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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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篇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镇法律顾问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篇

沈家屯镇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我镇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镇法律工作者受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镇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三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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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镇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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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七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九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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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情况:

姓 名:

联系方式:

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我镇聘请的法律顾问,以围绕镇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政府、服务基层为宗旨,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调处纠纷、代理参与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法律活动为主要内容,在健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自XXX年始,我镇聘请XXX为我镇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对涉及政府的各类涉法、涉诉事务的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全程参与处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论证,对涉及区政府的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对于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活动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重大项目谈判的全程参与等。

我镇法律顾问制度自XX年建立之初直至实施以来,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协助区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规范性文件及各类合同审查等方面的作用,为打造全区规范化镇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下一步打算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不断涌现,我镇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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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法律顾问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篇

**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我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

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七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九条,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篇

[篇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法律顾问制度。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篇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2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3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三: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篇四: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篇五: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篇

[篇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01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01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四: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五: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司法局实习报告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篇

[篇一:市司法局实习报告]

实习人员:

实习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

实习时间: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2月18日到26日春节休息)

学校院系:西安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学

从2007年2月6日开始,我在xx省xx市司法局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32天,在这三十多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李主任,学校指导教师孙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转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宣传工作需要。3、健全宣传工作网络,建立一支信息敏锐、反应迅速的宣传队伍。

实际宣传行动

这次宣传行动,是从2月12日开始展开的,历时5天,发动了个下属司法所,各地公安局,派出所统一行动。我请自参加了全程活动。

整个法制宣传活动我作为随从人员,参加了在三个小区的法制讲座,听取并记录了讲座内容,和群众提问。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即使的吸收新的知识,还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

在整个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是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法律这一行业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篇二:司法局实习报告]

一、实习的基本概况

实习地点: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政府司法所

实习时间: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

实习目的:

在实习工作中检验自己3年法学专科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水平,用实际工作来“消化”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基层中的司法所的职能和作用;了解基层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实践中加深巩固自己在学校中的理论知识,做到学以致用;走近社会中的司法实践,了解群众中的普法宣传力度;实际感受社会工作的竞争力,为进一步走向社会做了基础和充足的心理准备。

二、实习工作的认识收获

在临近毕业时,我们迎来了对所学几年的法学知识的实际应用的考验、初步踏入社会的缓冲阶段:毕业生工作实习阶段。我选择的实习地点是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的司法所,隶属于临西镇镇政府。我很感谢司法所中新进的两名的选调生,他们给了我很多的信心和鼓励,并且在实习工作中给我提供了详细认真的指导和帮助。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属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的重要一环,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司法所的重要的职责都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其中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中的重点,司法所中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积极为乡镇居民的纠纷调解而忙碌,我有幸跟着去过处理一次邻里间的纠纷,那些乡亲们对人民调解员的处理都很信服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来进行说服教育,规劝以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互相礼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省各村委会、居委会都应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安置帮教工作也是所内重要的工作内容。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中的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法治与职业教育、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回归社会后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等环节的工作。其次,基层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同样是司法所的不容忽视的工作的内容。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基层,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服务事项。

为了保持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司法权益,维护正常秩序。在乡镇机构改革后,加大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而乡镇信访接待工作是基层司法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

