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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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养老服务定点 第一篇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省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统筹发展规划

3.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专项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在东营、潍坊、日照、聊城4个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5.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

6.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7.推进医养结合。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单位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养老机构设立派驻机构和服务网点。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健、康复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老年保健康复服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推进面向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

8.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各级要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市和县(市、区)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实施免费或低偿培训。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落实。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通过民主程序研究制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养老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公办事业养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予以适当倾斜,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类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可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齐鲁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三、创新机制激发活力

9.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办理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行并联审批,必要时可集中会签会审,提高审批效率。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10.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推动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转制为企业。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11.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12.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应由政府供养的困难老年人和政府向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鼓励向社会购买。

13.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建设全省性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14.健全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鼓励和支持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统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综合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服务保障。

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5.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整合利用社会服务资源,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品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外商投资的养老机构和国内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服务,引进国际先进适用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技术和人才。加强省内养老机构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组织养老管理和从业人员赴境外先进国家和地区进行学习、培训和工作实践。

16.开发老年产品用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加强养老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快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康复护理器械等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老年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养老服务定点 第二篇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发展老龄服务业。内容如下:“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发展老年服务业中明确指出:“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

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三)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需求,要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十七)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八)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中明确指明:“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5、《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其中,在第六章基本社会服务中明确指明:“

基本养老服务。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

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6、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明确规定管理机构将得到减免租金、税收、水电等优惠。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养老产业政策

1、《湖北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2011-2015年)》

2011年,湖北省政府出台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中,第十一章服务业发展规划内容中明确指明:“

二、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家庭服务业。重点发展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病患陪护,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等,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积极发展家庭护理、家庭教育、清洁卫生、幼儿服务等家政服务,大力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做大做强一批规模较大的家

政服务企业。”

2、《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提出:“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不断开发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2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

3、《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2011年10月,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在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一章中明确提出:“

(六)家庭服务业

3建设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着力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信息平台。继续推进城乡养老机构建设。”

恩施州地方政策支持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恩施州政府发布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以下简称《意见》,在主要措施中明确指出:“(四)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养老服务定点】

1.优先审批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设施,应予优先立项和审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列入规划(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挤

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养老服务场所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民营。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2.加大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一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设补助,新建房屋、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营运补助,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营运补助,每收住本辖区1名老年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于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养老服务定点】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收视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在核算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度经营结余中提取收益,其额度应不高于年度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养老服务定点 第三篇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发展老龄服务业。内容如下:“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发展老年服务业中明确指出:“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

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三)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需求,要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十七)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八)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中明确指明:“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5、《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其中,在第六章基本社会服务中明确指明:“

基本养老服务。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

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6、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明确规定管理机构将得到减免租金、税收、水电等优惠。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养老产业政策

【养老服务定点】

1、《湖北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2011-2015年)》

2011年,湖北省政府出台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中,第十一章服务业发展规划内容中明确指明:“

二、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家庭服务业。重点发展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病患陪护,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等,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积极发展家庭护理、家庭教育、清洁卫生、幼儿服务等家政服务,大力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做大做强一批规模较大的家

政服务企业。”

2、《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提出:“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不断开发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2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

3、《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2011年10月,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在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一章中明确提出:“

(六)家庭服务业

3建设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着力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信息平台。继续推进城乡养老机构建设。”

恩施州地方政策支持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恩施州政府发布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以下简称《意见》,在主要措施中明确指出:“(四)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1.优先审批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设施,应予优先立项和审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列入规划(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挤【养老服务定点】

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养老服务场所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民营。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2.加大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一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设补助,新建房屋、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营运补助,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营运补助,每收住本辖区1名老年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于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收视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在核算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度经营结余中提取收益,其额度应不高于年度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养老服务定点 第四篇

【养老服务定点】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5号),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急剧到来,社会养老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政府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12年,全市总人口605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93万人,占总人口的15.2%,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54万人,占总人口的9%,预计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05万人,占总人口的16.5%以上,养老服务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全市养老机构主要以公办福利院、福利中心、敬老院为主,社会养老机构数量少、档次低、规模小、条件差,养老床位缺口大,医养结合的中高档养老机构与群众需求差距明显,居家和社区养老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场所和设施,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养老服务队伍水平低,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突出。因此,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老有所养”目标、保证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养老服务定点】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制改革,创新提高服务效能。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2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养老床位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基本覆盖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

理员全部持证上岗。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服务实体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各类经营好、善管理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连锁经营,扩大服务范围;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编制多套居家服务养老项目供不同需求的老年人选择,努力满足不同老年人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二)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到“十二五”末,每个街道办事处建设一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就近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

