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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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 律 服 务 所 函》

存 根 │ 法 律 服 务 所 函 法律服务所函 │

领函人

交 付:

事 由:

批准人:

时间: 【 】第 号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法律工作者 ,担任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案 特此函告 法律服务所(章) 年 月 日 ││_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人民法院:││(律师) │件的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篇二:《法律服务所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1、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4、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业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5、组织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情况的讨论,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尽职尽责办好案件。

6、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法律服务所政治学习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本所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学习的方式实行个人自学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应合理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3、政治学习每月不得少于2次,业务学习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须向所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法律服务所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8、办理见证: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

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篇三:《法律服务所申请》

发文单位: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1-3-20

执行日期:2001-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法律服务所的执业行为,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司发通[2000]134号文件和省司法厅鲁司发通[2000]12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法律服务所

第二条 法律服务所是设立在乡镇和城市街道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是由符合发起人条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合伙组建的法律服务所,其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法律服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是由符合执业条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组合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其财产归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有,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转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

第四条 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愿组合,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担风险,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

第五条 法律服务所由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后设立。

未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省司法厅备案,任何机构不得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促进法律服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方向发展"的原则,设立法律服务所。

第八条 设立法律服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组成,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应当有5名符合执业条件的人员组成;

法律服务所

(三)有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产。

第九条 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必须经省司法厅统一检索核准后使用。

第十条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执业经历和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法律服务所

后续加入的合伙人条件同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法律服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律服务所章程;

(三)合伙人协议(合伙形式的法律服务所提供);

(四)申请人名单、简历和身份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辞去原职或无职业的证明;

(六)发起人执业经历证明;

(七)开办资金证明;

(八)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一式两份,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宗旨;

(三)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或者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

(六)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法律服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法律服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章程上签字。

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章程自法律服务所经省司法厅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伙人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编号、居住地;

(二)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及债务承担方式;

(五)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伙人协议的解释、修改;

(七)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八)违反合伙人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协议上签字。

合伙人协议自法律服务所经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法律服务所,应当向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书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省司法厅自接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时,应当填写《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或转让。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所凭据《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领收费许可证。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时,应当填报《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因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当填报《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印章、票据、卷宗、有关文件和材料及所属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报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须是具有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历的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合伙制法律服务所主任应由合伙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主任由法律服务所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选举产生;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主任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法律服务所的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由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和合伙人会议是法律服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修改本所的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录用、奖惩;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民主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三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账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账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在综合考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出资数额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的基础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实现多种分配形式。

第三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培训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聘用人员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可以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行政辅助人员。

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可以聘用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得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服务所应当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方式支付聘用人员的报酬,具体数额由法律服务所与聘用人员共同协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省司法厅于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对全省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法律服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第三十九条 接受年度检查的法律服务所应当向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卡》一份;

(三)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篇四:《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1、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武装自己,指导个人的工作实践,敢于创新工作方法。

2、为了加强司法所与社区工作人员、居民群众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公开了小山司法所的电子信箱,主办了司法所建设、社区工作信息、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依法治街社区依法治理、法律咨询、司法所上站学习等十几个栏目。加强了对社区工作的指导,也给社区干部一个交流工作经验,展示个人才华的平台,最突出的作用在于方便了干部群众的法律咨询,规范了司法所服务行为。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凡是境内干部居民向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小山司法所都会给一份较规范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3、改进了司法所上站学习的形式。司法所上站的地点由办事处改为居委会,支持和主讲由司法所长改为社区工作人员,方式由开会授课式改为工作经验介绍、讨论的方式。司法所只是侧面指导。这样大大调动了社区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的主动性。

二、规范了司法所对社区人民调委会工作的指导

司法所利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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