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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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较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公布日期:2009年0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05月01日】

【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

【行业类型:综合】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石政发〔2009〕29号】

(石政发〔2009〕29号 2009年04月14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严肃追究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人员;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对安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和责任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监察机关做好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带队督查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

(六)对本辖区内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及其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建立本部门及其系统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拥挤坍塌、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伤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第十二条 较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较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后,各级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政府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较大火灾事故;

(二)较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较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较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较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较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对高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确认的C、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接送学生或者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不按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驾驶人员,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履行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年被市政府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较大安全事故,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依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人员,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者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较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篇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

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

受、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

4、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1)教学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教学考试人数不相符;

(2)不按要求装订试卷;

(3)遗失学生试卷;

(4)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5、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6、教学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教学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采用降低学生教学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

8、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具;

2、未经批准,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3、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停开国家课程或减少周课时数量;

4、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5、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随意开除学生和撵差生,以及控辍保学措施不力,学生流失严重,以及未实行平衡分班,擅自设置重点班、快慢班等;

7、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酒后上课;

8、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

9、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后果;

1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歧视后进生;

11、违规举办特长班、补习班或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

12、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13、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1、未能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因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4、重要考试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员对学生教学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教学考试成绩;

5、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认定

第十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可以通过过错人主动报告、知情人举报或检查人发现等途径。学校教务处要作出专门记载,并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知情人要在事发当日向学校教务处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一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要组织调查、取证、核实,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级别认定实行分级负责。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认定;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可由分管副校长负责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育局认定。

第十五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较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两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特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五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并报联合校备案。

第十七条 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由教务(导)处负责通知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督促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要有书面记录,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小学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学校和联合校各存档一份、事故过错责任人一份。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 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小纪一小

《责任追究制度》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篇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

《隐患排查制度》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篇

[篇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均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隐患排查制度。是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價导、部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校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2、学校安全隐患搏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捶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学校安全管理台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隐患排查制度

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搀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捧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排查;

(5)体育场馆及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搏查;

(6)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搏查3

(7)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6、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进行,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排查时间。

7、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六、每月五日前向校领导上报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表。

要害部门管理规程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学校的实训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财务室、学生餐厅、学生公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

四、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六、学校治安管理人员对重点部门、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重要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学校紧急、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维护校园安定稳定局面,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要信息范围的认定

1、各种政治性事端,各种非法聚会、示威、上访、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

2、自杀、行凶的倾向或行为。

3、师生伤亡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或伤病住院等事故。

4、学生打架或群殴事故。

5、师生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6、失窃、盗窃现象、师生起哄现象和火灾、水灾等安全隐患事故。

7、师生患精神分裂症,或有精神障碍和严重心理障碍的以及由此引发的影响校园安定稳定的事件。

8、因教学、管理、保卫、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和混乱以及影响社会或校园安定稳定的其它因素。

9、学生出走、失踪、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未归、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的现象。

10、国家重大事件或敏感时期的学生思想动态和反应。

11、校外人员到校内游串或各种传销现象等。

12、影响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定稳定的其它事件。

二、重要信息报送制度

1、对重要信息,必须做到发生或发现后即时上报,不得延误,并对事态进展、处置进展、处置措施、事件的原因及后果、针对事件所开展的工作等情况要及时续报。

2、对重要信息,必须全程、准确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实行信息报送责任制。学校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所辖范围信息的报送责任人,学校校长为学校信息报送责任人。办公室秘书为学校具体报送人。

4、在一般情况下,信息报送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越级汇报。

5、学生工作系统方面,坚持建立班级信息员(优秀班干部)——班主任——学生科——学校领导的信息反馈渠道;学校教职员工方面,坚持建立教师骨干(教师党员)——科室负责人——学校领导的信息反馈渠道。通过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反馈网络,不断强化信息意识,做到遇事必报,大事即报,反应讯速,措施得力,处置得当。确保学校能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并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维稳要求及时上报维稳信息,确保我校校园的和谐平安。

教室规则

一、上课铃响应立即进入教室就坐,并把上课所有用具准备好,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故迟到、早退者要报告老师,经允许才准进入教室或离开教室。

二、上课由班长或副班长向老师报告出勤情况。

三、上课时服装必须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和超短裤上课),坐姿要端正,思想要集中,听课要专心,老师提问题时要起立回答。

四、自修课应在教室或图书馆(要报告副班长)学习、保持肃静,不得吵闹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不得离校外出。

五、轮流值日,必须每天下午下课时打扫教室、走廓卫生、清倒垃圾、摆齐桌椅,保持室内外整洁;值日生要负责熄灯、锁门。

六、爱护室内一切设备,损坏时一律按价赔偿。

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图书馆规则

1、本馆只为本学校师生服务。

2、凡进本馆的人员都要自觉遵守本馆一切规章制度,保持安静,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严禁在馆内吸烟,违者按规定罚款。

3、借、还书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办理手续。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书证要保管好,如有遗失,不再补。

4、读者凭工作证或学生证领取借书证。学生借书证每个限借图书三本;教工借书证每个限借十本。

5、借书期限,学生借每册定半个月,逾期不还者,每册逾期一天罚款2角。教工半年清还图书一次。

6、图书未经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携带出馆外。

7、珍藏本对读者实行有偿服务,工具书、合订本杂志。报纸等,概不外借,只限在馆内参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者,须经馆长批准。

8、借书时,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员声明,加盖印证。

9、读者要爱护图书,不得损坏,涂改、圈点,批注和割窍等,否则,按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赔偿,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10、要办理离校手续的读者(包括教工),应将所借的图书及借书证清还本馆,否则,不予签盖离校证明。

二、阅览室规则

1、持阅览证方许入本室。

2、为了保持室内整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携带食物入室。

3、阅览室中所陈列的图书,报刊概不外借。

4、阅览室书刊不得污损,割坏。如有污损,割窍须负责赔偿。

5、爱护图书,阅览后须放回原处,不得携带出室外。

6、进室阅览者,带来的书刊,书包和手提袋等用具,一律不得带入室,须存放在指定地方,离室时自行取回。

三、图书遗失赔偿规定

1、丢失图书,按原价4倍赔款。

2、多卷册图书丢失其中一卷(册),按全套(部)书价赔款。

[篇五: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实现公司长周期安全生产,建设成安全高效型和质量标准化矿井,使部门和生产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结合公司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此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部门经理是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队队长是本队施工区域内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要监督其各队隐患排查的解决落实情况。

一、隐患的分类及处理

矿井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和其它共十类,按隐患处理难易程度,一般隐患的处理由各队自行解决,对于较难处理隐患,需由其它部门、队协调配合的,由部门经理协调其它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后,施工队负责解决处理,对于重大隐患,部门无法解决的,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部门负责落实、安排解决。

二、隐患的排查

1、每一职工都有排查隐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对当班不能处理的,要向队里汇报清楚,由队里安排人员处理。

2、对于安全大检查以“三定表”形式落实的问题,各队必须按要求定时解决。

3、部门经理、主管在每次下井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标准化方面的问题,要求进行现场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升井后填写隐患排查台账,指定相关队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隐患落实及信息反馈

1、各队现场隐患的处理,由其队长负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到生产部。

2、机电方面隐患的处理,由机电负责人负责现场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生产部。

四、处罚规定

1、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给予现场责任者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基层队未能按隐患排查要求落实或未按规定填写实施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100-300无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3、各级队干、带班长、质量员、班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积极配合落实解决隐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100-2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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