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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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2010-09-16 16:54 东北新闻网 网友评论 _COUNT_条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 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关于“谁造谁有”的

有关政策规定。“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

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2、自留山林地权属问题。自留山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但不准改变林地用途。

3、自留山的面积。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造林并经营多年,要维持现状,面积多一些,也要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4、自留山划分前原有林木如何处理(指划分当时的天然林或者已栽植的人工林)。当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归个人所有。

5、自留山被收回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限期收回的。划分时以作了明文规定,限定在几年内造林,对不造林、不经营管护、不治理的限期收回,符合政策规定。二是在1998年以前已经收回的,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自留山不能收回,集体组织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收回的,就要承认现实,原则上不能再动了,要保持稳定,对自留山造林管护的很好的,根据有关文件被收回的,要给自留山经营者补偿。三是在1998年以后收回的就违反了规定。因为199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98]5号文件)明确规定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集体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这是我省第一个关于自留山不得收回的文件,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中“林业三定时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应予以承认,并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今后自留山不得调整。”就是说,在1998年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收回的就违背了政策。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几个政策问题》(辽林字[1999]34号)文件对自留山的收回问题作了规定:“已经造林经营,管护得很好,乡村由于各种因素强行无偿平调、收回。这种收回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根据以上规定,林改中要稳定自留山政策,将林地使用权还给自留山主人,鼓励尽快造林绿化。已经转让的要妥善处理,对已经投资造林的受让方,要给予补偿。

6、在自留山或者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要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谁家的自留山,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就归谁家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7、自留山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转让的只是林木所有权,转让以后就不再享受自留山的优惠政策,因为自留山只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一种福利,转让给本村组以外的人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这些优惠

政策。继承也是一样,自留山的使用权继承限定在本村或本组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后,仍按自留山对待。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的只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不是自留山的优惠政策。转让和继承以后,林木所有权者应向集体交林地使用费。

8、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城市落户的,个人已经在自留山上造林的,集体应收回自留山,对自留山上的林木给予补偿,若原自留山经营者想继续经营的,按转让的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9、集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未经营、未绿化的自留山,原自留山证应收回。无法收回的,由登记发证机关通告作废。

10、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已换发林权证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出入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变更面积的手续,在原有的林权证的另一页上重新填写实测面积,原登记林权证的那一页作废。

自留山的政策和具体规定

1.稳定不变。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集体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林权改革

2.明确林木权属。自留山上的林木包括划定时的天然林和已栽植的人工林,除划分时对原有树木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一律归农户个人所有,允许出售、转让。

3.不能补划或重划。一个村组内存在自留山面积不均、没有自留山等问题,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适当考虑,给予适量多分承包山的办法予以解决。对原农户的自留山被村征占用或转让的,本次林改中首先由村集体从未改革的林地中划出部分林地补给原自留山主。

4.不能收回。上世纪80年代划分自留山时如果当时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对三年以上不造林、不管护、不治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已经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的,确认有效。其余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收回。

5.重新明确四至面积。一般自留山的面积比林权发证的面积大,原则“面积服从四至”,按划分的边框四至重新确定面积。如果四至不清,几户又不同一小班之内,可以将面积按比例平均分摊,现场勾划,测绳丈量面积,明确四至,栽植交界树,逐块登记,绘制图纸。此项工作由镇林业站配合,各村民组实施。

6.明晰零星树木权属。对自留山原归集体所有的零星较大树木,当时有协议或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协议或规定的,无偿划给自留山主。

篇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叶 青

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2003年我省部分县市先行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逐步推开,现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的改革和确权发证任务。同时,各县市区相继在护林联防协会、林业投融资体制、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林业服务中心建设等配套改革方面大胆创新,积累了一些经验,改革成效也逐渐显现。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农林权利益的大调整,导致林权主体多元化,林业生产精细化,林业管理复杂化,而源于基层的本次改革还未得到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的及时改善配套的必要支持,出现了涉林矛盾纠纷增多、林木资源保护压力大、林地使用费征收难等系列问题,影响了林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急待我们尽快加以解决。

