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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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原沙朗村第三生产队),负责人:XXX 职务:社长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莎朗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强 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14年6月25日分别向中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六分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分别公开以下事项:1、中山市西区沙朗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共计56.9亩的批准文件。2、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132.40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3、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1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70.9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4、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33.298亩土地的批准文件。5、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亩土地的批准文件。6、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10.762亩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之后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共补正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为依据,要求申请人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臵并补充相关资料(如表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申请人认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并未属于依法掌握上述信息的主体,相反的是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依法应当属于被申请人自身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涉及地块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相关资料于法无据。并且申请人在申请中最大限度地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指引(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征地协议、征地时间、征地主体、涉及地块的四至范围等重要信息,部分征地协议还附有地块位臵面积简易图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28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二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食品经营部 负责经营者:刘丽娜,性别:女,职务:业主,民族:汉族,年龄:27岁,身份证:430407198711293042,住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9号42户。

被申请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颜昌正 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食药监食罚(2015)200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我经营部经营的野山茶油进行监督抽样。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掺伪,碘值,油酸C18:1, 亚油酸C18:2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5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扣押我经营部野山茶油18盒。201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对我经营部已销售的10盒野山茶油下达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罚款40000元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不准确。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书认定我经营部采购的野山茶油,未查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事实是:我经营部从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野山

茶油时,尽到了经营者谨慎经营义务,不但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文件,还索取供货方提供的“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证明供货方提供的野山茶油符合国家发证条件,并且该产品属保质期范围内经营。申请人经营该产品应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处罚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该条文是禁止生产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015-WJ-0076)对我部经营的野山茶油的检验结论是“样品所检项目为掺伪、碘值、油酸C18:1,亚油酸C18:2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见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本案中申请人总共购进有产品合格证的野山杂油30盒,销售仅10盒,涉案价值仅为1480元,扣除进货1080元,实际所得仅为400元。

而被申请人不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本案被申请人却从重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这种从重处罚显然是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而事实上申请人销售野山茶油履行了合理 经营义务,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衡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食品经营部

2015年7月13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4]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4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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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四篇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城关镇北坝社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一中队。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第****8号《****》,事实与理由如下:【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1.执法文书内容与相关规定不符。****

2.认定违法事实不明确。****【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3.法律适用明显违法。****

4.盖章不符。被申请人所出具《告知单》明确注明为汉中市交警二大队一中队,但盖章却是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执罚专用章,因为本告知单只是要求我接受处理通知,并非处罚决定书,因此通知单盖章明显不符合要求。

5.执法文书涂改现象严重。****

综上,本人认为本《告知单》明显违法,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而本《告知单》出具不符相关法律精神,而在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现行法律,本《告知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60日以内申请行政复议,本人复议期限符合要求,现提请复议。同时,本人承诺,以后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做一个守法公民。

此致 汉中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五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13]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3]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2015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六篇

1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袁xx,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30x13,系xx市xx县城关办事处人。联系地址:xx县城关xx路财政大楼1105室。联系电话:1350x25。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33102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5日11时43分,申请人袁xx去xx小学接小孩,由于xx路xx小学路段及附近xx东路、xx路均无停车位,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选择路边临时等候,期间车未熄火,申请人一直在车上,11时45分,申请出车去接小孩,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被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协警以“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由拍照贴单,11时46分申请人返回车上时,该协警正准备离开,申请人向其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协警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填开后无法收回作废,其只管拍照贴单,不负责解释,不接受申辩,要求申请人到市区中队接受处理。2015年9月13日上午9时,申请人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窗口接受处罚,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窗口经办人表示只负责打罚单,不接受申辩、不负责说明,要申请人去找领导,申请人到市区中队几经周折找到值班领导,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特殊地段、人未离开现场且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短暂停靠车辆,不应该处以150元罚款,该指导员表示只要拍照时停在禁停路段,司机不在车上就要处以150无罚款,不接受陈述申辩。申请人又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该领导随即打了多个电话询问,都未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等了十多分钟,再次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教育本人,减少再次违法,该领导恼羞成怒,放话说:“才9点多钟就来办公室要求民警说明理由,难道都由你啊?又不是没见过你这样的人,你不服去告好了!”申请人无奈,只好到窗口接受处罚,窗口女性经办人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提出应由交通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并先签字,被告知经办人无执法证件,要求申请人先签字,交通警察签字先空着。因为车辆9月底要年审和办理保险,且已有五次违法停车,长假临近,外出可能被扣车影响行程,申请人无奈,只好先签字取得《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到银行交纳了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102x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该中队队长朱骏(男性)的章,但事实上从贴单到作出处罚决定均由协警实施,朱队长均未在场,在申请人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未能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于2015年7月25日11时46分,在xx路路段实施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表述不清:一是违法时间不清,停放是一种持续状态,应表述为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二是违法地点不清,xx路路段很长,横穿整个xx城区,有禁停路段也有允许停车路段。

