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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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一篇

***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管委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规范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管委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管委会法律顾问,是指管委会根据

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管委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管委会法律顾问

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就管委会在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或者按管委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并保证所提意见或建议具有准确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和风险的分析、警示;

(二)草拟、修改、审核管委会在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改观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并保证索尼的以上法律文书具有有效性和完备性;

(三)参与协调处理管委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管委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与对外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

(六)根据需要对管委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宣讲与管理和业务有关的法律知识,提高管委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七)办理管委会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担任管委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特殊情况下,管委会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

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管委会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在管委会不具有行政职务,不

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管委会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管委会承担。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

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管委会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在聘期间,管委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

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及实践问题研究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二篇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及实践问题研究

杨继慧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定位问题研究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行为中的角色目前的定位

我国现行法律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是把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同于来看,其特征是:一方面,他们具有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占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待遇,既要为其所在的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即本职工作),又不能面向社会提供执行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另一方面,政府法律顾问要具有相应的律师资格。在《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中并没有给公职律师界定一个明确的概念,但在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限制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作为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的范围之内。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目前角色定位及其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源于政府法制部门固有的工作模式,政府法律顾问兼任双重角色:即既接受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约束,又要接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调整。政府法律顾问以一个专业法律人士的身份,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而政府既要为这些法律顾问从政府的角度提供工作便利,又要使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在实行行政首长制的政府机关中直接转化成为政府的行为。但这实际上有悖于律师业自由的原则,可能会影响到律师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法律至上和独立思维的原则。当前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交由社会执业律师来承担,又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执业律师在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如果其本身不接触政府事务,对政府的运作程序和规则、政府的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难以全面理解政府在具体法律事务中的立场,从而无法为政府提供高效的服务;二是社会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是终身聘用,一旦解聘,如果在行政纠纷中被管理相对人所聘用,难免可能将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获得的信息转而为委托人谋利,可能产生对行政机关不利的局面,或对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带来不良影响。把政府法律顾问赋予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虽然目前西方有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我国目前现行制度中均是采用这样的模式。我认为,采用何种模式并不重要,我们讨论的重点所在应该是该模式对法律客观公正的评价及律师在依法行政中应起的作用等方面的影响。看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问题即其角色定位中属关键的因素,如何解决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问题及具体操作的方式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三)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完善思路

1.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

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政府的职责、权利是法律授予的。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可以认为,政府工作的全部活动就是依法行使职权。政府根据政府法制建设工作的需要聘请法律顾问。政府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合同产生的契约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政府与法律顾问的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顾问不能用非聘应合同约定的方式干预政府的行政工作,更不能代理政府行政。

2.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定位

对于省政府的一些重要行政行为,一般会在事前进行讨论与部署。在讨论与部署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建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可操作性、法律后果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等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从实务操作角度及立法技巧方面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同时,还可以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使规范性文件更加规范与完善。

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长效机制问题研究

(一)政府法律顾问机构问题研究

1.完善组织制度架构建设

为确保首席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政府法制机构成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为正科级职能机构,核定行政编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选调和招录的方式为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选配了法律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日常事务,协助首席法律顾问做好政府法律服务工作。

2.规范首席法律顾问运行机制

为更好地为领导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首席法律顾问根据工作实际和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建立了政府首长专职法律顾问机制,将聘请的法律顾问相对固定地安排给领导,以便于法律顾问对市领导交办的行政事务进行法律跟踪服务,及时为政府首长的决策提供法律参谋,保证其决策的科学、合法、有效。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问题研究

1.服务范围

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提供法律咨询;根据需要列席区政府相关会议,参与决策论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对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中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分析,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参与修改、审查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签署的经济合同;配合职能部门工作,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仲裁案件;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2.费用支付方式

政府按年度支付法律顾问的咨询费用,具体金额在收费标准范围内议定,自聘任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法律顾问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仲裁、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需另行签定合同,并根据委托业务具体情况按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按约定期限付费。

3.工作流程

第一步,业务受理。各单位需提供法律服务,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区法制办提出申请,经法制办领导同意后办理;应议应诉案件呈报区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第二步,材料报送。各单位需要法律服务,应当在申请前提供相关材料,各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步,材料审查。对于各单位报送的材料,由法制办进行初审,并移送法律顾问再次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各单位应予以配合。第四步,出具结论。法制办应当自有关单位将材料报送齐备之日起五日内,经法律顾问团出具书面结论形成正式报告或函,送交申请单位,并呈报区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工作。对急办件,经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采取特事特办处理。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制度问题研究

