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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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 0718篇一:党旗辉映创业路

第11期党旗风采巴东太阳能公司创先争优

党旗辉映创业路

——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党支部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纪实

在位于三峡腹地的巴东经济开发区,有一群年轻的大学生在自己土生土长的家乡找到创业的起跑线,书写着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传奇„„。由大学生邓佳勇与返乡农民工向清红、吴玉双注册成立的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入驻巴东经济开发区不到三个月、正式投产仅两个月,就与当地村民签订太阳能热水器销售订单1000多份,直销470台,实现产值100万元,创税5万元,预计年内销售总额可突破3500万元。是什么力量让创业的神话变为了现实?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邓佳勇深有感触地说:“创先争优活动为企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支部创先进,创业有了“主心骨”

今年6月29日,在巴东经济开发区党委的指导下,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党支部挂牌成立,党支部有正式党员6人,平均年龄28岁,党支部与公司董事会实行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

“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党支部从成立的那天起就成了公司发展的“主心骨”。大到企业发展方向,小到个人价值观教育,党支部无时不刻都在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每个职工的成长: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公司确立了“引领科技创新,引进高新产业技术,在国家节能减排、推进生态能源建设机遇中求发展,在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中求发展,以党组织活动来优化企业形象,从生态低碳的时代要求中谋商机求发展”的发展思路;支部围绕岗位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立足岗位比奉献,再为党旗添光彩”活动,鼓励公司党员带头克服“雇佣”思想,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充分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并以此帮助党员和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每一位员工在推进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与此同时,借创先争优东风,公司党支部狠抓自身建设,经常性地组织党的知识学习活动和动手动脑技能竞赛活动,并将活动优胜者列入支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

党员争优秀,员工有了“风向标”

“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公司设立党员先锋岗、划分党员责任区、开展车间流动红旗评比,

引导党员为企业发展带头建功立业。支部书记邓佳勇得知家住水布垭镇毛家冲村的邓勇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巴东一中却因家境贫寒不得不放弃学业时,他多方联系将邓勇劝说回校,并给予资助;支部委员刘祖大、吴传征每月从工资中抽出200元用于支持发展拟成立的巴东县双勇慈善基金会,其他几名党员也积极响应;党员郑江凌作为公司技术总监,时刻不忘自身使命,在母亲病重期间任远赴韩国大田市学习节能减排技术,为公司新产品开发设计注入了新的活力;6名党员经常放弃休息加班加点,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同时,积极团结和帮助员工,做员工的知心朋友,当好党支部、董事会联系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了全体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公司60%以上的员工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团队求创新,梦想有了“大舞台”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为使创先争优落到实处,公司党支部组建科技创新活动小组,引领企业科技攻关。3名党员组成的技术攻关小组跋山涉水,实地到95个参考点和73户客户点收集数据,根据当地特有的二高山寒冷气候,采取加厚保温层、加大保温桶等措施,设计出适合二高山气候使用的超长保温太阳能热水器,有效解决冬天水箱结冰的问题;针

对高楼层使用太阳能浪费水的问题,公司科技创新活动小组创造性地在产品中“镶”入了一个排空阀,使出水端水管原存的冷水得以利用,有效节约了水资源。同时,科技创新活动小组、创先争优活动小组共同设计改装了传统太阳能支架的受光角度,更大程度地改进了吸热性能。

“无声细雨尽处,一派春色盎然”。谈到未来发展前景,邓佳勇胸有成竹:走科学发展和创新发展之路,到2012年,生产突破30000台,销售总额、税收分别实现8000万元和300万元,在县内实施100个村的“整村能源推进工程”,开发省外市场,拥有自己的商标标识,建设现代化的生态能源制造企业。“双勇人”正向着这一目标迈步前进。

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 0718篇二:县发改局2011年度工作总结

县发改局2011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也是巴东全面实施“生态优先、文化引领、产业兴县、开放包容”发展战略的第一年,县发改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及县委十三届九次会议、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 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年初既定工作目标,克难奋进、开拓进取、奋力拼搏, 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全力抓好项目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2011年州政府下达我县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40.3亿元,增幅为25%;县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投资计划41.5亿元,增幅为28%。截止11月底,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7.7亿元,同比增长40.44%,完成州定计划40.3亿元的93.5%、县定计划41.5亿元的90.8%,其中城镇5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32.81亿元,同比增长33.33%;房地产投资完成4.48亿元,同比增长446.63%;农村5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0.41亿元,同比下降71.03%。按产业类别划分,第一产业投资完成2.81亿元,同比下降23.8%,第

二、三产业9.67亿元、25.2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84%、82.19%。投资总量在全州排第二位,增幅排位第六名。预计12月份可以完

