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 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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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一、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主持调解纠纷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三)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调解。

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主持调解中,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批评、制止当事人干扰调解秩序的行为,有权拒绝非法干预。

参加调解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有提供、要求鉴定证据的权利,有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权利,有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服从调解主持人的指挥、遵守调解活动秩序的义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指派调解主持人,并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有可能激化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涉及面广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疑难纠纷,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与协作,或者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开始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一)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纠纷情况和证据,或者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必须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三)在分析、判断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调解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主持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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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名;

(二)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

(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存。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发现调解协议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主持协商订立新的调解协议。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或者是因意外原因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促使双方协商一致,缓期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并经说服无效的,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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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解答法律询问

乡镇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

据,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以及办理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有关政策问题的询问,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做到弄清问题,依法解答、查有实据,客观准确、耐心细致、通俗易懂。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问活动。

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待来访的询问人,问清并登记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事项;

(二)听取询问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查看询问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弄清有关的事实情节和主要问题,并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酝酿解答方案;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询问事项做出有针对性的、准确无误的解释和回答,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对于不能立即解答的疑难询问,应当在查阅有关规定或者提交乡镇法律服务所集体研究后,另约时间解答;

(四)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解答结束后按规定项目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下列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一)对于涉及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纠纷、具体案件中应判刑期和应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询问,一般不应做出具体回答,不应就具体期限和数额发表意见;

(二)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回答的询问,或者不属解答范围的询问,应当向询问人做出说明,或者告知询问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三)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规定;

(四)对于涉及纠纷事务的询问,如询问人情绪异常,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的,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缓解和防范措施。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篇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2015年度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2015年度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XX年,镇法律服务所将在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工作的指导,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创造性开展工作,从而不断开辟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1、以开展建设学习型乡镇的活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进一步端正-

执法思想,改变执法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

2、在县普法办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编制当年的普法计划,并将举办两期全镇法律骨干培训班,做好“xx”普法的相关工作。

3、强化矛盾纠纷大排查调处工作,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抓早、抓小、抓苗头”为总原则,协助指导做好我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项规章制度。

4、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新领域。XX年,计划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家,诉讼代理20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10件,确保各类纠纷得以及时的规范化调解。开展见证业务15件,对全镇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至少3件,协助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确保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

5、加强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坚持学习日制度,定期召开所务会议、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并且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方法提高自身素质。

6、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果,为镇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乡镇法律服务所

XX年1月15日

篇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2015法律服务工作计划

第1篇: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新司发{2015}8号,新城区司法局2015年度公正律师法律管理工作安排,自强路司法所结合地区实际,对2015年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管理制订安排,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途径为手段,充分发挥自强路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为创建平安新城、平安自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具体目标及措施如下: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进行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通知,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申诉,防止矛盾激化,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司法所坚持对法律服务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工作,法律服务所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4、发挥指导作用,引导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积极拓展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主要措施:一是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引导法律工作者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是监督引导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应该援助的对象,及时援助,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减免费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坚持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并积极拓展案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为和谐新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第2篇:法律服务工作计划范文

鉴于项目现状,律师提供项目法律服务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即签约前的审查阶段、合同谈判签约阶段、签约后的完善阶段。

签约前的审查阶段:自2015年6月28日至7月7日(十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查证项目转让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收集项目转让所涉相关法律文件;查证与项目相关的背景资料等。

合同谈判签约阶段:自2015年7月10日至20日(十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前期审查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向项目所涉相关部门了解信息、并进行洽商,针对性地提出我方要求;就合同草稿进行法律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进行谈判,以完成最终签订合同的目的。

签约后的完善阶段: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自行选择是否需要该阶段的法律服务,该阶段自合同签订后至委托人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港口土地使用手续、港口经营许可及工商登记等依法开展港口经营的合法证照为止,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半年时间。

第3篇:金湖县2015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一、工作举措

(一)根据省厅、市局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争创规范化法律服务所活动,努力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整体形象。

