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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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工作方案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工作方案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指导思想………………………………………………(3)

第二章 工作目标………………………………………………(3)

第三章 工作原则………………………………………………(4)

第四章 工作机构……………………………………………..(5)

第五章 工作措施………………………………………………(7)

一 健全法务组织建设…………………………………………(7)

二 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7)

三.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7)

四 强化合同管理………………………………………………(8)

五 案件管理……………………………………………………(9)

六 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9)

七 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10)

八 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10)

第六章 工作内容………………………………………………(10)

第一节 一般性法律事务………………………………………(10)

第二节 专案法律事务…………………………………………(11)

第三节 专项法律事务…………………………………………(12)

一 公司法律事务………………………………………………(12)

二 房地产法律事务……………………………………………(13)

三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17)

四 劳动人事法律事务…………………………………………(18)

五 合同管理法律事务…………………………………………(21)

第七章 工作方式………………………………………………(22)

第八章 工作程序………………………………………………(22)

【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结合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

推进“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企”。

★第二章 工作目标

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顾问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三、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

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监管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二)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

(三)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四)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管理;

(五)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六)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七)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八)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

控制、补救功能。

二、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

三、坚持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与时俱进。

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顾问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二、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三、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四、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五、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六、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七、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八、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第四章 工作机构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公司应建立专门承担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的管理机构,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层的职能部门,设置法务总监,作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由执业律师担任。

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法务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在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内设置法务总监一人,作为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副总监一至两人,协助法务总监办理法律事务,法务人员若干,作为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均由执业律师担任。

公司法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顾问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顾问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务总监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工作措施

一、健全法务组织建设

(一)加快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顾问事务

管理框架。

二、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一)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二)清理老规章。

(三)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四)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三、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一)结合公司实际,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达到公司领导、干部、员工: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咨询。

4、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二)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

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强化合同管理

(一)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1、合同由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2、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3、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

4、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二)风险倾向预防管理。

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案件管理

(一)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的规定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顾问事务管理机构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起诉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六、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一)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约束监督内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结合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上报制度,主动作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理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对所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该申报的一定要及时申报,发现外单位侵权的一定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八、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机制,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能得到及时充分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章 工作内容

根据专业程度的不同,公司的法律顾问事务可分为一般性法律事务、专案法律事务、专项法律事务。

第一节 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就日常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为公司提供行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法规信息,国家政策信息;

3、协助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4、为公司审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篇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He Bei BeiHua Law Firm

138Xihua Road,Shijiazhuang,HeBei,China.P.C.050051

Tel :0311-7879303 Fax:0311-7879303

尊敬的 经理/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了给您和贵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改变“有案件,找律师”的传统思想,我们重新和发展了法律顾问服务的理念,决心真正成为您和贵公司的一员,并主动承担起决策层参谋之责,由顾问律师及其助理组成的法律顾问将组将变被动办案为主动全面服务。在我们认真研究了您和贵公司的业务领域及法律服务需求之后,专门为您和贵公司制定了以下法律服务方案。

作为法律顾问,我们的工作范围、方式和职责如下:

一、法律顾问办理仲裁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授权

1.1法律顾问只有在顾问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

顾问单位有权并应该决定和选择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活动时的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1.2一般授权及代理:律师或法律顾问仅是参与仲裁及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撰写文书、进行调查、陈述观点、送达和接收法律文件等,不具有对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的最终决定权。

1.3特别授权及代理(亦称“全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及非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二、法律顾问代理顾问单位的仲裁和诉讼案件

2.1法律顾问代理顾问单位的仲裁与诉讼案件,是否需要另行收取代理费,依据双方已签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顾问合同”)的约定办理。《顾问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另行商定收费问题。

2.2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时的具体工作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撰写各种法律文书,查阅资料,复制文书文本,进行谈判,庭外和解,参加调解,依法出庭,签署、接收送达法律文件,对外联络等。

2.3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华所”)法律顾问代理单个案件的理念:应胜诉的案件不能败,应败诉的案件损失小。

2.4北华所对律师代理个案的团队支持和保障: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办案由法学教授组成的本所兼职律师与离岗后参与本所工作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业务指导,由构成本所人员60%的中青年研究生与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作为业务支柱。我们坚信有法律顾问及其助理的辛勤工作,加之北华所的团队支持和保障,一定能缩短诉讼时间,在不让企业及老板倾力关注的情况下,迅速圆满地实现我们的设想。

三、法律顾问代理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3.1随时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商务活动或者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实施,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建议书等;

3.2应甲方要求参与重大谈判;

3.3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3.4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3.5协助甲方对其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3.6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3.7另行接受委托,进行律师见证;

