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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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协议

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其转让__________相关事宜,寻找适宜的受让方进行洽谈,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受让方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为本次股权转让寻找适宜受让方;

2、接受甲方有关股权转让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股权转让方案、提供股权转让策划服务;

3、积极参与洽谈,协助进行交易价款结算。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股权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负责和受让方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受让方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1

四、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报酬为_____元(大写: )。甲方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报酬。

五、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七、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

篇二: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公司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协议书

公司股权转让居间服务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康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连带责任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确保乙方的基本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连带责任担保方自愿为甲方担保,现就广东省康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该公司股权转让的居间顾问。

二、居间费用:甲方按壹亿伍千万以内价格成交计算,乙方按实际成交价格10%收取居间服务费,如超出壹亿伍千万成交,其超出部分乙方按20%收取居间服务费,乙方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的所有税项由甲方完税。

三、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在甲方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成功后,收购方付第一次款给甲方的同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签订的居间费用条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并于当天将居间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工作,密切配合乙方做好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提供购买方需要的一切法律文件。

五、违约责任:在甲方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甲方如不执行该居间服务协议,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应付的居间费用外,还应承担股权转让总金额5%的违约金。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条款,以及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双方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

七、连带责任担保方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本协议执行中自愿承担甲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的责任,如甲方不按本协议条款执行时,连带责任担保人将承担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一切民事责任。

八、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甲、乙、连带责任担保方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条款执行完毕自动失效。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连带责任担保方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连带责任担保方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连带责任担保方: 年 月 日

篇三: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2015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第1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合营公司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2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均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2、1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2、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拾贰万圆整。

2、4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3、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股权的转让

4、1本协议生效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4、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5、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5、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5、3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协议的变更

6、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6、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6、4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变更用。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第3篇: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_________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部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4篇: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

受让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5篇: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鉴于:

1、甲方股东会已经同意乙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持有甲方51%的股权

2、甲方中转让股权的股东已经获得了法律上必要的批准和同意;

3、乙方董事会也已经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持甲方51%的股权。

所以,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51%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并购方式及内容

1、1本次并购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股权转让具体为:

1、1、1由甲方股东C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1、1、1由甲方股东D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21%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1、2下文所称“相关股权转让方”均指C和D。

1、3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相关股权转让方就上述交易之股权与乙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4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拥有甲方51%的股权,甲方保证,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履行后,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的权益已经转让给乙方,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权益主张权利。

1、5并购后甲方的股权结构变为:

1、5、1乙方合法持有甲方股权比例为:51%;

1、5、1E合法持有甲方股权比例为:49%。

第二条财务基准日及甲方资产评估报告

2、1本次并购的财务基准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涉及的甲方资产以**会计事务所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为准。

2、2前述财务基准日夜是划分乙方和相关股权转让方对甲方富有鼓动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界限,基准日前的股东义务和法律责任仍由相关股权转让方承担,基准日后的股东义务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3、1股权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财务基准日甲方51%股权所对应的甲方净资产价值。

3、2股权转让价格以货币资金(人民币)分三期支付给相关股权转让方;

3、2、1于本协议第一条第1、2款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7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

3、2、2于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15日内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70%;

3、2、3剩余的10%股权转让款于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两年期满后付清。

第四条甲方企业性质的变更及手续办理

4、1鉴于乙方是外资企业,且本次并购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持有甲方51%的股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2为此,甲方负责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报批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购步骤及安排

5、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权利证书,并同时提供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甲方资产评估报告。

5、2在乙方收到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甲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乙方律师做出尽职调查报告后15日内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应与本协议第1条和第3条规定相一致)。

5、3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甲方以及相关股权转让方和乙方应准备好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以及工商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和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

5、4甲方负责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内办理完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手续以及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和企业性质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及责任

6、1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权利证书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

6、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财务数据和债权债务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没有任何遗漏。

6、3甲方保证其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以及法律强制措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纠纷,也不存在被追缴。如出现前述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6、4甲方保证监督相关股权转让方全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负责完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手续以及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和企业性质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及责任

7、1乙方保证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

7、2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提供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备案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批手续所需乙方提供的必要文件。

第八条税费安排

8、1本次并购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由甲方、乙方和相关股权转让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救济

9、1本协议任何一方以及相关股权转让方违反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之规定,该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9、2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之全部经济损失。

