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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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XX县司法局选派法律顾问方案》

关于印发《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四川XX律师事务所、四川XX律师事务所、XX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和《XX县依法治县2014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推进依法治村(社区)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司法局制定了《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XX县司法局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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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和《XX县依法治县2014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推进依法治村(社区)工作中的职能作用,XX县司法局拟向村(社区)选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村(居)民自治和其他管理活动,提高村(社区)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4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网络,法律顾问制度普及率达到100%,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职能更充分发挥。

三、选派条件和程序

1.选任条件: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年度考核合格。

2.选任程序:按照法律顾问选任条件,由镇(街道)按年度确定选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名单;县司法局向确定的村(社区)推荐拟担任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执业人选;经过双方确认后,2

由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单位)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6月20—7月19日) 认真学习宣传《XX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和《XX县依法治县2014年工作要点》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法律顾问摸底调查工作。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向县司法局申报登记备案;初步确定拟选派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并由镇(街道)确定拟选派法律顾问的村(社区)。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4年7月20日—9月30日) 县司法局对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进行公示,拟选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与法律服务单位进行商谈,法律服务单位根据商谈情况起草聘请合同,与村(社区)签订聘请合同并开展工作。县司法局根据聘请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公示,督促选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要求进行。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4年10月1日—10月31日) 县司法局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工作,开展法律顾问培训,定期检查走访,及时跟踪督查,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服务单位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建立完善法律顾问相关制度,建设法律顾问制度长效机制。被聘请为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形象。法律顾问应主动上门,积极与选任村(社区)联系,了解村社区情况,并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到2014年10月31日,完成向100个村(社区)选任法律顾问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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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总结推广(2014年11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县司法局根据村(社区)聘请法律顾问及开展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在机关、单位、企业、镇(街道)、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进全面推广法律顾问。每年向不少于100村(社区)选任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2017年村(社区)法律顾问普及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制度。法律服务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律顾问考核、激励和日常管理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确保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建立学习研讨制度,定期组织疑难案件分析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素质和层次;建立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建议书制度,引导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建议意见,以法律意见建议书的形式递交聘请村(社区)。

2.工作保障机制。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为3年,原则上为免费法律顾问,期满续聘。镇(街道)、村(社区)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方便,法律顾问为村(社区)异地办理事务,村(社区)应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诉讼等专项法律事务,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优先办理,酌情降低收费。司法局法律顾问制度

3.强化监督考核。县司法局将强化对选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统一设臵投诉箱,公示监督电话,接受聘请村(社区)和群众的监督;督促法律服务单位建立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工作档案,抓好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表彰先进,奖优汰劣。对群众投诉较多、聘请单位不满意的法律顾问,取消担任法律顾问,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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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各镇(街道)选派村(社区)法律顾问表

2、拟选派法律服务单位与村(社区)所在镇(街道)结对名单

3、村(社区)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范本)

4、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5、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挂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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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乡法律顾问制度》

元石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我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县司法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县司法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县司法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县司法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三条,县司法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司法局法律顾问制度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司法局法律顾问制度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集体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

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司法局法律顾问制度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七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九条,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法司法局法律顾问制度

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篇三:《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篇四:《法律顾问制度》

[篇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法律顾问制度。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篇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2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3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三: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篇四: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篇五: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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