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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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5-03-13 10:00:50来源:微博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篇四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营改增政策对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税收影响及税务筹划

财税Finance and Tax研究

营改增政策对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税收影响及税务筹划

詹志锐

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摘 要】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扩展到全国范围。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而广东等地已率先于2012年11月1日起对该行业进行营改增政策试点,本文在普及相关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政策基础上,探讨了营改增政策对该行业税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税务筹划。【关键字】营改增;汽车租赁;税务筹划

汽车经营性租赁行业又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使用者不必办理汽车保险、承担汽车年检维修费用及车型更换方便等优点,且在企业成本管理中更有利于成本控制,在经济生活中正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事业用户和个人消费者的青睐。在税务划分上,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在提供车辆的同时不提供驾驶员,则该业务属“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如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驾驶员,该业务属交通运输服务。在笔者接触到的汽车租赁企业中,特别是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租赁企业,较多的采取了不提供驾驶员的经营性租赁方式,以下笔者就在普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的汽车经营性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基础上,浅谈政策变动对该行业税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税务筹划。

一、汽车租赁行业主要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分析1.增值税销项税方面主要规定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点中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汽车租赁营改增之前为营业税应税行为,执行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7%。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作为汽车租赁企业,最基本最重要的固定资产为购置的汽车,作为提供服务的工具,经过一定的运营周期之后,大量旧车必定因为再不产生经济效益而退出经营领域,企业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必须对这些被淘汰的汽车作出处置行为,而无论企业选择在二手车转让市场对废旧车辆进行销售或者是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置,必须按所处置车辆的购置时间区别而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营改增试点之前购置的车辆因为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所以销售的时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营改增试点以后购置的车辆,因为购置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由企业在日常租赁经营中进行了抵扣,所以销售的时候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主要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九项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汽车租赁行业影响较为重大的有: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汽车租赁企业之前执行的营业税政策,在税务处理上根本就不存在抵扣的概念,是按租赁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税款。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汽车租赁业务的营业成本主要构成为经营性车辆的折旧成本、燃料油加油费及车辆维修费这三大块,而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试点以后购进的车辆、车辆加油费及维修费,只要取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确认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其中,2008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中明确了可以进行抵扣,这项政策变动将有利于降低了汽车租赁企业的税负。

3.可供选择的简易计税办法

对于简易计税办法的选择条件,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试点期间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是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经营资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的。简易计税办法中的征收率为3%低税率,之所以出台这一规定是考虑到企业试点前购进的有形动产一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可供抵扣,如果一刀切按17%税率征收则大大加大企业的税负。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税收优惠,汽车租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税负特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办法,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3年内不得变更。

二、营改增政策下对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思考

1.对简易计税办法的选择

上述提到,简易计税办法不是税收优惠,一眼看上去3%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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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贸

Finance and Tax财税

研究

税率远低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17%税率,但是不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就对减低企业的税负最有利呢?我们知道,从计税原理上来说,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是对劳务服务环节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没增值就不产生增值税,而具体到汽车租赁行业,由于行驶时间较长的车辆租金递减,且油耗与保养费用增加的缘故,故旧车租赁业务的毛利率是较低的,且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下,维修费与汽油费均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因此一般计税办法下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名义税率,甚至可能低于3%。汽车租赁企业要慎重考虑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首先须对企业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车辆运营收入与支出现状进行计算分析,如果计算得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实际税负低于3%的话就不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使对于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车辆租赁业务税负计算得出高于3%的结果,亦要结合试点之后的车辆购置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因为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只要公司取得了应税租赁收入即需缴纳增值税税款,而一般计税办法是在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之后有余额才需缴纳税款,在公司存在或取得大额进项税额情况下可以适当把因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现金流出时间适当往后推移。

2.一般计税办法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

汽车租赁业务具有初始投资资金一次性投入,租赁收入递减、费用(油耗、维修费等)递增的特点,因此在分析汽车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变动时我们可以发现,业务经营的前期由于投资购买车辆获得大额进项税额而出现较低的税负,在经营周期的后期虽然租赁收入递减,且日益增加的汽车保养费用(主要为维修费)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总体的税负仍大幅增加,特别是旧车处置环节会增加大量的增值税。针对汽车租赁业务的这一特点,经营者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税负状况,合理安排车辆的的购置时机以获得大额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把税款缴纳时间推后,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与现金流,在企业发展阶段既可以扩大业务规模又减轻了税负。公司对于退出经营的车辆处置应当循序渐进,避免出现集中大规模处置导致应纳增值税款突增的状况。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要注意与现行营改增政策导向相一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一些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这些具体规定及时学习了解掌握,才能保证企业的税务筹划依法进行。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汽车租赁企业的纳税流程与试点以前截然不同,这要求我们企业的财务人员更新观念,从汽车购置、运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处置整个经营管理流程各个方面税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从整体上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05-24

