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调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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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环保调解队伍
环保案件应对方法

环保部门主要是查处排污企业的违法环境行为,对于死鱼事件环保部门只是调解,调解不成建议上法院去。

环保部门提供水的检测数据,至于渔的损失鉴定是渔业部门

环保部门解释、调解,调解不成出具终止调解意见书,我们就不在理了

处理的果树死亡、鱼死亡、塑料大棚塑料老化、农作物死亡基本按照这个思路,处理其中一件时我们和政法大学污染损害援助中心的王灿发沟通了很长时间,基本就是这个路子 关键是环保部门没有大的监管失职时才能采取这种方法,譬如说污染损失是突发事件引起,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如果存在监管不到位,环保部门就不能悠闲了,否则当事人闹起来,会引起不可预料的后果,那时环保局就不能这样处理了,只能是协调到底,息事宁人

环保局没有责任时,喝着茶水调解,成与不成只是尽职责,避免当事人说我们不作为,只要调解了就行了,结果无所谓。如果企业无环保手续、环保设施不健全等累积性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的,环保部门是要承担监管不到位责任的,如果处理不好,当事人就会上访、吵闹,就会把事情闹大,污染事故后面的监管问题就会进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视野,结果就难料了。环保部门处理到底的唯一原因不是尽职责,而是防止事情扩大。

篇二:环保调解队伍
强化基层环保,要从五个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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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环保

要从五个方面下功夫

强化基层环保工作能力建设,有效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是新时期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和环境监察人员肩负的重大任务。笔者认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建设应着重在5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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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要狠抓队伍素质,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现场实践和经验交流”相结合等办法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行政效能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建立健全内部、外部、层级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切实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会管理的文明执法队伍。

二、提高环境现场监测能力建设水平。经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环境监测的投入,使环境监测能力水平明显提升,但基层监测水平离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广大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监测技术上求提高,在监测方法上求创新,在监测结果上求准确,实现环境监测快速、准确、全面的目标,为环境执法和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加大环境保护设备配备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基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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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设备的投入力度,为及时、准备、高效的环境监管提供保障。具体措施包括配发环境监察、监测相应的设备,在重点企业污染源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等,为环境监管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体系建设。首先要立足长远,结合实际,形成以地方政府综合应急预案为主,以职能部门应急预案为辅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从容应对各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其次是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环保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准确信息和相关数据,科学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再次要加强领导,建立灵活高效的现代化指挥系统,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五、创新思维,探索农村环保新途径。要在乡(镇)和社区成立环保协会、设立专(兼)职环境保护协管员,加强乡镇环保工作,调解环境纠纷,在自然行政村成立环保工作站,聘请村民代表作为环保志愿者,把环境监管网络延伸到基层;还可以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农村调查了解,实际反映存在的环境问题,要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环境监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篇三:环保调解队伍
2016关于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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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环保调解队伍
2015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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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发挥行政调解促和谐、保稳定的积极作用,现就2015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纠纷发生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XX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川府发〔2015〕14号)的要求。一是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决策过错问责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听取群众意见,凡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改进执法方式,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执法不当导致新的纠纷。四是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减少因政府信息不畅造成的行政争议发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全面公开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五是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实现信息化,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将行政调解列为重要培训内容。

二、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法治环境,把握好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基础

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本部门行政调解范围,依法明确应当调解、可以调解和禁止调解的行政争议纠纷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要严格依法调解。对于行政不合理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案件,历史遗留导致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于因抽象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行政许可、征收、确认或禁止性、标准性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因生效文书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可以暂不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调解;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政策允许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要结合有关法治原则,大胆探索调解的具体范围,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组织研究。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国家与个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市、区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做到“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有条件办事”。抓好市、县、乡三级直接面向群众的一线调解窗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争议纠纷的化解处理。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纠纷层级管理、矛盾全程防控、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责任追究、信息案例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规范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达成协议、协议履行回访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纠纷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行为;明确时限要求;规范行政调解文书,确保行政调解行为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着力培育行业首席调解员、金牌调解员。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加大调解人员培训力度,切实开展评选行政调解专家、行政调解能手、星级调解员、类型化纠纷首席调解员活动。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切实提高调解水平和技能。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任务重的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设立行政调解室,悬挂行政调解标志,上墙公示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员职责和纪律,以及体现和谐、和解、和气理念的温馨用语等内容,营造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完善争议纠纷处理衔接联动机制。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的对接以及检调对接机制,重点是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解处理争议纠纷的合力。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社会敏感期、特殊时期要开展专项排查。要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排查出来的争议、纠纷,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具有普遍性的争议、纠纷,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管理方法和执法工作方式,有效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及时按程序报告。

(三)完善矛盾纠纷层级管理机制。根据争议、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难易程度、区域人数、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参照《XX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将争议、纠纷确定为三个风险等级,Ⅲ级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Ⅱ级由区市县政府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Ⅰ级由市政府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四)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市政府把行政调解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纳入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内容。市级部门要把行政调解纳入内设机构、(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市、区县市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证调解员个人补贴落实到位。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建立健全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掌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和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和制度。国土、住建、农业、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工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打造专业调解队伍,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篇五:环保调解队伍
2016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研报告

篇六:环保调解队伍
2016年环境保护和生态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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