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快递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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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快递丢失篇一
《如何应对提单丢失-案例分析》

4th Issue of 2010, 9th Issue in totalJanuary 2011概要-概要提单,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所定义的,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环节多、涉及的相关方多,这使得提单在目的 地交回给承运人之前一直处于流转中,因此,很可能出现丢失的情况。本文主要 就托运人丢失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应对措施。摘要-案例摘要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10 年 12 月 DHL 代理托运人 出运了一票货物,从宁波港出口至贝鲁特。12 月 6 日,宁波分公司向托运人通 过快递交付提单,但直到 12 月 13 日,托运人称一直都没有收到该提单,导致 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提货,托运人要求重新签发一套新提单。宁波分公司推测是 快递公司在递送过程中将该单据遗失,查快递单据,既没有托运人的签收,也没 宁波分公司要求托运人提供现金担 有快递公司从宁波分公司对该件的收件记录。 保或银行担保才能重新出一套新提单,但托运人拒绝提供任何担保,因为其认为 提单的遗失与其无关,承运人应尽快补发提单给他们。由于宁波分公司与托运人 关于提单的交付没有事先约定,同时又与快递公司的交接手续不全,因此令宁波 分公司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1-

4th Issue of 2010, 9th Issue in totalJanuary 2011评析-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 79 条,提单的转让依据下列规定执行: (3)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在实践中,极少情况才出现严格意义的不记名提单,大多数情况下, 不记 名提单都是指以上第(2)类指示提单。同时,由于背书很难鉴别和认定,通常 我们在分析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而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时,将(2)与(3)合并 为同一类统称为-不记名提单。由海商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记名提单和不 记名提单最大的分别是:是否可以转让。因此,这也就决定我们在处理托运人在 提单遗失的时候应针对不同的提单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在托运人遗失提单要求承 承运人面临着有两套关于同一票货的提单同时在外 运人重新签发提单的情况下, 面流通的风险,意味着将有不同的收货人主张同一票货。应对措施-应对措施1. 首先应判明是何种提单 1) 是记名提单? 2) 还是不记名提单? 2. 针对不同的提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1) 记名提单 应当要求托运人出具公司保函保证负担任何因重新出提单而给 DHL 带来 的任何损失; 2) 不记名提单-2-

4th Issue of 2010, 9th Issue in totalJanuary 2011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现金担保或银行担保(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担保金 额应不少于于提单项下的货物发票价值的1.5 倍; 担保期应为2年, 货到 到目的地起算;保证负担任何因重新出提单而给 DHL 带来的任何损失; 具体要求请咨询法律部。建议- -建议-1. 建议尽可能改电放 (凭电放保函安排电放) ,不再重新出提单,以避免 可能出现两套提单流转在外的情况;如出新提单,必须分配新的提单号以 示区别。 2. 今后,在出口订舱确认的时候,应申明提单应由托运人自取,如需快递, 也应是托运人安排快递来取并附相应的快递费;如实在要为客户快递送单, 也应申明是代客户安排,风险由客户负担。 3.在安排快递公司递送的时候,一定要交接清楚,保留完整的纪录以备今 后争议发生有据可查。备注:各种保函格式如有需要,请向法律部索取。This Legal Newsletter is DHL internal newsletter for the China Logistics Division.本法律资讯是 DHL 公司内部信息,供中国区物流业务部使用。We welcome feedback and comments from you.欢迎各位提出宝贵意见。Comments and Feedback 任何意见请电邮至 Jane.wang2@DHL.com 或者 Eleanor.Xi@DHL.com-3-

提单快递丢失篇二
《提单丢失怎么办》

提单丢失怎么办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 和 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 问题该怎么解决?

