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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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一
《乡法律顾问制度》

**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我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

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七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九条,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二
《乡镇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XX镇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的能力,有效化解农村各类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我镇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并制订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我镇重大工作和事项决策、普及宣传法律知识,为万里镇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解决农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我镇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主要有:

(1)为镇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代理镇政府的诉讼、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3)指导和协助镇政府各部门的执法工作;

(4)为镇政府各部门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聘法律顾问的条件

聘法律顾问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素质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较好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是敬业精神好。要有乐于奉献、甘于吃苦的精神;三是业务素质强。熟悉农村情况,了解农村工作,精通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

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三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四
《乡镇聘请法律顾问制度1》

耳口乡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的能力,有效化解农村各类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我乡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并制订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我乡重大工作和事项决策、普及宣传法律知识,为万里乡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解决农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我乡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主要有:

(1)为乡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代理乡政府的诉讼、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3)指导和协助乡政府各部门的执法工作;

(4)为乡政府各部门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聘法律顾问的条件

聘法律顾问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素质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较好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是敬业精神好。要有乐于奉献、甘于吃苦的精神;三是业务素质强。熟悉农村情况,了解农村工作,精通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

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五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

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工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

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乡政府审定确认。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乡政府审定后,由乡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特殊情况下,乡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

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乡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在乡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

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乡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乡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乡政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

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

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乡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

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乡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办事

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六
《乡法律顾问制度》

元石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我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县司法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县司法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县司法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县司法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三条,县司法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集体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

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七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九条,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法

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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