【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3.8另行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参

与调解纠纷;

3.9其他依据《顾问合同》应办理的法律事宜。

四、法律培训计划

4.1法律培训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全体员工或相关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其生活和工作中知法、守法,并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防患于未然。

4.2参加法律培训的人员将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需求分为不同的群体:(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2)零售部门、制造部门、管理部门、服务部门的相关人员;(3)全体员工。

4.3法律培训的内容:(1)法律法规。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刑法等;(2)案例。讲授国内外法律案例,以便借鉴其经验,吸取其教训;(2)解答问题。由参加培训的人员提出相应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法律培训贯穿有的放矢原则。

4.4法律培训的时间:根据各顾问单位的特点,科学合理按排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时间。

4.5培训方式:(1)授课;(2)讨论;(3)提问与解答;(4)考试;

(5)问卷;(5)组织旁听法院庭审活动。

4.6律师建议:法律顾问真对其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出具《律师建议书》,对顾问单位提出培训建议和计划,供顾问单位选择采纳。

五、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5.1我们为法律顾问单位专门建立了保密的法律服务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法律顾问承办的一切法律事务及其文件、资料可随时备查。

5.2我们为法律顾问单位建立了《法律顾问单位工作日志》,随时记录顾问单位的一切法律事务。

5.3每星期我们都将派人到贵单位现场办公,解决具体法律问题。

如不能即时处理,法律顾问或其助理会将问题带回北华所,集体研究讨论,拿出具体解决方案。

5.4每月我们将准时向顾问单位发送北华所编辑的《商与法—律师快讯》,传播最新颁布的实用性法律信息、北华所企业文化、指导性案例、法学动态等。

5.5每两个月我们将向法律顾问单位发送《企业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回访函》,争询顾问单位对我们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了解顾问单位急需解决或重点解决的法律问题,以便我们的工作与顾问单位老板的思想形成一致性。

5.6每季度法律顾问及其助理人员至少向法律顾问单位作一次口头全面简要汇报。

5.7至法律顾问合同期半年,我们将撰写出《法律顾问半年工作汇报》,向顾问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5.8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我们将作出《法律顾问年终汇报》,合同装祯精美、整洁的《法律顾问合同及律师工作计划书》(一年来的工作案卷)一并送达顾问单位,以便顾问单位存档,并监督审查我们的工作。

5.9此外,我们还建立了法律顾问单位的重要合同备查档案,以及随时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建议书》等制度和措施。

5.10法律顾问将随时根据顾问单位的特别要求、特列行业、特别事项,依法采取特定的服务方式。

5.11我们以时、日、周、季、半年、一年不同时间勤恳的工作,全面融入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中,旨在为顾问单位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推动北华所“法律顾问”品牌的拓展与进步。

顾问律师及其助理(法律顾问组)正式承诺

1、八小时工作期间,有叫必到,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含节假日)随叫随到。

2、只参与涉及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不介入顾问单位与法律无关的事情。

3、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在律师行业迈步走向专业化的伊始,北华律师努力打造“法律顾问”这一品牌,我们换位思考了各类企业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需求,组织了精干的法律顾问队伍,研讨制定了多种法律服务的方案与措施。至此,我们已清楚地认识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即已成为您公司的一员,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我们的工作离不开您和贵公司的支持,只有全力保驾企业发展腾飞,才构筑我们长期合作的基石,因而,如果我们在工作中有不足之处,万望您随时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我们一定能迅速快捷地改进我们的法律顾问工作,达到您的满意。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览我们的《法律服务方案》。

祝合作愉快!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组

年 月 日

篇三: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2015法律顾问制度

第1篇: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而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较为普遍,即通过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整合学者、律师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因此,在总结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已经在依法行政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协助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出各类不合规定的红头文件、会议决定、规章制度等;围绕政府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zhèng 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5年到2015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第2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3篇: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第4篇: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5篇: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篇四: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2016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职能作用,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队伍面向农村开展法律帮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全县“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积极构建以法律服务队伍为实施主体、覆盖城乡的社会法治化建设工作新体系,推进城乡基本法律服务一体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乡村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顾问单位和顾问期限

乡村法律顾问的顾问单位是:全县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乡村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是:全县21个乡镇(街道)、254个行政村和5个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覆盖率达到100%。

乡村法律顾问的期限是:三年,自2016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

三、主要任务

(一)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为构建和谐农村服务;

(三)为“民主法治村”建设服务;

(四)为维护困难村民合法权益服务。

四、服务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四)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五)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五、工作要求

1、强化意识。各法律顾问要树立服务大局、奉献社会的责任意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果。

