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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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篇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镇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镇法律顾问制度
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篇

沈家屯镇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我镇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镇法律工作者受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镇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镇法律顾问制度】

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三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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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镇法律顾问制度】 【镇法律顾问制度】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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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镇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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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七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九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沈家屯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 4 -【镇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律师情况:

姓 名:

联系方式:

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我镇聘请的法律顾问,以围绕镇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政府、服务基层为宗旨,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调处纠纷、代理参与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法律活动为主要内容,在健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自XXX年始,我镇聘请XXX为我镇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对涉及政府的各类涉法、涉诉事务的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全程参与处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论证,对涉及区政府的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对于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活动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重大项目谈判的全程参与等。

我镇法律顾问制度自XX年建立之初直至实施以来,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协助区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规范性文件及各类合同审查等方面的作用,为打造全区规范化镇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下一步打算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不断涌现,我镇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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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篇

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

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工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镇法律顾问制度】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

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乡政府审定确认。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乡政府审定后,由乡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特殊情况下,乡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

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乡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在乡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

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乡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乡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乡政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

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

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乡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

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乡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办事

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制度
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篇

[篇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法律顾问制度。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篇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2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3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三: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篇四: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篇五: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篇

[篇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01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01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四: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五: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法律顾问聘请仪式表态发言
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篇

尊敬的刘县长、各位领导、顾问们:

大家好。

我是山东万容律师事务所张玉红。能够被广饶县政府聘为法律顾问,我感到万分荣幸。

山东万容律师事务所位于东营经济开发区,以行政法务与金融法务为两大主要业务方向,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法律顾问聘请仪式表态发言。近年来,万容所在重大非诉讼项目,如政府重大项目论证、地方政府债务、政府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面业绩突出,系东营市资本市场业务最多、业务品种最齐全的本地律师事务所,成为本市法律服务转型升级的引领者及开拓者。万容所的合作资源日益丰富,与齐鲁、银河、中信建投等多家证券公司,立信、大信等多家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鲁信创投、万家基金、黄三角基金等多家投资机构以及各大银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为政府、企业提供事前防范为主的前沿法律服务必须重视研究工作,我们成立了专业研究部门,正在承担着<广饶县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及法律服务需求情况调研>、<创业企业法律服务需求调研>等研究课题。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当前,广饶县正在深化各项政治、经济改革,

第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与服务质量,为广饶县政府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事务不同于一般法律事务,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政策理论素养,熟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熟悉广饶的经济发展,了解社情民意。发表法律意见应提高自身格局,不拘泥狭隘。

第二,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当好政府的法律参谋和智囊。

政府法律顾问中有专家学者、有资深律师。我们要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理论优势和实践经验优势,在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法律事务论证、法规规章草拟、政策法规评估等方面提供客观、专业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发挥更好的作用。法律顾问要做好与法制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积极参加县政府和法制办组织的各项活动。还要增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进行适当分工协作,做到优势互补,真正成为县政府的法律参谋团和智囊团。

第三,勤勉尽责,确保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效果和效率。

法律顾问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就必须处理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的关系,树立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法律顾问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委托事务。同时各位顾问在工作开展中,要勤勉尽责,认真准备,对委托事项背景、涉及的政策问题、法律问题、专业技术问题等,都要充分了解,仔细论证,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针对性和建设性,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各位顾问,加快建设职能科学、责权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政府的伟大建设目标,在聘期内,我们将为广饶县政府实现此目标而不懈努力!

谢谢大家!

2015年3月13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镇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篇

[篇一:建筑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采用横向联系、纵向整合、竖向协作等经营方式,真正实现个人经济提高创收,公司经济基础不断发展壮大,并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决定、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各项管理包括公司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公司管理;

公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文印管理、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公司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规范、标准图集、财务审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会议纪录、决议;聘任书、协议合同、项目管理方案、通知、通告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2、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总经理、副总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管理人员办理手续,直接提档。公司其他人员借阅档案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的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生产体,转变为内部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实体。

第六十条、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通过招标选聘、自荐选举、论辩考评、公司择优聘任产生,其身份是受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就某一项工程进行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项目经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违规管理;不胜任或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产生与组建时间以单项工程周期的寿命为计算单元。