成州、县下达的全年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

2、重点项目建设快速推进

今年来,针对项目建设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我局对全县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了全面疏理和调整,调整的结果为,全县计划投资的重点项目达到296个,其中:续建项目98个,新建项目198个,总投资130.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9.5亿元。截止11月底,全县开工项目255个,开工率为86.15%,累计完成投资39.80亿元。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起到了支撑作用。

(1)州级重点项目超年度计划。今年州政府下达我县的州级重点项目8个,总投资2011年9月由29.5亿元调整为29.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由5.45亿元调整为4.98亿元。截止11月底,8个项目全部开工,开工率为100%;累计完成投资8.3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66.67%。

(2)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发展较好。州政府于2011年5月确定我县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4个(含2个州级重点项目),计划总投资23.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88亿元。截止10月底,已开工项目3个, 其中巴东县新兴铸管铁矿开发一期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开工率为75%,累计完成投资5.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39%。

(3)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服务重点项目稳步推进。今年县政府确定的县级领导服务重点项目35个(含州级重点项目和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计划总投资56.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6.9亿元。截止10月底,已开工建设30个, 其中支井河流域开发项目、

巴东县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项目、209国道太矶头至溪丘湾路面工程、宜巴高速神农溪互通连接线延长段(罗溪坝至沿渡河)、巴东县新兴铸管铁矿开发一期建设项目等5个项目未开工建设,开工率为85.7%,累计完成投资13.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80.5%。

3、争取项目投资力度不断加大

2011年我局向上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省级补助投资项目174个,计划总投资20.3亿元。截止11月底,国家批复项目81个,批复总投资52710.33万元,下达资金计划49327.33万元,到位资金43065.3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26536.22万元;地方投资到位8976.51万元;银行贷款到位2070万元,其它资金到位5482.6万元。按行业分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个;农村基础设施项目43个;社会事业项目27个;生态环境建设项目5个;自主创新建设项目1个;其它项目3个。面对国家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争取到位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比2010年净增4002.7万元,项目资金争取到位成效显著。二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申报项目。2011年配合相关部门向上申报北京对口支援项目、省级对口支援项目和“616”工程项目63个,计划总投资82.56亿元。三是精心谋划和申报2012年投资项目。按照省州发改委的要求,组织编报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和“十二五”有关专项投资规划,策划项目153个,计划总投资763306.42万元。

4、投资环境不断优化

我局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加大投资及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招投标工作的改革力度,全力

支持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创建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实行授权委托,实行“一站式”审批,不断强化“窗口就是投资软环境”和“内树部门形象、外树政府形象”的意识,真正树立起为人民服务、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理念。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办事平台。目前已完成审批项目209个,其中下达正式基建计划和核准项目62个,立项107个(其中向上争取国家资金项目25个),可研批复35个(其中向上争取国家资金项目2个,争取预算资金项目33个),初设批复2个,项目建议书批复1个,向上申报2个,涉及金额9.6亿元,做到受理一个办结一个,办结率达到100%。

(二)积极促进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效益不断提升。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履职尽责,紧扣县委、县政府的产业发展战略,强化对全县产业发展的指导,产业发展战略不断优化,产业发展措施不断加强,产业发展效益不断提升,全县产业发展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其中清洁能源产业稳步推进:截止11月底完成电力调度发电量4.57亿千瓦时,实现产值2.62亿元(不含清江水布垭电站)。其中电力公司直管调度发电量2.8亿千瓦时,实现产值1.8亿元;沿渡河电业调度发电量0.85亿千瓦时,实现产值0.25亿元;德赛电业调度发电量0.8亿千瓦时,实现产值0.18亿元;柳树坪电站调度发电量0.12亿元千瓦时,实现产值0.39亿元。新型矿业产业发展力度加大:截止11月底完成产量90.82万吨,实现产值9.47亿元,煤矿开采、硅矿加工产值不断提升,铁矿及煤矸石资源开发项

目前期工作顽强推进。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效益明显:畜牧、蔬菜、魔芋、药材、茶叶、干鲜果、桑蚕、小杂粮、烟叶等基地建设不断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工业产值完成情况较好。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截止11月底完成工业总产值1.83亿元。其中:建材行业计划完成工业总产值0.65亿元;优拓电子(巴东有限公司)完成工业总产值0.5亿元;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工业总产值0.3亿元;荣盛服装有限公司完成工业总产值0.33亿元;博爱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业总产值0.15亿元。

(三)认真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参谋服务作用

1、围绕中心抓调研

一年来,我局紧紧围绕“产业兴县”发展战略和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年初,我们针对在县人代会上通过的《巴东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十二五规划纲要和计划报告的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情况,做到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找准经济社会发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7月初,我局组织专班陪同县人大常委会,对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形成《巴东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7月22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该报告,并审议通过。针对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编写了《2010年巴东县经济发展概况》,上报到省发改委。并在今年形