一、主要问题

1、涉林矛盾纠纷增多。涉林矛盾纠纷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造成林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引发涉林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森林资源转让不规范,程序不合法。二是押金管护承包山场利润大,村民心理失衡,要求取消合同收回押金管护山场的呼声较高。三是林权证核发纰漏,留下权属争议隐患。由于林改时间比较仓促,个别林改工作小组成员和林业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宗地区划时不够认真,工作粗糙,造成四至不清、界线不明、证山不符等等,致使村民之间争林争地情况时有发生。四是自留山遗留问题较多,存在山证不符,有山无证,有证无山,自留山被占用或被村集体转让、收回造林等现象,诱发许多矛盾纠纷。五是林权改革分山到户,经营单位面积小型化而方式精细化,与林业生产地域条件多样化复杂化以及管理粗放化之间的矛盾凸现,从而引发林地和资源的纠纷。

2、“均山到户”与集约经营矛盾大。首先“均山到户”政策难落实。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林业经历了经营体制改革等数次改革,已有相当面积的集体山林向社会进行转让,再加上林改时许多村轻承包、重转让,将林木转让经营作为改革的主要形式,造成转让山场被少数大户购买,而多数村民由于缺乏资金,除了自留山以外,基本不拥有其它的林木、林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均山到户”,但是真正“均山到户”了,却无法集约经营,不能产生规模效应,影响林业生产能力的发挥。

3、林木资源保护压力重。由于“均山到户”比例有限,无山农户从原来“集体山场人人有份”的“有产者”变成与山场没有任何关系的“无产者”,当看到有山农户、承包大户从山场受益大,心理不平衡,直接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逆反情绪,主要表现在发生森林火灾故意不参加扑救,只要有机会就专程或顺路盗伐,业主开集材道一旦需临时征用土地、占用设施或经济作物时物主就漫天要价,导致森林防火救灾力量不足、盗伐滥伐严重、业主采伐林木被逼支付不合理高额补偿费等系列问题。

4、林业生产科技推广难。无论是小户还是大户,分到山或是承包、收购山场,都抱着靠山、靠天、靠运“坐收山利”的思想,看不到科技推广使用带来的好处,管理粗放,不愿意投入,即使已很普及的常规技术也面临荒废境地。有些地方营林生产水平下降,育苗户不按技术规范程序育苗,造林户将不合格苗拿到山上造林,山场该抚育的没有抚育,该间伐的没有及时间伐。

5、林地使用费征收难。林改过程中,一些村未能很好地把握村集体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有的村承包合同未确定林地使用费;有的村林地使用费确定的标准较低;有的村新发包的山场林地使用费采取一次性收取方式,造成村集体未能从林地使用费上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林地使用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给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带来困难。

6、林农组织化程度低。林改后产权到户,林权分散,经营单位变小,这给资源培育、林木采伐、森林保护、林业技术指导带来不利影响,也增加了经营成本。许多村至今未成立林农合作经济组织,仍是一家一户经营。

二、几点建议

林改后存在的系列问题,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主观因素比例较大,更多是因为制度缺失、管理缺位、服务不到位造成。因此,要从机制、制度建设入手,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顺责权利关系,规范职能管理,主动靠前服务,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促进林业产业和谐发展。

1、要尽快健全政策法规保障机制。一项新的改革成果没有政策法规保障,如一棵新植小树缺少必要的养份和管护手段,难以成长。目前,全省已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配套改革也有序跟进,但是本该同步修改完善的政策法规却严重滞后。目前,除《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已于2008年5月15日修订,当年10月1日实施外,《国家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仍未按照林改后的实际

林权改革

情况和现实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一些上个世纪的规定与林改后的具体管理相矛盾,林改后出现的林业生产新方式、新情况却找不到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导致地方林业部门不敢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解决这些问题,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坚持破立结合,协调统一的原则,对政策、行规、机制、制度加以健全完善。为此,建议:一要尽快修订林业生产管理法规。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适合于集体林权改革后林业管理的法规,尽快健全完善法规保障机制。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区呈现出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的状况。林业管理的对象发生了改变,必然要求管理要随之而变。为适应这些变化,需要有适合于现有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出台。当前,最急切需要修订《国家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并将其上升为国务院法规,同时制定其实施细则。二要全面疏理林业规范性文件。尽管各地都在努力探索创新管理机制,但受旧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原有的林业管理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已经与之不相适应。要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对建国后各个时期中央和地方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疏理,结合各地实际进行调研考量,保留可行的,清除不实用的,修改不符合、不适应林改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原有政策规定,破除政策性障碍,重新制定符合实际的,形成环环相扣、协调一致、运作顺畅的政策措施体系,指导管理林业生产发展。如对林农房前屋后、路边村头种植的零星木竹的砍伐、销售如何采取简易程序审批,做到少收费少限制,快砍快卖,及时解决农民手头紧等问题,要在政策规定上进行突破。