[2] 齐文婷.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影响[J].中国经贸,2012(24):145-146

[3] 蔺红,厉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1(12):102-103

论行政单位预算执行中的几个建议

王 妍

江苏省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摘 要】预算执行在行政单位的各个工作环节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单位的管理工作也离不开预算执行,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建议

目前,我国虽然对行政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了改革,但是,预算执行这一重要环节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切实预算执行的基础、改进预算编制、提高预算执行的工作效率成为了单位内部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严格预算执行的自觉性,切实预算执行基础强化预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预算,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单位的预算工作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行政单位的预算包括各个单位部门的职责、单位发展的计划以及编制工作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反映了行政单位的资金支出以及事业发展的方向。行政单位的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后就成为一种具有约束性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部分行政单位对预算执行的工作比较随意,资金的使用和分配都脱离了预算管理。针对这一现象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财政改革的具体措施。有些行政单位对这种财务改革依然没有全面的认识,注重的只是单位的利益,用预算的资金投入到非预算的事业中,讲究排场,私设小金库。这种现象表明行政单位不重视相关财经法规,没有依法行政的基本观念,因此需要加强行政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的观念。

二、改进预算编制,提高行政单位预算科学性、准确性以及透明度

1.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目前行政单位的预算还不够完善,无法准确的反映出各个单位的职责以及事业发展的具体计划。如果没有合理科学的预算编制,单位长期执行不科学的具体预算,就会造成某些方面的资金预算非常大,存在大量的结余,而有的地方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行政单位的所有需求,导致单位资金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如果占用了某些方面剩下的资金结余就是非法挪用,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前需要具备科学的预算编制,才能合理有效的完成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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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汽车租赁协议书《公司租个人》

汽车租赁协议书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二、协议期限为1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三、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在租赁期间内配合乙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年检。

(四)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第 1 页 共2页【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六、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七、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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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2页

篇六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营改增”后设备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营改增”后设备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设备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那么,在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后,纳税人涉及设备租赁业务应如何缴

税呢?这需要区分情况加以处理。

境内纳税人如何纳税

法人纳税主体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单位对外提供租赁服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公司所在地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

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车辆出租价税合计收入117

万元,缴纳各项税收如下:

增值税=1170000÷(1+17%)×17%=170000(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0000×(7%+3%)=17000(元)

印花税=1170000×1‰=1170(元)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170000÷(1+17%)=1000000

(元)

个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一般情况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

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及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按月缴纳个税。每月租赁收入小于或等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每月租赁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

率缴纳印花税。

例:个体工商户李某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其所在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月,李某对外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8540元,发生车辆修缮费用2800元。假定该区域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月,除了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免征增值税外,李某应缴

纳各项税收如下:

印花税=18540×1‰=18.54(元)

个人所得税=[(18540-18.54-800)×(1-20%)]×20%

=2835.43(元)

境外纳税人如何纳税

法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除国际运输服务外,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所以,对于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行为的,按照适用

税率实行增值税代扣代缴。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方法依10%或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实行源泉扣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下列情形,由县级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

缴申报的。

例:丙公司属于境外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2012年12月1日,在我国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某市区,购入机器设备后租赁给境内该市区的A公司。2012年12月共取得机器设备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17万元。A公司对该项租赁收入应代扣代缴各项税收如下:代扣代缴增值税=1170000÷(1

+17%)×17%=170000(元)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170000×(7%+3%)=17000(元)代扣代缴印花税=1170000×1‰=1170(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170000×10%=117000(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且,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进一步重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而目前税法并没有规定增值税可以扣除。所以,对于代扣代缴的境外纳税人来说,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营业税一样,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A公司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收入总额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个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应纳增值税。境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除国际运输服务外,应由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使用方代扣代缴。

篇七 个人车辆租赁费税率
最新的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最新的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国内每年的租房人数都在成倍的增加,为了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

很多租房条例也是进一步的规范,其中大家最关注的的房屋租赁税率也是发生了变化。究竟现在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1、房屋租赁费税率是多少,这与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房屋租赁费税率是在5%-7%不等,根据征收税种的不同,税点也有所不同。

2、列举: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以上为个人出租非宅房屋月租金2000到3000的一些征税标准。

3、如果公司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 如果房屋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以下一些税费: 营业税=租金收入*5%;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此项为公租出租屋用于经营的一些征税标准。

4、其次公司出租房屋在出租是用于居住而非生产经营,在这里和个人出租住房有不同,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如何办理纳税手续

1、首先要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要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3、要携带公司的营业执照;

4、如房屋出租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可凭当事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先行办理纳税手续,开具票据。

5、只有以上证件全部齐全了,才可以顺利的去办理公司出租房屋纳税的手续。

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相信大家通过上面的分析,关于这方面已经没有什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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