2、定期联系。法律顾问要加强与顾问单位的联系沟通,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到基层开展法律宣传和服务、村务法律体检,形成书面体检意见,为乡镇政府及村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完善法律顾问示范点。要继续推进红星街道红星社区、鹤溪街道三枝树村、大际乡潘宅村法律顾问示范点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工作机制,以示范带全局,全面提升我县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篇五: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2015年司法行政工作思路-范文

2015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三次党代会精神,以构建“和谐平安xx”为主线,扎实实施“五五”普法,切实抓好乡镇司法所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执法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围绕这个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在2015年突出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把握重点,发挥职能优势,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一)努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中办、国办[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两个规定”要求,切实抓好各级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尽快达到“五有”、“四落实”,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等形式分批分层次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探索解决在司法审判中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坚持一年两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遇有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苗头,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建议,防患于未然。

(二)切实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帮教安置网络,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类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帮教档案。

(三)抓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两个规划”,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我们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要有新进展,要制定我县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各项制度,如县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二是强化对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的指导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抓好区域、行业、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三是在农村和农民学法上要有新发展,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际,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公证、律师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努力为我县“十一五”规划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在积极当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顾问的同时,要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主动介入农村改革发展的各个领域,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

(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把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四个“围绕”:一是围绕政府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做好法律顾问工作;二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四是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发挥职能优势,促进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引起各级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把普法教育、人民调解等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工作相结合,协调发展。

(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实行普法先行,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的做法,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抓好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凸显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要把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即将召开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要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激励斗志,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敬业勤政、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加强专业素质教育。要结合队伍整体素质的实际,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按计划对干警进行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四、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2015年,县局机关将根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坚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指导力度。一是实行局领导联系挂点司法所制度,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对挂点单位的情况了解,帮助指导、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二是找准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问题,研究对策。就普法教育、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三是注重发现和培养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典型,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推广。

篇六: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思想
2014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1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司法局挑选了10名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律师组建成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政府法律参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顾问律师的服务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优势,让他们积极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为政府重大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领域的各项事务和各类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等政府事务,顾问律师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签约,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顾问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意见是否被采纳由区政府决定);

4、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履行法律事务期间,顾问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4、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5、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顾问律师的工作机制

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先予试行1年,暂不颁发聘书。区政府领导如确有需要,可挑选法律顾问团中的一名律师作为相对固定的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按照律师的专业特长与相关法律事务相适应的原则,指派顾问团的律师跟进区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遇到指派律师开庭、出差到外地办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调派其他顾问律师负责跟进。法律事务重大、复杂的,可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视情况召集和调配法律顾问团的其他成员参与。具体召集和调配事宜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李玉茹科长负责。(电话:86887742 13609605621)

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将及时予以撤换。

第2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一、宗旨与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其职责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出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政府法律顾问以维护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对政府负责。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参与论证贵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应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政府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为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完善贵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为贵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政府进行改革和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4、受贵政府委托,对以贵政府名义或被贵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主体身体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受贵政府的指派,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贵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6、受贵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7、就贵府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规范贵府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9、参与贵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应依据,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的严格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服务方式: 在行政执法中,本所指派律师参与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中,指派丰富经验的律师参与,认真被查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申请书意见,提出中肯明确的法律意见,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维护政府执法公正形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相关行政执法证据,论证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向,做到法庭外准备充分,法庭上论辩有力,切实实现诉讼目的。

10、整理汇编贵府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11、接受贵府各部门、人员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进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专题讲座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

12、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政府指示,从政府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复议、诉讼事务,维护政府利益。

13、定期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14、应邀参与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15、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在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指派律师值班,同时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向贵政府及其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三份,其中贵政府法制办一份,贵政府相关领导一份,法律顾问本人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2、向贵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定期交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3、列席贵政府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4、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我所同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的服务。

定期为:我所在每周二、四指派固定的专业律师到贵政府坐班服务;

不定期为:除了坐班专业律师之外,保证贵政府在遇有其他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并即时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5、对贵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所坚持以团队的力量完成,并针对贵政府的实际需要,选出我所在各个专业领域最优秀的律师组建成的专业顾问团。对贵政府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指派该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提供服务。

6、我所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府汇报。

四、责任和纪律

1、本所对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

2、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贵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需要对外披露,必须按贵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3、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贵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4、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坚持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

五、工作条件

1、贵政府办公室将法律顾问团纳入发文范围,使法律顾问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2、贵政府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证件和介绍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配合。

六、竞争报价

如果能成为贵府的法律顾问,本所将对贵府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第3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组织及初审工作,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对受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湛江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其他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担任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代理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三)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条受聘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法制局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参照社会同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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