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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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篇一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机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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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篇二
《现在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现在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1、双方凭结婚证和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去民政部门办理就行了。

2、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去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需要诉状,结婚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家庭财产清单,计划生育证明。法院会先调解再开庭,一般在没有足够的理由如(家庭暴力并报案有证明的,有婚外情的等等)法院是会驳回离婚请求的,你只有在等6个月在起诉了,这时一般法院会支持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

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 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 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 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

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 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又分居满一年,互

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 者过错方起诉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

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 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

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

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良好的夫妻协议,虽然可能无法协议,

但尽力去偿试总是好的。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

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

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

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

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

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

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

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

用诉讼保全的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

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法院开始收

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

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

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二、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

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

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

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

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

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

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

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

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

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是父母的义务。 离婚后,家庭是仍然存在的,对于后婚姻家庭的维护和调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社会问题,对孩子来说,离婚的

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让孩子接受离婚的事实。同时,对于孩子的生活,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更多地在一起,当然,这里指的是为了

孩子的生活,而不是要离婚后仍然象夫妻一样生活,这样,孩子才能健康地成长,并且在孩子长大以后,对于后婚姻生活的

安排,应当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四、委托律师参与,正确解决法律问题。 婚姻法只简单地规定了离婚问题,因为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宜

过多规定,然而,婚姻却是复杂的,对于一个人的生活甚至几个人的生活都是关系密切的,简单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

1-200字,而律师参与下的离婚协议,长达上千字甚至上万字,对于离婚后的问题,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协

商解决方法,并对将来的子女或财产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解决方法,这样,协议诱导离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关系发展,

而不至于矛盾重重,所谓和谐的后婚姻关系,正是由此而来。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

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的自己单独的做法,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

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

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协议人:张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

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立协议人:

男方 与女方 现因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本协议书范本为上海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民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女儿)由谁抚养,抚育费由谁负担.

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

4、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某年某月相识或自由恋爱,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某某(户口本上登记的姓名).

离婚理由:婚因基础怎样、婚后感情怎样,为何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过,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现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最后向法院明确表示对离婚的态度和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意见以及对财产(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意见。

此致

某某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某年某月某日

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篇三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男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老公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2、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女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老婆妻子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开始女方同意离婚,写过离婚协议书,但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现在又不想离婚了。

现在家里的钱都在她的手里,钱我可以不要,现在就是想离婚。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感情不和?

第一次起诉判离婚的几率有多大?半年后再起诉能否判离?

2、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离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篇四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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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必看: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按正常程序办理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才生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需要按正常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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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 【风林购】告诉你离婚条件: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对于离婚小编在这里说一句:爱情诚可贵,婚姻价更高。心情是最重要的,比如无聊的时候陪自己的另一半在风林购上面购买一些东西也是很好的选择,既有了愉快的心情,同时也能化解很多矛盾。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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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风林购】为你讲解离婚方式: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一种方式是通过诉讼途径起诉离婚。 两种方式。首选,可以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离婚。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无法协商离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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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过诉讼离婚。

接下来【风林购】为大家介绍两种离婚方式的流程: 一、协议离婚

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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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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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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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篇五
《离婚主要问题解答》

离婚主要问题解答

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本文系2011年8月定稿编成小册子免费赠阅)

前 言

从事律师工作已十余年,办理了不少离婚案件。在日常咨询、办理案件过程中,随着自己见识与思考的增多,深感“离婚”一事真的不简单。

离婚,不仅仅是离婚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孩子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甚至关乎我们社会的和谐。离婚的“成本”很高,涉及感情、财产、孩子等多方面问题,使得人们在夫妻关系“理不顺”的情况下会左右为难,不知如何“下手”;提供帮助的亲友,有时因为方式不当,好心却办不成好事,反而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为了给涉及或关心离婚问题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是编写本手册的出发点。

根据自己多年的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并结合自己对婚姻家庭问题长期关注与研究的成果,就离婚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与建议,以期对处于离婚或离婚边缘的人们有所助益。果真如此,本人将深感欣慰。本手册对律师、妇联干部以及所有关心离婚问题、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帮助的人士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手册的编写,参考了一些专业书籍(书目附后),吸收了一些热心朋友的观点、建议,并得到许多人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真诚谢意!