三、实习工作内容和感触

我在司法所内的实习工作主要是文书整理、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初到司法所时,因为对那里的工作不是很了解,我只是负责一些简单的文书整理和文字录入工作。虽然工作不难也有些繁琐,但我没有轻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认真制作、仔细检查,争取不在文字和格式上出错误,培养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的态度。之后,我曾经跟着司法所的一位人民调解员伯伯去过临西镇的仓上村去处理过一件邻里纠纷。我们一天向那里跑了两趟,只是为了一家人胡同在胡同堆砌了些废弃砖头妨碍了另一家的外出,双方口气又不好以致纠纷产生。我们对俩家的人分别劝说调解,最终他们达成了和解。让我也为调解员伯伯的说服力和在群众中的信服度而开了眼界。调解员伯伯让我不要因事小而轻视,要认真。还告诉我:吃这口饭就得认真负责为老百姓去干点实事,老百姓的事就没小事。我很受感触也很有收益。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镇调解中心、管区的调节站和村调解委员会。临西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主体的多元化;纠纷类型的多样化;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储备,也深刻的理解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及和谐的建设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实习工作中我也参与了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去基层宣传法律知识,到部分乡村开法制讲座。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四、对策建议与领悟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多数群众都认为法律的作用只是对罪犯才有用的,而且有点民事纠纷也觉得不值得花钱请律师打官司。没有对法律正确的看法和态度,这些对普法宣传是一大阻力。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准备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面对基层农村的法律现状,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基层农村中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社会发展了,经济也发展了,法律意识该怎么上去呢?我们要针对农村基层进行一场法律思维的传播工作,用我们真实的样板案例和法律普及的作用的典型去宣传法律的基础知识。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且任重道远,需要司法工作者们的不断努力。在普法宣传讲座上我认真听取并记录了法制讲座内容,和群众提问。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是很重要的。

在实习的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通过亲自实践参加了法律宣传活动。让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形象的学习,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更加准确的把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工作的经验并不是靠学校书本知识就能让我掌握到。在实习工作中,我领会到: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因此只有每时每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

[篇三:毕业生司法局实习报告]

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扎实开展司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稳步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司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几年来,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和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措施,强化责任,一是成立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都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几年的工作,学习与实践,全局上下普遍认识到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是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我局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明确政务公开监督的内容,步骤和措施。

三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把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由到明显成效,我局采取一把手负总责,各成员分片负责,把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各项政策,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几年来,县司法及下属各单位作为政务公开的主体,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将对外对内逐项适时公开。几年来,我们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办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议、决定等。

②办事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办事人员及职责。

③办事条件:办理公证、律师服务手续及服务内容。

④办事程序:公证、法律服务等事项的程序、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等。

⑤收费标准及依据。

⑥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①财务收支情况。

②招待费开支情况。

③退伍军人安置、毕业生就业、招工、公务员录用、入党、考评、技术职务评聘、任免、调动等人事工作情况。

④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情况。

通过几年扎实有效的工作,促使我局在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赢得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好评和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外树立了作风优良、办事高效、服务优质、勤政廉政的良好的部门形象。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一个城区的司法局实习,让我了解了一个zhèng fǔ 部门的人员编制、分工,各个岗位的指责和一些基本的运作。短短三星期,我明白zhèng fǔ 部门如何从上而下地制定、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机关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而部门又是如何进行内部管理,以及如何与其他职能部门合作协同更好地实施上级的政策。以小窥大,以此及彼,变可以了解到中央政府怎样通过运用一级一级的权利机关,怎样搭建一个完善的管理架构以保证整个国家有序地运作。实习期间最常做的工作莫过于打印文件,整理文档之类。别看这些工作繁杂不堪,从中可以学到不少东西。通过把过去的一些文件录入电脑,无形中有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大体上学习了近几年国家在司法方面颁布和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这个过程中,我又可以学到公文写作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项,还有如何更熟练地运用word和excel整理文件。同时,我也学会如何严谨负责高效地完成工作。文件录入整理工作一点都不轻松,因为是政府文件,所以要求没有纰漏,因而需要细心和耐心。在这种高要求的情况下,原本粗心大意的我也不得不静下心认真投入地工作。为期三个星期的工作中,我也和同办公室的同事相处融洽,而且发现原来公务员并不像我想象中那么呆板。而这个职业也不像先前所想那么清闲和简单,相反,从中真的可以学到很多有用的东西。

[篇四:司法局实习报告]

我在市南司法局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习工作,在这6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我在的办公室主任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办公室主任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一、实习单位简介

概括:

市南司法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属于行政机关。省司法厅为其直接上级部门,同时接受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领导。我在司法局办公室工作,每天由办公室卢主任帮助我安排主要的工作。

建制:

办公室、政治处、律师科、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办公室,基层工作科、jú长办公室以及副jú长办公室等。

