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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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损失,保障办公及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公司指定相应层次领导和相关岗位员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体员工有义务予以支持和配合,确保本公司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公司消防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领导,生产部经理、生产部两名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由生产部经理指定)为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 负责安全的领导及员工职责:

1、参加由消防主管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本公司消防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2、定期检查公司办公和生产区域内电源、电线、火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不到位,而被消防主管部门处罚或因此造成火灾事故,将追究安全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做出扣发工资、辞退等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不得在办公和生产区域内的通道、电器设备、消防设备周围随意堆放物品,严禁在办公和生产区域乱拉临时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条 车间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业人员报告修复。

第三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消防器材要悬挂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不得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不得在消防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洁。

篇二:《消防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消防隐患,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总经办

3.1.1.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建立公司义务消防队。

3.1.2.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1.3.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1.4.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1.5. 负责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3.1.6. 负责事故现场的工作调度和事后处理,并组织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3.2. 保安队

3.2.1. 落实具体消防工作,做好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预警,认真落实消防日检、消防管理制作

月检、年检工作。跟进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2. 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2.3. 负责使用并检查公司的消防系统、消防器材等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3.2.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

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2.5. 实施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2.6. 负责消防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

3.3. 各单位、各部门

3.3.1. 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3.2. 主动配合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4. 管理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依法监管、积极参与的原则。

5. 管理内容

5.1. 消防安全培训

5.1.1. 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消防演练。

5.1.2. 对全体员工进行基本消防常识培训。

5.1.3. 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5.1.4. 对重点防火区域的员工进行消防技能培训。

5.1.5.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培训。

5.2. 消防安全检查

5.2.1. 日常巡查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各部门电源关闭情况;

3) 重点防火部门值班情况;

4)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5)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6)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7) 消防水源状况;

8)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5.2.2. 专项检查

1) 总经办定期组织对公司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 总经办定期组织对公司重点防火区域进行检查。

3) 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的消防检查。

5.2.3. 巡查、检查要求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2) 消防安全重点区域每2小时进行1次巡查,其他区域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4次。

3) 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详细做好记录。

4) 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5) 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

6) 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部门应按照要求立即整改。

7) 发现初期火情的,应相机行事,立即扑救或报警。

5.3. 消防控制室管理

5.3.1. 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值班,电话保持畅通,非值班人员禁止进入控制室。

5.3.2. 密切关注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立即排除或报修。

5.3.3. 严格操作监控系统,密切关注公司各区域消防安全状况。

5.3.4. 值班人员应按要求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5.3.5. 确认火警时,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求救。

5.3.6. 发生火灾时,按要求启动消防控制设备。

5.4. 消防隐患整改

5.4.1. 消防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

5.4.2. 保安队应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依照“三定”原则,

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妥善整改。

5.4.3. 在消防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

安全,对确实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总经办报告。

5.4.4. 对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

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5.5. 消防设备管理

5.5.1. 配置

按《消防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设备、器材的数量、质量符合公司消防需求。

5.5.2. 检查与维护

1) 联动报警装置每月检测一次,确保正常。

2) 烟、温感报警系统每年检测一次,确保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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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水泵和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检测一次,确保正常。

4) 消火栓、喷淋泄水每季度测试一次,确保正常。

5) 灭火器每周检查一次,确保压力正常、无过期器材。

6) 其它消防设备、器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

7) 消防设备、器材经检查和测试发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妥善处理。

8) 公司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维护,确保正常。

5.5.3. 管理规定

1) 消防设备、器材要放置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等。

2)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者拆除、停用消防设备、器材。

3)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4) 发生紧急情况时,由公司义务消防员或经过消防技能培训的人员启用,或在消防

员指挥下使用。

5.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5.6.1. 配置

按《消防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科学配置安全疏散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疏散标志醒目、通道畅通。

5.6.2. 检查与维护

1) 每日对安全疏散通道和防火门进行检查,确保畅通。

2) 每月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3) 安全疏散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经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妥善处理。

5.6.3. 管理规定

1)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2) 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 上班时间内,应保持安全出口畅通,禁止上锁。

4) 不得随意遮挡、挪用应急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5)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疏散指示标志方向或相关指挥有序紧急疏散。

5.7.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5.7.1. 用火安全规定

1) 公司各防火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2) 严禁擅自动火,确因工作需要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公共资源部申请《临时

