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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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揭秘讨债公司如何讨债:威胁、绑架、殴打 追债人的那些招数

  常见骗局

  小H和老K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圈内人手头案件最多的还是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保守估计能占到委托的八成以上。

  信誉优质的借款人突然跑路

  老K讲述了一个案例:A经朋友B介绍认识了C,C称手头紧,需15万元小钱救急,与A签订了3个月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当两个月零几天过去时,C便将本金连同约定利息提前打到A的账户上。过了不久,C又提出向A借钱。A一盘算,上次C等于用了2个月的钱付了3个月的利息,本金又提前1个月盘活,赚大发了!于是,第二轮30万元的借款顺理成章地被借出……一段时间后,C和A已成了打过半年交道的朋友。第三次借款,C张口借50万,可等到还款日,A找不到C了!

  经验之谈

  老K说,任何时候都要保持警惕之心,不要被既得利益冲昏头脑。“不管借款人和被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借款手续越简化,将来维权越难。”

  以高到离谱的利息诱人上钩

  小H说,民间私人性质的融资性机构(注: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如投资担保公司),吸收资金时每月许诺利息为1.5分,即年利率为18%,这些机构转手放款给企业使用的利息一般是3分到5分,有些甚至高达7分,年利率在36%以上。“有不少人在私人性质的融资性机构放了几十万,赚了几万利息,然后把利息加上所有家底再投进去,最后连毛都不剩。”

  经验之谈

  小H说,民间借贷法律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约定利息,再多的部分就算打赢官司也不予支持。“你打人家利息的主意,人家惦记的可是你的本金!”

  讨债公司如何讨债?追债人的那些招数

  现场1

  “文催”:狂轰滥炸式的电话骚扰

  电话催讨是最初级的催讨手段,谓之“文催”,多用于公对私的债务清偿。

  在老K的带领下,10日上午,记者来到一家位于紫荆山路上的投资咨询公司,站在门外,就能听到室内有男子在扯着嗓子说话。打开门,一名约20多岁的男子将老K和记者迎了进去。记者看到,这是一个面积100余平方米的多室小套房,两名年轻男子隔得远远的,正坐在最大间的办公室内打着电话,语气强横。另外三个关门闭窗的小隔间内,也传出相似的打电话声。

  “你是××吗?你的欠款已经1年多没还了,限你两天内赶紧还清!”“你就是个老赖是吧!?打定主意不还钱了是吧!?那就让大家都知道你是老赖!”“没钱你办啥信用卡?没有偿还能力还恶意刷卡消费,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你这是信用卡诈骗知道不?”“你欠钱不还我们已向公安部门备案了!下周一再不还钱,我们肯定要采取必要措施!”……记者看到,两名男子的工作台上贴着打印纸,上面写有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说话套路,他们只用将债务人的电话拨通,“照本宣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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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云南男子被无抵押贷款骗局骗了

  “本公司常年提供无抵押贷款,放款快,无需担保……”明眼人一收到这样的短信,就知道是个无抵押贷款骗局。可还是有人上当了。

  近日,长沙警方打掉了一个这样的犯罪团伙。他们用网络、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半年时间不到,竟牟利近百万。5月19日上午,长沙警方通报了该案案情。 对于那些还纠结于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之类的问题的网友们来说,这个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的问题可以划上一个句号了。

  案情

  今年4月21日,家住云南曲靖的尹先生收到了一条“提供无抵押贷款”的短信,发送人自称为张经理。

  “当时他正为自己的生意周转而发愁。”办案民警介绍,这条短信无疑是给尹先生“雪中送炭”。并且短信中还提到,该公司可以无抵押、无担保地办理2万至50万的贷款,年利率只要12%。

  据办案民警介绍,因为尹先生当时周转还差2万元,思来想去后他还是联系了张经理。 于是他开始掉入无抵押贷款陷阱。

  要贷款,先办卡并存入验资款

  电话接通后,张经理简单了解了尹先生的基本情况,并称尹先生符合该公司的放款条件。随后,张经理介绍,他们公司的放款业务是和建设银行合作的,最快3天就可以放款。但是,需要尹先生提供贷款额30%的资金作为验资款。

  张经理进一步解释,尹先生可以在当地的任意建设银行网点办理一张银行卡,然后将验资款打入卡内。当时张经理告诉对方,公司并不用知道他的银行卡号,也不用知道密码,所以资金是安全的。

  开通网上银行后钱被转走

  听到这番话后,尹先生打消了疑虑。随后,尹先生在一网点内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办好后,尹先生又按照对方的指示,将银行卡绑定到一个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上,并且利用该号码开通了网上银行。就在尹先生开通了网上银行后,张经理又告诉他,他的密码最好是设置身份证的前三位数和后三位数。