2、要尽快完善林权管理机制。林改后,林权主体多元化,林权关系复杂化,林权纠纷日益增多,林权管理任务繁重。目前,与之不相适应的,除上述政策法规缺位外,还包括林权管理机构、经费、人员身份等不确定、不规范,致使林权管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顺畅,工作不规范,问题难解决,影响林区安定稳定。如《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未修订,存在为数不少的错发、重发全国统一林权证问题,应如何处理不确定,林权发证部门难解决,林权调处部门又无法规依据解决。再如,林权管理机构方面,省市两级均设林权登记中心和林权争议调处办;有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但直接负责大量林权管理、争议调处的县级部门,却存在机构矮化、人员身份“轻化”、经费支持弱化等问题,工作人员不仅要面对繁重任务,而且要顶住稍不注意被问责的压力和本身从事法规执行身份却被“轻化”的失落。因此,要从法规的修订、衔接和机构的合并、提

升两方面上下功夫,完善林权管理机制。林权登记管理与争议处理法规的修订要解决好二者之间的衔接,确保协调统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争议调处等工作,把现有的林权登记中心和林权争议调处办两机构合二为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工作和人员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着力研究林权数字化建设,林权资料输入电子系统,实行网络管理,系统查寻,避免错发、重发证问题发生。

3、要尽快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了重要部署,强调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部分,改革过程和改革后,如何保障农民利益,如何持续让农民受益,如何让最广大农民受益等问题,虽难解决,但又急需解决。经济学家希克斯提出来的“希克斯标准”告诉我们,如果一项改革,在收益与损失相抵后整体上仍能增进国家整体福利,那么决策者就应该想办法让这项改革深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体现出来的改革成效,已有目共睹。因此,要实事求是总结试点的经验教训,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推向全国。林权改革

改革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导致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受损,而这个结果正与保障最广大农民受益的精神相矛盾。如何调和这对矛盾,经济学家卡尔多提出的“卡尔多标准”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办法,也就是任何一项改革要被绝大多数人接受并受益,改革的受益者都要给改革后的受损者足够的补偿。只有利益分配均衡了,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让最广大农民受益了,林改后存在的如涉林矛盾纠纷增多、林木资源保护压力重、林地使用费征收难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重点要研究建立利益均衡分配机制。一要全面体现“均山”。没分到山或分山不公平,是农民群众意见最大之处。在维护“落实政策,自主经营”、“产权到户(组),家庭经营”、“组建实体,合作经营”等改革形式的基础上,对合同到期的“押金管护,承包经营”、“公开招标,转让经营”山场,应重点考虑分给无山、少山农民,最大程度实现“均山”。二要全力推行“均权”。引导林农“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走合作股份制规模化经营道路,让农民无须参与经营管理却享有分红的权利,并从中受益。这种方式可以解决“均山到户”与集约经营相矛盾、分散经营不愿投入导致林业生产科技推广难等问题。需重新分山到户的,要主推“均权”模式,已分山到户的,要引

导林农以林地林木权属入股,实现股份合作规模经营。三要努力体现“均利”。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要体现公平。应建立林木林地收益公平分配使用制度,要使村集体从林木林地收益的分配使用中体现透明、公平,如村集体林木林地收益中的部分直接用于村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建立村民与山场的紧密利益关系,达到每位村民都从中直接受益的目标。这可避免无山农民不关心山、仇视有山农户等引发的问题,化解不满情绪,减少矛盾纠纷。同时,由村民监督村集体林木林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促进林地使用费有效征收。