1.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规范

要对政府法律顾问行为进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应坚持法制统一和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办理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首先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

2.制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受托律师作为应诉人员代理诉讼,因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按照律师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不得再予聘任。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制度问题研究

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标准

在数量要求方面,不能简单地只确定顾问律师对法人单位的服务范围,还应有相应的数量指标,例如:在审查法人单位合同、规章制度一项中应当明确每一位顾问律师每年起码应当不少于审查或者修改各类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份数,以作为顾问律师最基本的工作量的考核,另外,顾问律师为法人单位进行法律讲座和培训等内容,更应当有具体的次数约定,每年一次或者数次等等。

在质量要求方面,则应当确定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例如:解答法律的准确性,解决问题的实用性,提供服务的快速性等等,均可以考虑成为聘.受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2.对政府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业绩评价考核

对政府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可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顾问律师对该法人单位的基本概况是否熟悉,基础资料收集的是否完整,工作档案是否建立,有否工作台帐等;是否制订了如何开展顾问单位工作的详实方案和计划;不定期地在事务所业务会议上听取顾问律师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思路的介绍;顾问律师半年或一年来对顾问工作的书面小结,作为事务所考察顾问律师丁一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律师事务所对顾问单位的征询意见,听取法人单位的服务质量反馈并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必要时甚至可以调整顾问律师的人选。

三、政府法律顾问实践问题研究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现状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1.省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现状

本课题组成员通过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实地调研活动,发现我省各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时间较早,辽宁省政府于1987年就成立了“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当时有5名成员组成。1990年2月,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省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在省政府法制办设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处”,具体承办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省编办就此专门下发文件,明确法律顾问处与行政复议应诉处“一套机构,两个名义”。此后虽然几经机构改革,但该制度一直执行。根据《关于调整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现省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共11人:组长1人,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2人,分别由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秘书办主任担任;成员9人,分别由省内外的法律专家或法学界知名人士担任。

2.各市级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现状

本课题组成员通过到沈阳、抚顺、本溪、辽阳、丹东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活动,发现:辽阳市属各县及55%的市直执法部门也聘用法律顾问,受聘法律顾问大多数是律师;抚顺市政府及其所属7个县区均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但政府明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协调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丹东各县区主要是聘请律师作为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市政府除专门聘请一名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外,主要依托市仲裁委员会,遇到重大法律事项,

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论证;本溪市从历史形成了由律师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团”模式,日常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辽阳于2001年9月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后改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中有法学专家2名、专职律师11人。

(二)构建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

1.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机构建设

借鉴海南、深圳等地做法,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在该工作规则中明确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室。鉴于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建议参照深圳的做法,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法制办领导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另外,明确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聘请方式、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

2.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政府法制人员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为辅,这是政府工作性质决定的。因为作为国家机关的成员,相对于一般执业律师更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对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应当制定出具体的条件,不是说只要是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不管其实际能力如何都可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而要加以一定的条件限制。

3.建立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

鉴于政府法律顾问名额有限,且所聘任的法律顾问也未必各项事务均精通,为此有必要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咨询专家库。专家库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立,专业范围为法律、国土资源、城建规划、金融证劵、公共管理、科教卫生等,均与政府日常管理工作密切相关。专家的基本条件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公正、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精通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热心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业性问题,从专家库中聘请有关专家论证,聘请方式为一事一议。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三篇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上海市工商局 徐敏韬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得到国务院及部门、各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是什么?应该如何定位?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社会律师之间的关系?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中国法治建设本土化要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承担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建立符合自身职能特点、组织架构的法律顾问制度?可以说,这些问题不梳理清楚,各级政府以及包括工商在内的政府部门恐怕难以有效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普遍建立起真正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目标、满足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于此,我们以相关问题为导向,启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的课题。

本课题主要包括以下逻辑结构:

1、国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与实践。考察国内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变化情况,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各地方政府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上的普遍实践和创新情况。

2、境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通过网络查找和文献研究方法,对境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梳理,主要选取了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香港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

3、结合国内外现有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法律顾问与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定位。

4、在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主体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推行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梳理研究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5、在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主体和职责范围的基础上,梳理研究政府法律顾问配套制度。

6、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强调建立工商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就工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与实践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在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兴办洋务和抚驭外夷,开始从英法等西方国家引进“外援”。到民国初年,中央政府的外国顾问已经开始呈现出系统化的趋势。最早招聘的外国法律方面专家是在1906年,一批陆续来到北京作为当时中央政府法律顾问的日本法学家,其任务是帮助修律大臣沈家本编制现代法典。民国以后,多名外国专家先后受聘为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继续从事法律编撰工作。直到1946年庞德来华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最后一位法律顾问。