编 者

目录

一、 婚姻面临严重危机时该怎么办?

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能否成为不离婚的理由?

三、如何改善夫妻关系?

四、亲友面临离婚,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五、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六、离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七、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八、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九、亲友遭遇家庭暴力,应该鼓励她离婚吗?

十、离婚是一件丢人现眼的事情吗?

十一、离婚时“捉奸”有必要吗?

十二、离婚时侧重于双方关系的理顺还是侧重于解决法律问题?

十三、离婚时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最合适?

十四、为什么我受理的离婚案件收费较高?

十五、离婚后何时考虑再婚合适?

一、婚姻面临严重危机时该怎么办?

这是每一个人在自己婚姻面临严重危机的时候需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最重要的是评估一下对方的基本人品,对方有没有虐待自己(包括经常性的辱骂、殴打,以及经济上的控制等等)?对方有没有令自己无法忍受的其他行为?如果有并且自己已经向对方表示无法接受,对方却丝毫不觉得自己有错、更没有改变自己的意思,可以考虑离婚;反之,尽管双方矛盾重重,但如果对方基本人品不错,那主要是双方相处方式的问题,可以考虑挽救婚姻——不过这需要建立在改善双方关系的基础之上,要不然,关系依旧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能否成为不离婚的理由?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许多人仍然坚守在已经死亡的婚姻里、不提出离婚或拒绝对方提出的离婚。——其实,这是许多人陷入的一个误区。

对孩子来讲,孩子成长最需要的是爱,无论是双亲家庭还是单亲家庭,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只要获得应有的关爱,孩子就会得到健康成长,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反之,就算是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双亲家庭),但是,如果夫妻之间热战、冷战不断,互相不予理睬,恶语相向甚至武力不断,关系恶化,孩子在如此恐惧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得不到家庭本应给予的温暖与关爱,这样的“完整家庭”对于孩子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这反而给孩子树立一个不良的双亲榜样,有些孩子甚至会因此对婚姻产生恐惧心理而拒绝婚姻——因为这些孩子心目中的婚姻很可怕、在婚姻中不可能获得幸福!

所以,该不该离婚,最主要的标准应该是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状况,而不应当是“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这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借口”,成为有些人不想离婚或无力提出离婚、难以从经济上或心理上摆脱依赖对方的一种借口。如果真的不想离婚,那得想办法改善夫妻双方的关系才行,而不能仅仅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离婚与孩子健康成长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欢迎登录本人的新浪博客查阅相关文章——《离婚与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网址:

三、如何改善夫妻关系?

走到离婚边缘的人们,会发现一个“真理”:我们无法改变别人,我们只能影响别人,别人的改变是因为他们愿意改变。反过来,别人也无法改变我们、除非我们愿意作出改变。在一个“困难”的关系中,如果一味地想通过改变对方来达到改善双方的关系,这样的想法将使自己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因此,改善夫妻关系,切入点而且是惟一可行的切入点在于:改变我们自己!如果我们自己不改变,对方则无法改变;惟有改变我们自己,才会改善双方的关系;通过改变我

们自己,我们将发现:对方因为我们的改变也在慢慢地发生改变。

问题不在于改变与否,而在于我们应当作如何的改变。无论对方怎样,我们如何与对方相处则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我们选择不同的相处方式则会带来不同的结果。有的时候,我们自己本身就是解决问题的那个“障碍”——当我们与人相处的方式不够“科学”的时候,我们会强化对方的错误而不是在纠正对方的错误、会使得本来已经困难的关系更加困难——这是需要引起我们深思并应予注意的地方。