4、要着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不深入、不到位、不彻底,其应有的最大效应就难发挥,其预期目标就难实现。从我省来看,当前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深化推进。一要全面落实改革任务。改革遗留的问题还很多,还有少部分村未完成改革。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稳妥地引导推进改革。要本着实事求是、与村实际相符合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决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搞群众运动,不能用执行政治任务的方式强行推进,同时要注意引导农民克服小农意识和短期行为,有效保护好森林资源和永续利用,林改既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积极性,又要符合林业自身发展规律,保证林业经济功能、生态功能、社会功能相协调。二要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技术和亲情、友情为纽带,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要组织开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点建设,帮助和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使合作经济组织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要加大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在信贷融资、采伐指标、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兴建工业原料林基地,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市场+科技”五位一体的模式,鼓励企业采取合作造林、租地造林、“订单林业”等方式与广大林农结成利益共同体,既保证林农不失山不失地,促进林农实行规模经营、专业经营、集约经营,又使企业拥有充足的原料来源。三要大力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林改后农民发展林业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资金短缺成为林业生产发展的“瓶颈”。现在各地也实行了支持林农发展林业发展的金融方面的创新,如:林木资产作为抵押物贷款、林权证抵押小额贴息贷款试点等等。但由于贷款额度小(一般2-3万元)、周期短(1-2年),不适应林业生产投入大、周期长的要求,而且贷款手续繁杂,林农难以接受。金融机构为了最大规避风险,要求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从而增加了林农负担。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精神,积极为农村生产发展做好金融服务,创新适合林业生产发展需要的金

篇三:《林权改制实施方案》

林权改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精神,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提出的要求,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成效,根据我省各试点县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习水森林资源丰富,发展林业的条件优越,是黔北的重点林区。全县国土总面积469.1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79.6万亩、其他用地面积65.68万亩、耕地面积123.82万亩,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59.59%。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全县林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全县森林覆盖率已达到52.7%,林业产业已成为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是:森林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资源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已成为制约林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推进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成为进一步拓宽和延伸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成为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动 县”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生态得到保护、产业得到壮大、林农得到增收、集体经济得到巩固、农村更加和谐、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发展。

从2007年12月起,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务。一是林权主体改革。按照“利益均等、尊重历史、维护现实”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明晰到户,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脱贫有路、致富有门。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林权证),达到集体林产权明晰,经营主体明确的目的。二是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通过建立林木、林地、林权流转市场和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拉动林权市场运作和林业要素的有序流转,盘活林权及林业存量资产。通过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林业科技培训服务体

系、林业经营体系和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变革林业管理体制和创新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兴林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通过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户,明确产权,落实经营主体。

通过林权登记发证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林农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真正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实施配套改革,建立林木林地流转体系、木材生产计划分配体系、林木林地评估体系和加强森林资源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管理服务新体制和经营新机制,强化管理服务职能。

三、改革的范围及内容

(一)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

1、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原则上稳定不变。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按林业“三定”时的人口基数或现有的合法人口基数,制定增、减方案,重新划分。核实(划定)四至界线后,核发林权证。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林权改革

2、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以“均山”到户承包经营;为了给集体经济发展留有空间,集体可以留有一定面积。留给集体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均股”到户;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对“均山”到户承包经营的,应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3、尚未承包到户的社有林,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其林地所有权归撤并前的村民集体所有,按属地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到村组,其管护责任、利益分配与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相同,其他未尽事宜可用协议或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划为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区的集体林。林业“三定”时已划为自留山、承包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纳入“天保”工程的,也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已划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按划定自然保护区时批准的方案和政策处理。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二)签订承包合同书

为保护集体林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使用林地的,不核发林权证。

1、主要承包合同:

(1)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

(2)农村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合同,适用于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

(3)农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合同,适用于农村集体公益林承包管护。

2、几种流转合同:

(1)农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3)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4)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5)农村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三)深化林业改革,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包括“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1、一个平台:

建立习水县林业信息平台,实现县与各乡(镇、区)林业联网。通过网络对全县林权、林地、林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两个市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3、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1)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按照“协会”管理办法和申报、注册程序,帮助各村、组建立“森林防火协会”、“中药材种植协会”、“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协会”、“经济林果种植协会”等农民自治的森林管理保护组织,挂靠在乡(镇、区)林业站,形成自下而上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帮助村、组制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农民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村配设林业技术推广员。林业技术推广员的经费可根据县育林基金收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林业大村的林业技术推广员可实行公开招聘,一般村可由村干部兼任,业务上由乡(镇、区)林业站管理,形成县、乡(镇、区)、村三级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培训农村林业技术人才,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群众提供法律及各种林业咨询服务。

