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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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篇三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个人出租房屋税率

5.680%

营业及附加、房产个税

15362872.569600488.94

12808.86314000

0.9174516744.241382.237题

篇四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营改增政策对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税收影响及税务筹划

财税Finance and Tax研究

营改增政策对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税收影响及税务筹划

詹志锐

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摘 要】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扩展到全国范围。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而广东等地已率先于2012年11月1日起对该行业进行营改增政策试点,本文在普及相关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政策基础上,探讨了营改增政策对该行业税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税务筹划。【关键字】营改增;汽车租赁;税务筹划

汽车经营性租赁行业又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使用者不必办理汽车保险、承担汽车年检维修费用及车型更换方便等优点,且在企业成本管理中更有利于成本控制,在经济生活中正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事业用户和个人消费者的青睐。在税务划分上,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在提供车辆的同时不提供驾驶员,则该业务属“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如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驾驶员,该业务属交通运输服务。在笔者接触到的汽车租赁企业中,特别是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租赁企业,较多的采取了不提供驾驶员的经营性租赁方式,以下笔者就在普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的汽车经营性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基础上,浅谈政策变动对该行业税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税务筹划。

一、汽车租赁行业主要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分析1.增值税销项税方面主要规定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点中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汽车租赁营改增之前为营业税应税行为,执行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7%。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作为汽车租赁企业,最基本最重要的固定资产为购置的汽车,作为提供服务的工具,经过一定的运营周期之后,大量旧车必定因为再不产生经济效益而退出经营领域,企业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必须对这些被淘汰的汽车作出处置行为,而无论企业选择在二手车转让市场对废旧车辆进行销售或者是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置,必须按所处置车辆的购置时间区别而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营改增试点之前购置的车辆因为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所以销售的时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营改增试点以后购置的车辆,因为购置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由企业在日常租赁经营中进行了抵扣,所以销售的时候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主要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九项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汽车租赁行业影响较为重大的有: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汽车租赁企业之前执行的营业税政策,在税务处理上根本就不存在抵扣的概念,是按租赁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税款。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汽车租赁业务的营业成本主要构成为经营性车辆的折旧成本、燃料油加油费及车辆维修费这三大块,而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试点以后购进的车辆、车辆加油费及维修费,只要取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确认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其中,2008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中明确了可以进行抵扣,这项政策变动将有利于降低了汽车租赁企业的税负。

3.可供选择的简易计税办法

对于简易计税办法的选择条件,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试点期间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是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经营资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的。简易计税办法中的征收率为3%低税率,之所以出台这一规定是考虑到企业试点前购进的有形动产一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可供抵扣,如果一刀切按17%税率征收则大大加大企业的税负。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税收优惠,汽车租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税负特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办法,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3年内不得变更。

二、营改增政策下对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思考

1.对简易计税办法的选择

上述提到,简易计税办法不是税收优惠,一眼看上去3%的低

172

中国经贸

Finance and Tax财税

研究

税率远低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17%税率,但是不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就对减低企业的税负最有利呢?我们知道,从计税原理上来说,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是对劳务服务环节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没增值就不产生增值税,而具体到汽车租赁行业,由于行驶时间较长的车辆租金递减,且油耗与保养费用增加的缘故,故旧车租赁业务的毛利率是较低的,且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下,维修费与汽油费均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因此一般计税办法下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名义税率,甚至可能低于3%。汽车租赁企业要慎重考虑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首先须对企业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车辆运营收入与支出现状进行计算分析,如果计算得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实际税负低于3%的话就不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使对于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车辆租赁业务税负计算得出高于3%的结果,亦要结合试点之后的车辆购置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因为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只要公司取得了应税租赁收入即需缴纳增值税税款,而一般计税办法是在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之后有余额才需缴纳税款,在公司存在或取得大额进项税额情况下可以适当把因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现金流出时间适当往后推移。