任何情况下坚持不打骂、不羞辱对方,尊重对方人格,避免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肮脏的吵架”而代之以“干净的吵架”——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通过努力完全可以做到;学会向对方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用“我”字开头进行表达,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愤怒和期望,尽量避免用“你”字开头说话、以避免让对方感觉在指责他(她),使得对话难以继续(例如,当对方的言行自己难以接受时,可以向对方说“你的做法让我感到很难过、很伤心”等等,表达自己的感受显示了我们内心的脆弱,许多时候我们并不习惯这样去说话);定期或不定期沟通,双方在心情平静的时候商谈具体面临的问题,双方轮流说话、不插话、让对方把话说完,以体现尊重对方(做到这一点很难);双方沟通时,只提出自己的想法,不评论、不贬低对方的言论(克制自己做到这一点真的非常非常困难、不信的话请反省一下自己究竟做得如何?),以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办法„„等等。

我们自己可通过学习、阅读有关文章和书籍,这样做很有必要、也是解决我们自身问题的好办法,需要长期坚持,只是这种办法有时“远水解不了近渴”。

我们自己不可能解决我们面临的全部问题,面对自己无力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求助于别人:包括亲友、专业人员(包括婚姻专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等)或其他擅长解决婚姻问题的人士。我们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并不等同于问题无法解决。目前我们天长还没有专业或专门的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机构,但已经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据了解,我市已经有一些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我们在其他方面求助他人或许会认为很正常(比如家中洗衣机坏了找人维修、我们肯定不会因此觉得“丢人”),但在婚姻家庭问题上求助他人时会涉及自己的“面子”、需要相当的勇气。不过,当我们正视自己面临的问题时,问题已经开始得到解决;反之,如果我们不正视并设法解决问题,问题则会永远存在并有可能越过越麻烦。

其实,我们每个人在婚姻里都需要“改变”以获得“成长”,惟有如此,我们才会走向成熟、收获人生幸福;一味地固执己见、把婚姻破裂的责任完全推给对方、总认为自己没有错,这样的结果使得自己失去成长的机会,到最后只会收获人生苦果。

四、亲友面临离婚,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亲友们面临离婚的时候,我们给予必要的关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只是我们切不可“好心办坏事”——常见的错误就是喜欢“代替”他(她)作出决定,实际情况中主要包括:他(她)还没有准备好离婚、还没有打算离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他(她)离婚;他(她)已经对婚姻彻底绝望的情况下,为了自己家族的面子或其他原因而不是从他们夫妻关系现状出发,坚决不同意他(她)提出离婚;在离婚的一些重大问题上(比如孩子抚养问题上),不考虑他(她)的感受、不征求他(她)的意见,直接代替他作出决定,比如要求女方不要小孩、说是会影响今后改嫁等等„„并且“传递”给他(她)一个信息:你不“听”我们的话,我们就拒绝对你提供必要的支持!——这些错误的做法对解决问题非常不利。

代替别人作决定,这等于向别人表明:你不会作出决定,你只能作出错误的决定,我的决定比你高明,你必须听我的、这样才行。有些人由于成长过程中个性有些懦弱,缺乏主见,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被搞得焦头烂额——因为代替别人作决定,这个“别人”往往

个性懦弱;有主见的人往往不吃这一套。

如果我们要求他(她)离婚,这等于我们在向他(她)作出保证:他(她)离婚后的处境会更好,我们如何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反过来也一样,我们如果要求他(她)不离婚,我们也等于在向他(她)作出保证,他(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日子是能过好的,可是我们又如何能保证这一点?所以,当我们不能作出保证的时候,就不能要求或代替他(她)作出离婚或不离婚的决定,这个决定只能由其本人作出、并由其本人对相应的结果负责。

恰当的做法是:当亲友面临离婚时,可以向亲友表示自己会坚定地站在他(她)这一边,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或其他帮助;向他(她)表示,无论他(她)作出何种选择,我们都会理解并支持他。另外,我们可以帮助他(她)对离婚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种可能性及可能带来的结果,以供他(她)作选择时进行参考,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他(她)。——这样做,对一些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尤为必要,这会给他(她)以极大的精神上的安慰,对他(她)处理好自己的问题非常有帮助。