(二)加强队伍培训教育力度,严格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风根本好转。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及时纠正违反制度和违纪现象。

(四)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完善协会自律管理机制。

(六)加大法律服务所的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力度,努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工作计划

(一)1—2月份,召开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可与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合并召开)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署下年度工作。

(二)3—4月份,完成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

(三)5月份,开展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教育整顿工作。

(四)6月份,全县法律服务所档案卷宗交流观摩活动。

(五)7月份,召开金湖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

(六)8—9月份,协会活动。

(七)10—11月份,配合司法所完善各项年度创建工作,迎接省市各项工作检查。

(八)12月份,总结年度工作。

第4篇:

2015年,我们老洲乡法律服务所将在县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坚强、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工作的指南,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创造性开展工作,从而不断开辟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1、以开展建设学习型城镇的活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改变执法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

2、在县普法办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编制当年的普法计划,并拟将在6月、11月份举办两期全乡法律骨干培训班。启动好“五五”普法的相关工作。

3、强化矛盾纠纷大排查调处工作,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抓早、抓小、抓苗头”为总原则,协助指导做好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充实和调整乡、村、组、户四级矛盾纠纷调解网络。

4、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新领域。2015年,计划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家,诉讼代理12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24件,确保各类纠纷得以及时的规范化调解。开展见证业务15件,对全乡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至少2件,协助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确保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

5、加强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坚持学习日制度,定期召开所务会议、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并且通过培训、自学、请学等多种方法提高自身素质。

6、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果,为老洲乡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5篇:法律服务所管理安全工作计划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现实,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规定: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开展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开展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工作规定: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公告,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开展检查规范。

篇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2016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共4篇)

第1篇

2016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使我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一、高度重视,强化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

今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将继续坚持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落实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督促、审核,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和经费“四落实”。

二、完善公开制度,大力推进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重点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等相关制度,形成科学、规范、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政务公开扎实有效地开展。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建立完善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机制,把局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根据县政府的统一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司法行政各项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办事指南、最新政务动态、各种新出台的文件等。四是完善政务公开栏,根据司法行政业务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需要,在局机关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司法局主要职能、科室职能、办事指南、业务流程等内容。五是扩大政务公开途径。加强与其他传播媒体联系,充分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渠道及时公开司法行政重大事项;六是在干部大会、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上对机关重大事项、经常性工作、阶段性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实行公开。七是进行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存工作,为当前和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三、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指导本系统加大对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事关群众利益事项的公开力度,保证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帮扶政策落到实处,要指导督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单位编制好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好公开程序和办事行为,切实通过有效途径提高政务公开力度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机关各股室的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有无公开不及时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务公开信息,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把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检查考核结果情况作为评选先进股室的重要依据。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法治”的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司法行政事业在推进跃升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要求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使机关干警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要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的统一。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窗口”单位的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工作规则、内部决策规则。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的集体讨论制度,把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经环节,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以公示、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司法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和重大决策法律审查规定,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2.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司法行政管理新方式。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保证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不“缺位”、不“错位”和不“越位”。引导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建立“法律援助”承诺制度,提升“文明窗口”的服务水平。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对于司法行政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务公开监督,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

3.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统一规范便民的管理机制。完善对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凡我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局职能科室或人员归口审查。同时,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县法制办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适时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4.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律师法》、《公证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贯彻落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清理和打击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非法执业、非法从业、非法谋利等现象,促进我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加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一方面,开展内部行政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定期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把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实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和政府的要求,对指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督导、行政执法问题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高效。进一步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各职能科室的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把依法行政作为司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6.深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司法行政的依法行政能力。

(1)加大内部学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制度,制定严格科学的学习计划,通过机关政治学习、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使每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做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

(2)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普法教育整体计划中,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二是运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重点,集中组织大型、公众参与性强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效果,着力提高司法行政的社会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局全体干部都应当从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局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分解的要求,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每半年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情况,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这项工作不断深化,不断取得成效。