(1) 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 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

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 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

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 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 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参考二: 来自“船员教育培训网”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只有凭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FOB、CFR条件下,提单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象征。然而,因为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同时又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所以提单一旦遗失,对外贸业务的开展影响极大,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这种丢失的情况近来在外贸公司中不断发生。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对提单丢失后补救措施作了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据遗失提单的当事人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的提单无效,遗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和一般起诉的案件相比,一是除了申请人外,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提单遗失人在提出公告催告申请时,不知道提单落入谁的手中,因此不存在具体的公益争议,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港)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所失提单的名称,号码,货物的品名,数量,起运港,目的港和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任何提单的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关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如果在申报权利期间内没有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则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将判决予以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

如果是货物目的港在国外,提单遗失则应当根据目的港的所在国家的法律,申办公示催告。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有相似的规定。当然,考虑到时间,费用等因素,丢失提单的外贸公司也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即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有资信的第三方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出具担保函,请求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并在保函中承诺,万一船公司因此对外承担责任,担保人保证赔偿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如果船公司接受提供担保函这种做法,外贸公司就可以取得一套新的提单以尽早结汇或提货。

案例:

一公司有两票提单因承运人缮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在退回承运人修改的途中被速递公司丢失,当这家公司要求承签发提单的两家承运人分别重补时,他们的不同做法就很值得我们深思和商榷。

一开始他们都要求公司连续3天登报声明提单丢失作废,同时要出保函承担重补提单的责任。当公司将登有声明的报纸原件及保函交给他们后,其中“A”船公司出具有提单样本,但却在提单上加上批注“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O B/L***;提单号***;”,意思是正本提单被托运人丢失,应参照这份提单放货。然而议付银行不肯接受,认定必须删除此条款。为此船公司又要托运公司出具保函,因为这样做,造成在目的港产生两份正本提单提货的可能,风险必须由这家公司承担,这样才给重补了提单。而另一家“B”船公司,却一定要这家公司提供银行保函才行,令公司十分为难。原本拟交议付的外资银行不同意提供,只好洽关系较为密切的中行提供保函,他们先出的保函,因为未按船公司要求出具,较为简单又不行,最后重新按船公司提供的样本出具,船公司方才接受。这样再三折腾,使该票提单过了议付有效期,不得不担保议付,使结汇蒙受很大风险。

对于这两家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这里分别加以讨论。

“A”船公司要求再出保函,才肯删除提单批注一事,表明他们的做法并不规范。在第一份保函上,就可以把他们所有的要求全部列出,而不必再出第二份保函以节省时间。除此之外,他们的做法对托运人来说还是合理的。

“B”船公司硬要提供银行保函一说,似乎是强人所难。因为议付银行并未涉及此事,要他们出具保函似无道理。中行肯出保函,一是考虑到与托运公司长期的合作关系;二也还是要托运公司出具保函承担责任才勉为其难的。倘若他们不肯,恐怕也无办法。

再者,要求托运人出具银行保函似乎也是多此一举。因为在收货人赎单提货前,托运人更有权力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托运人已经声明原提单作废的前提下,只有向开证行付清货款的提单持有者,才能成为善意提单持有人,才能真正拥有货权,而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到提货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丢失的提单,则肯定不是从银行赎单得来,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单持有人,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此重要的是,重补的提单应改用新的提单号,让旧的提单号亦即旧提单作废,这样做较为保险。如果一定要沿用原提单号,则前后两套提单应有明显区别,使得承运人在目的港之代理人,在有人提货时,很容易分辨出是重补的提单还是丢失的提单,若持前者提货则可行;若持后者提货,则要求来者必须提供开证银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则不予提货。所以需要提供银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单的提货人,而不是托运人。

现在承运人重补给托运人的,却都是沿用原提单号与丢失的提单一模一样的提单,这是承运人不负责任的表现。在目的港即使真的发生货被他们冒提,他们也可以凭保函推卸责任。然而这样做对托运人来说,却埋藏下了很大的祸根。承运人既然要求登报声明提单丢失作废,

却仍然还让用该提单提货,这样做本身就非常矛盾。这也使得他们只顾自身利益,不管他人损失的态度表露无遗。然而他们可能没有想到自己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如果收货人得知货物已被他人提走,而向承运人质询,既然明知该提单已丢失,为何还接受该提单提货呢?所以设法阻止未付款之已丢失的原提单提货,对承运人来说并不是一件麻烦事,但却消除了日后引起纠纷的后遗症,这确实是一件事半功倍的事情。