三、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申请人只是临时短暂停车、人未离开现场、随时可以驶离且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非“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作出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停放和临时停车的涵义作出规定,根据通常理解,应以时间长短以及驾驶人对车的掌控状态来区分,人在现场可以随时驶离的短时间停车应为临时停车。

四、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只有2015年7月25日11时46分申请人车辆停在xx小学路段的证据,这一证据只能说明相机快门打开不到一秒内车辆的状态,不能真实反映事实,车辆违法停放是一持续状态,应当用某一时间段的视频来证明,至少应当拍照二次以说明某一时间段的停放状态,第一次拍照时通知立即驶离,第二次拍照实施处罚。

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错误,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细化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处罚,根据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停车或违法临时停车行为实施处罚需要二个前提,即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现场”包括在车上但不仅限于在车上,而“影响”的涵义也明显大于“妨碍”,本案中申请人在现场且未拒绝立即驶离,也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故不应处罚;二是适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时应一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不能直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三是本案能够确定驾驶人,且未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

六、处罚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上述规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场作出,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7月25日,违法地点是xx小学路段,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9月13日,地点在城区中队窗口,明显不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适用一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既未立案,也未由二名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询问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审查,未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且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七、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就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受处罚,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执法目的不明。xx路xx小学路段地处xx商业中心,县政府、xx小学、玉城中学、城关一中、xx商城、中心菜市场均在附近,而附近的xx路、珠城东路、玉兴路均未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设置相配套的停车位(库)或停车场,交警部门大部分警力用于抄罚单,未着力维护重要路段现场秩序,处罚未与教育相结合,未考虑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作出处罚决定,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偏离了交通行政处罚教育违法者、维护交通法律秩序的本意;二是处罚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停放和临时停车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临时停车行为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明显从重情节,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处以50元罚款,不应处以150元罚款;三是执法随意性大、处罚显失公正,从横向和纵向来比较,都未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从横向来看,11时46分是xx小学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接送孩子的人很多,大多未受处罚,据小道消息,特定路段在特定时间可以不处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显失公正,从纵向来看,近五年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路段几乎每天开车接送小孩四次,总次数几千次,只受到不到十次处罚,说明执法随意性很大。

申请人也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的辛苦和不易,也缺少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元罚款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0x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5年10月16日

附: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2、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罚款收据复印件。1

2015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七篇

7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日作出的xx府处[2015]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2、依法确认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1、2、4、11、12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3、5、6、7、8、9、10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2015]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2015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决定书》采信争议山林土地权属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属自行编造。

被申请人在其《决定书》第5页倒数第5行至第6页第5行“查明事实”:申请人(指复议案第三人)提交的1983年10月3日制定的《乡规民约》,是在林业“三定”期间xx公社管委会经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证人证言和时任xx公社干部的调查笔录佐证)。因此,该《乡规民约》应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

被申请人的上述“查明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自行编造。1983年时期的xx公社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其所召开的任何会议,毫无疑问会有《会议记录》,如果就其管辖内的涉及农村集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制定《乡规民约》,必先在该次会议上首先形成《会议纪要》,这是常识,也是政府机构的工作程序。同样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基层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可能不知道,对1983年时期xx公社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制定的《乡规民约》,用“证人证言”及自行“调查笔录”形式来加以证实,而不是拿出当时的《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来进行证明,实在是荒唐之举,其编造事实显而易见。

被申请人之所以会自行编造这个《乡规民约》出台的过程,无非是想说明《乡规民约》程序合法,可被申请人用以佐证《乡规民约》程序合法的“证据”(即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根本就不具有证明效力。政府机构的某一次重要会议并讨论通过关系“民生民权”事项的决议,用“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形式来证明,这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工作上的“独创”,这种“独创”性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

