即省道118)西至与凤凰城相邻,南起广园东快速路,北至与岗丰村相邻。占地面积约850亩(其中长岗村要求自留180亩集体发展用地,可合作改造建设约680亩)。现状为旧村住宅,果园、园林地、水塘、荒地等。甲方已与村民签订合作补偿合同、约定补偿标准(见附件1),已付4000万青苗补偿款。并已报请政府批准。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即甲方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方式进行合作。

转让的比例为60%,即乙方收购甲方60%股份,甲方保留40%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的股比为4:6.

转让的价格:按最终政府批准和实际摘牌的建筑面积的楼面价,每平方米1100元。 以甲、乙双方公司联合体的形式摘牌拿地,并将摘到的土地按照4:6分成两个土地证。

三.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项目拿到土地证之前的前期全部申报审批工作,包括全部的运作费用;

2.负责对村民的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安置等全部与村民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责任;

3.负责自身股份份额部分的开发经营建设及经营风险;

4. 与乙方联手摘牌拿地;

5. 协助乙方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关系;

(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 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费;

2. 拥有项目60%土地开发权益;

3. 负责拥有权益土地的投资开发经营,并自负经营风险;

4. 配合甲方土地摘牌等前期手续;

5. 合作协议签订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1. 甲方在约定时限内无法完成项目前期申报工作,顺利摘牌、拿到土地,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必须向乙方返还之前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

2.乙方在甲方完成前期申报工作,项目获得批准后,放弃合作,不履行合作协议义务,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作协议,并不予返还之前乙方所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

五.其它事项:

1. 股权转让,双方应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具体事项;

2. 项目开发建设应整体规划,双方同意具体研究方案;

3. 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在实施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5.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置业分公司 乙方:

2016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七篇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现状

县城区范围涉及镇、乡、乡、镇、镇和工业园,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面广、人口多、情况复杂。

1、征地拆迁方面: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目前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县城市建设欠帐较大,近期任务特别繁重,包括和睦片区建设与完善、坝南片区建设、工业园扩园、旧城区改造等等,重点工程包括中学、人民医院、物流园区、市政道路、苏区烈士陵园、高速连接线等等。所有项目落地,面临的第一项工作则是征地拆迁问题。目前突显出的问题有征地拆迁旧帐,包括:模范大桥东头钉子户拆迁、中学征地拆迁、和睦片区市政开发(如时代广场用地范围)拆迁、滨江东连接线拆迁等等。所有这些未完成的拆迁任务成了阻碍城市化进程的绊脚石和拦路虎。

2、安置建设方面:过去几年的安置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补偿返土地安置。征用房屋及宅基地安置的方式主要是返还宅基地和货币补偿地上建筑物,征用其他土地主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在宅基地补偿方面主要是规划出安置区,然后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返还宅基地给拆迁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执行政策放松,出现了一户补偿多块宅基地的问题,让刁蛮和善于投机取巧的人得到了较多便宜,助长了拆迁难的歪风。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难的原因

1、调查研究不够。过去的征求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基本是政府职能部门闭门造车,凭经验制定方案,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总以为自己的设计完美无缺,没有充分注意被征迁者的意见。例如已经流产的滨向北延伸拆迁兴糖商城的方案,方案已经制订而且拆迁建设规划已经公示,但最后因其科学性问题而被放弃执行。

2、征迁安置方法单一。征地拆迁安置是特别复杂的工作,仅仅是过去的货币补偿和返土地安置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正当的诉求,造成阻力大增。

3、执行政策存在随意性。征迁安置工作肯定要碰到一些被征迁者提一些无理要求,这些无理要求一旦被随意满足,负面影响无法估量。过去一户人补几块甚至十几块宅基地,迅速影响了和睦片区的征迁,甚至还出现了平阳商业街拆迁户王业祥拆迁多年后翻盘,要求再补宅基地的个案,这些就是政策随意执行的恶果,直接加剧了征迁安置难。

4、执法力度不够。其一,就是在征迁过程中对征迁钉子户的执行力度不够。模范大桥东头至今安然无恙的钉子户是的最牛钉子户,社会上普遍认为政府软弱无能;其二,就是政府控违拆违力度不够,助长了征迁安置难,近几年,最少增加几千栋违法违章建筑,政府虽说控违拆违,但效果不明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效应。

三、解决征迁安置难的方法

1、阳光操作让群众满意,人性征迁赢群众支持

首先,必须制定科学征迁方案。无论是整体拆迁方案,还是具体拆迁办法,都得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多层面调研,多方面研究,形成方案征求各界意见,特别要强调的程序是必须经过党员大会、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并在群众中进行公示,广泛收集和吸纳群众意见。任何拆迁方案,应不离开给群众谋福利的宗旨,这是共产党和任何一级政府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千百年的梦想是拥有自己安身的居所和赖以生存的土地。

征迁方案要特别探索新时期的安置工作方法。过去货币补偿与返土地安置方面的工作经验必须汲取,同时可以考虑建设安置房等方法加以完善。当然,安置房安置不能片面强调,因为单纯赶农民上楼定要引发新的矛盾,而且与上级政策不完全相符。建设安置房可采用引导和自愿的方式推广,并且可以与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结合进行。在考虑土地、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严”的标准执行。

