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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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广东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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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广东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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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2016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艾滋病死亡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和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一)继续做好租用街道路牌广告栏、户外LFD电子显示屏,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定期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与健康教育所定期更换城镇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二)利用“6.26禁毒日”与公安部门联系,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三)积极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在人群集中地段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现场咨询、摆放宣传栏、悬挂艾滋病防治宣传条(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张贴宣传画等。活动中争取政府、卫生局领导参加,扩大宣传影响力。

(四)在1至2个社区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讲座。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新进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知识,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及预防处理工作能力。

(六)在7月-9月之间组织一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认清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增进防治工作共识。

(七)与结防科配合共同开展学校艾滋病、结核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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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继续加大对暗娼、吸毒人员的干预和检测工作。组织落实基线调查,摸清暗娼底数和分布情况。

(二)强化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和检测工作。努力提高男同同伴教育者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开展艾滋病干预的工作能力,促使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工作顺利开展,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继续加强母婴干预。指导县妇幼保健院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阻断母婴传播工作。利用婚前体检咨询、产前检查等方式,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反对社会歧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筛查工作。按照卫生、公安、司法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对所有新进入监、入所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

(五)进一步加大手术病人、输血病人、孕产妇、性病病人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力度。

三、推行娱乐场所安全套使用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大众支持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安全套使用相关知识宣传广告牌。

(二)开展对休闲、按摩、足浴、理发、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制定娱乐场所分布图。

(三)外展与集中干预、外展与同伴教育员相结合,促进高危行为改变。结合实际制定外展工作计划,每个目标场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外展活动。为目标人群提供宣传教育、健康咨询、医疗转介等干预服务,说服和指导目标人群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

针对所有的目标场所发放宣传资料,指导并定期检查张贴及摆放情况。

将外展干预与同伴教育工作结合,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同伴教育员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做好同伴教育工作,依靠同伴教育员在目标人群中开展健教干预工作,有效促进目标从业人员的高危行为改变。

(四)做好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检测工作。

利用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免费开展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

(五)积极探索工作模式,推行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

积极探索动员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和性病诊疗机构等资源参与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工作的模式,扩展多渠道开展项目干预的途径,推行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工作可持续有效的开展。

通过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的实施,到2016年底,目标场所干预覆盖率达80%以上,目标人群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100%以上,目标人群年体检率达80%以上。

四、进一步做好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一)对全县艾滋病咨询检测点人员进行咨询检测技术培训,提高咨询技能,满足更广大人群的需要,不断提高咨询检测服务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

(二)认真开展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充分发挥疾控中心艾滋病咨询室和初筛实验室的作用,认真接待每位前来咨询检测人员,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咨询检测服务,保存咨询检测资料,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职业暴露预防措施。

五、继续做好性病监测管理工作

开展性病监测工作,掌握性病流行动态、发病趋势、行为危险因素以及相关疾病负担,为制订性病防治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提高性病疫情报告数据质量,加强、深化和规范各项性病诊疗服务。

六、强化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救助救治政策

(一)及时对新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在接到确认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行病调查中,对患者做好艾滋病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心理疏导,预防意外事件发生。尽可能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HIV检测。

(二)对艾滋病感染者每半年开展一次随访,并进行一次体检(CD4检测),及时填写随访情况网报。随访中,了解病人身体健康状况及预防艾滋病传播措施落实情况;对单阳家庭中非阳性一方,每年进行一次免费HIV抗体检测,并指导落实预防艾滋病传播措施。

(三)对达到抗艾滋病毒治疗条件的患者在知情同意情况下及时开展免费抗艾滋病毒治疗,治疗前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治疗中密切关注和及时处理病人用药后不良反应,治疗初12个月内至少查1次CD4和1次病毒载量,视情况查肝功能、血常规等,做好纸质资料留存,并及时网报。

(四)对每位能随访到的经济困难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和感染者及病人遗留的孤老及未成年人协助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对特别困难者申请困难救助金。

七、适时开展指导检查

开展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和工作检查,通过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计划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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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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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治工作方案

埃博拉出血热(EHF)是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病死率高达50%-90%。人主要通过接触病人或感染动物的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而感染,潜伏期2至21天,临床表现主要为突起发热、出血和多脏器损害。埃博拉出血热于1976年在非洲首次发现,今年3月以来,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尼日利亚等西非四国先后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目前疫情仍在发展蔓延。8月8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非洲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科学做好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防范埃博拉出血热传入和扩散,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报告、诊断可能传入的病例,科学、规范、高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救治、疫情处置、采样送检等工作,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救治、属地管理、联防联控。