第六十一条、项目班子人员的组成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规定,原则上由项目经理提名在全公司中优化招聘组建,劳务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招聘,成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管理人员执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制、计时制、计工制,按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执行,对不服从生产安排,不遵守劳动纪律,有破坏阻碍生产者,可劝退或辞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索赔。

第六十二条、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决策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全面完成。

2、在项目管理中,严禁工程整体对外发包,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现场管理全面负责。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及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

4、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现场工地的人、财务等资源,作好人、物、设备的调备,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定的项目责任合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5、组织制定项目内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业务联系和经济往来,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6、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公款,与建设单位结算的各项费用一律通过公司财务、帐户,方可使用,推行各种形式的项目责任制,正确处理公司、项目部、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7、项目经理及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和会议。

第六十三条、项目经理的权限

1、组阁权:确定与工期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可根据公司有关人事规定自聘或辞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

2、生产经营权: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生产的经营,包括配合建设单位。

3、劳动用工权:自行解决劳务人员的选用,只能签定以完成某项项目施工任务为期限的计件工、计时工的使用合同书。不得私自签订中长期合同工,劳务合同依据<劳动法>应签定劳动保护、待遇、报酬、安全等内容。

4、内部分配权: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项目班子成员执行年薪制、效益分配制,招雇的劳务、施工人员可自主分配和嘉奖。

5、拒绝摊派权:对公司经理和有关部门违反合同行为的摊派,有权拒绝。

6、材料采购权:项目经理对项目所需材料享有采购权,采购的材料应从价格、质量、产地上,增加透明度,禁止积压各种库存材料。

第六十四条、施工阶段项目班子的基本职责

1、责任范围、内容: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为项目经理的主要责任内容,亦为基本职责,各项职责范围内容的目标值以合同契约形式与公司法人签定。

2、以项目成本指标控制为基本责任,项目班子对项目工程实行施工准备到竣工移交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项目班子具体管理职责为:⑴审查图纸,自编施工预算,学习掌握合同内容及其他技术经济文件。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达标方案,工程成本降低计划,并报公司审批后执行。⑶完成现场的三通一平,规划现场的平面布置,现场条件的创造,进场材料,构配件现场验收,现场保管,使用控制,耗用考核等。施工现场企业文化宣传标牌制作和设计。⑷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包括对进场的劳务进行施工技术、生产进度、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的文字交底和随时进行检查记录。⑸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催收工程进度款。⑹按成本降低计划,按月、年度向公司财务股上报成本报表及竣工工程成本经济分析。⑺按要求填报计划、统计等各类报表,填写施工日志,积累技术档案资料,做竣工图及该工程的施工总结(装订纸张均为a4)。⑻办理竣工移交,包括竣工后与建设单位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竣工结算、收款包括5%尾款及一年内的保修和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项目班子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1、项目管理层生产与经营管理尽量做到层次少,人员精干得力,提倡一职多岗。

2、管理上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安排和企业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接受公司直接领导。

3、在经济往来上,项目经理根据公司经理与项目经理签定的合同,公司机关职能股室服务于与各项目部。

4、在业务管理上,作为公司的一级管理层,受公司职能股室的指导,一切统计报表包括技术、安全、质量、预算及各种资料,都要按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准时报公司查验存档。

第六十六条、项目经理的控制目标

1、质量——工程质量以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工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期规定。

3、安全——按照政策规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费用由项目班子负责承担。

4、总成本——按70%有权支出且能调节和自行控制成本费用,如有公安、市容、环卫、质检部门及公司质检安全等罚款,计入工程成本,由项目班子负责承担。

第六十七条、项目班子的解体

1、工程竣工后,项目班子应迅速解体,重新招标或聘用时,必须按规定三个月内做到人走帐清、物尽,不留任何问题时方能重新上任,否则不予安排新的工作,工资停发。

2、公司所配备的机械和设备必须运转正常,交回公司时保证完好率达到95%。

3、材料采购,财务管理,必须建立三角监督关系。

第六十八条、公司与各项目部必须签定统一的工程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合同书,范本如下:

工程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合同书

甲方: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根据敦煌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完成项目施工建设任务,实现计划成本控制额元,公司与项目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的建筑面积土建装修及水电暖的安装。

第二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以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为依据,按办法的要求,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标准,力争创优,根据工程合同中的优良奖励均属于乙方。

第三条工程期限开工至竣工。根据工程合项目承包工程期限同中的工期奖罚均属于乙方。

第四条安全生产按照政策规定,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条例,若在施工中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条例和法规,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甲方协助解决。

第五条工程款的结算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中标价增减变更预算结算总价,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减取工程前期费用(包括招投标费用、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作为项目工程结算总价,也作为公司与项目经理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工程款的拨付工程按形象进度以及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甲方按数额的80%支付,乙方自行控制资金,若超支,需向公司贷款计息。

第七条施工机具

一、甲方调配工具及机具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机械设备评估完好率达到95%。

二、小型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购置,其成本计入工程成本。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工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四、配备的施工机械及设备严禁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必须经公司同意。

五、施工中的低值易耗品当年在该项目中核消。

六、中型设备在本工程成本中摊销一半。

七、公司经营的机械设备,均执行有偿服务,价格以当年的市场价为准。

第八条工程结算及价款的回收工程结算和价款的回收及加工定货的债权债务,工程保修金,回访、保修金结算等事项均由项目经理负责处理。

第九条兑现及奖惩办法

一、兑现奖罚的办法是,项目经理部实现公司计划控制成本以内的数额,敦煌地区内(包括七里镇)按公司与项目部5:5比例进行分配;外县市按公司与项目部4:6比例进分配。相反超出的数额以相应比例进行赔偿。

二、工程款的回收与兑现在确保完成公司所制定的目标责任的核算指标的基础上成正比,所有的债权债务应由项目经理及成员承担,不得转嫁于公司。

三、给公司造成巨大声誉和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向项目经理依法索赔。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承包的项目工程,不得自行整体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视损失情况,乙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签定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应由乙方赔偿损失,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安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经签定,项目负责人将成为公司聘请的项目负责人,直接对公司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主要责任,工程中所需的员工自行安排。

二、本公司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协调,解决不了,可向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法律顾问一份。

[篇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是公司从事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帐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帐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公司3000元以上的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董事长签字批准。如董事长不在公司,3000元以下可以由经理签字批准。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外单位用本公司印章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⑸往来款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

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专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⑴承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填写工程支付审批表。

⑵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董事长审批。

⑶公司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财务对外付款。工程款的审批应按以上流程依次进行,不得空缺事后补签。如对已签部分有异议的可与相关人员沟通,有分歧的报领导解决,禁止压单行为。

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董事长批准。

4、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a房租标准: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60元/日。

b出差补贴:市内补贴每人20元/日,市外补贴每人25元/日。

c职工出差来回车费实报实销,出租车不在报销范围内。

d驾驶员出差补贴按每天30元计算。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支付。

5、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

⑵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帐登记使用。

6、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办公室财产台帐为财务部附设帐册。

⑶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懂事长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⑷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懂事长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7、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懂事长签字,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帐收据给经办人。

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篇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房地产企业运行的特点,其具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经营管理制度。

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制度,如房地产开发工作管理制度;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房屋营销工作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工作管理制度;计量工作监督制度;合作开发商品房管理制度;拆迁补偿工作管理制度等。

2、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这是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制度,主要内容有:规划、设计和报建工作制度;图纸审核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设计招标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配套工作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图纸、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等。

3、经济核算管理制度。

这是有关财务、资金使用方面的制度,主要内容有: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成本工作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制度;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管理制度;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差旅报销制度等。

4、行政人事管理制度。

这是公司有关行政人事方面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秘书工作管理制度;文印、文件工作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工作管理制度;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公司用工制度;干部与技术人员考核晋升制度;职工食堂等的后勤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5、物业管理制度。

这是有关物业管理、售后服务、租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商品房售后管理制度;住宅小区管理制度;房产管理制度;房产租金管理制度;房屋维修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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