(三)切实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到2015年,市级重点依托医疗机构和结合社会福利院改造等,建设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重点推进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专门服务的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支持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扩大规模,完善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农村中心敬老院的指导支持,帮助其因地制宜,进行扩建、改建,增加服务功能和养老容量。

(四)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系统。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引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五)加强养老队伍建设。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

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与鉴定体系,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实行免费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

能鉴定,所需经费全额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扶持有关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涉老服务专业,鼓励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加大政府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持续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县两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用房自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和年检合格的已运营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给予运营补助;支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根据规模和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邻里养老互助点给予适当补贴,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择优给以奖代补。具体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规定。

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对其它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

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对经批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方式建设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定期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附件:聊城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

附件:

聊城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白志坚(副市长)

副组长:孙 锋(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更大(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衣善忠(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宋家元(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松俭(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史兆海(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明国(市民政局副局长) 宋一丁(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春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婧(市人保局副局长) 商成伦(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爱生(市住建委副主任) 潘胜军(市规划局副局长) 耿冰天(市商务局副局长) 宋汝祥(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贺照耀(市国税局副局长) 赵庆国(市地税局副调研员) 刘忠贤(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云国(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长华(市金融办副主任)

养老服务体意见
养老服务定点 第五篇

余江县民政局社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余民字(2011)10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县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办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和《余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余江实际出发,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基础,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形式多样、功能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和运行机制有序、服务品质良好、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格局,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方案。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方案,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的思路,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各类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方案指导、政策扶持、培育县场、投资带动、示范引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与县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府重点解决“五保”、“三无”、优抚孤老、空巢、低收入、残疾、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服务和福利性服务项目。同时通过适度普惠、政策引导,扶持非营利性服务,鼓励和组织志愿者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推动我县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强评估和指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由县区向县城推进,城县向农村延伸,全县基本建立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使90%的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

1.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设施,加快推进乡镇和村(居)委会)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到2015年,城县街道和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县加强指导,加大投入。乡镇(街道)按照将居家养老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评价体系。村(居)委会)将老年人口档案管理、老年救助服务、老年维权、老年家庭纠纷调解、老年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作为重要服务内容。村(居)委会)自治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养老服务组织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居家养老工作。

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居家养老财政投入的引导机制,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需要帮助的散居的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老人,确保生活困难享受政府救助的老年人能够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3.提高居家养老监护水平。建立完善对居家的“三无”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行动不便老人的监护保护措施,采取社区服务、邻里互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居家养老巡访探视制度,及时解决居家老年人自理难问题。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居家养老监护保护水平和服务需求响应,确保居家老年人平安养老。

4.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为主向多元化主体转变,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县场化程度。鼓励引导养老机构立足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家政、餐饮、洗浴、理发等服务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由乡镇(街道)和社区在辖区内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度高的服务企业或组织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为享受政府生活救助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为其他社会老人提供低偿服务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扶持各社区应遴选多家服务企业或组织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服务,初步形成居家养老生活服务产业形态。

(二)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重点建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使7%的老年人实现社区养老。

1.建立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综合体建设,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基础,通过改扩建,完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内容,建设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增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可探索建设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全县80%乡镇(街道)建有集短期托养、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餐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同时承担本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工作。

2.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城县社区以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采取引资新建、国有资产调剂、政府出资租用、社会资产共享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站、日间照料室、老年食堂等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为社区养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日间照料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在社区开展养老服务连锁经营。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全县建设14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新增托养照料床位约1400张。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县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60个。

3.改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老居民小区整治、公共资源整合、购买租赁等途径,采取新建、合建、共用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县居住区域方案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4.培育社区养老服务队伍。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站),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结合社区就业设置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招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动员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和有劳动技能的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选派人员定点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纳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统一管理,建立完善人员登记注册和绩效考评制度,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管理。

(三) 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重点推进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突出抓好养老示范项目,使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

1.做好养老机构布局方案。在乡镇,以需求导向、整合资源为布局考虑,重点建设敬老院,突出政府保障功能;在城区,以小型化、多点位为布局考虑,突出社区养老功能;在近郊区,以交通和医疗服务便利为布局考虑,突出医养结合功能;在远郊区,以环境优美、高品质优质服务为布局考虑,突出休闲养老功能。坚持城乡统筹,适度发展多层次、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满足不同收入水平老年人入住需求。“十二五”末,全县新增各类养老床位1万张左右。

2.发挥国办养老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新建国办养老机构建设步伐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不断提高社会服务的供给能力。已建的国办养老机构要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功能、提高床位入住率,拟建的国办养老机构要搞好项目储备、积极向上争取,高起点方案、高标准建设。着力打造养老示范项目,将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逐步建成集特殊对象供养、社会老人代养、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教育等为老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县至少打造1所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在养老服务、医疗康复、老年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具有示范、辐射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成为区域内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每所养老机构床位达200张以上。