三、组织体系

县卫生局成立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任务

(一)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治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防治专家组,按照市卫生局要求目前暂不设立定点医院,如疫情发展需要,将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及市卫生局要求,再行设置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物资储备,组织培训演练,开展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与信息通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资料分析,做好消杀和疫情处置,对处置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及时采集病例标本,做好标本保存、运送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定健康宣教工作方案,普及埃博拉出血热防治知识;对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业务指导。

(三)医疗机构

负责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医疗救治,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开展医护人员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例标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疏导工作。

(四)院前急救机构

负责辖区内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确诊病例和必要时的密切接触者转运工作,做好转运过程中的防护和消毒隔离工作。需要跨区域转运病人的,要事先报告县卫生局,经向市卫生局请示批准后再行转运。

(五)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学校、企事业等集体单位落实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防治专家组

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进行趋势研判与风险评估,提出防治策略与措施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工作方案;指导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监测预警、调查处置、应急响应与终止等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医学观察场所

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场所设施的消毒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按规定每日向县疾控中心报送监测观察数据信息;做好心理疏导和健康宣教。

五、应对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和《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等,组织制订本县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治工作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防治策略调整,及时更新修订。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实验室采样送检、医疗救治、病例转运、院内感染控制、健康教育等防治技术方案。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埃博拉出血热相关工作方案,科学开展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发热病例的症状监测,仔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对有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接触史以及3周内曾经到过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发热病例及时登记报告。一旦发现可疑病例,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并立即采样送检。

(三)培训与物资储备。县卫生局要重点加强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病例转运、个人防护、实验室检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等,规范开展病例诊疗和疫情防控等工作。要增强医务人员敏感性,提高识别能力,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抓紧做好各类物资的储备,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具的储备;各级急救机构要检查车辆、设备、设施、防护用具等,负压救护车要处于备用状态。

(四)实验室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所有涉及埃博拉病毒的实验活动应严格按照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可疑病例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采集标本。标本应置于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A类包装运输材料之中,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统一送至市疾控中心,再由市疾控中心送往省疾控中心检测。

(五)病例诊断与发布。县卫生局在接到埃博拉出血热可疑病例报告后,在2小时内派出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县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按照《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进行初步诊断或排除。县内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确诊病例由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诊断确认,后续病例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授权后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诊断确诊。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获省卫生计生委授权后,由市卫生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相关信息。

(六)密切接触者管理。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与管理参照中国疾控中心的有关要求执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之日起21天,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咽痛等临床症状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

(七)医疗救治准备。县卫生局要制定专门的医疗救治工作方案,提高病例早期发现与诊治能力。县卫生局已成立埃博拉出血热防治专家组,指导县乡村级埃博拉出血热防控、诊断和救治工作,对疑似病例做出初步判断和排查,做好初期医疗救治,二级医院要成立由感染(传染)、ICU、急诊、肾科、呼吸、医院感染管理等专业组成的医疗救治专家组,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地救治病人。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严防疫情扩散。要充分、科学、合理地发挥中医药在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八)病例转运。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应向县卫生局报告,经请示市卫生局获批准后,方可将患者转运至市级定点收治医院。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原则上应在本市定点收治医院(市人民医院)救治,确需跨市转运的,由市卫生局报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后,方可实施转运。对于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应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九)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县卫生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健康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埃博拉病毒科普和防护知识,把握好宣传口径。要通过电视公益广告、电台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埃博拉出血热的预防知识,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实现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

(十)联防联控机制。县卫生局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出入境、商务、旅游、教育、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在疫区和疫区来我市人员信息,做到本底清楚,及时落实防控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了解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对人民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从保护人民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特殊意义。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强化薄弱环节,确保埃博拉疫情防控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提高应对能力。在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展不同阶段,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疾控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能力;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强化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例的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认真开展对疫情防范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督查工作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处置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做好物资储备。向县政府申请经费的投入,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检测试剂、耗材、消杀器械、防护用具、转运车辆、床位、设备、设施等物资,确保所有物资处于备用状态。

(五)动员社会参与。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合作,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埃博拉出血热感染防控及科普知识宣传,指导群众科学对待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知识方面的作用,宣传教育工作适度、稳步、深入开展。

篇六: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公益广告
2016卫生工作总结和下段工作目标

卫生工作总结和下段工作目标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统筹发展,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医改,着力强化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年初,我局制定了《2016年全区卫生工作重点》等文件,并召开了全区卫生工作会议,要求重点抓好三大改革,推进六项发展工程,实施九大惠民政策,继续把抓改革作为卫生工作的中心,把促发展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把惠民生作为卫生工作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让全区人民享受更多卫生改革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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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落实基层医改任务