其次,必须实行阳光操作。所谓阳光操作,一要公正拆迁过程。有了正确的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过程的公正对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自1999年大搞城市建设,可谓拆迁越来越难,这其中当然与法律法规的健全,群众法律法规意识越来越强有密切的联系,但拆迁的公开、公正,也是制约拆迁顺利推进的关键。俗话说一碗水端平,不让老实人吃亏才能赢得百姓的支持。过去大道、平川大道、品禄园路段拆迁没有出现一户越级上访户,但是和睦片区拆迁出现过较大矛盾,群众盯着的不公平也是导火索。一户人补几块十几块地皮,刁蛮的拆迁户得更多实惠,肯定会触动全体拆迁户的利益神经。阳光操作二要公开附属物数据。就是在对附属物进行认真普查的基础上,拆迁前进行再次核对,以“三榜定案”形式将附属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错必改,以求公正、准确。

其三,必须坚持人性化征迁。李克强总理主政河南省时,大刀阔斧地开展了郑东新区建设,其制胜的法宝之一就是人性化地开展征迁工作。在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涉及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时,郑州市委、市政府就提出了“要让群众住得比过去好,生活得比过去好”的原则,并按照“两好”原则去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当时,郑东新区的征迁补偿经费远远高于国家标准,这是充分考虑了老百姓的诉求,效率让路于公平才更会出效率,这是每个城市在建设过程中都必须注意到的问题。联系我们的实际,不能让群众拆迁致贫,不能强行赶农民上楼,要让群众在拆迁中改善居住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拆迁安置难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

据了解,南康市对拆迁问题同样动了一番脑筋:他们将征迁的群众规划安置在相对较近的地区,安置用地综合考虑放在政府待建的专业市场四周,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自然形成了环拱市场的大区块,并备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自然群众满意了,城市品味也上去了。我们不妨再借鉴一下郑东新区的做法:他们按照户均9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对群众进行安置,确保了每户都能够分到70平方米做住房的同时,还预留了创业、经营用地建20平方米的商租房,对商租用地还可以集中起来建批发市场、购物中心、宾馆等,由村民集中经营或出租收取房租,成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来源;安置小区住房享受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和相关费用减免等各种优惠,并办理房产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群众的住房、生活成本。以上两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保障劳动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城镇化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的土地现在尽管是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它还是农民的土地形态的资产。在不减少耕地总面积,集约化使用土地的前提下,如何把土地形态的资产变成财产性的资产,使农民当即得到实惠,而且能够继承,长期有保障,非常关键。村在别人割资本主义尾巴时,其偷偷办五金加工厂;别人包产到户时,其集约经营;别人摸着石头到市场经济,其大张旗鼓实行股份制改革,土地入股、如火如荼,所以其能长期成为时代发展的弄潮儿。结合实际,完全可以规划一村一品的加工企业,免费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比如鱼丝加工、红薯干加工、成衣加工等,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南康的成衣、家俱加工做“无米之炊”。再学学郑东新区广泛开发和争取就业岗位的政策,对使用失地农民的用工企业,按照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用工人数,给予2年补贴,企业用了失地农民工,政府还给予优惠税费政策。

为了解决村民的后顾之忧,政府应考虑制定《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的实施意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生活保障制度,从政策上确保农民稳定的社会保障。政府征用土地,由政府从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交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设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并使政策持之以恒,让被拆征群众安心、放心。通过产业支持,政策保障等多管齐下,保障了劳动就业,解除了后顾之忧,征迁安置工作自然能顺利地推进。

3、推行集体财产股权转制引导农民转变成市民

村的现实不是神话,客观地说其仅是名字还叫村,其实其城镇化进程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农民身份已经改变,该村在城镇化过程中走了关键的一步就是集体财产股权转制改革。推进城镇化建设,不是征迁后建个城市,然后把农民都圈进城市里,都赶上楼去生活那么简单的问题,而应贯穿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除了从体制形成上实现失地农民的城市化之外,该如何让他们从意识、素质、观念上得以转变,继而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并参与推动产城互动发展是我们的政府应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

省建设厅组织的一次赴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韩家沟村的实地考察,其村委会组建了建筑总公司等多家股份制公司,村民的土地资产等均作为村民入股的资产,村委会根据村民各自特长,安排进入村股份制企业上班,享受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村委会规划建设好村民住宅,统一供水供热供气等等,村民的生活跟北京市民没有了两样,他们的新农村建设也好、城镇化建设也好,纳入了村委会统筹安排的一盘棋,自然其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国之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基本上到过该村调研。我们的实际和这些先进比有很大的差别,但这是必由之路。

我们可以尝试找一二个村先行先试,鼓励其大胆进行股份制改革,以村委资产为基础,经清产核资,以股份形式量化给村民,设立失地农民的股份合同,以具有法人资格、能介入市场运作的公司组织替代村委会经济组织,再由政府给予政策倾斜,让农民尝到股份制的甜头,慢慢发展壮大。