实施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新(改、扩)建农村敬老院16所,新增床位720张,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实施“幸福家园”工程,新建余江县社会福利院,设计床位500张,承担城县“三无”老人和接收社会老人入住,打造成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新(改、扩)建县级社会福利院3所,新增床位1000张。改建余江县级光荣院1所,新增床位70张。

3.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引资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大型养老社区。全县至少培育发展1所示范性养老公寓。到2015年末,全县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约4000张。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实施老年护理工程,重点发展养老和医疗护理相结合的老年护理机构,新(改、扩)建的养老机构要以养护型、医护型为主,为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已建的养老机构要增强康复护理功能。县本级依托县社会福利院、县民康医院,打造老年护理院。

(四)积极发展老年教育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精神养老与物质养老的协调发展,加快老年教育、文化、健身等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活动中心与老年大学可整合资源,合并建设新(改、扩)建余江县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通过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参与学习、文化体育和娱乐健身活动创造条件。80%的村(居)委会)建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老年室内活动场所。

(五) 养老服务软件建设要求

1.强化基本养老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城县“三无”老人、优抚孤老属于政府兜底保障的群体,实行政府供养全覆盖,通过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确保每位老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低收入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困难老人属于政府重点扶助和优惠服务的群体,经过评议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或者采取政府补贴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积极推行高龄补贴,建立完善阶梯型高龄补贴制度,全县百岁及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90至99岁老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发放范围力争扩大到80至89岁。高龄补贴不计入老年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惠民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向老年重点人群发放老年补贴,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借助各类养老机构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积极发展下列为老服务项目: 一是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卫生清理及代办服务。二是康复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及健康咨询服务。三是安全守护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设施安装及使用指导、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服务。四是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健身活动场所和网络,提供适宜老年人阅读的报刊书籍和音像制品,开展适宜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娱乐活动。五是精神关爱服务,广泛开展老年人优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沟通交流及心理疏导服务。六是法律援助服务,帮助老年人获得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老年人通过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七是应急救助服务,为突发急性重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提供应急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及时、全面享受到政府或社会所提供的救助、救济服务,帮助老年人从社会获取公益性和志愿者服务。八是社会参与服务,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

3.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的养老服务队伍,基本实现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机结合。一是发展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国办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的服务人员按10:1的标准设置公益性岗位,由政府购买服务,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积极开展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以余江县社会福利院为依托,建立余江县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基地,培训养老服务人员280人。二是积极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劳动就业部门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将养老护理从业人员逐步纳入职业资格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证书培训,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提高专业化水平。三是建立社会工作者制度。在养老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理念,抓紧开发养老服务领域的社工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探索在本县高校、部分大中专院校开设老年服务、老年护理专业,或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医学、心理学和护理服务等课程,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四是壮大志愿者队伍。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引导不同阶层的人员加入到为老服务行列,发动青少年学生、党员干部、退休职工和低龄健康老人在社区中开展各类养老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完善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和网络,使志愿服务形成支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倡导建立“时间银行”储蓄活动,鼓励通过参与为老服务积累时间资本,换取未来的免费养老服务。大力培育老年群众组织,实现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4.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通过老龄产业发展和养老基地建设,带动制造、服务、旅游、医疗、保健等相关产业发展。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开发老年食品、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老年旅游、老年社区、“以房养老”等服务县场。发展老年休闲旅游产业,为老年人短期流动式、候鸟式养老、疗养提供服务。鼓励中介机构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四、 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搞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制定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要在统一方案、统一部署、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等方面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

活动。老龄工作机构要做好方案、指导、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每张床位不等于35平方米的占地面积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方案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机构设施纳入城乡建设专项方案,并尽可能地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养老福利设施建设,并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方案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规定准予全额扣除;各类养老机构实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一次性接入费等相关费用。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量降低担保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三)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一是加大政府重点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投入。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公共财政向养老服务项目倾斜,将国办养老设施建设经费、管理运行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高龄老人补贴、设置公益性岗位经费、政府激励性政策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养老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同时,积极做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增强福彩公益金对养老事业的支持力度,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乡镇 (街道)、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中心,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乡镇 (街道) 建养老服务中心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补贴,村(居)委会)建养老服务站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补贴,创建为县级养老服务示范社区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补贴。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养老事业发展,形成全社会力量共同兴办养老事业的局面。对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对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可按每个床位500—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正式运营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300—500元的运营补贴。

(四)规范强化行业管理

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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