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根据苏联的经验,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在机关、企业要建立法律顾问室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法制局起草《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陆续着手建立顾问机构。一般认为这标志着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诞生。

从政府层面看,天津、北京、辽宁等地方政府率先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聘请法律顾问。天津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始于1981年,北京市政府于1983年7月成立的“专家顾问团”不仅包括法律顾问,还涉及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专家顾问。辽宁省政府于1987年成立了法律顾问组,吉林省政府于1999年成立法律顾问团,同年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相关工作规则。之后,不少省市纷纷成立法律顾问团(组),为省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二)当前各省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情况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特别是2012年11月十八大召开之后,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开始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大部分省市陆续以规范性文件建立或者修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其中,《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更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预计其他省市也将陆续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建立相应制度。目前未收集到国家部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信息。

调研发现,各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如下:

1、政府法律顾问主体范围

各地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将政府法律顾问限定为体制外专家学者、律师,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法律顾问制度较早建立,目前尚未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的省【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市,另一种是将政府法律顾问界定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学者参加。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建立或者修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省份,如上海、四川、广东、宁夏等,大多采用这种模式。有些省市还区分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把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制机构人员称之为专职法律顾问,把体制外的称之为兼职法律顾问。

对于法律顾问机构的名称,各地有不同表述,有的直接称之为政府法制顾问机构,有的则称之为“顾问室”(贵州、广西等)、“顾问团”(深圳、四川等)、“顾问委员会”(山东、江苏等)、“顾问组”(浙江等)等。

有些地方明确设立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筹和领导法律顾问工作。首席法律顾问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广东、宁夏、浙江等都明确作出这一规定。

2、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各地基本上都直接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般包括:

(1)参与重大决策、立法项目、重大民事、经济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2)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3)参与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审查相关合同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件;

(4)指导和协助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5)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等等。

有些地方(广东、宁夏等)明确了必须有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情形,包括: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3、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各地基本上都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参与重要会议、调查研究有关事项、查阅政府信息资料、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等。也有少数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可应邀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承担的义务也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在任职期间,专职法律顾问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兼职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规定等等。

4、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大部分地方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都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但没有采用统一的条款,内容大致包括:应邀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加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参与领导接访和专题研究论证等;或者参加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的委托服务;必要时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5、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管理

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四篇

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 2013-08-15 14:24:36 作者:罗岸伟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引言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这当然令人欢欣鼓舞,但这一目标并不会因期限届满而自动实现,它既需要最高领导层以战略决心加以推动,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从改革层面来看,这是一个处在深水区需要攻坚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集全民之智,尽快勾画出路线图。路线图中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本文不揣浅薄,着重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法治政府建设有所帮助。

一、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政府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

1、国家没有法治传统,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

(1)国家没有法治传统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在这样的国家体制中,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民国社会动荡,战乱连连,根本无暇顾及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法治体系完全照搬苏联模式,苏联模式从本质来说与法治并不相符,加上左倾化逐步严重,政府法治建设日渐式微,直至“文革”中被完全抛弃。

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平地起高楼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2)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

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办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2、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缓慢,法律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缺失

改革开放30年,法治建设取得的最突出成就是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毋庸讳言,这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依然严峻!具体到法治政府这个层面,笔者认为,30年法治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顶层制度设计严重不足,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是靠纲领性文件和领导人讲话来推动的,法律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至今暂付阙如。实践证明,这是无法建成法治政府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的论断至今依然是真理。

(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状分析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

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

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重缺乏刚性制度作保障

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3、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钱也很少,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综合上述两方面,应该说,从现状来看,政府法治建设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一样,都还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其中政府法治建设是主要矛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次要矛

盾,主要矛盾的解决会制约次要矛盾的解决,但如果次要矛盾能优先解决好,当然会促进主要矛盾的解决。

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1、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 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 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办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办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办公室,每个办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

2、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

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

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

(二)对我们的启示

1、政府首长设有专职首席法律顾问

美国和香港一样,政府内均设有专职的司法部门,司法部门长官均是政府首长及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对最高行政首长负责,替政府处理法律事务。这既宣示了政府首长及政府尊重法律,也能保证政府首长及政府遵守法律。

这启示我们:我们政府涉法部门很多,有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部门法规司,但却没有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这一职位,缺少了一位替政府首长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和总责任人。建设法治政府不能不为政府首长设专职首席法律顾问,如果我们的总理、省长、市长、县长都有自己专职的首席法律顾问,必将大大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