9、3相关股权转让方因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甲方应负连带责任。乙方未按股权转让协议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按逾期金额每日0、2‰向相关股权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9、4因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致使相关股权转让方与乙方的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或在规定的时间及双方商定的宽限期内未能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协议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条协议变更、解除

10、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10、2由于政府行为造成本次并购不能完成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对解除协议以前发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自己的支出部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由于战争、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以下统称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以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基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等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政府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

11、2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2、1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属于双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

12、2但是,双方在各自处理公司内部程序及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手续时,可以对本协议内容作必要披露。

【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12、3双方可以向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但应要求中介机构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12、4本协议一方为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从对方获得的资料、文件和信息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除为本协议签订、履行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如果本协议解除,则取得资料、文件和信息一方应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退还或销毁,但在争议解决程序中需要使用的除外。

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14、1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以面呈、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首部载明之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更改上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4、2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邮资预付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10日内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其他

15、1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之无效不导致其他条款之无效,本协议双方应该继续履行有效的条款,并且协商另行签订有效条款替代无效的条款。

15、2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6篇: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

篇四: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2015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1篇:厂房出租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赁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钢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建设日期自年月至年月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至租赁期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一个星期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3%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

第2篇:厂房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月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物业管理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条款

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4.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__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

1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___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第3篇:厂房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臵、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生产厂房及办公使用,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费用

3.1租金

租金为年租金。每间厂房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元。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4.1租赁费用半年交付一次,乙方应于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年租金,采用先付后租的方式。

第五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5.1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5.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5.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法经营、防火安全

6.1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6.2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本企业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臵灭火器,严禁将车间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装修条款

7.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7.2如乙方的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八条免责条款

8.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因甲方特殊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可因此而免责。

8.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附加条款)

11.1乙方所用水电费按市场规定的供给价加损耗费计费。

【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11.2乙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事宜由乙方全部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年租金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

(印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印章):

第4篇: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厂房位置:___

出租人:___

承租人:___

租赁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

甲方(出租方):___

地址:___

法定代表:___

电话:___传真:___

乙方(承租方):___

地址:___

法定代表;___

电话:___传真:___

鉴于:___

1.甲方为坐落在**处的工业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工业厂房;

2.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所约定的该工业厂房;

3.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自愿等原则,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1)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2)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3)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

4)租赁物业:指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2所示的(红)色部分。

5)租赁建筑物面积:指附件2所示的(蓝)色部分。详见本合同约定。

6)专用区域:指甲方按本合同第条规定提供给乙方每日二十四小时专用的区域,其位置如附件2所示(红)色部分。

7)公共区域: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的停车场、绿地、市政通道等区域。

8)停车场:指本合同第条规定的该用地内由甲方建设并提供使用的停车场(

9)物业公司:指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请的负责租赁物业及其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10)交付标准:指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全部标准和要求。

11)交付日: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经乙方确认满足交付标准的租赁物业的日期。

12)移交书:指甲方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时,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确认文件。

13)后期装修:指交场日后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

14)计租日:指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

15)租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承租租赁物业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租金已包括专用区域和的使用费。

16)租赁保证金:指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履约担保。

17)月:指日历月。

18)日:除非本合同明确为工作日外,指日历日。

第二条租赁物业状况

1.租赁物业位置,建筑结构为,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为同建筑面积。

2.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附件3),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委派专业人员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第三条租赁物业用途

1.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___,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用途。

2.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予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期限

1.物业租赁期限共计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___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3.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无优先承租权。

4.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做好腾还租赁物业的准备,并保证将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业移交甲方。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标准为:___元/平方米计租面积/日。

2.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以及本合同附件3附属设施使用费用。

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费。

4.支付方式:租金按每支付一次,乙方以方式支付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___。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当期租金后,在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租金的正式发票。

5.前款规定的租金支付日和提供发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

第六条定金及保证金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计人民币元,本租赁合同自乙方实际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或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甲方扣划后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同已终止。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3.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租赁物业交接

1.甲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关于租赁物业交接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

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迟延交付物业超过___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厂房的装修、改造及免租期

1.乙方如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得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消防验收等手续由乙方自行申报,甲方提供协助。乙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正常管理。

2.乙方进行后期装修工程时不得影响和妨碍第三人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甲方应立即将详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

3.在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工程前,双方应自费为租赁物业就其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中国法律所要求的保险。