2.科学规划,明确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大,需要局机关各个职能股室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认真分析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研究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3.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12月1日前,各职能科室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案和贯彻落实计划情况报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工作总结。

4.实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制定考核评议的具体标准和奖惩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和表彰先进,调动各科室和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同时要把落实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各科室和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奖惩和任用依据的一项重要内容。

5.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按照要求参加省厅、市局举办的依法行政工作业务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和培训,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的理论研讨,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第3篇

一、继续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果,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在基本完成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第一阶段“三年三步走”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第二阶段工作战略。以良性循环发展为着眼点,以信息化建设为助推,以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保障,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根本,实现全县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

1、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2016年底前,80%以上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在编在岗的专职工作人员,98%以上的司法助理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实行司法助理员初任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司法助理员培训教育规划,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每名司法助理员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系统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工作论坛、学习交流、立功创模活动,加强司法助理员思想作风建设,切实提高业务技能。鼓励司法助理员参加继续学历教育,有针对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电脑、懂心理学、懂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人才,不断优化司法助理员队伍的知识结构。

2、进一步规范所务管理。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所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日常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步入有章可循、规范运作轨道。

3、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2016年底前,所有司法所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优盘和摩托车,有条件的司法所配备汽车。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并投入使用,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达到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司法所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4、经费保障进一步落实。2016年底前,司法所公用经费按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5、落实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目前,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问题还没有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与省厅、市局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不相符。要积极建议县委、县政府分期、分批考察任命司法所所长。今年可选择条件成熟的司法所首先解决一批。争取在3年时间内,基本完成全县30名司法所长的任命。

二、继续深化和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力促信息化应用向更高境界迈进

1、加强公务员信息化应用知识培训。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应用。提高公务员的计算机操作应用水平,是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去年我局在全体司法所人员开展了信息化基础知识培训。今年将进一步组织全体干警开展电子政务的应用培训和技术培训。在年内对所有人员进行电脑技能考核,对达到标准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达不到标准的,给予批评。到今年年底仍达不到标准,不能适应工作的,离岗培训。

2、要采取行政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督促检查,将这项工作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省级示范司法所”评比、基层工作评先评优等相挂钩。采取通报、督查等形式,对信息化应用较好单位予以表彰,对应用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督促改进。总之,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基层信息化应用,以信息化应用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速提效。

三、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按照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动员部署,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健康开展。

1、成立组织,动员启动。县里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尽快召开动员大会,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安排布置这项工作。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人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抓得好,不出事。

2、尽快做好矫正对象移交衔接工作。在基本摸清矫正对象底数之后,司法局要主动与公安局联系,争取元月中旬完成矫正对象移交衔接工作。

3、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思路,并将它贯穿工作的始终。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坚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创新,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要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确保社会稳定、社区公众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合力做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要积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要会同编制、人事部门,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做好人力保障工作。要主动与财政局联系,落实经费保障。要按市办发[2016]10号文规定的“县按五种罪犯上年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四、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的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

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是司法行政系统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工作与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服务民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把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四个“围绕”:一是围绕政府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做好法律顾问工作;二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四是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发挥职能优势,促进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引起各级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把普法教育、人民调解等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工作相结合,协调发展。

1、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努力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严格依法行政,把好事办好,让县委、县政府放心,让困难群众得到政府“民心工程”带来的实惠。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六统一”标准化调解委员会达到85%以上,以司法所为依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成功率达到95%以上。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力度。搞好衔接管控,落实就业安置,推进社会帮教,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平安建设。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安置率达到85%以上,帮教率达到98%以上,重新犯罪率低于3%。

3、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不断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法律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创新普法形式,不断总结完善和创新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载体,增强普法工作的实效。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形式和载体,重点做好对基层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基层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要把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要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激励斗志,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敬业勤政、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加强专业素质教育。要结合队伍整体素质的实际,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按计划对干警进行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第4篇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从整体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大局的水平。围绕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制定为民、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研究提高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做到应援尽援。继续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残疾人等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继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件质量跟踪反馈、开庭旁听、案件抽查、结案评估等制度。建立并推行法律援助申请指导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健全办案的各项程序规则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档案管理规定。探索建立与各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健全异地办案协作机制等。加大法律援助调研工作力度,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理论研究水平,增强指导法律援助实际工作能力。