  据办案民警介绍,张经理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每天到公司来申请低息贷款的人太多,他们需要按照身份信息来打款。并且公司并不知道尹先生的卡号,也不知道他的身份证,所以他的密码是安全的。

  当尹先生将所谓的验资款6000元打入新办的卡内,不到几分钟,对方就将钱分两次转走了。尹先生再次拨打张经理的电话,已经接不通了。

  半年内涉案金额过百万

  案发后,长沙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了“2·20”电信诈骗专案组。由于案件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公安部将其列为部督案件进行督办无抵押贷款骗局案。

  经过案件梳理,专案组发现,自2013年9月以来,长沙等地接连发生的多起电信诈骗案中,涉案金额累计超过了100万元。

  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摸清了该犯罪团伙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团伙共三人,其中一人为女性,均为娄底双峰人。2014年5月5日,专案组在娄底警方的协助下,将团伙一举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了用来作案的手机20余部、银行卡10张、U盾10个、电脑6台以及数万元赃款。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深挖中。

  无抵押贷款骗局揭秘: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都没有嫌疑人如何下手?

  没有告诉对方银行卡号和密码,对方是如何将受害人账上的钱转走?民警介绍,当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短信,通过伪基站发送出去后。如果有受害者上钩。他们则以自己和建设银行有合作为由,让受害人去办理任意一张建行卡。随后,犯罪嫌疑人再提供一个电话号码,然后让受害者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绑定到这个电话号码上,开通网上银行。

  之后的一步至为关键,犯罪嫌疑人让受害人把密码设置为身份证号码的前三位和后三位。

  犯罪嫌疑人收到受害人打款的短信提醒后,会登录建行手机银行的客户端,输入手机号码,此时会自动弹出卡主的身份证号码。尽管银行对身份证号码进行了部分省略,但显示出来的前四位和后四位足够犯罪嫌疑人获取密码了。

  有了密码,把卡中的资金转移走就不是大问题了。

  记者调查

  正常借贷很少无抵押

  记者了解到,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证明材料各银行有不同规定)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只有这样才能贷款。

  现实中借贷公司到底需不需要抵押或担保呢?记者在沈阳市沈河区某借贷公司了解到,正规的小额担保贷款公司都有金融许可证或相关部门的批文,其对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也是很严的。借贷公司经理胡先生告诉记者[

  律师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贾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贷款途径概括有两种:一是银行系统贷款,二是民间贷款。在银行系统贷款,由于银行贷款受国家调控,为了保证资金安全,贷款是需要进行抵押的。但民间贷款,就没有过多的限制。无抵押贷款本身并不违法,而合法的民间借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首先必须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市民急于用钱的心理,骗取一些额外的费用,用虚拟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就已构成诈骗罪,市民一旦被骗,要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寻求警方的帮助,讨回公道,挽回损失。

  防骗支招

  如何辨别贷款真假

  如今银行这种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都没有大开无抵押贷款之门,更何况那些小的借贷公司呢?那么市民如何辨别无担保、无抵押贷款是真是假,是否是骗子?其实很简单,只要稍加留心,不用炼就火眼金睛,也能看清他们的真身。

  其一,贷款骗子往往只留有手机号、QQ号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会留下座机及地址,即便留下,也可以根据查询,验证其真实性(往往是虚拟地址)。

  其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都是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数量十分有限,因此在选择民间机构贷款时,要先查看该公司的相关证件是否真实齐全。

  其三,所有放款前收取费用的行为皆为骗局,肯定存在猫腻。正规的贷款流程在放贷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是在进入贷款周期后按期还款。

  其四,贷款方是个人还是企业应当注意,由于办理贷款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项重点控制管理的业务,个人一般是不具有代理资格的,在办理类似无担保无抵押贷款时,如果出现个人代理则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

  相关案例:

  市民网上办“无抵押贷款”被骗四万五

  眼下贷款难,找钱难。于是,骗子们又下套了——“无抵押贷款公司”出炉。骗子们通过网络,来寻找急需用钱,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贷款的人。您可别说,这些假贷款公司还真能忽悠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就有这么一位求款心切的人上当了。

  想扩大门面,网上办理“无抵押贷款”

  徐州男子苏强几年前在武坚镇开了一家店,专做移门生意。近段时间,苏强一心想着扩大门面,将生意做大。这当然需要投入一部分资金,由于苏强手头资金不足,于是他想到了贷款,他想贷款6万元,这个数目也不算太大。可咨询了几家信贷公司后,苏强均因自身条件不符合被拒放贷。