2.一般计税办法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

汽车租赁业务具有初始投资资金一次性投入,租赁收入递减、费用(油耗、维修费等)递增的特点,因此在分析汽车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变动时我们可以发现,业务经营的前期由于投资购买车辆获得大额进项税额而出现较低的税负,在经营周期的后期虽然租赁收入递减,且日益增加的汽车保养费用(主要为维修费)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总体的税负仍大幅增加,特别是旧车处置环节会增加大量的增值税。针对汽车租赁业务的这一特点,经营者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税负状况,合理安排车辆的的购置时机以获得大额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把税款缴纳时间推后,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与现金流,在企业发展阶段既可以扩大业务规模又减轻了税负。公司对于退出经营的车辆处置应当循序渐进,避免出现集中大规模处置导致应纳增值税款突增的状况。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要注意与现行营改增政策导向相一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一些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这些具体规定及时学习了解掌握,才能保证企业的税务筹划依法进行。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汽车租赁企业的纳税流程与试点以前截然不同,这要求我们企业的财务人员更新观念,从汽车购置、运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处置整个经营管理流程各个方面税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从整体上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05-24

[2] 齐文婷.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影响[J].中国经贸,2012(24):145-146

[3] 蔺红,厉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1(12):102-103

论行政单位预算执行中的几个建议

王 妍

江苏省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摘 要】预算执行在行政单位的各个工作环节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单位的管理工作也离不开预算执行,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建议

目前,我国虽然对行政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了改革,但是,预算执行这一重要环节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切实预算执行的基础、改进预算编制、提高预算执行的工作效率成为了单位内部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严格预算执行的自觉性,切实预算执行基础强化预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预算,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单位的预算工作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行政单位的预算包括各个单位部门的职责、单位发展的计划以及编制工作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反映了行政单位的资金支出以及事业发展的方向。行政单位的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后就成为一种具有约束性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部分行政单位对预算执行的工作比较随意,资金的使用和分配都脱离了预算管理。针对这一现象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财政改革的具体措施。有些行政单位对这种财务改革依然没有全面的认识,注重的只是单位的利益,用预算的资金投入到非预算的事业中,讲究排场,私设小金库。这种现象表明行政单位不重视相关财经法规,没有依法行政的基本观念,因此需要加强行政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的观念。

二、改进预算编制,提高行政单位预算科学性、准确性以及透明度

1.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目前行政单位的预算还不够完善,无法准确的反映出各个单位的职责以及事业发展的具体计划。如果没有合理科学的预算编制,单位长期执行不科学的具体预算,就会造成某些方面的资金预算非常大,存在大量的结余,而有的地方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行政单位的所有需求,导致单位资金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如果占用了某些方面剩下的资金结余就是非法挪用,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前需要具备科学的预算编制,才能合理有效的完成预算执行。

China business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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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个人住房出租税率计算方法(2016)

备注:增值税及附加不在抵扣范围

所有税目以房屋租金不含税征收

篇六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营改增练习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 )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A、购买方

B、销售方

C、第三方

D、其他

【正确答案】A

2、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是( )。

A、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B、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C、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D、企业将其在境外的不动产租赁给我国企业

【正确答案】D

3、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当月取得收入10.3元,发生运输成本5万元。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

A、0.3

B、0.1

C、0.5

D、3

【正确答案】A

4、下列关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B、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C、销售额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D、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正确答案】C

5、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财务公司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B、银行、财务公司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

C、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D、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B

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B、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C、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D、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正确答案】D

7、下列关于起征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B、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C、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3000-20000元(含本数)

D、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正确答案】C

8、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B、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C、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D、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9、下列属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

B、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无形资产

C、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D、向企业销售服务

【正确答案】D

10、下列选项中,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B、存款利息

C、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D、电信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

【正确答案】D

11、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存款利息

B、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

C、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

D、餐饮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

【正确答案】A

12、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B、金融商品转让全额计税

C、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D、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正确答案】B