(3)林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户实行联户经营、合作经营、规模经营,引入大公司、大企业开发集体林木林地资源,把分散的千家万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走“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林产业的路子。发挥农户单家独户的优势,发展林农间作、庭院林业、林下资源利用等多种经营,形成多种形式的林业经营新格局。

(4)森林资源流转体系。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引导农户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林木、林地和木(竹)材及林产品进入县建立的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

林权改革

场交易。设立风险准备资金,支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等,积极促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与林农交易的对接与合作,共同构建林业融资信用平台。

(四)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形成新的木(竹)材采伐生产计划分配方式

农户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

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林,木(竹)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坚持按商品林蓄积量(国有商品林和集体商品林)、可采资源现状、木(竹)材生产计划跟着林权走和兼顾林产工业发展的原则,公正合理地把木(竹)材生产计划分配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审批。乡(镇、区)和村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要与县级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相衔接,时限为5年。商品材生产计划的分配按以下顺序安排:

林权改革

1、国家或地方建设征(占)用林地急需采伐的林区

2、发生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其它自然灾害后确需采伐的林木

3、抚育间伐

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采伐其中的木(竹)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权改革

4、商品林的成、过熟林

商品材生产计划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各乡(镇、区)的商品林蓄积量{国有商品林蓄积量和民营林场在乡(镇、区)辖区的集体商品林蓄积量要剔除分别计算}和可采资源现状,拟出分配方案 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到各乡(镇、区)林业站和各林场。各乡(镇、区)的商品木材生产计划由乡(镇、区)林业站根据各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商品林蓄积量和可采资源现状,向乡(镇、区)人民政府提供资源数据,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林业站提供的资源数据拟出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分解下达到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乡(镇、区)人民政府将商品材生产计划下达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后,村民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管理本村的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根据村民小组提出的采伐申请,参照各村民小组的可采资源状况,确定本村的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备案;各村民小组在收到木材生产计划通知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确定本村民小组的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在确定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时,采伐条件便利的应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到农户中实施采伐;采伐条件困难和林分质量差的村民小组,可以联户采伐或者以股份制合作的方式进行采伐;还可引进其它经济组织合作的方式进行采伐。方案确定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区)林业站,便于组织规划采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村民小组的木材生产计划及林木采伐书面申请,进行采伐设计、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并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采伐单位及时实施伐后更新。

5、人工林

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户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企业,自己投资营造的人工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在限额内也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实行独立编限的单位,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6、低产林改造

严格实施低产林改造,确需进行林分改造的,由村民组、村委会、乡(镇、区)林业站、乡(镇、区)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设计后方可分配商品材生产计划,并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伐后更新。

四、相关政策

(一)林权政策

1、林业“三定”中划定的国有林。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一律不变。不准擅自改变国有山林权属,将国有林划作集体林和自留山。

2、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若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有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自留山及农户房前屋后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3、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稳定不变,按原合同承包经营,山上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或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群众又要求承包到户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可以重新划分,分配方案由村民自主决定。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承包者。经营期内的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

4、个人和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应予以承认,在承包期内具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允许继承和转让。

5、林业“三定”中,由乡(镇、区)划给乡(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集体林,如原单位要求继续承包管护的(原单位仍在原址的),原则上由原单位承包管护,核实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但不得转让。如原单位已经搬迁的,则由林权所属的村、组收回处理。

6、耕地间的零散集体林地,由原管护农户承包管理,核定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7、农户在没有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开发经营的集体林地、荒山荒地应由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处理办法;如要收归集体,造林地上新造的林木及其它作物应归造林者所有;造林者的损失应由获得收益者补偿。

8、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林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群众愿意保留的,应予以健全和完善;群众不满意,要求承包到户经营的,待处置好债权债务之后,再承包到户经营。

篇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篇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林业用地,不愿意去经营林业。而我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8亿农民对经营的林地热情不高,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因此,不改革集体林业没有出路,可以说是大改革大发展,小改革小发展,不改革没发展,改革是唯一出路。