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 0718篇三: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

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锋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一审经济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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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洛开民二初字第167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卓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铁军。

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锋,男。

委托代理人邓磊,男。

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勇公司)诉被告王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勇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书伟、被告王晓锋及委托代理人邓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勇公司诉称,被告王晓锋2003年3月到原告公司工作。自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以工作名义和私人借款名义先后8次向原告借款47500元。2007年11月被告在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后虽多次表示偿还上述借款,但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到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晓锋辩称,除3万元以外的借款都是属于职务行为的公务支出,不应由被告个人承担。其中3万元是私人借款,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承诺是对被告的工作奖励,不用归还。被告在2009年5月15日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再次明确了此款不用归还。

诉讼中,为证明上述诉辩称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双勇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2005年3月30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30000元;2、2005年7月6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1000元,借款事由:房间用品;3、2005年6月30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2500元,借款事由:9000审核;4、2007年3月29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1000元,借款事由:二期工程变压器安装施工押金(完工退还);5、2007年3月10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1500元,借款事由:(落地镗)安装人员住宿;6、2007年10月30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5000元,借款事由:借钢管(架子)押金;7、2006年1月23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3500元,借款事由:征地图;8、2004年10月30日现金借款申请单,借款金额3000元,借款事由:开发区建设备用金。

被告王晓锋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5月15日,王晓锋同双勇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铁军的2份电话录音(U盘存储)和录音记录;2、4份收据,证明借款用于公司事务支出;

3、陈xx证言。

庭审中,原、被告就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王晓锋对原告双勇公司出示的8份现金借款申请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双勇公司对被告王晓锋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电话录音,认为该录音是复制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2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陈xx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明也是孤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3年3月王晓锋到双勇公司工作,任双勇公司总经理助理,2007年11月王晓锋离开双勇公司。在工作期间,王晓锋先后7次向双勇公司借款17500元用于公司事务,在王晓锋离开双勇公司时,没有办理财务清结手续。2005年3月30日,王晓锋向双勇公司借款30000元,归个人使用,其后没有偿还。双勇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晓锋偿付借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晓锋于2005年3月30日向原告双勇公司借款30000元归个人使用,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30000元借款原告法定代表人承诺不用偿还,出示了电话录音和陈xx证言。庭审期间,原告双勇公司申请对电话录音是否存在剪辑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该录音资料系复制件,不能对其进行原始性鉴定,作退案处理。被告王晓锋也不能提供录音原始记录,无法查证录音的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庭审期间本院又通知陈xx出庭作证,陈xx也未出庭作证。同时,原告对电话录音和陈xx证言均有异议,因此,对该2份证据不予认定。王晓峰辩称该30000元借款不用偿还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期间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自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其余7笔借款,共计17500元,在现金借款申请单中记载借款用途均用于双勇公司事务,系被告在任双勇公司总经理助理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为办理双勇公司事务所借款项,借款使用于双勇公司事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7笔借款175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锋偿还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

二、被告王晓锋以上述款项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三、以上判决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64元,由被告王晓锋承担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勇

助理审判员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魏高峰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倩倩

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 0718篇四: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

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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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豫法民提字第86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号。

法定代表人:郭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邦,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南38号。

法定代表人:晁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克法,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玉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双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六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29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勇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书伟,六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克法、黄玉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8日,一审原告六建公司诉至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

称一审法院)称:2006年6月12日,六建公司与双勇公司签订双勇公司二期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造价为合同价加签证确定、付款方式按节点付款等。工程完工后经验收结算,工程价款为607万元,增加工程量和签证价为2366991.3元,工程总造价为8436991.98元,已付款560万元,尚欠2836991.98元未付。请求判令双勇公司支付工程款2836991.98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

双勇公司辩称:二期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体工程总造价607万元,图纸以外工程不再取费,只取税金,以优惠价格承揽,另外协商价格,签订补充协议。我方及时付清了主体工程款。图纸以外工程的价格问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而六建公司不按照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与我方协商,单方确定价格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12日,六建公司(乙方)与双勇公司(甲方)签订双勇公司二期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总造价为607万元,工程造价为合同价加签证确定;付款方式为按节点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工程决算完毕,1周内付到决算总价款95%,余5%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分二次付清等内容。同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二期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施工工程补充协议。同年6月8日,双勇公司(业主代表为王晓峰)在二期厂房建设工程竣工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二期厂房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对工程合同价为607万元均无异议。双勇公司已付工程款5719052.87元。按决算总价款5%质保金为30.35万元。双方对增加工程量和签证价存在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六建公司申请对二期厂房建设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即签证价部分进行鉴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了鉴定,该事务所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后,六建公司与双勇公司均提出异议。海天工程造价事务所根据双方异议,又作出司法鉴定补充报告。该鉴定结论为:

1、六建公司和双勇公司(甲方)对变更、签证及增加内容均认可部分:设备基

率摇⒉挚饧坝晁堋鹚ǖ炔糠值墓こ淘旒畚健元;社保费单列32946.96元。2、2007年1月9日以前甲方、监理(洛阳市敬业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均签字但未盖章的签证单部分,单列由法庭判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33229.77元;社保费单列2219.56元。3、2007年1月9日以后甲方、监理均签字但未盖章的签证单部分,单列由法庭判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60076.10元;社保费单列23971.61元。4、2007年1月9日以后,仅监理签字但甲方未签字的签证单,单列由法庭判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8262.56元;社保费单列957.42元。其他说明:1、双勇公司提出的屋面珍珠岩保温层未施工问题,到现场勘查发现屋面防水层已经覆盖,无法确定保温层是否已经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毕,故本鉴定暂未考虑计算,建议双方进一步提供证据。2、双勇公司提出的天车梁质量问题,本鉴定认为不在造价鉴定范围,未考虑计算。3、双勇公司提出的扣除施工用水电费问题,由于施工时未安装水电表,双方也没有约定水电费的扣除标准,并且双方已经产生水电费、进度款等支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鉴定暂未计算。4、双勇公司提出的工期拖延罚款问题,因无资料证明,暂未考虑计算。

2009年7月23日,海天工程造价事务所根据按实物工程及附属工程分开原则,作出司法鉴定补充报告。该鉴定结论为:1、设备基础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76744.60元;社保费单列32946.96元。2、2007年1月9日以前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23069.12元;社保费单列2071.98元。3、2007年1月9日以前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为:10226.08元;社保费单列157.71元。4、2007年1月9日以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08695.57元;社保费单列24429.01元。5、2007年1月9日以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附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9642.98元;社保费单列500.02元。

2008年8月15日,洛阳市敬业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声明:我公司于2007年1月9日撤场结束监理工作,之后的签证单等签字非我方监理人员亲笔签名,不能代表我公司意见,此部分文件无效。王晓峰证明2004年至2007年11月任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一、二期厂房建设施工等工作。王晓峰又声明其在二期厂房建设施工中签署的文件资料中凡是没有得到双勇公司认可的签字一律无效。

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勇公司在六建公司承建双勇公司二期厂房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六建公司工程款,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勇公司应支付六建公司工程款并赔偿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六建公司造成的损失。六建公司与双勇公司双方对增加工程量和签证价存在争议。对鉴定结论为:“1、设备基础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76744.60元;社保费单列32946.96元。2、2007年1月9日以前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23069.12元;社保费单列2071.98元。3、2007年1月9日以前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为:10226.08元;社保费单列157.71元”予以认定。对鉴定结论为“2007年1月9日以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08695.57元;社保费单列24429.01元。”虽然2007年1月9日以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甲方、监理均签字但未盖章,但2008年8月15日,洛阳市敬业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声明:我公司于2007年1月9日撤场结束监理工作,之后的签证单等签字非我方监理人员亲笔签名,不能代表我公司的意见,此部分文件无效。2007年1月9日以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上监理的签字均不真实。签证单甲方双勇公司签字为该公司王晓峰。王晓峰声明其在二期厂房建设施工中签署的文件资料,凡是事后没有得到双勇公司认可的签字一律无效。双勇公司对此部分王晓峰的签字不予认可,故对该部分鉴定结论不予认定。对鉴定结论为“2007年1月9日以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附属物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9642.98元;社保费单列500.02元”原审法院

亦不予认定。鉴证单部分的社保费按照规定应由双勇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审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洛开经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一、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价款350947.13元。二、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损失(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按199197.13元计息,之后按350947.13元计息,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证部分的工程款910039.80元。四、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96元)、鉴定费25000元,由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六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置工程系六建公司承建的事实于不顾,仅以双勇公司的单方声明为依据,对2007年1月9日以后的工程量788338.55元不予认定,故意偏袒双勇公司,严重侵犯了六建公司的合法权益。(1)、工程是由六建公司承建,双勇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均有双勇公司代表王晓峰签字,事后王晓峰的声明是无效的。(3)、监理公司是否撤场及签字并不影响签证单上的工程是六建公司施工的事实。请求依法改判由双勇公司支付2007年1月9日以后签证部分工程款788338.55元;一、二审受理费由双勇公司负担。

双勇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数额认定有误,双勇公司实际多付工程款、水电费、社保费共计37308.15元。(2)、签证部分的工程款没有体现出双方约定的优惠,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只取税金作出的,没有考虑优惠问题。原判第三条没有

巴东县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 0718篇五: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建筑施工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

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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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洛民立终字第10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晁 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铁军,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经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同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建设施工工程位于洛阳高新区,洛阳高新区系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曹 园

审 判 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杨 洪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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