三、着力加强经费保障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夯实法律援助发展物质基础

着力推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争取财政加大经费投入,力争法律援助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加大对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专项经费被挪用等现象发生。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募集法律援助基金。加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四、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形象

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立体覆盖,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以赢得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对外进行宣传,同时通过组织开展有特色、有声势、有影响的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面。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法律援助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优秀案例的宣传,提升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形象。加大与外地交流学习力度,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

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

推动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办公装备、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县(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网络体系,加大部门、乡镇、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和规范力度,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和管理。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更高要求;促进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拓宽思路和开阔视野,今年有计划地组织法律援助管理人员赴外省市考察学习。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和鼓励律师依法履行法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逐步规范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作用;积极招募社会志愿者,壮大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队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

篇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2015基层法制学校建设工作计划

基层法制学校建设工作计划

为建立村民法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为全镇农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金南、金桥、花园等30所法制示范学校。根据县局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任务

1、本年度成立29所村民法制学校,完善花园示范性法制学校,建立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确定好学校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布置好教学场地。

2、宣传动员,动员村民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活动。

3、法制学校每季度授课不得少于一堂,全年授课不少于6堂,授课内容必须与农民贴身利益紧密相连。

4、加强师资力量建设,适当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辅导老师,提高教学质量。

二、工作要求

1、成立金石桥镇基层法制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武装政法委员陈端阳为组长,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为成员。

2、全镇要提高认识,明确法制学校建立的意义与目的,各部门单位要为建立法制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学校顺利举办课程。

三、计划要求

1、法制学校必须在五月底建设完成,校委会成员到位开展教学工作。

2、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学校建立前和建立后都必须坚持宣传,力求更多的学员有机会参与学习。

3、校委会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学校老师加强教学备课,必须有教案存档。

金石桥镇基层法制学校建设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篇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2016司法局整顿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地有关要求,我局从2016年6月15日起对我市范围内所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了一次集中整顿。

今年6月初,我局下发了《汾阳市司法局整顿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案》,同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以姜瑞华局长为组长,张福生副局长为副组长,郭立功、郭少华、吕德宏、王新恩、马文静、郭耀红为成员的整顿规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了局基层股。

为了促使乡镇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市局实施重点突破,集中整顿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整顿规范重点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常

1、批设法律服务机构时,普遍存在《章程》不完善的问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各法律服务所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章程。通过这次整顿,各法律服务所对其章程全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针对个别所章子还是“汾阳县”而不是“汾阳市”的问题,(包括牌子、章子)。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牌子、章子均应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规定进行了整改。。

3、对文明路、西河北路两处未经市司法局批准随意变更执业场所和私自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乱挂牌的,予以了清理。

4、对未通过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个别人进行了处理。

5、为避免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两者职能混淆,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司法所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我局利用例会组织了培训,教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也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不得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6、对地域管辖不规范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以本辖区法人、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我们强调了不得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诉讼案件,实在有必要,应与该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联合办案。

7、针对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学习、会议、案件登记、档案、内务管理等相应制度。

8、档案装订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装卷,装订顺序和内容符合要求,具有专门的档案柜、有专人负责。

9、所内执业人员作到公示,收费标准公开,没有出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办案、办人情案、收费不办案的问题。

10、6月18日,市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的带领下,对城区及汾太公路沿线的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和清理整治。在检查中,发现并现场依法取缔了社会人员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两处,当场收缴非法和违规制作使用的标语及牌匾1块、并进行了销毁,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暂缓注册处理

由于目标明确、组织严密、措施得力,我市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已初见成效。一是通过动员、学习使全体基层法律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二是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倡导奉献精神,进一步提高了增强基层本稿版权是政法秘书网法律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的认识;三是行业自律得到加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形象有了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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