(一)稳步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到位,并建立了补偿机制。对五个乡镇卫生院163名人员进行核编定岗,院长实行公开选聘,竞聘方案已获批复正在进行中,国庆节之前完成;公开招聘方案已出初稿,为确保改革顺利和稳定,准备在竞聘上岗完成后约有45个空缺编制中先面向区内临聘和原下岗分流人员中放宽一定条件招聘,再出现空缺位置面向社会招聘。本项工作估计在元旦之前完成。

(二)全面实施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2016年6月20日起,全区五个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河坝镇卫生院由于合并在区人民医院,确定门诊全部实施基药,住院药品20%以上实施基药。选定市内有资质的二家配送企业(恒康药业和鑫天药业)进行规范网上采购,因区卫生核算中心人员未全部到位,故由医院自行支付。目前医保部门对基药目录报销达95%,报销额度95%。基药的质量监管主要是由区食品药品监管所按上级部门要求监管。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与全科医师制度建设。各镇卫生院每季度对村医进行一次培训,同时卫生院内部也进行了培训,并参加了省市开展的各种培训。今年全区组织对村医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全科医生建设按上级要求已选派六名人员进修,已有四名毕业。

2.积极落实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和绩效考核改革。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卫生系统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暂行办法,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以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加大了向一线和主要岗位的倾斜力度,有力调动了基层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着力完成卫生重点工作

(一)深化公共卫生服务

1.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成效显着。全区累计建立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建档77835份,电子档案建档率达到76.4%,并实行了动态管理。以孕产妇、0-6岁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重性精神病人等人群为重点,通过上门随访服务等形式,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开展普及。各基层卫生单位都通过进村、入户等形式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了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全区共发放健康宣传单、宣传册等各类资料9500份,累计开展健康教育讲座168次,听讲人数24756人,开展健康咨询活动164场次,参与咨询人数64594人,播放健康宣传影像资料2576小时。

3.孕产妇儿童管理规范有序。2016年,全区为孕产妇早孕建册1625人,产前检查5次以上1680人,产后28天内接受产后访视产妇人数1109人,产后42天健康检查产妇人数1111人。

4.老年人健康管理框架基本构建。全区有65岁以上常住居民11314人,已进行健康管理10083人,健康管理率为89.1%。今年我区组织了全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活动,为10083名老年人进行了体检,同时将健康档案内容完善,为我区老年人提供了规范的健康管理。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与服务监管

1.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督查。我局出台了《平安医院创建考核方案》,召开了相关会议,并组织了2次平安医院创建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并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落实。

2.整顿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4人次,培训15人次,组织复核清理乡镇卫生院5家,村卫生室5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0家,门诊部1家,诊所13家,医务室1家,其他5家,共88家医疗机构,其中注销诊疗科目3家,注销医疗机构8家。本次医疗机构整顿中,我区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执业、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整体情况良好。

3.认真组织无偿献血活动。通过有力组织、典型引路、广泛发动宣传等措施,圆满完成了今年的无偿献血工作,共完成献血467人次,献血量143400ml,超出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制度建立。建立了行政执法自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案卷资料完整,委托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和规范,未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情形。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投诉举报查处率l00%。

2.开展安全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生产、药品流通等领域开展安全监管,建立了区、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区内无餐饮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建立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建立了一个示范乡镇、一条示范街和一家放心食堂,全面完成持证餐饮股务单位的首次动态最化分级管理工作,与镇政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覆盖率达60%,对医疗机构监管检查面达100%,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实行了全覆盖,开展对公众和相对人的宣传培训及自身培训。组织开展日常稽查、重点稽查和专项稽查工作,及时查办各类案件并及时与市局稽查支队沟通联系。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四)卫生监督保障有力

1.稳步推进学校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了开学前检查、高考前检查、饮用水专项检查及多部门联合对学校周边环境专项检查等多次督查,各学校均成立了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各学校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桶装饮用水索取了卫生许可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能定期清洗饮水机等,登记不完善。对4家晨检不到位、未作消毒记录等问题的托幼机构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全年未发生任何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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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顿规范相结合,狠抓医疗市场的整治。积极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整治,对全区5家医疗机构、16家药店、36家村卫生室、15家诊所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发现"两非"行为。对全区的87家医疗机构开展了校验工作,对8家三室未独立、未配备消毒设施的医疗机构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进一步加大了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出动执法监督人员52人次,执法监督车8次,开展了全区诊所、卫生院及区人民医院现场监督检查,对5家医疗机构专业护理人员配备不齐、异地行医、消毒设施配置不齐、医疗废弃物未按要求处理,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