五、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列举的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只要有一方坚持离婚,没有以上情形,法院最终仍然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六、离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离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就前述问题协商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双方各自的二寸彩色照片),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坚持离婚的一方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法院诉讼通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可能需要第二次起诉以后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前后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孩子无论随哪一方生活,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孩子随父亲或母亲生活,另一方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本人收入的20%—30%,有多名子女最多不超过50%)。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予配合,具体方式可由双方商定或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配。离婚时,个人婚前的财产在离婚时仍然归个人所有,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的归属。

除了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前财产的自然增殖和孳息、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⑤夫妻之间约定归一方的财产(注:前述列举①-

⑤项财产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以外,其余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如果是一方婚前置办的,离婚时该房屋产权仍然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分不到该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则该房产的产权归登记的产权人个人所有,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是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俩还了一部分按揭贷款,离婚时房产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产权判决给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另一方可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

另外,离婚时一方如无住房,另一方有住房,则无住房的一方可视为经济困难,有住房的一方应提供适当经济帮助,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作出判决。

八、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实践中,因前述情况获得赔偿的案例相当少见,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平时缺乏“证据”意识,离婚诉讼时因为拿不出相关证据、对方又予以否认,使得自己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建议婚姻中的一方在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注意保留、保管、收集必要的“证据”(书面凭证、录音、录像、照片、报警记录、医疗证明及医疗费发票等等),以备不时之需。

九、亲友遭遇家庭暴力,应该鼓励她离婚吗?

当亲友遭遇家庭暴力,我们许多时候往往是义愤填鹰甚至是怒不可遏。这种时候,我们应该鼓励她提出离婚吗?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并不简单。

对于遭遇较为严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虽然我肯定不会鼓励“她”(绝大多数是女性)作出离婚决定,但是如果受害女性一旦自己作出离婚决定后,我不会像一般离婚案件那样“劝和”,而是支持她作出的离婚决定——因为这种情况下,除非他(施暴人)真的改变了施暴的“习惯”,否则劝和等于将她往“火坑”里推——这万万不可以„„

我们面对家暴受害女性,尤其是面对长期遭遇家庭暴力、身心疲惫的女性,往往心里面有“恨铁不成钢”想法,心里面会想:“遭受这样的暴力你都不离婚,真让人太失望了”,所以,有不少好心人直接要求受害女性离婚——这其实已经不是在帮助受害女性,反而是让受害女性更加无助,这是因为:

受害女性如果自己在心理上没有作好离婚准备的时候,我们把离婚的要求“强加”给她,等于向她表明她很“弱智”、她不会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她不会作出正确的决定,这对她来说,除了家暴对她进行的伤害以外,这是“二次伤害”,这等于完全否定她过去忍辱负重所作的一切努力,这对她是极大的不公平!因此,在受害女性(亦包括其他面临离婚的当事人)心理上还没有成熟到可以作出离婚决定的时候,我们把离婚决定强加给她,看似为她好,实则帮倒忙,典型的“好心办坏事”——这是需要我们大家特别注意的地方。我们应该把决定权交给受害者本人!我们需要向她提供心理支持、物质支持及其他必要的支持,这才

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篇六
《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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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如果想要离婚手续怎么办?

2010-6-17 16:00

提问者: coqi110

女方在怀孕期间要离婚民政局不给办理说要到法院起诉!请问去法院起诉都要什么手续吗?双方结婚证和户口本还有身份证要带吗?就是我是在东北结婚的可是我在杭州工作我离婚必须要回老家办吗?在杭州可以不可以!!

我来帮他解答

2010-6-17 16:09

满意回答

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版)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离婚只一方同意,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篇七
《离婚咨询问答》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为方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友,特意收集了如下常见的咨询问题,供阅读者参考: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

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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