综上所述,重补提单由托运人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同时出保函承担相应责任已经足够。承运人重补的提单不论是否沿用原提单号,关键在于前、后两套提单要能明显区别开来。对于丢失的原提单,必须出示开证银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则船公司不予办理提货事宜。这样做出较稳妥,可以有效避免二次正本提单提货的发生。

鉴于提单传递过程中丢失或被盗是个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重补提单在所难免。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法规,规范重补提单的做法,这对保障托运人的利益,改善在这个问题上托运人所遭受的不合理待遇,是迫切需要的。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

提单快递丢失篇三
《提单丢失后补救办法》

提单丢失后补救办法

参考一: 来自“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 和 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 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 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 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 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 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参考二: 来自“船员教育培训网”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只有凭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FOB、CFR条件下,提单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象征。然而,因为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同时又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所以提单一旦遗失,对外贸业务的开展影响极大,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这种丢失的情况近来在外贸公司中不断发生。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对提单丢失后补救措施作了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据遗失提单的当事人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的提单无效,遗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和一般起诉的案件相比,一是除了申请人外,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提单遗失人在提出公告催告申请时,不知道提单落入谁的手中,因此不存在具体的公益争议,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港)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所失提单的名称,号码,货物的品名,数量,起运港,目的港和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任何提单的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关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如果在申报权利期间内没有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则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将判决予以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

如果是货物目的港在国外,提单遗失则应当根据目的港的所在国家的法律,申办公示催告。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有相似的规定。当然,考虑到时间,费用等因素,丢失提单的外贸公司也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即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有资信的第三方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出具担保函,请求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并在保函中承诺,万一船公司因此对外承担责任,担保人保证赔偿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如果船公司接受提供担保函这种做法,外贸公司就可以取得一套新的提单以尽早结汇或提货。

参考三: 如何处理提单丢失后的问题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中记载方式不同,提单的转让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在运输和贸易中具有许多的功能,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单还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将货物交给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的提单的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义务。在信用证贸易中经常会碰到已签发的提单丢失的问题,承运人应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

益,正确对待提单丢失的问题。

有些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并提供保函以承担重新签发另一份提单的责任,同时有些承运人经常坚持在重新签发的提单上加上“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B/L(提单号)”及类似的批注,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将目的港两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转移到托运人一方。带有这种批注的提单又不被议付银行接收,托运人为使承运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这样既影响了托运人的正常结汇,也不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还有些承运人碰到这种情况则坚持要托运人提供银行保函,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轻易出具保函的,结果不仅影响托运人的结汇,有时还会使该票提单过了议付有效期……。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信用证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托运人结汇、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赎单而转移的。在收货人赎单提货前,托运人更有权力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托运人已经声明原提单作废的前提下,只有向开证行付清货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才能真正拥有货权,而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丢失的提单,则肯定不是从银行赎单得来,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单持有人,也就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如提单在托运人结汇之前丢失,此时提单通常只是一种货物收据。若托运人因提单丢失而要求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按照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得到书面证实等)使该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但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并及时将重新签发提单的内容通知卸货港代理和其它有关方将相关的其它单证作相应更改。然而现在有些承运人在重新签发提单时,不仅使用原提单的提单号,而且其它内容也与原提单相同,这样一票货物就有两份相同的提单,承运人既然要求托运人登报声明原提单遗失作废,却仍签发与之相同的提货,这样做本身就非常矛盾,也给目的港交货时留下了隐患,这是对承运人及货方都不负责任的表现。目的港有可能出现两套相同的正本提单,如果承运人轻率的将货物交给非善意的提单持有人,以后承运人必将面对真正善意的提单持有人的质询……。所以如果简单的重新签发与原先的提单相同的提单,不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好办法。

若重新签发的提单与原提单有所区别,卸货港交货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持前者去提货则可,若持后者提货,则可要求来者提供开证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则不予提货。所以需要提供银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单的提货人,而不是托运人,真正的收货人已经向银行付清货款,要银行为其出具已付款的保函相对容易。这样做较稳妥,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卸货港二次正本提单提货的发生,也可以保障托运人的利益。