在中国,司法局是属于行政部门,它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又同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服务机构稍有类似。要了解司法局的职能,首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谈起。

司法部,使全国各地司法局,司法厅的上级机关。下设直属机构和直属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制与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组织全国性的法律考试,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协助司法机关,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以及防治司法腐败等等。和一般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显著区别。它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我所在的市南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xx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2、传达文件,接听其它部门的来电,并积极上报给领导,做好做到。

3、除了工作以外,还是以学习为主要内容,加深理解法律知识条文,学习课外知识,英语等必备语言等。

4、从小事做起,不落下不遗弃,端茶倒水看报纸…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我的实习工作内容

在我实习第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之类的的工作。第二是通知各个部门上级下发的通知内容。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司法局的电脑系统的熟悉与运用,这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看过的并予以审批的字体会变色,方便于领导的使用。系统主要是楼内市机关部门统一使用的系统,所以需要账号密码等。

政府文件不是很多,内容还比较少,而且我的打字速度很快,所以,这项工作没有什么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政府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进入立秋时节,由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统一下发文件,组织各地方司法局,公安局,在市区,社区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接到市政府的通知以后,市南区司法局内,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的人员开始行动了起来,作为一名实习人员,在卢主任的安排下,我也参与到了这次行动中。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帮忙打下手。

三、实习总结

在整个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是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法律这一行业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篇五:法律服务所司法实习报告]

司法实习,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桥梁和转折点,更是我生命中的驿站。

从xx年7月12日放暑假开始,经过两天的奔波于14日在贵阳市云岩区黔岭镇法律服务所找到了实习的归属,并正式于15日上班。而至于我离开这个难忘的驿站的时候则是正式上课前的几天,即xx年10月25日,整个实习进行了100多天。

在黔灵镇法律服务所实习的百日里,在我的指导老师马扬律师的带领下合实现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我顺利的完成了学校分配的实习任务,并取得了令我终生自豪和骄傲的成绩。

虽然大家可能会说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和水平比律师事务所的少和底,但我要说的是这个说法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其实,在法律服务所实习,更能了解社会、了解当事人的处境,我们每个人除了用专业解答以外,我们还得用心去体会、感受案件背后的真相和每一个当事人最需的是什么,而且,我们还会了解到我国法律、法治的路还有多长、我们依法治国的困难有多少,因而留给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很多想象和设想的空间,我们拥有什么、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还需要什么等一系列的问题。还好,我实习的单位里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饱满的热情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团队合作也不赖,更让我高兴的是我的指导老师是个律师,我可跟他处理一些刑事案子,我也用也一张独立的办公设备。因而我在接下来的实习生活中觉得生活对我有些偏爱。

从7月17日开始书写离婚诉状到9月8日书写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从书写一般的答辩状到故意杀人案、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从旁听7月21日到贵阳市小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刘绿仙诉小河区王五村委会关于土地纠纷”一案到去普安县会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张劲松等六人故意杀人”一案中的被害人家属,了解案件事实;从办公室值班时的房地产纠纷的咨询到9月27日去草塘镇出庭代理“学生故意伤害”一案、10月18日在南明区法院出庭代理“王成借款纠纷”一案……,已经使我对如何书写法律文书、写好法律文书,如何开展法律咨询以及接见当事人并进行出庭代理,如何会见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等的实体与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和掌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尽情的发挥和应用,也是我再一次深刻感受了司法实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感触这100多天的实习,最常见的当属于民事纠纷,其次是形式,再次是行政,而在民事纠纷中按遇到的次数一次排列为:离婚、合同(借贷、加工、承揽、承租)、交通事故、房地产、土地权属、继承等。因为有些知识我们在课本上并未涉及或者有的还为学到,所以在实习的日子里遇到不少尴尬和困难。还好,由于我有一个热心细致的指导老师和我经常在一起,这些问题在短时间里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也使自己得以提高和完善。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己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和瞎扯。当然,拥有良好的理论水平还不够,还必须拥有超人的勇气和信心、拥有说服别人的口才、良好的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的精神……这一切都是做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更是成为一名好的工作者的要求、关键。

