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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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篇

怎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不断完善的。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科学把握党的这一民族纲领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将会起到巨大的思想保证作用。

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迅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经并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机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办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在新时期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探索和构建一些有利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的经济、政治权利,有利于这些地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的制度机制,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政权的根本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质,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一切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60多年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符合实际的做法,都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都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充分认识少数民族的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一条我们必须长期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三,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直是一件党非常重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正如毛主席早就指出的,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是不可能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与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的影响和作用是其他干部难以替代的,所以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的培养。新时期对干部的要求更高了,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和领导骨干来充实干部队伍。只有不失时机地培养和提高干部素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顺利实现。

第四,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配套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关键。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保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客观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民族区域自治从党的一项民族政策转变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再到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再到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表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在21世纪,我们仍然要继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但是经历了丰富实践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新世纪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对于加强我国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快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的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二篇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国家学说,结合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开创的中国特色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制度模式,它规范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确立了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实现了国家整体利益与各民族利益的统一,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60多年的实践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不断发展完善,适应了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需要。在当今社会大发展大变革的重要历史时期,如何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的复杂的问题和挑战,值得思考与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符合中国国情,但同时面临新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学界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入思考和热烈讨论经过了两个时期。一是上世纪80年代苏东剧变后,学界从世界民族问题发展过程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形成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统一认识。二是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各方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这一制度应否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有效制度长期存在,且讨论延续至今。学术研究是具体的、历史的,与文化因素和价值取向密不可分,也不能脱离事件所处的社会形态和历史背景。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考察亦然,既要考虑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也要与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密切联系。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革命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探索于20世纪前期,广泛推行于20世纪中后期,从理论提出到区域性实践再到全国范围内实施,其初衷具有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维护国家统一完整之目的。可以说正是在对局势变化和对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中,我们党从“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

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的宣示,到不再强调独立意义上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代之以“民族自治”或“民族区域自治”,但变化的是策略、是形式,不变的是给予一切民族平等权利的立场和原则。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截至目前,建立了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在内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还有1700多个民族乡作为补充形式。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在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家稳定统一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独树一帜的“中国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就等于否定了半部中国近现代史。

2、新疆、西藏问题的特殊性使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复杂化。60多年来,新疆、西藏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经济社会都发生了跨越式发展,但区域民族构成、宗教发展等方面发展还不明显,民族关系和社会分层较为单一,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一直没有放弃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煽动破坏,一些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结构性差异和普通的矛盾纠纷,往往被放大歪曲为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从而掩盖真正的社会问题,参与者也容易被简单地贴上民族标签而忽略其复杂的情感意图,使得一些人对国家设立民族自治单元,给予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与其他地区或群体不同的权利,特别是在政治分权、经济优惠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特殊政策产生了质疑,试图更新兴邦安国的理论依据

两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怎样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邓小平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发展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当中,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走共同富裕

的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好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保证。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胡锦涛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显著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显著加快民族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程,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民族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生活方面真正实现。

三是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要让全民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其次才是中华民族中的藏族、汉族等民族,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中华民族凝聚力。这将是一个漫长的、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树立这种意识,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是在汉族群众中大力开展民族知识与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内地的汉族劳动力来到西部,改变了西部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汉族与西部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但是,由于各级政府在汉族民众中开展的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十分薄弱,许多前往西部地区的汉族企业家、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对西部少数民族的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缺乏了解;当地少数民族由于汉语交流能力差及文化差异,其收入明显低于外来汉族流动人口。这些现象必然会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不满,再加上外部敌对势力的鼓动与支持,一些普通的文化差异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就会上升为民族问题,并使极少数激进分子铤而走险。对此,要加强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认识各民族间文化上的差异,致力于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五是重点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让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优势,起到带头骨干作用。西藏民主改革50年、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各种办法,培养了大量西藏本地干部,他们在建设新西藏的伟大征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西藏干部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才短缺,专业性人才屈指可数,在重点岗位、重点行业领域使用民族干部的比例不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学设计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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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比较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比较

2016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汇报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篇

范文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汇报

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展开以来,根据市委、县委、县局关于展开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的整体部署,我所支部高度重视,依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遵守“规定动作要完成,自选动作要到位”的必要步骤,进步熟悉抓动员,精心组织抓学习,周到安排抓活动,结合实际抓工作,严格落实方案部署,牢牢掌控关键环节,选准选好活动载体,以教育活动检验工作实际成效,以队伍良好作风保证各项业务工作顺利推动,确保了活动不虚、不偏、不散,不走过场,获得了一定成效。根据县局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第一阶段工作安排,依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所实际,认真展开了查摆剖析,勇于亮丑揭短,勇于自我解剖、对症下药,切实做好整改。现将对比检查情况报告以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落实中心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1、坚定理想信念。牢固建立宗旨意识,自觉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果断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心保持高度一致,始终虔诚于党、虔诚于国家、虔诚于人民,做到大是大非眼前旗帜鲜明,大风大浪眼前态度坚定,不做胡涂人,不干胡涂事。维护中心权威是高度自觉的。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果断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恪守党章和党纪国法,自觉按党的组织原则、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制度规定办事,主动接受制度纪律束缚和各方面的监督。

2、政治态度坚定。对大是大非题目态度鲜明、不消极、不躲避。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依照分工扎实履行职责;弄好人民警察团结,营建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工作中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摒弃奢糜之风,杜尽浪费现象,顾大局,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果断抛弃小团体利益和本位主义;

3、果断制止不作为、乱作为,不做劳民伤财的事。果断抵制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惯;人民警察从不出进私人会所,并果断承诺遵守”党员领导干部不出进私人会所”的规定。全所人民警察、配偶及子女也不存在“吃空饷”的情况。