经过这些政策的制订与落实,踏实的工作和持之以恒,的征地拆迁安置难当会迎刃而解,新型城镇化进程必然踏入先进之列。

2015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八篇

方案一: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方案二: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集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棚户区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棚户区基本情况

我县棚户区占地总面积332.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103.75万平方米,预计可开发房屋面积432.8万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1.2万余户、4.8万多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六、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分别为:45、60、70、8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回迁住房要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热、通讯﹚,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四)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七、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县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二)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三)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除向国家争取补助外,县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八、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属县级管理权限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拆迁面积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3、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且棚户区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参照棚户区优惠政策执行。

4、对重点区域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税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5㎡,上靠户型面积为60㎡),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廉租房建设工程。所谓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此项工程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以上,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五)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特点的住房。

九、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口式收费”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

社区办、县房产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

(三)编制计划

依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

(四)依法组织拆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法规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

(五)加强建设监管

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十、强化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集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许德东县长为组长,有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县政府管理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建设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方案三: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城市改造的实际,以及民风、民俗、文化内涵等实际情况,在2015年、2015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最近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惠民政策精神,按照县政府提出的改造老城、扩建新城、全力打造滨江港城的要求,以改善民生,创建宜居宜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重民生,保增长,促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着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步伐,为实现和谐秀美富裕文明新肇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本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29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15〕10号)等相关文件及国家、省、市召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

(二)棚户区界定及确定

城市棚户区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我县棚户区改造区块的确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选定,报县政府审定。

(三)棚户区改造的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结合,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先行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统一征收,分步实施。

3、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征收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妥善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自2015年开始,县政府不再审批零散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以棚户区改造的形式集中连片开发有序进行。

(四)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2、新建的回迁房为毛坯房,由被征收房户自主装修。

3、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居民活动室,适当考虑社区用房,保证分户计量供暖、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的畅通,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4、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棚户区改造小区的物业由开发企业提出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意见,报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

(五)优惠政策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对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土地出让金除上解部分资金外,其它地方政府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该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棚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大修理基金30元、劳保基金24.9元,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房屋价按棚改政策不同,分偿还原征收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上调户型面积、增加面积四种形式收取。纳税人按照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注明的征收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户,填制《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和《回迁安置房屋分户明细表》经市(地)和县(市)、区棚改办、地税局核准分别享受税收政策。

(1)偿还原征收面积部门,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2)纳税人以建安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套(靠)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以开发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调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纳税人以上述价格安置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还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对纳税人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收取的房款,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5、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6、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7、对在建工程完成到主体两层以上或工程造价25%以上,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方可进行预售,预售资金应缴银行建设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六)补偿办法

对于县城内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我县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更多,特制定下列补偿办法。

(1)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无产权证的主房,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无产权证砖瓦结构以上的门房、仓房,开发商可以按建筑面积不高于1比0.5的比例还建;其他占地面积(含附属设施)按不高于1比0.3的比例还建。回迁时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向开发企业补交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0元。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如回迁时需要扩大面积的,可享受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按每平方米1450元确定)。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明商服用途和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但不找结构差价。无产权证的,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面积减少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调换的商服房屋跨度18米的,开间不低于3.6米;跨度15米的开间的,不低于3.3米;跨度12米以内的,开间不低于3米。

(3)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且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回迁时基本按原位置回迁,按规划要求,建商服还商服、建住宅还住宅,但仅限临主次干道的第一户,其余不享受此规定。

(4)被征收人回迁面积小于原征收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5)对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达不到50平方米的,由开发企业补到50平方米。并且不因居住楼房取消特困户、低保户待遇。

(6)实行回迁安置的,按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屋,同时签定协议的利用电子摇号确定顺序。

(7)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货币补偿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房屋产权证照,其征收补偿金额一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于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商服的房屋,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并有独立产权)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可按商服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对于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土地使用面积内的棚厦等附房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可直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七)征收、搬迁方式

由县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地块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面向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由中标企业编制修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标后,由县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补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费用由企业负责。

(八)相关规定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开发前需将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包括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2、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回迁面积,以成本价格为基数,由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如违反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或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酌情予以扣减。未出现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予以返还。

3、对实行货币补偿的,确定评估价格后,由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4、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县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5、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开发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燃气没有入户和没有安装热计量表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善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全部手续。

7、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8、由开发企业原因致使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由开发企业发给被征收人每月每户600元的搬迁临时安置费。

9、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本方案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2016拆迁协议委托书
长岗回迁安置协议 第九篇

拆迁协议委托书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将 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拆迁户 ,共计 户。全部委托乙方拆迁。

二、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动员丈量,协议签字,补偿安置。

三、拆迁补偿费,过度安置费,安置房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为了保证被拆迁户能按乙方与被拆迁户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甲方自愿用 建设项目内地产总面积 作抵押,该抵押地产如甲方到时不能履行,乙方与拆迁 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乙方有权将该抵押地产全部作为乙方来履行与被拆迁 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并且因此造成的其它相关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委托协议签定后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工作,如因不能及时配合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委托拆迁劳务费壹拾陆万元整,协议签定时付陆万元,全部完成拆迁任务全部付清。

七、此协议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字后生效。

八、此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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