2、《乡规民约》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该部分内容属无效约定。

被申请人确认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乡规民约》,如前所述既无证据证实其制定程序合法,同时该《乡规民约》就争议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的内容是无效的,该内容违反了法律之规定:⑴《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⑵《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上述《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之规定,非常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权的确认权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乡规民约》性质上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约定,岂能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划分。被申请人不是不懂法,但偏偏要将《乡规民约》违法内容部分认定为处理争议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据,这说明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申请人徇私枉法;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行政是其常规。

3、被申请人采信《乡规民约》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3条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可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上述法条之规定说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山林权证书等,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权属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将具有违法内容的《乡规民约》认定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决定书》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1、《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是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决定书》适用该法条并无不当。

2、《决定书》适用《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条例》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而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本宗土地(即xx林场)权属争议,并非是没有任何一方取得林权证,申请人之一的xx乡人民政府已经取得林权证,即1983年10月28日黎林权字第1号《xx县山林权所有证》(下称《山林权证》)。只要申请人的《山林权证》没有被依法撤销,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山林权证书就是首先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持有的由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并不存在争议,是被申请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单方面在个案中认定《山林权证》为无效证据,进而认定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被申请人将《山林权证》排除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行为结果——《决定书》则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其将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认定为系“擅自填发本府事先盖好章的所有权证”(见《决定书》第6页第14行)实在荒唐,这种不按法律程序、毫无根据地否定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则必然错误。

3、被申请人认定《山林权证》,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导致《决定书》适用法律的错误。

《决定书》第6页认定《山林权证》只能证明“xx林场”的林木所有权归xx公社集体所有,不能证明“xx林场”的土地权属归xx村集体所有。同时《决定书》还利用若干“证人证言”形式说明填发《山林权证》,不是为了明确土地权属问题,目的是发展林业,保护森林及造林成果,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申请人认为,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居然无视法律规定而信口雌黄。不论是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以及《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规定《山林权证》就是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和确权依据。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持有“xx林场”的《山林权证》,在该山林权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xx林场”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就是xx乡(仅包含xx村和九龙村)集体所有,申请人xx乡xx村民委员会系xx公社下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是“xx林场”土地权属人乃名正言顺理所当然。而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依照法律规定就是土地权属依据,而非如被申请人所声称的填发该证书的目的。由此可见,正是被申请人多处表现违法认定事实,才导致其对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慎审理,依法撤销该决定,而不是简单的维持了事,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变更,重新正确认定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此致

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xx村x、x、x、xx、xx、村民小组

2015年9月8日7

2016最新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范文大全
广州,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八篇

最新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范文大全

共五篇

(##第1篇)

一、概述

2016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又取得了新的突破,投资160万元建设了**县地震科普馆,完成了大兴镇山西头观测点升级改造,会同教体局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了防震减灾“七个一”活动,大兴镇中心小学被命名为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等。同时,县地震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着力点,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1、加强领导。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整体工作进行部署,专门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开。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业务科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的采集、整理和公开,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完善制度。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了一系列政府公开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试行)和工作流程图,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加强学习培训。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条例》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本年度共组织局多名干部参加培训。同时,我局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会议,对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出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查摆问题,制订整改措施。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按照县政府考核要求,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指标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力度;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工作中坚持以监督促公开、以监督促落实,保证各项信息的及时公开。

截止2016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咨询、申请及答复等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通过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以多种手段宣传防震减灾政策,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局2016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14条。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2016年度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领导、设置及人事类信息3条,占总体比例为21%;业务公开信息6条,占总体比例为42%;规划计划、统计信息4条,占总体比例为29%;财务预决算信息1条,占总体比例为8%。

3、信息公开的形式

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采取了多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开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档案馆和图书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提供公开信息、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等。同时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开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信息公开意见箱等二级栏目,方便群众进行办事程序、政策法规等相关查询。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1、受理申请的数量。2016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2、对申请的办理情况。本年度已答复的申请总数为0件,答复率0。其中,同意公开答复的0件,同意部分公开答复的0件,其他答复0件,不予公开的0件,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0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局2016年度及历年信息公开均未收取任何费用。

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局2016年度及以往各年度均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有效杜绝了失密、泄密问题的发生。

九、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我局无下属事业单位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严格按照《条例》及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对政府信息实行了及时、有效公开。但工作中还存在部分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内容不健全等问题。为改善工作中的不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2016年我局将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及时对申请人给予答复,增强信息公开时效性。