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应作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记名提单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可转让的,即收货人是固定的,如托运人要求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相对较小(例如在美国)。此时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收货人由于提单丢失而不能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所签发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和装箱单等单证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卸货港代理同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流银行(国内为中国银行及其市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各商业银行及其市级分行;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签发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同意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收货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 致XXX运输公司(承运人名称)

● 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 赔偿并承担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 如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保证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 保函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应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

● 如找到全套正本提单后立即交还承运人

卸货港代理在审核收货人身份和保函的有效性后,凭收货人提供的经背书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和正本保函签发提货单,并将有关文件登记存档。如收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还给他。如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则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国内港口至少需要保留一年半。

鉴于提单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或被盗)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重新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在确保承运人利益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综上所述,如提单在结汇前丢失需重新签发时,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通过法律手段使原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不论是否使用原提单号,但一定要使前后两套提单能明显区别开来,在卸货港如收货人出示丢失的原提单要求提货时,则承运人应要求出示开证银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既保障了承运人的利益,也改善了托运人在丢失提单后遭受的不合理待遇。

来源: 沈 江 姜 朝 妍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

参考四: 使用D/P at sight收款时,如果银行丢失所有资料,尤其是提单,出口商应怎么办?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单据在寄送途中的遗失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单据是在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而无论该些单据是何等单据。

其次,如果单据是在银行保管中而不是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应当承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代理不当的责任,银行负有责任。可以委托人的身份起诉有关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则应当区别情形对待:

第一,如果客户急切等待该货物,且客户信誉良好,愿意无提单付款,则贵司可以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船公司将货物凭贵司指示交付给客户。

第二,如果单据没有完全遗失这在实践中是正常的,因为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一般都是将单据分成两批分别寄送,则补做有关单据,要求客户付款。

第三,要求银行配合出具付款保函允许客户先提货。银行在这种情形下因涉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愿意配合督促客户提货,并愿意为客户的付款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在单据全部遗失,且客户信誉欠佳又拒绝提货,或要求先提货再付款,而银行又不愿意配合的情形下,一方面要即使与船公司联系控制货物,另一方面准备起诉银行。

当然,在单据遗失的情形下,无论何种情形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也没有损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来源:经贸资讯网

提单快递丢失篇四
《提单丢失如何处理?》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提单快递丢失篇五
《提单丢失,该怎么办》

海管家:

提单丢失,该怎么办?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因此在丢失后,按照登报——写情况说明给船公司——押保证金——船公司出证明——船公司补发提单的流程解决即可。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第1和第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在第2和第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正本提单丢失的一般解决步骤

第一步:登报备案

提单丢失一般都要上报备案,这也是解决提单丢失流程的第一步。因为正本提单是物权凭证,上报备案必须去市级报社登报以证明提单丢失,即原提单作废。同时附上提单号、船名航次和箱号。

登报格式如下:

遗失声明:******有限公司

遗失提单2份,船名航次:;提单号: ;

船名航次: ;提单号: ,声明作废。

第二步:写情况说明给船公司

主要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是账期,另一方面情况要属实。情况说明就是要指出如果因为提单遗失而造成的所有责任均由承运人承担,更确切的可以理解为,这并不是情况说明而是保函。但问题在于承运人已经将提单遗失,所以承运人现在等于是在求船公司办事,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显得很被动。

与此同时,还要看贸易条款。如果是出口方找的船公司,因为订舱的是出口方,那么提单遗失自然是出口方去写该说明,且国外收货方没和船公司发生过金钱交易。

第三步:押保证金

在完成登报和写情况说明给船公司后,就需向船公司交纳巨额的保证金,数值一般是等同于货值的200%左右,且每个船公司的收费都不一样。保证金一般会押在船公司8个月以上,该时间也是每个船公司均不同,还要以事情解决的速度来决定。

第四步:船公司出证明

在情况说明及保证金给船公司后,船公司会给出一份证明。

第五步:船公司补发提单

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使其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此后,要及时将重新签发提单的内容通知卸货港代理和其他有关方,将相关的其他单证作相应更改。

提单若在结汇后丢失,无需重新签发

如果提单是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的,那么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至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无需重新签发提单。吴肖辰表示,此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如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提单快递丢失篇六
《单证遗失事故的处理》