  5月17日,苏强在家中上网,无意间看到网页上跳出的小广告,上面写着:凭二代身份证无抵押贷款。“无抵押,这是真的吗,太好了!”看到这则广告,苏强欣喜不已,立即点击进入网页。很快,“贷款公司”的网站客服联系到了苏强,简单地登记了苏强的个人信息后,便告知可以放贷,相关事宜联系一位高经理,并留下了高经理的电话。苏强立即拿起手机,拨通了电话。对方要求苏强将自己的相关材料传真过去。苏强来到镇上的一家打字复印店里,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到了指定的号码。

  从复印店回来后,高经理给了苏强一位韦经理的号码,说是下一步放贷事宜由韦经理完成。联系到韦经理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双方签合同,再通过传真各自保存合同。苏强再一次来到复印店,完成了双方签合同的事宜。此时,复印店老板见苏强两次来店里,便问他是什么事,苏强将整件事情说了出来,老板一听,觉得不可能,便提醒苏强这可能是个骗局,可当时,苏强一心想着贷款,并没有把老板的话当回事。

  连续五次汇钱,贷款迟迟未到账

  当天下午,韦经理告诉苏强要先汇4000元作为此次贷款的保证金。苏强觉得数目不多,便来到镇上的农业银行ATM机上,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韦经理4000元。一小时后,韦经理又来电话称“为了证明你有还款能力,需要再汇12000元。”此时,苏强觉得这要求也算合理,便与亲戚先借了一些钱。来到ATM前汇出11900元。两次汇钱后,韦经理告知苏强放贷成功了。

  苏强兴奋地拿着银行卡去银行查询,却失望而归,银行卡内根本没有多出钱来。气愤的苏强拨通了韦经理的电话,质问他为何钱未能到账?电话那头,韦经理“耐心”地帮忙查询,最终的结果是苏强的银行卡信用额度不够,只有52%,需要再次汇钱来,将卡片额度提升至100%才行。苏强信以为真,又一次汇出9900元。汇款后,韦经理称目前信用额度已经升至82%,需要再汇一万元使其升至100%。听到这话,苏强火了,表示不愿再汇钱。韦经理便称当时双方签订了合同,如果苏强违反合同规定,便会将他告上法庭。苏强一听,有些担心了,便同意次日再将一万元汇过去。

  次日上午,苏强早早的将1万元汇了过去。可汇过去之后,韦经理又以需要“激活信用机构”的名义要求再汇15000元。三番五次要求汇钱,自己申请的贷款又迟迟未到账,这时,苏强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当天造成9时许,苏强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警方提醒:贷款需选择正规信贷公司

  接到报警后,江都区公安局武坚派出所民警根据苏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确定苏强分五次共汇出45800元。根据苏强提供的骗子电话及银行卡信息,警方正在对该起案件进一步侦办。

  警方提醒,市民如需贷款,需要选择正规的信贷公司,像苏强遇上的这种放贷条件容易,不需抵押也不需查看收入情况,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贷款的一定是骗局。当求贷者动心后,骗子们会利用各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比如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极有可能是圈套。

篇三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民间借贷中发生转借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中发生转借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转借,是指借款人将借入的金钱又出借给他人的行为。

转借过程中存在着前后两次借贷行为,且两次借贷行为在性质上都是民间借贷。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只对其借款人(第一手借款人)有清偿权的请求权,除了特别约定外,不能请求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二借款人)对其清偿。除依法定程序享有代位请求权外,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一借款人)只对其第一手出借人负有偿还责任,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二借款人)只对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一手借款人、第二手人)即转借人负有偿还义务。

由于前后两个合同是不同的借贷关系,其中无论哪个合同无效,通常都不影响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比如,前一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同时认定后一民间借贷合同也无效,更不能要求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将借款返还给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出借的赃款,借款人借入该赃款后又出借,司法机关追究出借人之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缴该笔赃款的,后一民间借贷合同就会无效。

文章转自投融贷p2p

篇四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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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 民间借贷在我国是允许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往往产生于亲朋好友或者有特殊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因借贷而造成资金损失或者亲朋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常有朋友因被债务困扰而来咨询,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出借方(也称贷款人)只要在出借之前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对将来实现债权一定会有充分保障。

一、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金额、币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利率、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怎样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有必要,既然借条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条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期限(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则允许借款方随时返款)、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生很多无谓的麻烦。

二、怎样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

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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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三、担保很重要