总的来说,我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积极进取、努力钻研、暗示上下班,不断地在各个方面调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养自己的兴趣以及独立办案的素质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把所有的热情和时间都献给这次让我着迷的司法实习,因为它是我的第一次,是我工作、做人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我端正心态、提高自己能力的平台和机会,我必须毫不保留的珍惜它。

时间过得真快,我还没有“清醒”过来,实习的生活就不得不结束了。由于时间短、专业还不够扎实、经验不够……使我对这次司法实习留下了遗憾和困惑。可能正因为有这些遗憾和困惑,我以后的日子才会更精彩,我将本着“学高身正、明德睿智、刚正坚卓”的构想和精神前进,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空间。

最后,我要衷心的感谢我的母校给了我实习的时间、云岩区黔岭镇法律服务所给了我成长的空间、我的指导老师马扬律师给了我做人的道理。当然,我也得感谢自己的付出和对生活的热情、对工作的执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篇

[篇一:社区治安治理年终工作总结]

根据xx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为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我社区综治领导班子在党支部的带领下研究制定了**年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分工明确,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完成了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对照今年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齐抓共管把社区治安作为社区建设的保证:

1、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增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年终工作总结。

2、进一步加大创建平安社会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的信息30多条。四是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模环乡由于各种原因,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乡党委政府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成立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突发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五是建立对不稳定因素实行实时联系制度,启动责任到人、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我乡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民办教师、退伍武警、红塘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我乡的和谐稳定。根据这一情况,乡党委政府专门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做到责任到人,并具体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今年来,这些不稳定因素因及时疏导、及时掌握、及时处置,没有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三)建立考核制度,启动奖勤罚惰的工作机制。通过具体的考核制度鼓励工作人员从纠纷找上门解决,转化为上门解决纠纷,做到奖勤罚惰。对村级调外成功的纠纷在县级奖励的基础上,乡政府再奖励一倍,年初又落实了信访工作先进村、先进治保调解主任奖励制度,很好的调动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013年工作思路:

2013年我乡综治工作将紧紧围绕“平安模环”建设这一中心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重点,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强化政治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1、完善领导责任制。201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继续实行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村党政一把手要对本村的稳定工作负总责,并列入村两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机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对本村不稳定因素要做到心中有数,对村内突出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亲自抓,要有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措施。

2、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治保、调解具体抓,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3、完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村治保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治保会的职责任务,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运行机制。继续强化基层,夯实基础,特别要加强群防群治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整体素质,落实保障措施。

二、全力打造“平安模环”,全面巩固平安创建成果。

1、巩固平安乡镇创建成果,以社会“细胞”为基础,以源头防范为重点,以人防、物防、技防为手段,深化平安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延伸创建领域,拓宽创建范围,提高创建层次。

2、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基层安全创建和其他群众性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治保联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1、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强大的综治合力,共同构建科学合理的防控体系。乡综治中心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主力军,各工作站、各村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将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与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拓展群众参与综治的广度和深度,发动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完善以村为单位的基础防控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治保巡逻队建设,充分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依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防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建立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紧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能力。

3、完善特殊群体的服务教育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村要与综治中心、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把服务、教育、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各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全方位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防止漏管、失控,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认真做好对“xx”等xx组织和人员的防范控制和教育转化工作,严防“xx”等xx组织的渗透活动。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完善预防机制。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多做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

2、完善排查机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要随时排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

3、完善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的矛盾纠纷,实行部门分工、领导负责、归口调处,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多方面、多层次化解矛盾纠纷,重点化解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增强调处工作效果。

五、加大综治宣传调研力度,创造性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板报、宣传标语等传播媒介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利用板报、宣传标语的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对平安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巩固“平安模环”创建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继续深入开展以村干部学法用法为龙头的村民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和解决各种利益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篇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2013年是奥运之年,也是改革开放30周年,根据镇党委、政府年初分工,我作为分管政法第一责任人,一直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这一宗旨,今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区综治的领导下,紧紧围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部署,以建设平安双溪、和谐双溪为目标,以平安创建为载体,强化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加强基层建设和基础工作,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社会持续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为实现咸安经济社会新一轮快速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主要工作任务,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形成自己特色,取得一定成绩。现将本人履行201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汇报如下:

当今社会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相融,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上访案件增加,保平安工作是各级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平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中,作为主要任务抓,做到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其它成员具体抓的格局,达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为了确保我镇综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精心部署,健全机制,强化责任。

1、建立领导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键在领导,责任也在领导。

镇、村(居)分别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专班,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我本人任组长,党委委员陈志同志任副组长,正科级干部孙天水,副科级干部黄树林、派出所所长黄顺安、司法所所长廖俊、法庭庭长李建宁任副组长,卢伟、饶辉回、万爱莲为成员的十人工作专班。

2、创建工作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镇综治委成员、村(居)治调主任工作例会,传达精神,了解情况,商讨工作,交流经验。

3、建立矛盾排查化解机制。镇干部包线,包村,村干部包组,坚持半月一次排查,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跨村、跨区域的矛盾由镇综治办牵头解决。

4、完善经费预算机制。我镇地域广、地形复杂、人口多,为确保综治工作落到实处,年初镇综治委研究,全年所需正常经费16。72万元报镇政府已批准。有力地保证了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6、创新督办追究机制。任何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案件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跟踪督办,如不处理,不落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把综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直接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具体抓,其他领导齐心协力配合抓的领导机制。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领导、单位和个人,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的责任网络。

7、坚持一票否决制。年初,我镇对村,村对组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坚持每季度进行抽查,半年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民转刑或恶性群众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评比最后一名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认识,深入宣传,开创平安创建新局面。

1、加强领导。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镇,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稳定的现实需要。切实把综治工作摆上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镇、村(居)相应组织,签订责任状,加强对普法和平安创建工作的领导。

2、制订工作规划。按照市区两级有关精神,统一镇、村(居)干部认识,强化“保一方平安”重大政治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好详细的工作规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3、广泛宣传。通过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专栏进行宣传(广播电视节目8次,标语360条,专栏18期,印发宣传资料3。2万份);通过教育企业阵地进行讲座(教育4次,企业2次),主要内容<预少年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通过村组群众会,宣传普法,平安创建意义,作用及相关法律,达到全体农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并积极投入这一活动中。

4、培训骨干。一年来,镇政府通过召开镇干部、全体村干部、部门负责人会议,宣讲法律和有关工作秩序与措施,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办事。

5、加强平安创建工作巩固提高,争取“平安家庭”户达90%以上。

三、加强民防民调,确保一方平安。

1、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重点抓预防,定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坚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年全镇共发生矛盾纠纷101起,已调处97起,其中镇级调处55起,村级调处42起。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镇干部包村包线,村干部包组,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3、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以人为本”原则,结合乡情、民情,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

4、搞好边界联防联调,睦邻周边关系,全年共计调处纠纷5起。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1、严厉打击“地下六全彩”和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半年共发生刑事案件36起,破22起,行政刑事拘留22人,逮捕2人,取保3人,待处2人;治安案件18起,查处18起;参与化解矛盾纠纷34起。

2、严厉打击“flg”等反动xx组织,加强对“flg”人员的跟踪管理。销毁镇外流入之“flg”人员张贴反动传单30余份。

3、突出治安防控重点,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加强治安巡逻队伍建设,提高治安防范能力。二是深化村、企共建治安联防活动,确保村、企周边治安稳定。

4、重视安全生产,加强监督管理。我镇把确保安全生产作为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公安干警实行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管理中突出了工、场企业、建筑业、学校、公共场所、饮食卫生、农药、火工材料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止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帮助及管理。

6、加大治安巡逻检查力度,开展了对企业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活动。

一年来,本人作为全镇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恪尽职守,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离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离上级和人民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社会体制转型进一步加剧,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入,各种不稳定因素还将不同程度存在,维护稳定及综合治理的任务还很艰巨繁重。今后,我将一如既往,时刻不忘维护稳定的意识,时刻不放松维护稳定的弦,时刻不懈怠维护稳定的责任,为建设好“创业双溪、和谐双溪、魅力双溪”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而努力、奋斗!