4.如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物业后期装修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须依法修改其装修,并承担整改装修费用。但是,如该等装修是因甲方的工程质量的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该等整改装修费用和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6.在后期装修期内,乙方可安排员工、顾客对所安装的装修设施、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练习及试业,以准备作正式营业,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或对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甲方同意将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的期限作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无论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8.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厂房实施的改造、装修及安装的设备设施等,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或无偿归甲方所有。如因拆除前述设施设备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租赁物业附属公共设施以及《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附件4)确定由甲方负责维修部位的维修工作。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将一并确定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分工。

2.乙方负责其在租赁物业中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并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上所列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不含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3.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两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等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正常的大修、检修等活动或因突发事件对厂房进行抢修的,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因处理与该租赁业务事宜或设备检查、维护等,且在有必要进入租赁物业时:

1)营业时间内,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须在乙方人员陪同下进入租赁物业非营业区域,乙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

2)非营业时间内,在无法联络到乙方人员并且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可自行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业或专用区域,但在过程中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乙方的损失及保护乙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5.一般情况下,乙方因调整、维修、检查任何相关设施、设备或其他原因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机房时,乙方应于事先通知并获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入。甲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若遇到紧急事态或无法联络到甲方人员的情况下,可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机房,但在过程中乙方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甲方的损失及保护甲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甲方予以书面说明。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6.虽然出租物业包含公用水、气、电、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但除非甲方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有过错,否则将不对因该等供应部门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及能源通讯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而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2.乙方正式进住厂租赁物业前,之前所欠的能源通讯等费用应由甲方结清,双方应共同到有关能源通讯等部门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如果允许的话),将缴费人变更为乙方。本合同终止后,在乙方结清其租赁期间的能源通讯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将缴费人变更为甲方或新的承租方。乙方应承担变更能源通讯费用缴费人的手续费用。

3.即便在租赁期间乙方停止使用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仍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及能源费用。租赁期间乙方单方停止使用厂房及设施将不作为减免租金、物业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理由。

第十一条承租人限制

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厂房及附属设施,作好厂房的日常维护工作,凡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因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概由乙方承担责任,且甲方可以以此作为与乙方终止合同的理由。在租赁终止时,对于租赁物业及周边区域如造成环境侵害,乙方须负责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确保其使用厂房所进行的生产项目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降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汽、尘、噪声、腐蚀、辐射等污染。

3.乙方在租赁期间禁止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4.租赁期间内,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有关的检查与监督,如因乙方拒绝监督或整改,造成灾害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双方将另行签署《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

5.乙方应处理好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道路通行、临时用地、临时照明、临时用排水、临里噪音等方面应相互提供便利,减少相互干扰,相互合作。

6.在租赁期间,乙方须负责甲方及乙方所有的财产及物品的保管工作,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及其他财产,遭受盗窃、第三方侵害、毁损等将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可向责任人主张。

7.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或作价入股、抵押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的),但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让或出售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受让人(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前,必须向乙方提供受让方完全继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的承诺书,否则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乙方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出售物业时,无须通知乙方,但转让行为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物业购买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8.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免费使用租赁物业外墙上可合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位(详细位置及设计须由甲方最终审定)。涉及市容、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该等广告牌/指示牌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引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负责安装、修护或拆卸人员除外)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9.在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物业、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在不影响乙方使用且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乙方不持异议。但在租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违约及赔偿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以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责任。

2.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在厂房内隐匿武器、弹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非法或危险物品,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并收取剩余未履行租期的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他能源费用,按欠付租金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4.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围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生产经营及其他行为导致噪声、排污、辐射等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或遭受行政机关处罚的,除非能在甲方允许的期限内得以全部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6.乙方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7.乙方在保证金通知扣减后7日内仍未予以补足的,延期按补足金额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8.租期届满或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均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移交甲方,逾期移交期间按租金标准的倍支付违约金。

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乙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应由乙方享有的补偿。

2)租期届满,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能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的。

3)因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在3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4)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10.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1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12.任何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13.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十三条保险

1.在租期内,乙方应对租赁物业内的乙方购置的设施、物品等购买相关保险并购买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范围内涉及到需要向甲方赔偿的,甲方须为其受益人之一。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破坏以及风暴或任何意外事件。