第三组数字,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拥有全国90%以上的森林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中有70%是山区县,全国目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可以说在山区、林区,“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就是“三林”问题(林业、林区、林农)。所以,搞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集体林业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不落实,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经营机制不灵活,现行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老百姓有一句顺口溜,我山不能我种、我种不能我砍,我砍不能我得,就集中反映了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问题。

中央十分关注林业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明确了农村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在江西考察时提出“在山区、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村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和国务院的同志下决心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林区调研考察并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分别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中组部、中宣部、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引领改革,把握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08年6月8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

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动乱,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面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资源林政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纵观集体林权制度变革的历程,集体和林农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益,在“分与统”、“放与收”中几经调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想观念的长期束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理想化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自身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始终是林业发展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南方集体林区“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根源在于,林农还未真正成为产权意义上的经营主体。所以说,此次改革不是把集体山林“一分了之、一卖了之”,更不能将改革目的曲解为私有化。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全面落实“四权”的综合性改革。要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要给予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从而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实践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必须付诸行动的当务之急。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长期以来,林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滞后,特别是林地经营制度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央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意见>从战略的高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科学定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明确提出了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重点突出了以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制度建设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保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对历次改革实践的深刻总结、高度概括、内涵丰富,全面把握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五大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性与农业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更高,改革的保障手段更加有力,改革的具体措施更切合实际,改革的效果更加明显突出。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操作上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农民对改革的认识有个过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农民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充分体现农民决策改革的真实意愿。

二是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急于求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很具体的工作,且大量工作都在实地勘界、登记和发证,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才能确保任务完成和改革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草率处理。这次改革是在数次改革基础上的深化,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留隐患。

四是各地差异较大,不宜强求一个进度。改革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社情、民情、林情决定了需要时间来研究探索改革模式,通过改革解决好发展问题。同时,从国外林权制度改革实践来看,确立产权也是经历漫长的过程。

因此,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渐进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用行政命令限期完成,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同时又要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改革,稳妥推进改革。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既有时间上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符合农村改革客观实际。

在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全面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涵丰富,其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六大制度建设。

(一)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中央<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定经营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中央<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对于保留多少是“少量”,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改革地区的做法是一般控制在10%以内,当然,能不保留的,尽量不要保留。

三是实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所谓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是集体林木所有权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与耕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不同点,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实行“树随地走”的政策,确保改革后农户能继续经营。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数次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许多集体林权已经确定了经营主体,包括集体划定的自留山、集体确定的责任山、集体流转的经营山、集体划拨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况,需要区别对待、认真梳理,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后,落实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中央<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分类处理办法:

一是“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就是按林业“三定”政策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和经营。一些地方改革中把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或者补划自留山,这种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时还会遇到法律障碍,权利受到限制。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自留山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二是“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这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流转(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包括集体确定的农户责任山。这次改革前集体流转的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等问题。中央<意见>提出的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的政策,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处理好的,宜采取完善合同、继续经营的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数成员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依法纠正。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集体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要在这次改革中依法确立。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好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四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提出了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方法,明确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必须先解决纠纷,后落实经营主体,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权。

林权实地勘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也是把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许多隐患,给林区生产经营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派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确保林权权利人、林地与林权证记载相符,权源资料准确完整,避免发生林权纠纷。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通过登记公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侵害。

(三)林业分类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

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商品林经营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现阶段主要有两个观点。物权保障的观点认为,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置权,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在改革后保护自有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资源保护的观点认为,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危及生态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取消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综合两个方面观点,中央<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如何解决好林木采伐自主权,也就是说如何落实处置权,这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不降低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区,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中央<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中央<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

(四)权益保障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进行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是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无论是否承包到户,特别强调补偿资金要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五)公共财政支持集体林业发展制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按照1元/亩的标准,全国安排25、48亿元林改工作经费补助,以支持各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是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六)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

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二是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扶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五是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概括:叫形势大好、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现在全国已经完成明晰产权面积8、78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34、5%。

第二,目前我们全国有23个省以省政府或者是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

第三,目前全国有29个省成立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机构。

第四,目前全国有12个省在全省全面推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这12个省按先后顺序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有望近期在全省推开的省有:陕西、吉林、湖南、海南等省。