[篇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二零零四年,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市、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二00四年民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作用,为全县社会稳定和创建“平安民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一)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狠抓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县委中心组学法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影响深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举办了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5期;将法制培训列入党校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党委中心组学法、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党校干部培训等形式,加强了宪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新修订和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宪法意识,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依托新闻媒体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法律咨询、图片展览、悬挂横幅、散发资料、送法下乡等形式,围绕法制宣传日、严打整治月以及部门法颁布纪念日等大型活动,开展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2月18日,借县政府统一输送赴新疆钢铁厂务工的1300多名劳务人员欢送会之际,举办了外出务工人员法律培训班。同时印发了<外出务工人员常见法律知识问答>2000份。通过培训,务工人员懂得了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月份综治宣传月,政法各部门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开展了大型的宣传活动;工商管理部门结合3。15宣传日以“诚实守信,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主题,组织知识竞赛并上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月,会同县法制办牵头并组织国土、城建等29家单位在县城城区和乡镇集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行政许可法>宣传活动。7月,组织普法宣讲团在全县开展了<宪法修正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法制巡回讲座。围绕“抵制毒品、参与禁毒”这一主题,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6·26”禁毒宣传教育系列活动。10月,顺利组织了第三次“四五”普法年度考试,全县干部职工参考率达到98。5%,考试合格率达到100%,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专业法的学习,开展了丰富多彩宣传教育活动。全县共出动宣传车144辆(次),设法律咨询点66场(次),接受法律咨询2240人(次),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36场(次),悬挂横幅367幅,展出法制图片展板2400块,散发宣传资料46万份,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27场(次),全县城乡群众受教育面达95%以上。

(三)层层培训了法制宣传骨干。采取上下结合,分层次、分类别、以会代训、专门培训等方式,把骨干培训贯穿于普法依法治理的全过程。依托县党校、县行政干部学校,根据不同对象,选择不同内容,举办各种法制培训班12期851人,扩大了普法骨干的覆盖面,确保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顺利实施。各乡镇、各部门也根据工作和各自业务的实际,采取乡镇党校培训、选送到省市学习、集中辅导等形式培训普法骨干3100多人次。

(四)加强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始终坚持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并举,思想灌输与自我教育结合,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一是结合治理整顿校园周边环境,在全县206所中小学校先后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法律咨询宣传活动,主要宣传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广大师生及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共散发宣传材料12000多份,接受咨询近500人,受教育的师生近4万人。二是举办法制讲座。聘请的法制副校长共开展法制教育专题讲座38场次,引导学生自觉学法、守法,教育效果明显,jú长杨兴农被评为“优秀法制副校长”受到省综治委的表彰。三是普法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组织学生参观法制教育展览,从活生生的事例中接受教育和启示。四是普法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学生中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针对青少年的思想特点,突出抓好“五个倡导”的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普法路上一起走”活动,组织法制演讲、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五)狠抓了行业依法治理。结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行业依法治理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为重点,在政务公开方面,增强透明度,实行预公开、反馈制,印发公开手册,开辟政务公开栏,健全“一站式”管理,运作“一条龙”服务等,严格执行对外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在去年行业依法治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县各行业全面铺开,行业依法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六)广泛开展了“法律进社区”活动。坚持把社区依法治理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定期组织居民开展普法学习,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形式的多样化和群众化。结合“送法进万家”活动,开展了一书、一卷、一栏、一讲的“四个一”活动。通过这些通俗易懂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社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获得了总体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增强。

(七)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依照<民乐县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标准>,在全县各乡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并从宣传教育、建章立制、村务公开等方面入手,抓了创建工作的落实。今年,全县各乡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村112个,占全县总村数的52%。有83个村通过县政府组织的考核验收,占全县村数的37。8%,县政府将对达标村进行命名表彰。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民主决策机制逐步健全,民主管理程度不断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局面初步形成,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推动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二、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奠定基层基础