2、政府雇佣大量律师,律师工作渗透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

香港律政司长期雇佣的律师约有400名,而且还能随时根据需要聘请社会执业律师。美国联邦司法部雇佣的律师近万人,联邦政府的其余各部门同样雇佣相当数量的律师,这些律师的唯一客户就是政府。

香港律政司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用前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的话说“在政府众多的工作范畴中 ,甚少是不需要本司律师在某个阶段提供法律意见的”。美国司法部长及其领导的司法部承担总统和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和政府律师职能,就法律问题向总统和联邦政府提供意见和建议,处理所有涉及联邦政府的法律诉讼。各政府部门的法律总顾问及所雇佣的律师负责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人员给予法律指导,审查部门工作计划并处理部门的全部法律事务。

这启示我们:法治政府绝不能离开律师,像我们现在律师甚少参与政府工作的状况是绝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的,我们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应是推动政府及政府部门雇佣大量律师,并保证律师工作全面渗透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

3、制度刚性合理,政府律师稳定有序的参与政府运转

香港港英政府成立之初,便于1855年以法案组建律政署,对它的地位、职责及运行均【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作了恰当安排,回归后更名为律政司,《基本法》和其他法例共同对律政司进行规制,其地位和职能得以加强。

美国则是在建国伊始的1789年就以司法法案设置了Attorney General,一百年后,美国国会又以法案设立司法部,以便进一步为总统和联邦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这启示我们:要建成法治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制度的顶层设计,并且要将合理的制度设计转化为法律,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法治,靠人治肯定不行。

三、借鉴成熟经验,建立中国式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一)中国式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1、两个基本范畴的的涵义

中国式是指符合中国国情,当然我们不能过分强调中国国情而摒弃借鉴成熟经验,但也同样不能照抄照搬人家做法。涉及这一问题的中国国情主要指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的情况,即国家没有法治传统,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及工作机制缺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前层次低、作用小,律师普遍游离于政府体制之外等。这些涉法国情是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要真诚面对的,也是必须要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克服的。

刚性则是相对目前的弹性而言,是指必须全建立、必须全覆盖、必须真运转、必须有实效。

2、应然制度探析

笔者认为,设计中国式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该包含以下要点:

(1)各级、各地政府、各政府部门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要求别人做到,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这是习总书记对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的要求。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的道理也一样,要求下级政府做到,中央政府必须率先垂范。当然基层政府不能懈怠,越是基层,越直接面对人民群众。

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在一个地区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我国政府部门很多都有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它们都必须配备法律顾问。

建立法律顾问配套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五篇

建立法律顾问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是作为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必要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分支系统,对于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对于政府在重大决策和具体事务的运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美国约有28000多名政府律师,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和县政府的各个层次上代表政府利益提供法律服务,新加坡约有200多名政府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大约有450名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以美国为例具体来说,美国28000多名政府律师服务于司法部、移民局、卫生部、环境保护署、税务总署等部门。在拥有这么庞大政府律师队伍之外,在美国联邦政府中仍然有巨资聘请的私人律师,为其预防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是此类法律服务的最大发包人之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还为此建立了一套成熟和详尽的管理及控制法律服务外包的政策及程序(包

括选任程序、工作评估、付费控制、公开原则等)。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作为部门法律顾问最高首长的部门法律总顾问,是由美国总统直接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的。一般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并对业务项目官员给予法律指导。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地位独立于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受部门首长的领导,而是直接接受美国司法部的领导。

我国内地的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早在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没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多数是“顾而不问”、形同虚设。所以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顾问配套制度,有经费保障。

顾问服务模式明确多样化。实施方式采取协商推荐或自主选择两种方式。服务模式采用三种模式:一是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推荐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聘任单位参与处理法律事务;二是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自主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是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例如聘请单位可要求法律顾问开展组团式服务等。

顾问承担职责明确细致化。《意见》详细列出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九项职责:一是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及实施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的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

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是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四是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五是代理合同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六是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七是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方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八是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九是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工作保障机制明确制度化。文件规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明确建立三项保障机制: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支持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建立财政保障机制。

2016顾问邀请函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六篇

顾问邀请函

致 ×× 公司 ×× 董事閘、××顾问

您好!

