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专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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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一
《安徽鹏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专款专用管理制度》

安徽鹏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经费提取和专款专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屮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费用;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3、预防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4、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

5、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措施费用;

6、劳动保护用品、健康检查费用、安全生产奖励等。

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

1、遵照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不低于合同造价的1%提取,不足部分可按实列支。

2、在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任应按规定提取足够的专项经费,并有责任交代项目财务和安全工作人员如实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原因减少经费的投入和暂时挪作他用,尤其在工程款紧张时,首先要确保俺去昂经费的到位,严格执行工程生产施工安全优先的原则,杜绝工程进度领先安全防护滞后的现象。

3、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各阶段不同的安全状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资金落实计划,及时提交项目财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并将计划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

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专款专用,严禁抽调、挪用。

四、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及报销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二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教育中心财务和科研经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及西安计算机研究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西安计算机研究院有关的财务制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教育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教育中心的经费来源:各种课题经费、教育经费、西安计算机研究院按规定配套经费、社会各界及董事会等捐赠资金、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等等。教育中心活动经费实行主任审批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教育中心主任必须定期向全体人员通报财务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

教育中心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用于科研、教学、基本设施建设(如资料室、实验室等)、行政办公条件改善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购置科研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

(二)进行科研调查,查阅科研课题资料;

(三)举办和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讨论会;

(四)召开小型研讨会、课题论证会和科研成果评审鉴定会;

(五)出版科研成果补助和奖励;

(六)为开展技术创新与科技产业发展研究所必须的劳务开支(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五条 科研经费具体管理方法如下:

(一)教育中心对所有科研资助项目实行分期拨付资金的管理办法,一般分三次拨付:课题启动时拨付30%的经费;经检查,确已按照计划开展课题研究,再拨付40%的经费;按时按质完成课题后拨付剩余30%用于后续工作。

(二)任何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下期拨款前提交阶段性报告,对不提交阶段性报告者,教育中心有权停止拨发下期拨款。

(三)任何科研项目必须进行一次中期财务审计,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自审报告,教育中心委托财务审计专家进行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和项目财务预算计划者,教育中心可提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整改计划,否则停拨剩余资助。

(四)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五)科研经费报批手续:使用者填好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所(室)主任签字,最后由教育中心主管主任批准。

(六)对违法违章使用科研经费者,教育中心保留追究负责人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力。

第六条

本条例由教育中心主任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条例由教育中心主任会议解释。

西安计算机研究院教育中心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三
《专项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企业财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制订。

一、 银行存款管理

1、开设专用账户,对进出资金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专职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1次,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与银行核对查实,予以更正。

4、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应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签发。严禁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违者对当事人予以重罚。

5、现金存行,应根据银行盖章返回的交款回单,由专职人员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账。

二、现金管理

1、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根据收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2、每日终了计算出现金的收入、支出合计与节余数,并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3、原始凭证的取得:原始凭证分外来凭证原始凭证与自制原始凭证。凡支出了现金,必须取得与之相适应、金额相等的原始凭证,只有汇款单而无入库单和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4、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取得后,必须写明时间、名称、单价、

金额、用途、经手人、验收人(采购物品要由收货人填制入库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座支现金,不突破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白条”抵库,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才能借款。

6、做好安全工作,管好库存现金,存取款3000元以上必须有人同行,若因工作失误造成现金流失或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

7、会计、出纳每周要核对账务并向负责人汇报现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8、每月终,出纳应按时编制现金收、付、存报表,及时向会计和项目负责人报表。

三、费用报销管理

1、交通工具的乘座:本着从节约出发,一般管理人员外出办理业务,在200公里以内的只能乘座汽车或火车空调硬座,200公里以上可乘座空调硬座或空调硬卧,如因其它特殊情况需乘座高一层次的交通工具,需请示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2、出差补助:(1)生活补助标准,一般人员市内每天10元,市外每天20元。(2)住宿补助标准,一般管理人员住宿补助标准为:省级城市不超过40元,地市级城市不超过30元,县级不超过20元,乡镇不超过10元。

(3)所有差旅费用一律凭有效凭据和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并签上经手人、报销人名字,方能报销。

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四
《专款专用所得税处理》

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及交纳所得税

再近有不少同行提到补贴收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要并入所得税汇算交纳所得税,今天我把自己了解的写出来供同行们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税2009.87、2008.151号”有关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账务处理,执行会计制度仍然可以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执行会计准则的,按会计准则第16号执行。具体的在“新准则指南第17章”讲的很详细。

综上所述,目前除出口退税以外,所以的补贴收入都应并入交纳所业所得税,尽管上面讲了专款专用可以不并入收入交纳所得税,但这些专款形成的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进成本,而且该专款专用不并入收入的的附带3个条件,要求更高。财政一般对这些专款的用途都要进行查账审核。专款专用不并入收入的好处就是费用一次性体现,而并入收入形成的资产是要通过折旧分期地来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因此,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您要弄清性质,根据税法规定判断。

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五
《专款管理》

乐亭县财政局

上级专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专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支出效益,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专款是指市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完成特定工作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上级专款的申报。各主管科室协同预算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上级专款使用程序。各主管科室商有关部门根据专款性质和要求,结合本级配套资金,提出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经预算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局长(超现行规定数额的报县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 各主管科室的管理职责是:

预算科:负责上级专款指标的管理,上级下达的专款指标及时通知各业务主管科室,配合各业务主管科室对上级专款提出使用意见。

国库科:负责审批预算单位上级专款用款计划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各主管科室:负责上级专款申报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对收到的上级专款及时书面通知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尽快落实预算项目;协助项目单位对专款使用提出建议计划。

支付中心: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上级专款资金使用,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的,主管科室要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做好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级专款资金有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容、标准制定实施方案,严格管理使用。上级没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我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各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每季度将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主管科室。

第九条 工程价款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款按采购合同支付。

第十条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各业务主管科室结合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结算审计,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上

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专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缓拨、停止或收回、扣回拨付资金:

(一) 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二)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三) 未按规定和要求报送资金支出情况的;

(四) 其它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中心、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专款资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内容或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 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 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7月1日

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六
《项目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项目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保障研发任务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项目研发的顺利完成,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省、市、区各级科研部门下拨的项目研发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研发专项经费。

第四条 企业内部自筹的项目研发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项目研发资金专项用于所研发的项目,并设立专门的帐册进行记录、汇总、归集。

第六条 企业内部自筹的项目研发资金在项目专用帐册中记录、汇总、归集。实报实销。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经费的使用由担任研发任务的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七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人管项目职能,建立安全优秀的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十六局资金管控标准,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按流程办事,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依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的任何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所有原则:项目部一切资金归法人所有,由法人统一管理使用。托管项目部归受托法人。

(二)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由法人集中调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部无权私自调动。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第一时间、全部上存到法人公司指定账户。

(三)使用审批原则:项目部使用任何资金,必须向所属法人机关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由两级法人机关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审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是项目部资金支付

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财务部组织编制资金集中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汇总、下达《项目部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过程控制。《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付款计划表》(附表2)、《对下计价拨款计划表》(附表3)、《工资及附加费支付计划表》(附表4)、《项目经费支付计划表》支出分别由设备运输物资部、经管计统部、劳资培训部、财务部审批。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检查、督导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严格落实,不折不扣,如有违反,违一打一,绝不姑息。

第二章 账户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法人公司设立资金集中固定账户,作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账户。项目部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当在收款当日第一时间、全额存入法人资金集中账户,所有支出由上级法人审批后从资金集中账户拨付。

所谓任何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从业主、法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备料款、结算款、质保金、变更索赔资金、各类奖励资金、收取的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安全资金、研发资金、收取的违

约金、赔偿金、物资变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各类款项。

第六条 项目部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的,由集团公司审批。以所属法人名义开户的,由所属法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开立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指定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9家的资金池联网银行,并无条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集中授权。

第七条 对特殊项目因资金受到业主严格监管的项目部,依据监管协议,集团公司就地指定账户。项目部支出资金必须履行资金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动用任何资金。9家联网银行以外一般不得开立账户,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对外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填报工程项目收款通知书,最晚在收取次日第一时间将款项上存,并将收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项目部存款利息必须全部足额上交,在每季度银行结息后次日上交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支付款项,分别由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同级财务部汇总下达项目部作为资金支出依据:

(一)物资设备采购资金支出,由设备运输物资部依据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及到货验收情况审批。

(二)验工计价拨款,由经管计统部审批。

(三)工资奖金发放,由劳资培训审批。

(四)项目部直列成本,由经管计统部、财务部联合审签。

(五)项目部经费及相关资金支出由财务部审批。

(六)对外支付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各类押金等),退还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项目分割留存的工程奖、安全支出、研发费用等专项资金支出由项目部向有关业务部门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三章 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条 调剂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短期周转、大型设备购置、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四项专项用途。非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弥补亏损等消耗性项目。

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调剂单位,业主到期未归还的,使用单位要限期追讨。

项目周转资金用后续拨款优先偿还,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优先用设

备折旧偿还,调剂资金到期,后续拨款或折旧不足偿还的,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用其他收益,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用其他收益偿还。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实需要使用调剂资金的,必须制定调剂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报上级法人单位进行论证、审批。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由法人单位论证、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最终审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 调剂资金用于项目短期经营周转的,由项目部提出充分理由,确实存在业主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度必须保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亏损项目,项目已经出现亏损的,必须在法人公司先界定亏损责任的前提下,方可申请。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必须附亏损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调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定期偿还,不得挪用。子公司要对所属项目调剂资金进行背书保证,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资金计划审批层面部门负责人不能认真负责把关,造成资金计划粗放,形成假集中现象,有失职、渎职的,一次给予“降

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篇八
《工程专款专用---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广东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由贵司与我公司(或本人) 麦** 联合经营承包的佛山市南海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办公场所改造工程(联营合同编号) / ,总包合同编号 / ),现已进行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要求,已收齐工程款。现郑重作出承诺:在收到此工程款后,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按要求做好民工工资发放签收手续,保证不拖欠所有工程人员工资、工程材料款及机械台班费、设备租赁费等。若因拖欠工资、材料及设备款而导致民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投诉,或引起集体上访事件而令贵公司声誉、经济受损的,我司(或本人) 麦** 愿意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保障员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和贵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项目部负责人(承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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