(一)、切实加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人民调解工作

1、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力度。今年以来,深入基层,对乡镇村调委会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教育。共办培训班2期28场(次),参加人员650人(次);各乡镇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对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参训率达95%以上,通过培训,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衔接,专门印制下发了司法部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了调解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2、不断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了县规范化调委会示范点创建活动,按照“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思路,在全县范围内确定了4个乡镇调委会和14个村(居)调委会为示范点创建单位,对这些调委会在队伍建设、组织网络、阵地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业务工作等方面都加强了指导,使其符合规范要求,在全县起到了标杆示范作用。同时,加强了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基层实际情况,对调解业务档案从书写、装订、内容、归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促使调委会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3、着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今年来,以“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扎实履行管理、指导职能,与基层调解组织一道,上下齐心、协同作战,全力排查、调处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全县各类调解组织共摸排调处民间纠纷578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557件,成功率为96。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事件5起6人,防止民转刑9件10人,防止群体性上访6件185人,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创建“平安民乐”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矗

(二)加快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步伐。为推动基层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以干警队伍规范化、基础设施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和业务工作规范化,继续推进了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对全县十四个乡镇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全部进行了2次检查指导,确定了南古、三堡、洪水、新天等4个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并对乡镇司法所长进行了以“提高素质,规范业务”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在基层司法所硬件建设上狠下功夫,积极向上争取,今年南丰、民联等三个司法所建设项目得到省司法厅立项,争取项目资金247500元;为3个司法所配备两轮摩托车。并以此为契机,多次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协调,为14名司法所长配备了通讯工具,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矗

(三)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努力探索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今年年,全县共回归刑释解教人员21人,妥善安置21人,落实帮教小组21个,帮教人员63人,安置率和帮教率均达到100%。

三、发挥服务功能,加强法律援助,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服务保障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良好。结合“公正执法树形象”和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了全县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机制,并督促各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力求业务有新的进展,服务范围有新的扩大。今年6月,对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着重检查各所在统一收案、收费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止目前,全县13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6家,代理诉讼115件、办理非诉讼事务124件,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6。2万元。

(二)律师工作在教育整顿和改革探索中稳步发展。从四月份开始,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通过教育整顿,促进了律师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了律师工作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律师事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家,代写法律文书81份,解答法律咨询136人次,办结各类案件44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包括经济)案件35件,非诉讼案件4件,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8。6万元。

(三)公证业务稳步增长。今年来,公证工作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职能作用,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为提高公证工作人员的素质,年初,三名公证员参加了全省公证员注册考试;在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的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自查活动,提高了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自觉性。至目前,共办理各类公证7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1%,其中国内民事公证58件,国内经济公证18件,无一起伪、错、假证,充分发挥了公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能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法律援助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和提高。今年,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30件,其中刑事案件8件,民事援助案件16件,劳动争议6件。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采劝能调不诉,能下不上”的方法,大胆调处,深入群众当中,不仅化解了矛盾,又为群众节省了时间精力,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三个代表”,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被省残联、省司法厅命名为“爱心助残法律援助单位”。

四、以“震后重建”为重点,全力服务于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是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帮助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将帮助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针对本局帮扶联系的民联乡翟寨村的实际,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了帮扶重建工作,确定一名干部长驻帮扶村,帮助灾区群众开展重建工作。局主要领导多次进村入户,了解掌握重建情况;其他领导也数次进驻该村,与驻村干部一道,协助群众积极开展重建行动。同时,全局干部职工也积极为灾区重建想办法、献爱心,克服自身困难,每人捐资600元,为灾区购买水泥30吨,捐款1200元,尽最大努力,帮助灾区重建家园,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

二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为“三农”服务,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围绕农业结构调整、春耕生产、秋后销售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等各个环节,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采劝送法下乡进村入户”等活动,解答农民群众涉法疑难问题。同时,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推进依法治村工作。