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保证。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1、关于保证。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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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担保的债权,债权到期时一定别忘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效约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对连带保证责任除斥期间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及时主张权利,也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方式。

2、关于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主合同(借贷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采取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除了车辆和房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动产等等。另外还要注意,不是什么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监管、查封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就不得抵押。

3、其他的担保方式。

除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押一般是指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四、不要忽略诉讼时效

借款到期不还是出借方最担心的事情,不能及时回款有时是借款人没有了偿还能力,有时是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还。那么依法解决借贷纠纷是出借方最后主张权利维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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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了。如果采用了依法解决借贷纠纷的方式,就一定不要忽略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有特殊的关系,出借方有时碍于情面或者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困难而没有及时主张债权,严重的甚至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得到法律保护的机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只要出借方在债权到期后的两年内向借款方主张权利,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实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复杂,只需要求借款人在催款单(或者借条)上签字确定催款时间就可以了,如果借款人拒绝在催款单上签字,那就要考虑及时诉讼,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在注意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时也别忽略了对担保人的诉讼实效。

总之,民间借贷看似简单,其中也涉及到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之前,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以便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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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三答: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案例: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问: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四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案例:年利率24%及其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五问: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五答: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案例: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2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六问: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七问: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七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案例:十几年坚持催要欠款,起诉未超诉讼时效

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八问: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八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担责任。 案例: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2014年12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九问: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九答:人民法院仍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案例:约定流质条款 诉求被驳回

石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石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甲公司与石某又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石某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某区的四处门面房过户至石某名下。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涉案商铺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石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将四处门面房过户至石某名下。法院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而无效,最终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为留置条款。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而不再主张债务人还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十问:法院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如何处理的?

十答: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六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民间借贷中如何保证收回借款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是钱好出借、不好讨要,欠债不还的人却越来越多。钱只有在自己的手中才是最安全的,一旦借出都有无法偿还的风险。在借贷无法避免时,如何才能在借贷的时候,保证自己能够收回,而不血本无归呢?那就是必须给债务设定上担保。一旦债务人欠债不还,或者欠下许多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多一份保险。

设定抵押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一般是大额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不易灭失,多为房产和土地等不动产,还可以是船舶、航空器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以保证能够偿还债务。

张文是多家公司的老总,坐拥数十套房产,公司运营状况也不错,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张文向李武借款500万元,李武爽快答应,但是他多了一个心眼,让张文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本想很快回款的李武没有想到,张文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其名下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张文欠下了其财产价值两倍的债务。李武向法院执行后,法院依法拍卖了张文的抵押的房产,优先偿还了李武的债务。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对于没有担保的债权,有抵押的债权可以优先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与普通债权一样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可以很好的保证债务履行。值得提醒的是对于房产等抵押物签订完抵押合同后,还需要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

设定质押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质押的财产多是价值较大的动产,比如股票、基金、金银珠宝、古董、名画、名贵家具等。

乔明在海淀区出租场地、开设饭店等业务,并在海淀区拥有两套回迁房,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赵迁借款200万元,由于房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乔明就以在其中一套住房内的红木家具作为质押,将房屋的钥匙交给赵迁,赵迁亦可以在房屋内居住。后赵迁居住在房屋内,借款期限到期后,乔明已经欠下约2000万元的债务,其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赵迁申请对这些质押的红木家具评估拍卖,并要求优先受偿,经过拍卖获得价款90万元,并优先受偿,极大减少了自己的损失。

质押相对于抵押来讲,是质押物为动产,且为债权人占有,而抵押物多为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登记过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发挥抵押物的效用,而质押物处理法定需要登记的如股票外,一般的动产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只要实际占有即可。但是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都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设定保证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是无论债务人是否清偿,都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的实质是有更多的人,尤其是有一定身家的人加入进来,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的制度,是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机会。

贾化与黄明二人为朋友关系,贾化因公司经营需要向黄明价款50万元,由于贾化无财产可供担保,考虑到贾化的经济能力,黄明要求贾化提供保证人,贾化就找来在大型国企工作的好友赖红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贾化果然没有还款,黄明要求执行贾化与赖红,经过法院查询贾化名下无财产,遂冻

结了赖红的工资,在留下了必要的生活费后,用部分工资逐步偿还黄明。如果没有赖红做保证人,黄明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任何保障。

保证人的选定,一般为夫妻,亲密的朋友等,并且具有一定的资产,能够为债务提供偿还的基本,保证债务的履行。(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篇七 民间借贷绑架了怎么办
民间借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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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维权

民间借贷中的抵押如何维权?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民间抵押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抵押中应该值得注意几种情况:

1.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3.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4.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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