第五,在配套改革方面进展得也比较好,福建省在配套改革中建立了两大机构,一个是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一个是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省叫总队,市叫支队,县叫大队,省、市、县三级都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江西建立了林业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专门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像油桐、油茶、毛竹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江西每年拿出2000万鼓励农民参加森林火灾的保险和森林病虫害的保险,凡是农民自愿参加保险的,政府承担的保费不低于30%,农民承担的保费不高于70%,另外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目前已经建成50个,同时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六,中央将择期召开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七,各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中宣部、中组部、中纪委、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

九、关于改革的标准

关于改革的标准或者说指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上层建设、意识形态上的事情,要提改革的标准不太准确,不像数理化的东西有个标准,但在实际上、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尤其是明晰产权基础改革这部分,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你说完成了,总要衡量一下吧,成立机构、开了多少会、宣传培训、改革方案、是不是投票了、农民有没有表决、程序中有没有公示、档案是否建立等等这些都是衡量的标准。但是,仅仅靠这些指标来衡量明晰产权还显得不够,还应该有数量化的指标,只有这样作了,才能确保明晰产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理解有三大重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哪三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成效呢?

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家庭)承包率。在承包率中要考虑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定具体的数字,比如说山区、林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比如说丘陵、一般的地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对一般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对林业依赖性相对差的地方,可以考虑定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要考虑不同区域把指标定得更加科学完整一些。承包率是最主要、最根本的指标,这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重要指标叫准确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含义就是指宗地是否准确、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第二个方面含义就是面积是否准确,林地有斜坡的面积,有水平的面积,差别很大,我们在“三定”时搞的五花八门,下步我们要搞深化改革,林权证要升值的,林权证相当于财产一样,可以去抵押的,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这件事情,抵押贷款这块有好几个省都搞出具体办法来了,像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湖北,都已经拿出了具体办法,要进行林权的抵押贷款,就要求面积、蓄积等都要准确。

第三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发证率。改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看林权证发了多少,因此发证多少是衡量我们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指标。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相关指标也比较重要,一个是纠纷的调处率;一个是档案方面,叫建档率;再一个是群众的满意度,抽查就行。下步要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就用这些指标来衡量,用三大主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实行评分制。对成立机构、建立领导小组、领导是否重视、开了几次会、搞了多少宣传培训等等都是改革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这六个指标。

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但各地进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特别是领导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仍然存在“三怕”思想:一怕山林分户经营,资源管理跟不上,引起乱砍滥伐;二怕改革成本高,地方财力跟不上,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三怕历史遗留问题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林区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党委政府重视,高度认识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等改革先行省有一个普遍经验:就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能站在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调查、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实际问题,高位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组织部署,建立工作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在改革谋划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出台推进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把握林改的工作方法和方向。在推动机制上,需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林改工作健康稳步开展。在工作方法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成立工作机构,强化部门协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战场在山区,落实林权需要实地勘界,核准林地四至和林木资产,需要逐乡、逐村、逐户确权登记、建立档案核实,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改革成本非常高。因此,党委、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安排专项的工作经费,保障改革顺利开展。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统计、档案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

(四)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宜家庭承包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依法采取其它方式承包,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同时,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当家作主,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民主决策改革方案,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自主决定山林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需要舆论先行,业务培训跟上,解决改革中认识和操作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改革政策。通过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改革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的做法,层层抓好培训工作,使参与改革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掌握改革的方式方法,提高应对改革复杂情况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改革质量符合要求。

(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突破,创建新型产权关系下的适应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六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林木、林地流转制度;三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四是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五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六是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制度。通过制度的调整完善和改革创新,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尽快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为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篇三: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今年9月召开的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这一重要指示,既是中央对林业改革的最新要求,又为深入推进林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把握内在精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林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进人类福祉作出新贡献。

一、改革是林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承担着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也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林业,加强生态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建设生态文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开展工程造林和规模治理,森林资源逐年增加,生态状况不断改善,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需求和木材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森林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短缺的问题依然日益突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造林良种使用率仅为51%,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具有发展林业的良好条件,全国有45、57亿亩林业用地,还有8亿亩可治理的沙地和近6亿亩湿地,三者合计是耕地面积的3倍多。18亿亩耕地解决了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近60亿亩的林地、可利用沙地和湿地却没有解决我国的木材等林产品供给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林业体制机制不活,林业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全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不竭动力,是破除阻碍林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的必由之路,是挖掘林业自身潜力的根本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形成推动林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改革,2008年6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摆上了战略位置,坚持五级书记抓林改;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支持林改;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培训,全力服务林改;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衷心拥护、积极参与林改,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扎实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