2.因不可抗力引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各自的损失。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此而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上述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3.在租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火灾、水灾、风暴、爆炸以及破坏引致乙方无法营业或不能使用专用区域,自发生该事情当日起,乙方无须缴付任何租金,直至租赁物业可以继续正常、安全营业和使用为止。但如果乙方仍在租赁物业中进行部分营业,乙方应按实际营业面积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赔偿限制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由任何原因导致的间接的、偶然的、特殊的或后果性的损失、损害、无法使用、收益的损失、利润的损失、商誉损失、无法磋商或机会损失,预期收益的损失,数据的任何损失或破坏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损失和损害是否由于违约、疏忽或任何其他侵权行为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权利造成,也不论该方是否意识到、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应合理的意识到可能造成此等损失。

第十六条租赁登记及税费承担

1.与本合同有关的登记费、印花税、房屋出租管理费、房产税等税费将按有关zhèng fǔ 部门的规定各自负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且双方无约定的,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由双方平均分担。任何一方要求公证合同,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该要求方承担。

2.双方同意因该租赁物业享有税收优惠而产生的税收返还归甲方所有。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1.凡与本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该物业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皆由败诉方承担。

2.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各方发生的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履行。

3.本合同的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通知送达

1.一方当事人可采用直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2.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一方发送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以下列方式以下述较早发生者为准提供后,视为已由另一方有效收悉:凡使用专人递送方式提供者,实际收取或拒收之时;凡使用证明邮件或挂号信方式提供者,发送邮件之日后七(7)天;凡使用传真方式提供者,文件传输之时,但必须另以证明邮件或挂号信方式提供传真件的确认文本。

第十九条保密

1.任何一方在依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可能会获得对方及其关联实体的机密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三方均确认保密信息的专有性、敏感性以及保持信心的秘密性的重要性。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本协议本身及其条款和内容;(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除非根据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外,在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其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上述信息。

2.各方均承诺,在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的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商对文件和交易信息的接触仅限于为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必要职能而必须得知该等信息的人员,并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之目的。任何一方均承诺促使其所有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上述保密条款,防止秘密信息的披露。任何一方将许可对方审查保密程序。

3.如果一方受法院指令、传票或其他法律、管理机构或类似司法程序的要求而披露任何信息,则该接受通知或指令方均应在收到上述通知或指令后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申请相应的保护。

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其他

1.任何一方将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将不作为另一方迟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无效或不能履行,本协议其余的内容不应受此影响,而且本协议其余各项条款与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应继续有效并予以执行。

3.本合同的附件作为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没有约定且双方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由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篇五: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2016委托保证书

委托保证书

因工作需要,我公司现委托 ****(身份证号码: ***************)办理特殊工时相关事宜,请贵局接洽为盼。

单位(盖章):

2016 年5月24 日

委托书 质量保证书

因业务拓展需要,特委托 同志(性别 , 身份证号: )代表我公司前来贵处联系药 品(中药材)销售业务,办理签订上述有关销售合同、售

后服务等事宜。

注:被委托人办理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事情均与本单位无关。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 权 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1、本委托书须加盖授权人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方为有效。

2、本委托书复印无效。

委托承诺书 样板

(以下简称我司)现委托 为我司 项目(以下简称“我司项目”)引进“不付息不还本”资金(以下简称“引进资金” )开展居间服务。

为保证居间服务的有效开展,我司将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 委托上述 人为我司项目引进资金进行居间服务,直至资金划拨给我司。

二、 我司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证照和项目手续保证真实、有效,并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若有不实与居间服务者无关。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有关居间的相关规定,若居间成功,我司自愿按照引进资金总额的 4%(百分之肆) 作为居间人的税后报酬。居间人酬金的个人所得税由我司承担并负责缴纳,纳税责任由我司全部承担,居间人无需重复纳税。我司完成税金缴纳后,将纳税证明扫描件给相关居间人留存。

四、 居间费支付办法:收到接款银行给我司划款时,我司承诺即把应付给居间人的酬金直接划款至各居间人指定银行账户。本委托承诺书作为居间费的唯一支付凭据。若我司延期支付,愿无条件按每日1%(百分之壹)支付滞纳金给居间人。

五、 我司同意为引进资金贡献者张威等赠与该项目 20%(百分之贰拾) 股权,并享有我司股权同等权益。该股权受益人的股权可继承,可转让。我司董事会股权赠与书(股东均签字)在与接款银行见面前交给受益人。我司亦同意引进资金贡献者张威等按定额议标方式获得该项目的 20% (百之贰拾 的施工工程量。