二是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公开内容不健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组织或指派专人,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四是拓展新的信息公开平台。在继续完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丰富内容,加强功能,充分发挥本局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基础上,加强使用墙报、公告、宣传栏等多种平台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构建多样化公开渠道。

十一、需要说明的附表

1、本年度无主动公开情况需要说明事项;

2、本年度无依申请公开情况需要说明事项;

3、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2篇)

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年来,县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开机制,健全公开平台,拓展公开深度,扎实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局党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把推行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经常强调、亲自部署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进一步健全分管局长负责,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牵头落实,各单位科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公开程序,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后制定了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工作流程图、网上公开工作制度、审核备案制度等一系列政务公开管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要求各单位、科室认真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办公室进行复核,重要信息报送局主要领导审定。在审核信息时,严把保密关,加强信息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严把格式关,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上传;严把政策关,确保按政策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不出问题。

(三)稳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了《关于**县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县2016年财政决算和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了2016年县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87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别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颂了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年来,县财政局严格遵守“依法公开、全面真实、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2016年,我局累计主动公开财政信息403条。内容包括:机构职能、财政数据、政策法规、工作动态、业务工作、政府采购、通知公告等。

(二)公开的主要形式。一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公众通过“中国**”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财政局”子栏目,可查阅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了解财政政策法规及工作动态,提出咨询或建议;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项,可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我县政府采购信息。二是通过报刊及新闻媒体公开。公众可通过县内外新闻媒体、**电视台等渠道获知我局公开信息。三是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公众亦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有关宣传资料。

三、工作人员和经费支出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分管局长1人,办公室、信息中心信息公开全职工作人员1人、兼职工作人员2人。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与局办公室工作经费共同支出,未做区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2016年,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干部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被动应付。

(二)公开内容上有时更新不够及时。

(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七、下一步工作思路

2016年,我局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但在公开范围和内容、公开渠道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新形势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本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按照“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工作,2016年财政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全部向社会公开,并且在公开内容上细化到经济分类支出。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流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时效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改进工作,并探索形成相应的工作规则。

(三)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有针对性的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阳光财政建设。

(##第3篇)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人口计生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多措并举,狠抓落实,通过开展学习宣传、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网上政务公开。我局主要依托“**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人口网发布政府信息。群众可通过“中国**”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县人口计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申请公开”栏目,可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状态。建设人口计生信息网,设立了政务公开专栏,包含领导介绍、各科室职能介绍、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等内容,目录规范,内容齐全。同时,在办公楼门厅设立了电子显示屏,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任务要求、政策规定、措施办法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在更大的范围,以更加快捷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二是加大服务“窗口”建设,务求实效。我局始终把服务“窗口”建设作为加强政风建设、推进和落实政务公开的突出重点。为方便群众办事,在办公楼大厅设置了科室布局图。凡是属于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窗口”科室,如发规科、流管站、政法科等都建立和完善了公开办事制度,制定了办事指南,都做出了服务承诺,工作人员一律佩戴胸卡、摆放桌牌,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来我局办事的群众。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公开的形式上做文章。除了在网络上公开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行政审批事项外,还想方设法利用其他形式和媒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今年我局利用送科技下乡、5.29、7.11等有利时机,在县内主要街道发送宣传资料,在电视、广播、**县报等媒体上重点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重要办事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的病残儿鉴定、生育证吊销等在县电视台公示,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是规范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县人口计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制了《**县人口计生工作规范》手册,发到各科室和镇街、村居,规范了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职工在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办事等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执行省、市、县及局里制定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不允许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诺和省、市、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的规定的事件。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等信息公开情况

一是按照要求,精心编制目录和行政服务指南,将部门机构职责、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行政审批流程、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以及联系方式等全部列入公开目录,尤其是涉及权力运用的关键部门、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要事项等。在涉密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信息逐条进行审核,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密,涉密的信息不公开。通过制定目录和指南,确保信息公开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制度,对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才能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审核,各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保密领导审核的程序进行公开。

三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在政府网上按要求发布或更新信息,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工作机制。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9月15日,我局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云景花园云来大厦511室陈宏达申请公开我县社会抚养费等4项政府信息的信件,由于其在申请表中未列明申请公开4项政府信息的事由和用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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