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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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

  关于残疾人救助政策,权威解读来了!

  一、残疾人医疗救助范围有哪些?

  答: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为我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

  二、医疗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1.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本人在当年内发生重大疾病,且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住院累计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申请救助。

  2.同一家庭中如有多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按一人救助。

  3.当年从其他渠道获得救助数额较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除外),不再申请救助。

  三、申请医疗救助的步骤有哪些?

  答:每年12月份,由需要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所在的村填写《邢台县贫困残疾人享受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表),并附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证明,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提供当年度患大病的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原件)、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复印件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出具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逐级审查后报县残联,有县残联将拟定的名单在县残联和残疾人所在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残联审批。

  四、残疾人享受的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住院费用总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救助2000元;3万元以上(含3万元)救助3000元。

  五、哪些不属于救助范围的情况?

  答: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六、发放给残疾人的医疗救助的资金

  从哪里支出?

  答:救助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残疾人就学资助的范围是哪些?

  答:纳入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低保范围的当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大学本科院校(含特殊教育大专、本科)、研究生院校的邢台县籍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残疾人享受就学资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1.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每年资助500元;

  2.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每年资助800元;

  3.对当年考入中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研究生一次性资助7000元(含上级残联资助的6000元);贫困残疾本科生一次性资助6000元(含上级残联资助的5000元);贫困残疾大学专科生一次性资助4000元(含上级残联资助的3000元);

  4.对当年考入中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研究生、本科生一次性资助4000元(含上级残联资助的3000元);大学专科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含上级残联资助的2000元);中专生一次性资助1000元。

  九、残疾学生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享受就学资助具备哪些对象条件?

  答: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2.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团结同学,奋发向上。

  3.残疾学生本人或家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进行资助: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②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③特困供养的残疾人;④其他贫困残疾学生。

  十、残疾学生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享受就学资助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或父母一方其中一方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生需同时提供在校生证明;

  4.当年录取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

  6.最低生活保障证、建档立卡证明、特困人员供养证(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7.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十一、就学资助的申报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申请资助的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当年考入中高等院校的学生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残联填写相应的《邢台县贫困残疾学生资助申请表》、《邢台县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资助申请表》、《邢台县资助当年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表》、《邢台市资助当年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表》一式两份。

  十二、就学资助的资格审查的时间?

  答:乡镇残联对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或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残联教育就业部审核,由县残联统一审批或报批。

  十三、县残联发放的就学资助资金

  的来源是哪里?

  答:资助资金由上级残联拨付或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提高重度残疾人健康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重度残疾人疾病负担重、劳动能力低,贫困比例较高。加强医疗服务和保障工作,帮助重度残疾人摆脱贫困和疾病困扰,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精准扶贫、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完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服务和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从实施“健康扶贫”、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和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

  二、持续改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

  (一)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推进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与发展。要统筹医疗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疗养、护理等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提高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分级诊疗、分阶段康复”的服务体系,方便重度残疾人等群体获得系统、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能力。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规范执行重度残疾人相关疾病及康复诊疗护理指南、临床路径等;有针对性地加大临床医护人员、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

  (三)改善重度残疾人看病就医感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国卫医发〔2015〕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有关要求,改善医疗护理服务,为重度残疾人等行动不便患者提供轮椅等便民设施,完善无障碍和防滑防跌倒设施,切实方便残疾人就医,改善残疾人看病就医感受。

  三、切实落实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各地在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基础上、按照《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二)加大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护理补贴等保障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文件精神,健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发放护理补贴。同时,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罹患大病的重度残疾人等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属特困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保服务。重度残疾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要充分发动社会慈善力量予以帮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残联等部门要制订完善具体制度和措施,保障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一)推进重度残疾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等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基本医保异地结算工作,为行动困难、确需异地就医的重度残疾人等患者提供便利。

  (二)推行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互联互通,形成合力。推动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在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逐步实现就医费用一次性即时结算。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广重度残疾人“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减少重度残疾人垫付费用和往返报销。相关经办管理部门对重度残疾人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加强审核,及时支付。

  各地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和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caijingleikaoshi/915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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