六、 我司对本承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被委托的居间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居间人的报酬拥有合法的永久性支配和使用权。

七、 我司承诺对居间人及其收入严格保密,若泄漏居间人的任何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我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 本承诺书经我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即视为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居间人引进资金划拨到我司后上述承诺即时生效,所作承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不因法人更换而失效。本承诺书与居间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次引资成功,若我司未能履行本承诺书,居间人可凭本承诺书向任意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追索,我司申明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力,并按居间费总额10%(百分之拾)支付违约金给居间人。

十、 本承诺书签署后电子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壹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

委托承诺单位(盖章): 委托承诺法人(签字):

居间人(签字): 身份证号:

居间人(签字): 身份证号:

居间人(签字): 身份证号:

居间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署时间:二O一一年 月 日

委托承诺书

我公司委托通过__________先生进行贷款。

为明确我公司和__________在贷款业务当中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研究决定:向__________先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此份委托佣金的承诺书。 我公司同意在贷款成功后,此承诺书生效,我公司按此次交易总金额______%,向__________支付佣金。该佣金的税金由我公司承担。

我公司的关联企业、我公司的协作企业,我的亲友、我的同乡,通过__________的贷款渠道给我公司完成此贷款,亦等同于__________完成贷款,其佣金支付__________的方式与金额不变。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__________先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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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承诺书(通用)

no:融服承2016 号

企业名称: 特委托 等(下称:贵引资人)协助为我公

司通过直各种形式,融资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我公司 _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424条、428条规定,根据国务院1998(第19号)

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第3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

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份承诺书:

一、融资资金到达我公司指定账户当日,我公司当日按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每月)标准,以现

金或者转帐等方式与银主贴息同日一次性兑付足额引资服务费用(期限按照主借款合同为准)。贵引

资人收取该笔引资服务费时不需办理任何收款凭证。贵引资人服务费的税金由我公司依法缴纳;若涉

及税金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我公司全责承担。具体按以下方式分流支付:

二、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接款银行帐户后,我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下列处治,

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本承诺书自动转为我公司欠贵引资人服务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服务费并按

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3‰滞纳金;按引资服务费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

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我公司承担。

三、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若银主方与我公司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

期间或资金使用期满产生纠纷,与贵引资人无关,贵引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我公司其他相关承诺

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受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而影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本承诺书经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如实填写并签章签字,经受益人认可后,由受益人自填即生效。

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传真件和本次融资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传真件、电子件、扫描

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法定全称: (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押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承诺书

现委托 (单位) (经办人)负责我单位 项目图纸审查的送图和办理相关审图手续。

委托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 项目所送的7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原送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通过的设计变更图)完全一致。如有出入以审查单位留底文件为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我单位负责。

承诺单位: (盖章) 送图责任人:

年 月 日

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

录取学院:机械工程xx-x 专业xx-xx 硕士(硕/博)

我自愿作为山东省2016年委托培养研究生,并保证做到:

1、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期间,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2、学习期满毕业时,按照委托单位的分配范围及要求联系接收单位。如超范围按山东省人事厅的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3、如由于本人原因退学、被取消或开除学籍等而中途辍学,本人负责赔偿委托单位已为自己支付的委托培养经费,并按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落实接收单位。

4、如申请出国留学或继续深造学习,必须先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5、本保证书,自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生效。

保证人签字:赵云峰

手印:

2016年5月16日

版权声明:

1.华考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委托承诺书

邱和祥先生:

本公司经研究决定出资并参与《上海市住房保障房》的项目建设,现委托邱和祥先生代表本公司中介协调、配合办理上海市长兴岛住房建设转让项目。

为实行有偿服务,本公司同意按项目中标数的人民币20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承诺本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特此委托承诺!

委托承诺单位:

法人签字:

委托承诺日期:

篇六: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2015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1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深圳市鑫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安防监控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款不予退还。(投资有风险,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考虑。)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1、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宣传资料:依据订购产品的数量,随货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5、信息反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6、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的名单汇总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理商培训

1、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最新的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最新资料,最新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第2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可以使用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情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特别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使用**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4篇: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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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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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股权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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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一节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第五十四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执业证书编号;

(四)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

(六)可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

(七)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八)监督及举报电话;

(九)执业证书有效期。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二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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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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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并对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要求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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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十八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保险代理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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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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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

(三)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手续费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六)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代理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二)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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