动火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并在严格监管下作业。

3) 防火区域内严禁吸烟。消防管理制作

4) 食堂、锅炉房等特殊作业区应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程序,确保用火安全。

5) 油库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按照流程作业。

6) 生活区域严禁使用燃气、煤气,并妥善保管火柴、打火机等。

5.7.2. 用电安全规定

1) 公司用电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电器、线路安装和维护必须由电工持证上岗作业。

2) 严禁私拉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用电装置。

3) 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电器线路的,应向公共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电

工监管或指导下作业。

4) 电器设备、线路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并及时报

修。

5) 电器设备、线路、开关箱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 各类电器、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投影仪、饮水机、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应及

时关闭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7) 定期对主要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妥善处理。

5.8. 义务消防队管理

5.8.1. 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消防队长由保安队队长担任,成员为保安队员、重点消防管理制作

防火区域班组长和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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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义务消防员在队长的组织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5.8.3. 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地演练,确保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5.8.4. 义务消防队协助监查各消防区域的防火状况,承担公司突发火灾的前期扑救

工作。

5.9. 消防应急措施消防管理制作

5.9.1. 报警、接警

1) 发现火灾后,应立即发出警报,并马上向保安值班室报告。

2) 接警后值班人员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求救,并迅速通知义务消防队织前往火灾现场

救援。

3) 必要时,拉响火灾警报,向全体员工预警。

5.9.2. 现场救援

篇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认真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项目经理职责

(1)负责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部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

(4)研究和布置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定期对员工宿舍进行检查。

(7)定期组织项目部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8)针对不同重点部位制定消防预案。

7、项目部员工职责

(1)熟悉本项目部的重点防火区域及火灾易发区域,定期巡视并熟知消防预案。

(2)严禁在车库、库房、机房及有易燃物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供电整齐规范,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器,不允许私搭乱接电线,做到人走灯关,从插座拔掉所有用电设备。

(4)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组织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下设疏散、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中控员职责

(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请示甲方领导是否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10、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办公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1、项目部内严禁动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如电气焊)时,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填写动火证,批准后方可作业。

12、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3、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

(3)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要经常检查维修,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15、焊接作业的安全防火标准

(1)焊接工作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要灵敏有效。

(2)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得少于7米,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

16、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焊工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17、禁止在项目部焚烧杂草、垃圾。

18、火灾事故的抢救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小,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

(2)边报警,边抢救,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抢救,应首先切断可燃烧的来源。

(4)先救人,后救物,应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

(5)防中毒,防窒息,正确选用灭火剂,尽可能站在上风向,必要时要带面具。

(6)听指挥,莫惊慌,计划周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

(7)现场指挥人员必须沉着、冷静,正确判断。

19、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的具体执行

(1)四懂  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①防止触电;

②防止引起火灾;

③可燃、易燃品、火源。

 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①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

②管理和控制好各种火源;

③加强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④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足够的、适用的消防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用、有效。

 懂灭火方法

①冷却灭火方法;

②隔离灭火方法;

③窒息灭火方法;

④抑制灭火方法。

 懂逃生方法

①自救逃生时要熟悉周围环境,要迅速撤离火场;

②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生路线畅通; ③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

④当发生意外时,要大声呼喊他人,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贪婪财物;

⑤要学会自我保护,尽量保持低姿势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⑥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用窗帘、床单自制绳索,安全逃生; ⑦逃生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入电梯,防止被关在电梯内; ⑧当烟火封住逃生的道路时,要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塞住门窗缝隙,防止烟雾侵入房间;

⑨当身上的衣物着火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火苗压住;

⑩当没有办法逃生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

(2)四会

 会报警

①大声呼喊报警,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

②如使用专用电话、手动报警按钮;

③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报警越早,损失越小。使用座机、手机拨打“119”

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火灾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楼层等)

起火物质(燃烧物)是什么。

火势情况(如只见冒烟,有火光,火势凶猛,燃烧了几间屋或几层楼等)

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会使用消防器材

各种手提式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简称为:一拔 拔掉保险销,二握 握住喷管喷头,三压 压下握把,四准 对准火焰根部即可。  会扑救初期火灾

篇四:《消防管理制度》

[篇一: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

篇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篇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现场参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6、3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6、3、1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篇四:工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342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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