截至2011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确权面积已达到25、2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23%;发证面积达到21、70亿亩,占确权林地面积的85、95%,全国已有8222、25万农户获得了林权证。同时,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扩大、标准提高,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林机具补贴等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健康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总数已达10万多个,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达到近1000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综合效益日益明显。改革前,一些地区免费送树苗上门也没人种,改革后,农民主动花钱买树苗造林,各地造林面积大幅度增加。福建省连续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为改革前年均造林的2倍。重庆市2009年造林798万亩,超过前10年的总和。山西省近5年森林面积由1700万亩增加到3400万亩,人均森林面积由0、5亩增加到1亩。农民精心抚育经营森林,把树当菜种,把山当田耕,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特色产业,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地产出率显著提高。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由2003年的84元/亩提高到2011年的260元/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形成了山上种树、林中放蜂、林下种参、参里养蛙的立体经营模式,全市出现10万元户1、6万户、百万元户3000多户、千万元户120户、亿元户3户,走出了一条不离乡、能就业,不砍树、能致富的发展之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只有2216元,2010年仅红枣收入一项就超过3万元,增长了10多倍。

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解放了27亿亩集体

篇五:《爱岗敬业演讲稿:正能量》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时下,如果说哪个词最火,恐怕就是“正能量”了。“点燃正能量,引爆小宇宙。”“点燃正能量,运气挡不住。”

什么是正能量?在我看来,态度乐观、积极、向上的人,充满热心、希望与信念,能让你积极有活力的,就是正能量。爱岗敬业演讲稿:正能量。正能量其实很简单,无处不在。简而言之,能让人们激动并振奋的,那就是我们所需要的——正能量!

我们每个人的内心就是一座“能量场”,既隐藏着自信、豁达、愉悦、进取等正性能量,又暗含着自私、猜疑、沮丧、消沉等负性能量。这两种能量,可以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十八大为我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指出了新的前进目标,

在当前社会正处转型时期,社会不均依然存在,社会攀比不可避免,全民致富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圆一个繁荣富强的中国梦,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自身做起,从本职做起,坚持传播正能量精神,完成“中国梦”。爱岗敬业演讲稿:正能量

不要哀叹世风日下,也不要埋怨人心不古。每个人既是正能量的接受者,也是塑造者、传递者。我们每个人表现出的能量正负,其实就在一念之间。自觉遵守规则,表现出的就是正能量,现阶段,在发展关键期、基层干部面对全新的任务。“群众最盼的是致富,最想的是服务,“基层干部,历来都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力量,是连通上下的关键节点。”作为基层林业干部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天经地义。上情下达,下情上递,基层干部主动不主动,效果大不一样。工作转型、能力升级,是对基层干部与时俱进的现实要求。

秀美的山川、良好的生态既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后代子孙得以永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没有好的环境,不仅美丽家园无从谈起,幸福指数难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也会遭遇日趋严重的环境瓶颈。从吃饱穿暖到环境优美,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生态问题日益关注。

小角色担当大责任,保护青山绿水,建设秀美山川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大森林人人有责,做为一名林业工作者传递出一种正能量,更应对林业事业有着无限热爱,竭尽所能地为林业事业的发展和林业资源保护努力工作,做到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爱林、护林、兴林始终如一。以建设富裕生态和谐××为目标,创新造林模式,激活兴林要素,转变林业方式,走出了一条“民富、林兴、生态好”三赢的路子,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承包到户后,带来了林业生产力的大解放。激发了群众投入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农民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通过精心经营林地、走上了一条充满希望的增收致富之路。

以“提高科技含量”为核心,科技兴林,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突破和带动作用,把科技创新融入林业发展全过程,利用林下空间,大力发展节约型、健康型、生态型种养业已成为振兴全县农村经济的亮点和实现农民增收的突破口。大力推广发展林下经济,由传统单一的营林模式向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多种林农牧高效复合经营模式发展转变,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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