三是积极争取项目与资金,加快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今年以来,局领导积极向省司法厅争取项目与资金,取得了明显的成成效:争取到中央政法专项资金维修专款3万元、装备专款9万元。超额完成了目标责任书的任务。

四是以创建“平安民乐”为先导,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严打整治、禁毒斗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做好创建“平安民乐”活动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五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做好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半年来,在“百万头(只)牛羊生产基地”建设中,为帮扶村解决水泥10吨,干部职工担保为农户贷款4万元,发展草畜产业;在城镇化建设、造林绿化、计划生育等其他各项工作中,服从县委、政府的统一调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要求出人、出车、出钱、出力,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以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才保障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以建设一支大局观念鲜明、执法公正、工作高效、清正廉洁、服务到位的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为目标,将全心全意依靠人民,全心全意服务人民,全心全意造福人民,做到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一根本点贯穿司法行政工作始终,加强了队伍建设。

(一)深入开展了“公正执法树形象”、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和以“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采劝五个结合”,即:学习活动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相结合,学习与查摆问题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公正执法树形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执法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活动相结合,教育整顿与学习胡光明、曹发贵、任长霞先进事迹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专题学习、交流讨论、知识答题等方式,开展了比学习、比应用、比成绩活动。同时,结合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两个条例”、<宪法>、<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通过学习,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一步深刻认识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和本质,加强了对“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认识,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解决了“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和“依靠谁、相信谁、为了谁”的思想感情问题,杜绝了“冷、硬、横、推”的工作作风和“吃、拿、卡、要”的生活作风,实现了从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的转变。

(二)开展“三看三查三想”活动,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在组织好学习的同时,认真开展了“三看三查三想”活动,即:看一看重灾区乡村道路不平,缺水缺电状况,查一查自己的公仆意识,想一想作为党的干部应尽什么责任和义务,如何为重建家园作贡献;看一看看守所的高墙电网和失去自由的犯人的痛苦,查一查自己的廉洁行为,想一想自己的成长历程,要倍加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地位,告诫自己不要有非分之想,严格自律,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不以权谋私;看一看城乡低保和贫困户,查一查自已的各项收入,想一想自己所拿工资和安乐生活,知足常乐,牢记“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当好人民的公仆。通过活动的开展,加深了对“两个务必”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改变了干部作风,提高了干部素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此基础上,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从执法观念、执法方式、执法作风、执法水平、执法纪律等方面,采取自查剖析、组织教育、同事提醒、社会反馈等方法,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查找和揭摆存在的问题。并紧密联系实际,制订整改措施,认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三)继续推行政务公开,落实服务承诺制度。以推行政务公开和实行服务承诺制作为作风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建立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明确了职责范围、服务承诺,服务程序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援助中心、公证处、各法律服务所也开展了相应的政务公开措施,落实服务承诺。以健全的制度,规范了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了办事效率,促进了机关作风、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改善。

(四)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年进行督促检查,逐项落实,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及时查漏补缺。同时,对各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也进行了考核检查,完成了预期的目标任务。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建设,认真履行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职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着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亟需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

五、明年的工作思路

在下一年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继续全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为载体,继续推进农村和社区以依法治理工作;以<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实施为契机,推动行业依法治理,使我县的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做好“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工作。明年是“四五”普法工作的收尾年,将对“四五”普法五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检验。从现在开始,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做好整理归档,查漏补缺工作,明年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全县“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寻找差距,总结经验,为“五五”普法的启动打好基矗

(三)继续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以基层司法所基础建设项目为契机,加强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推动干警队伍规范化、基础设施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和业务工作规范化的司法所规范化发展。

(四)以“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正规化发展。

(五)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规范、整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二是认真落实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把握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机遇,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进一步提升律师、公证的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全面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努力使法律服务成为全县经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六)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学习,将“学习型机关”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意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学习教育,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到各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位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办理的每一件事情的具体实践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这一工作主题,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领导技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塑造一支“求实高效,廉洁清正”的司法行政队伍,力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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