十分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函!我们是make+非盈利组织。是一个由志愿者支持的有关于艺术与科技创客计划的发起方。make+希望能建立一个方便艺术与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士沟通和合作的社区,帮助创作更多有趣的项目。需要像您一样具有专业前景的老师加入,给予指导建议进而合作交流,期以共同提高公众对创意和跨界的关注,激发更多的创作力。

如果您确认,我们将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详见附件-顾问协议。

顺颂

商祺

顾问邀请函 [篇2]

尊敬的北京江西企业商会领导、会员朋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日益重要。而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就是要顺应法制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发展保驾护航。而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和法律服务者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实现聘请法律顾问的意义,怎样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的完善、更好的为广大顾问单位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法律顾问研究中心,并决定召开岳成律师事务所首届法律顾问研讨会暨法律顾问研究中心成立仪式。

本次活动拟邀请政府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商会会长、主席等社会各界人士600余人参加,将围绕法律顾问服务的作用、目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现诚恳邀请您作为嘉宾出席本次活动。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主任:岳运生

2016年6月27日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15:00

会议地点:远望楼4层会议室(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

会议规模:600余人

参加该活动不需要任何费用,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有意向参加本次活动的会员朋友请于7月6日前与商会秘书处联系报名,以便安排座位和晚宴。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联系方式:

电话:010-67684302、13146695614

传真:010-67683753

邮箱:#url#

顾问邀请函 [篇3] 尊敬的总经理:##

您好!我们是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法律顾问团队,很高兴认识您。

经过若干个夜晚苦思冥想与经历各项准备工作,您开始创业了。在这过程中,您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程序上的问题,可能由于自身的处理不当,或效果不好、或作出了错误的选择,以致产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与潜在的风险问题。因此,您很有必要在问题还没产生之前聘请“律师”帮您解决这一切。

律师,从现代意义上说,就是您从事经济活动中谋取合法利益的专业管家。律师同工程师、会计师、教师等专业人员一样,在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律师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与诉讼,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许您从未和律师打过交道,也许您曾听说过或者经历过一些关于律师的故事,正面的,负面的。不过,从此刻始,您很有必要重新认识律师:其一,律师的作用并不仅仅是打官司,用好律师可以让您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事先的规范和防范之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其二,律师不应当是万金油,什么案子都能做,不是大商场里承包柜台的个体户,拎着皮包满天飞,律师应当是讲究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只有聘请有专业分工的律师才能获得物有所值的法律服务。而今天,正是律师(区别于法律工作者)这种专业的独有气质才是您信任的根本。

为什么要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企业聘请律师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在企业和律师之间建立了一种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

一、主要原因:

律师的专业性是任何其他法律从业者无可替代的,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制环境很不完善,司法问题使得法律的尊严变得很是功利性或机动性。面对诉讼中的法律问题,诉讼技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定位。这必然导致专业化的实践过程已经不是一个广泛的理论概念,而是一个很现实的功利选择,而律师恰恰是这个“功利”的始作俑者(也是牺牲品)。这样一来,从某种角度来说,律师作用对于正处于纠纷中的企业就显而易见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大的目的是合法地谋取最大利润,而利润的首要构成就是交易、诉讼风险的避免与合理的避税。与其说在企业运作中,法律是抽象的,倒不如说是最具体的先锋。因为任何一个交易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最实际的法律问题,而这个法律问题就很实际地让企业把一半风险悬在其不能控制的位置。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还没产生纠纷之前,让专业律师把这个风险进行合理转化,使得企业最终避免了或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这个风险。一个企业的任何一部分利润都是诸多成本背后的收益,生产成本之所以可靠,是因为其老实存在,风险度很低;机会成本的危险与随机性,是因为其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一场战争。为什么不把可以熄灭战争的主力――“律师“放到现代企业运作中主力平台呢?让律师为企业效力,让律师为企业谋平安!

二、主要好处:

(1)有利于企业随时得到法律服务(包括合同管理,公章使用,劳动关系,各类协议的草签与认证);

(2)有利于律师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

(3)经过长期合作,使双方更加适应对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便于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配合;

(4)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能够激发律师更强的责任心,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如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许多企业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处理好劳资关系?如何使企业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灵活运转?如何处理好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工资单组成及签收问题、社保购买的技巧问题、综合计时与计件工资灵活操作等问题均成为摆在企业面前亟于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若为贵司的法律顾问,我们会针对贵司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规模现状等具体实际情况,为贵司把脉诊断,提供您最务实、最具操作、最灵活、最需要的服务。

法律服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就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我们的目标是:

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公司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运营轨道。

具体事项面议.