  单证遗失,可能是由于出口商制作和保管单证不善赞成的,也可能是单据在交付邮政或快递公司转递过程中遗失的。而目前,我国对邮政及快递公司遗失文件的赔偿制度尚不完善,一般以邮资的若干倍来计算。而外贸单证的特殊性使得这个赔偿数额无论如何也不济事。因此,发生类似事情的时候,追究责任意义不大,关键还要靠自己去尽力补救。  首先要防患于未然,企业内部建立起比较清晰的单证制作和传递堆积。业务员自己缮制保管单证的,要注意归档管理。老业务员喜欢在交易确立以后就制作客户档案,列明所需单证、办理时间和单证收取记录,这是个很好的经验。公司有专门的单证员的,不但单证员自己要有记录册,还要与业务员建立起单证交接登记本,避免转交过程中的“真空”缺漏。所有的单据,都复印一份,以备万一出纰漏时可以对照原单处理。  单证遗失后,要第一时间处理。属于自己缮制的发票装箱单等,即刻补制,属于国家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及时通知出具人,办理补单手续。详细如下:  1.报关单据的遗失  发票等单据在报关前遗失的,尽量自己补发并快递给报关代理人。如果是长期合作的报关代理人,不妨预先留几份签章空白发票箱单等,以便急需时由报关代理人帮忙填写。这在外贸操作中比较常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存在着报关代理人私用于伪造单据的可能。  随付报关的核销单遗失,必须将所遗失的核销单立即报告外汇管理局,登报声明作废,再另外出具一份核销单。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遗失,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补签,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提单的遗失  提单遗失后,可以通过货代补发提单,或电放(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凭货代电报指示放货)形式解决。但办理起来较为棘手,各个船公司规定不同,通常根据与出口商的关系而定。因为补发提单对货代而言风险很大,如果因此出现冒领或其他纠纷----比如出口商恶意欺诈,将原提单交付客户或银行以后,谎称遗失,借以扣留货物----货代难脱干系。特别地,如果是“记名提单”(即提单上限定具体的提货人)比较好办,只要提货人证明自己身份即可电放,但如果是“指示提单”(即提单上暂未指定收货人,这一点在本书后面的货运章节中将详细解释)就麻烦了。如果货代信任发货人,那么通常发货人一封保函(担保因此出现的所有责任由发货人自己承担)即可解决;而如果彼

此不熟悉,则货代通常会要求在出具保函的同时提供相当于货值或双倍的担保金,担保金期限甚至长达一年。这对于货主而言将是个沉重的负担。  曾有过一个实例:  一份指示提单在交付快递公司后遗失,发货人请求电放,船公司求发货人首先提供遗失声明,再到公安局报案,取得报案登记后,在船公司指定的刊物上声明提单作废,最后再交纳200%的货值担保金。最后在买卖双方的配合下,因提货人信誉不错,船公司才最终许可免交了担保金,但此过程也耗时耗力。提单一般三正三副,因此,除非客户要求“全套提单”,否则尽量争取保留一份正本提单,避免遗失风险。  1.原产地证的遗失或修改  如果因实际交货与申报的不符,或有其他错漏,需要修改补充原产地证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如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处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申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上注明“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这里说的签证机构,可以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也可以是各地的贸易促进会。单证缮制正确完整,就为收取货款奠定了基础。然而,如何在交付货物单证后顺利收回货款,仍是我们特别需要重视的。货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所有业务都是一场空。前面我们曾说过,为保障出口商收回货款,理论上通行的做法是信用证。实际上除了信用证外,还有几种结算方式。不过信用证始终算最安全、最有保障的----当然,也是手续费最的。所以,下一章我们将以信用证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专门学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提单快递丢失篇七
《提单丢失当如何补救?》

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虽然非常小心,但是总是难免一些小错误的发生。其中,提单丢失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在提单寄送过程中,就很有可能会导致提单丢失: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提单在不同情况下的丢失,各个方面所负的责任也各不相同,但是这是后话,在提单丢失之后,首先还是要如下措施加以解决,减少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货运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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