13、下列关于经纪代理服务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经纪代理服务差额计税

B、经纪代理服务全额计税

C、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扣除

D、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B

14、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航空运输企业差额计税

B、航空运输企业全额计税

C、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差额计税

D、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纳税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正确答案】B

15、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中,下列费用中不可以扣除的是( )。

A、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B、餐饮费

C、导游费

D、签证费

【正确答案】C

1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A、2

B、3

C、4

D、5

【正确答案】A

1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 )。

A、50%

B、60%

C、70%

D、80%

【正确答案】B

1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的抵扣比例为( )。

A、40%

B、50%

C、60%

D、80%

【正确答案】A

19、下列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相关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B、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C、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D、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正确答案】D

20、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 )。

A、销售货物

B、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C、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D、提供电信服务

【正确答案】C

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A、2016年4月30日

B、2016年5月30日

C、2016年6月1日

D、2016年7月1日

【正确答案】A

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2%

B、8%

C、10%

D、12%

【正确答案】A

2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3%

B、7%

C、10%

D、12%

【正确答案】A

2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3%

B、9%

C、11%

D、12%

【正确答案】A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1%

B、5%

C、7%

D、8%

【正确答案】B

2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1%

B、4%

C、5%

D、8%

【正确答案】C

2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照(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1%

B、4%

C、5%

D、10%

【正确答案】C

2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1%

B、4%

C、5%

D、7%

【正确答案】C

2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2%

B、5%

C、7%

D、9%

【正确答案】B

30、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1%

B、5%

C、7%

D、11%

【正确答案】B

3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1%

B、3%

C、6%

D、11%

篇七 个人出租车辆税率
“营改增”后设备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营改增”后设备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设备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那么,在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后,纳税人涉及设备租赁业务应如何缴税呢?这需要区分情况加以处理。

境内纳税人如何纳税

法人纳税主体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单位对外提供租赁服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公司所在地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车辆出租价税合计收入117万元,缴纳各项税收如下:

增值税=1170000÷(1+17%)×17%=170000(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0000×(7%+3%)=17000(元)

印花税=1170000×1‰=1170(元)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170000÷(1+17%)=1000000(元)

个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一般情况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及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按月缴纳个税。每月租赁收入小于或等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每月租赁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个体工商户李某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其所在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月,李某对外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取得租赁

收入价税合计18540元,发生车辆修缮费用2800元。假定该区域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月,除了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免征增值税外,李某应缴纳各项税收如下: 印花税=18540×1‰=18.54(元)

个人所得税=[(18540-18.54-800)×(1-20%)]×20%=2835.43(元) 境外纳税人如何纳税

法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除国际运输服务外,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所以,对于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行为的,按照适用税率实行增值税代扣代缴。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方法依10%或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下列情形,由县级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例:丙公司属于境外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2012年12月1日,在我国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某市区,购入机器设备后租赁给境内该市区的A公司。2012年12月共取得机器设备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17万元。A公司对该项租赁收入应代扣代缴各项税收如下:代扣代缴增值税=1170000÷(1+17%)×17%=170000(元)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0000×(7%+3%)=17000(元)代扣代缴印花税=1170000×1‰=1170(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170000×10%=117000(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且,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进一步重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而目前税法并没有规定增值税可以扣除。所以,对于代扣代缴的境外纳税人来

说,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营业税一样,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A公司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收入总额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个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应纳增值税。境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除国际运输服务外,应由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八)项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使用方代扣代缴。

例:自然人赵某属于非居民纳税人,2012年12月他在中国境内购入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的某市B公司,当月共取得租赁收入价税合计23.4万元。赵某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针对该项租赁收入,B公司为其代扣代缴各项税收如下:

代扣代缴增值税=234000÷(1+17%)×17%=34000(元)

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000×(7%+3%)=3400(元)

代扣代缴印花税=234000×1‰=234(元);

代扣代缴个税=[(234000-34000-3400-234)×(1-20%)]×20%=3141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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