联系方式: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6号一楼

此致

2015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七篇

第1篇: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而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较为普遍,即通过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整合学者、律师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因此,在总结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已经在依法行政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协助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出各类不合规定的红头文件、会议决定、规章制度等;围绕政府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zhèng 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5年到2015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第2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3篇: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第4篇: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5篇: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2014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八篇

第1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服务产品,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作为公司的决策者需要有预见性地综合的考虑企业的发展,在投融资、固定资产建设、公司法律结构的安排、项目安排等决策事务,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有了专业律师的介入,决策者的法律困惑都会迎刃而解。本所律师会给您提供最为专业的律师服务,让您在决策过程中,增加卓人一筹的智慧。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顾问服务

(一)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1、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内、对外都会有很多的法律文件需要起草和修改,制作法律文件是律师的专长,对于一个管理完善的公司来说,借助律师的服务,严谨的审查,无疑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本所律师将根据法律顾问单位的要求,通过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在劳资管理、债权催收、单证传递和管理、商务接洽、政府交涉等向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律师意见,以保证公司经营及管理的合法性,切实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自公司高层或普通员工有关企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并作出归类总结,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签约服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是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控制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经验,由律师对重要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职能。本所律师可以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分门别类地建立合同体系。根据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的不同,在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制定出可操作性且无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在签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随时安排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通过资质审查、签约见证及传递律师函等方式,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为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代理公司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经济、劳动合同起草、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受公司的委托发表有关声明以及合同见证、企业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

三、代理公司进行诉讼、参加调解、和解和仲裁活动,并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就可能产生纠纷的事务做好预防或诉前的准备工作及应诉工作。

四、我所多年来面向各类单位,专项开展了劳动类专业法律服务。针对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及节约”的服务总目标,提出了一个合法的、完整、独立的服务方案。

五、法律信息供应、咨询服务

本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涉及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可供利用。顾问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与顾问律师沟通、咨询、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以避免由于法律信息缺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及时向顾问单位宣传、讲解。对法律顾问单位员工私人法律问题,顾问律师也将免费提供咨询。

六、法律培训服务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是本所的专长服务项目,本所具备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公司提供培训服务,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使员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多一种法律思维。达到在顾问单位遵纪守法、工作敬业。

七、顾问服务方式及律师安排

为规范顾问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我们基于“为客户提供最及时的法律服务”的原则,尽职尽责地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本所拟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制度安排法律顾问工作。

对于紧急法律事务的处理,我们有24小时及时联系的工作制度。除临时紧急事务外,定期工作制度作如下安排:

(一)保证顾问律师每二周与顾问单位有不少于一次的亲自上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主要工作内容是:

1、现场解答顾问单位所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

2、收集、审查顾问单位已清查出的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情况;

3、对顾问单位需要提起诉讼及应诉的案件,及时收集齐全各类证据材料,提出办案方案;

(二)每季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碰头会。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联络员集中讨论顾问单位上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案件及顾问单位提出的各项问题予以讨论解决。碰头会主要内容:

1、总结上两个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2、对顾问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3、制定季度法律服务工作计划。

(三)年终律师顾问向顾问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总结及满意度调查。

(四)除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以外,对于重大项目,本所将组织本所专业律师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各类专门性法律项目。

本所及律师顾问律师对在办理顾问单位各项业务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顾问费用的收取

常年法律顾问费年费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一般均在12000元以上,为让客户了解、感受我们服务的水平和态度,第一年可以在8000元—10000元之间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如果客户感觉不好,第二年我们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如果客户感觉好,顾问律师值得信任,可以长期合作,第二年开始我们每年不低于12000元法律顾问费,服务内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项非诉法律服务。当贵司涉及到诉讼、仲裁业务时,我所依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规定减半收费。

如果我所能够与贵公司合作,具体律师服务的内容我们视具体情况及贵公司的要求适时调整我们的服务方案及费用。

第2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第一部分 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一)、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案例

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法务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4、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以及因企业内、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业务控制系统失灵的因素;

5、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

6、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7、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结合公司业务,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

1、结合公司业务流程,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对辨识出的法律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评估法律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法律风险的价值等。

2、在评估多项法律风险时,应根据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法律风险坐标图,对各项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法律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

3、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企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建立内控制度

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二部分 日常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二)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三)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

(四)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六)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七)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八)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九)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十)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十一)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提供法律咨询:

以口头解答、书面解答、网上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洽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问题提供具体法律意见。(该项内容中涉及以律师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另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2、代书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

3、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此项另按执业律师办案收费标准的50%--70%优惠收费):

代理公司经济、民事、行政、劳务纠纷;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律师见证:(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件、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

5、审查、清理、修改、补充合同、提供标准格式合同。

6、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7、特色服务: 网上咨询,在网上解答顾问单位的问题,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通过网上传输,服务快捷、高效,节约商务成本。

8、书面咨询、合同修改审核、发布法律公告等一般性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9、由法律顾问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律师工作。