3.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车辆4台次,对81家单位开展了传染病防控及公共用具的专项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体检102人,对12家有问题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工作,通过采取现场指导、上门服务、巡回监督等办法,督促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增加消毒设施、确保顾客卫生用品达到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29家公共场所进行了量化分级评定,其中27家B级,2家C级。开展"中秋、国庆、捕捞节"专项检查,分组督查了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检查,对8家未达到要求的下达了整改意见书。

4.大力开展职业病宣传活动。开展全区卫生监督员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及"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新闻报道1次,公益广告展出3天,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悬挂横幅9条、短信2条,现场咨询1次,接受咨询人数300余人。

5.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工作。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受理的举报信息,严格做到举报信息核实到位、查处到位、回复到位。由于措施得当,今年上半年受理的2起举报投诉案件均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查处率100%。

(五)加强疾病预防与控制

1.始终将疫情监测,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中之重。年初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方案,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增添了应急处置物质设备,全年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人全天24小时监测疫情,定期分析疫情;认真做好死亡病例监测,全区无零报告单位,通过网络报告死亡病例319例,每月报告率均达到了17/10万。今年全区报告了7例AEFI,及时报告率和及时调查率均达100%。

2.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区没发生H7N9人禽流感病例,手足口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2016年共报告20例,比去年发病率下降87.8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5例艾滋病人实行了免费抗病毒治疗,认真做好病人管理工作。11月底血防完成了达标任务,完成查螺面积627万平方米,查出有螺面积176万平方米,药物灭螺面积395万平方米,23个晚血病人得到了救治。结核病防治门诊接待初诊病人372人,治疗病人103例,完成年内任务数(89例)的115.73%。2016年12月-2016年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适龄儿童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目前已完成了第一轮服苗工作,应服苗人数2535人,实服苗人数2491,接种率达98%。全区8月龄-4岁以下儿童麻疹类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共摸底人数2880人,到3月8日止,查漏补种活动的四个乡镇接种率均达95%以上,全区查漏补种接种率达96.11%。全区未出现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3.扎实抓好免疫规划业务工作。年初组织了村医生进行了免疫规划专业知识培训,并进行了考核,全区各接种单位疫苗常规免疫运转达10次。巩固与完善儿童计划免疫信息管理系统,增设了产科接种信息系统,提高了出生儿童建卡及时率,全区共上传儿童预防接种信息个案9175人,累计发放计免金卡1487张。认真开展AFp病例、病毒性肝炎、乙脑、流脑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共报告病毒性肝炎病例94例,1例6个月的麻疹病例报告,认真进行了专病录入,流行病学调查,无15岁以下儿童乙肝发病,无AFp、乙脑、流脑、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报告。全区共查验托幼机构31所,学校15所,查验儿童2128人,查验率100%。补证人数为41人,补证率100%,补种人数807人,补种率96.07%。

4.加大业务培训与健康教育力度。开展各类培训4次,共计培训92人次。组织各类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健康教育资料10000多份,预防接种宣传海报300张,(

(六)努力实现妇幼卫生预期目标

1.抓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全面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全区活产数1120人,孕产妇死亡为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6%,住院分娩达99.8%,婚检率90%,6岁内儿童系统管理率87%.5岁内儿童死亡率7.5‰。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7%。村医及时对各辖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

农村孕产妇全部落实了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全免。各镇妇幼专干每2月定期进行孕妇高危筛查,建立高危孕妇专管档案。按照高危评分及时将高危孕产督促转到上级医院住院分娩。各镇均已开展孕期艾滋病的初筛,乙肝、梅毒的检测,对艾滋病、梅毒阳性患者进行随访及专案管理。

2.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年初制定了妇女病普查和"两癌"检查工作方案,根据方案2016年4月-5月,各镇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计生部门进行了妇女病普查工作,全区共完成妇女病普查人数12960多人。

3.推进健康宣教工作。开展村级妇幼保健、儿童保健专干、妇幼保健专干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5次。开展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阻断传播的宣教,发放宣传单10150份。

五、下段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及对下级公共卫生单位的业务指导,完善考核制度,及时分析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各部门联动配合,确保工作全面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统筹推进

各单位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意识,坚持一手抓好效能建设,一手抓好业务工作,把加强效能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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