三、法律顾问服务承诺: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公司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运营轨道。

必要时,贵公司根据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现在的状况、亟需解决的问题、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书面提出所需的法律服务要求,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作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我们与客户建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不仅为客户本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可以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关联公司或投资者个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我们会与客户协商固定的法律顾问年费,以便客户作出年度预算;一般而言,客户可根据公司的成长阶段、业务特征、营收数额、公司规模等确定可能的法律费用预算。

所有在法律顾问关系期间我们所知晓的客户情况、商业秘密、经营手段等信息,无论我们与客户是否存续法律顾问关系,我们都承担保密义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一)法律风险管理和一般日常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已包括在聘用单位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当中。

(二)对于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另行收费的有:

1、重大合同或合同标的金额较大的起草、制定、参与谈判;

2、商务代理;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出具律师函;

5、律师出面协商为聘用单位收回款项;

6、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

7、其他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另行收费的法律事务。

(三)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收费服务项目标准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协商一致后收取。

(四)涉诉案件代理需要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费,收费原则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协商优惠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按协商优惠。

1、常年法律顾问:

①注册资本低于100万: 5-10万元/年;

②注册资本100--500万:10-30万元/年;

③注册资本500万以上: 30- 万元/年。

2、专项法律顾问(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是在对法律风险主体的自身目标、状况及其所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围绕企业的总目标、结合企业及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外部因素等,采取综合、系统的手段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事前控制为主避免或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法律事务处理全过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信息收集需耗费时间、分析、决策以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1000-30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说明: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禁止律师个人收费】

五、聘请法律顾问程序

(一)了解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收费,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考查性会谈;

(二)交换对企业、业务基本情况、法律顾问服务的要求;

(三)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条款进行磋商;

(四)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五)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

(六)收费后被指定律师应当立即开展工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第四年经协商一致后续签,也可以签订四至七年的长期法律顾问合同。

六、建议贵公司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重律师事务所信誉、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工作态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是一个企业长期合作战略,而不是短期行为。因此应当将重点放在考查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能力方面下功夫。“术业有专攻”切忌奔律师名声去选择;不要选择什么事情都敢拍胸脯的律师;也不要选择明显低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律师费用需要支付税收、事务所费用、社保费用、注册培训费用等后的余额才是律师个人劳动报酬,而前述主要费用占律师收费的50%左右甚至更高。

(二)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谈,应当由企业老总(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参加。

企业是什么样的状况,需要处理什么样的事务,企业老总才“心知肚明”,企业内的其他员工是无法做到的。建议不要采取指派一般员工谈第一轮的做法,一般员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决策权),与律师沟通上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会给企业造火星成“走过路过还是错过”的结果。

第3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二、具体法律服务工作

(一)、在事前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1、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1)、协助贵司审查、修改贵司常用的合同样本,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2)、协助贵司建立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将追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3)、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协助贵司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并在必要情况下参与贵司重大项目谈判,在法律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2、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1)、协助贵司完备人事管理制度。

2)、协助贵司完备劳动管理制度,尽力避免劳资纠纷。

3)、协助贵司完备公司各项诸如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4)、协助贵司完善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程序及证据保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3、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1)、协助贵司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对贵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

2)、协助贵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供贵司决策之用。

3)、为贵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各种专利如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专项代理,审查、修改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参加重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谈判。

4)、律师的服务重点侧重于协助建立知识产权的制度性的、日常的保护机制。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律师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

5)、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律师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6)、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是协助建立预防性的保护机制,把风险因素尽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法律培训包括两种形式:

①讲座形式:按照贵司安排的时间、地点及课题,由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规等等,其特点是对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

②专题研讨会形式:根据贵司各业务部门的不同需要,按照贵司的安排,与各业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就该部门在以往或现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其特点是针对工作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讨论,以帮助管理人员做出决策,降低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根据贵司的要求,对贵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在事中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本所律师将定期到贵司各个部门走访,与贵司各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相互认识、交流,并争取获得信任。这是因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最先接触公司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本所律师与其接触、交流,将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并让其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贵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工作交流的过程,也达到本所律师与贵司中层管理干部相互的了解与信任,从而促使本所为贵司提供更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在事后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我们认为,只有形成完备的预防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在事前或事中解决,只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诉讼或仲裁才是我们的必要选择。在诉讼或仲裁前,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各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协助贵司做出决策。

三、对利益冲突的处理

在本所律师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如果贵司与本所另一业务单位或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本所律师将会在取得贵司和对方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贵司与对方单位的纠纷进行调解,希望能帮助贵司化解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本所律师将会向贵司及对方单位汇报,本所律师将不代表任何一方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包括诉讼和仲裁,务求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位置,从而避免利益冲突。

四、法律顾问团队服务

为使贵司及时得到各方面专才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如法律顾问小组人员出差或出庭,无法应贵司要求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很小),本所会及时调派其他律师到场为贵司服务。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时间冲突的出现,也从制度上避免了出现“顾而不问”的情况发生。

五、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为贵司的服务方式如下:

1、指派一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小组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3、贵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4、贵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5、本所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负责与贵司进行制度性的沟通,及时反馈贵司的意见,以期持续改进本所的法律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第4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法律顾问周扬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事项如下:

1、以书面函件、电邮、传真、电话等形式答复公司提出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提出解决方案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进行法律分析、风险评估、方案论证,为公司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根据公司要求,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合作项目谈判,为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授权体系、印信管理审批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内控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

5、协助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

6、接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领受第三方发给公司的法律文件;

7、应公司要求,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寻求和解;

8、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政策辅导,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9、根据公司要求,协调处理公司内部纠纷;

10、应公司委托,就重大危机事件,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必要时经决策层同意,代表公司发表律师声明,澄清事实,表明公司立场,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经公司另行委托,代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办理专项法律事务: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涉及公司 招投标、对外投资、融资、重组、购并、资产处置、上市、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专利申请、复议、确权、无效宣告、侵权赔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确权、 侵权、续展、转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转让,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赔偿、转让,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法律事务。

2016司法行政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法律顾问制度的模式 第九篇

2016年是我区全面深化改革、深度融合发展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为实现我区司法行政工作“整体工作创一流、重点工作创特色、特色工作创亮点”的工作目标,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2016年全区司法行政重点工作分为五项,分别由局领导分工负责,分头抓推进、抓落实,确保以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的提升。

一、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目标要求:加强星级司法所建设。持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加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支持力度,再创建1-2个五星级司法所,三星级以上司法所争取达到90%以上,总结推广观音阁司法所在村居(社区)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站)的经验做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好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物业管理、消费、环保等新领域拓展,在农村、社区建设一批个人品牌调解室。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打造社会矛盾预警调处中心综合分析平台,认真做好“双节”和“两会”期间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落实好“以案定补”制度。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基层工作科

责任人:

二、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成效

目标要求: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均衡发展。开展“监管教育双轮驱动”活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控制在0.18%以下,打造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平台,确保不失控、不脱管、不漏管。统一编印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读本和学习笔记,探索在村居(社区)、敬老院等公共区域设置社区服务岗位,推行分散劳动、统一鉴定的模式,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服务意识。提升安置帮教工作成效。落实重点对象必接必控,加强帮教对象动态管理,开展常态化帮教走访活动。试点运行“两类人员”远程视频帮教系统,开展视频会见活动。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科

责任人:

三、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目标要求:稳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公室,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大力开展律师服务业。开展“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和村居建设法律服务”活动,做好律师服务重大项目相关工作,引导律师服务向群众就业、就医、求学等民生领域延伸,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与专业性调委会对接,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红黑榜制度。(律师管理科)深化“驻所联村”活动,推行两所互帮共建,组织法律服务所进驻结对司法所,3月底前试点推行“法治村主任”工作,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接辖区村(社区)、农户,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全覆盖。(基层工作科)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试点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推动“法律援助便民示范窗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0件。健全乡镇、相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和村居联络员服务网络,培树两个示范法律援助工作站,构建“城镇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组织好“农民工维权”和“三八妇女节”系列宣传活动,倡导建立公益性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打造法律援助公益品牌。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科

责任人:

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目标要求: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普法30周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突出抓好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探索在全区中小学班委会中设立法治宣传员。继续做好“法治”栏目的拍摄工作,上半年建成一个普法微信平台,及时反映我区的普法工作及我局工作动态。5月底前召开全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加大法治创建力度。深化法治创建活动,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7月底前部署完成“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进一步挖掘和培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典型,11月份迎接全省验收,确保我区进入先进行列。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引导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加强“四个一”建设,普遍设置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长廊或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充分利用普法考试中心,探索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学法方式。推动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法制宣传教育

责任人:

五、着力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目标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敢于担当,忠诚履行使命。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和完善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将依法治国列入重要学习内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进领导班子团结和凝聚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加强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适时召开全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大力开展分类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岗位专业化水平。开办业务大讲堂,组织全局优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和宣讲。加大青年律师扶持力度,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加大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状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力度,保持对“四风”问题的高压态势。

牵头负责人:

责任科室:政工科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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