4、在人民警察评先评优、推荐选任中不弄亲亲疏疏、拉拉扯扯。认真执行组织决定;在对比检查中,我所人民警察、配偶及子女末存在“吃空饷”的现象。

5、从严要责备所人民警察,在用车、住房、和办公用房、人情消费、职务消费、“三公”经费开支、家属子女从业等题目均严格遵守中心规定,做到在金钱、美色、人情眼前抵住***、抗住干扰,教育大家贯彻落实好中心八项规定,我所无一人违法违纪。

二、存在的主要题目

(一)情势主义方面

一是弄“一刀切”,没有公道下达任务指标。工作中,大队缺少兼顾统筹,下达任务指标套用上级考核指标,没有斟酌辖区差异性,存在“一刀切”现象,致使有的指标缺少科学性、针对性。检查考评时,过于强调情势,如往年的绩效考评指标中,要责备县各派出所完成警务信息化任务,并分配收集录进信息内容和基数,没有斟酌到基层特别是一些偏僻山村,常住人口少、活动职员少、企业单位少的实际,要责备县各派出所完成大量简报信息任务,造成言而无文、假大空的简报、信息“满天飞”,没有实质内容,只重视情势和数目等等。在检查考评时,对基层派出所本子、册子等台账的要求高,检查工作时也以检查台账为主,没有对工作成效进行检验,致使一些基层单位台账造假。

二是弄“政绩工程”,没有科学展开专项行动。每一年部署展开的专项行动较多,如近几年展开的“清网行动”、“缉枪治爆”、“扫黄扫赌”、“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等等。经费投进很多,精力投进很大,弄的时候风风火火,从数据上看很漂亮,短时间内收到了一定效果,但结束以后没有进行总结巩固,没有构成打击、防范的长效机制,整体成效仍不明显。

(二)官僚主义方面

一是决策不科学,深进基层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大队平常工作中斟酌如何应对上级检查较多,真正为基层服务较少,习惯于对基层提要求,机械地要求基层往做,不论基层能否做到,没有从基层的角度设身处地的解决实际困难。比如:大队在集中展开某项专项活动时,对上级下发的文件、传真进行转发,习惯于当“二传手”。同时,在制定本单位的方案时,也是直接套用上级方案内容,对具体落实措施和要求没有根据县情实际,没有斟酌基层实际进行针对性的细化和部署,致使工作展开不力,成效不显,

二是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拖拉、推委、扯皮。大队强调打击、管理的多,对服务群众的工作满足于喊口号。比如,我大队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制定了很多便民利民措施,也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承诺,但没有跟踪问效,使得一些人民警察服务不够主动,对办事群众不热忱。

(三)享乐主义方面

一是精神懈怠,不求进取。大队人民警察均匀年龄偏大,部份人民警察接近退休不远,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思想,所以工作进取心不强,主动抓工作、主动创新意识不足,存在工作安排上消极怠慢,得过且过的现象。比如:开会时,针对某项工作进行讨论或听取人民警察意见时,人民警察很少自主思惟,大多数人民警察采取听、看、等的态度,从不发表不同意见;很多时候主要领导表了态,大家就不再发言,一概同意,随大流。

二是安于现状,不敢担当。有的人民警察对不是自己分管的工作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职不思为,在岗不进取、仅限于完成“规定性”动作,缺少敢闯敢干的拚劲和开辟创新、破解困难的勇气和锐气,工作停留在应付了事,满足于现状,拨一拨动一动,不拨则不动。

(四)奢糜之风方面

一是自律意识不强。大队因工作关系,需跟很多行业、单位打交道,在工作接触的过程当中,人民警察对本身要求不是很严,碍于面子人情还存在吃请和请吃的现象。同时,在接待上级领导及检查组时,也存在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等现象。

二是节约勤俭意识不强。大队存在平常行政性消耗性支出较多的现象,在具体工作中还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的人民警察艰苦朴素意识有所淡化,存在固定资产保养不善,物质设备损坏就扔、少了就买的现象;同时,在水、电、油、纸、墨等方面使用不留意勤俭,一定程度上存在浪费仍比较突出,与艰苦奋斗、节约勤俭的革命传统背道而驰。

三、存在题目缘由分析

我大队对上述存在的题目进行了认真分析、深进剖析,究其本源,既有主要缘由,也有客观因素,但主要是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能力素质、群众观念等方面存在题目。

(一)理论学习不深进,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大队满足于按上级的要求抓好理论学习,但在学深学透、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进步学习质量上存在诸多的题目。一是理论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存在片面性,缺少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入理解,常常是东一鎯头西一棒子,满足于完成学习任务。二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紧密,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和观点分析题目,在工作中,就事论事多,就事论理少,不能把题目上升到理性来熟悉,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从而影响了工作决策的预感性和前瞻性。三是理论学习自觉性不够,人民警察满足于参加集中学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性工作多,挤时间学习少,学习理念和学习自觉性不强。

(二)宗旨意识不牢,服务群众的能力不强。没有真正建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淡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薄弱,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服务群众不热忱、没耐心,致使群众的满意度不高。如有的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观念,对群众的办事比较冷漠;还有的人民警察对照较辣手的纠纷调解没耐性,一拖再拖,致使群众对公安工作不理解、不满意、不支持。

(三)队伍管理不够严格,制度落实力度不大。在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依然存在,固然大队有一套较为完全的队伍管理规章制度,但在抓落实时,重视于学习,重视于强调,真正亲力亲为往抓落实还不够,具体细化抓落实的措施还未几,常常以为人民警察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思想上有采取从优待警方式代替从严治警的思想意识,队伍管理有时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题目。

(四)调查研究不深进细致,把握的第一手材料未几。平时忙于文山会海,忙于平常事务的时间占多数,下基层较少少,与群众的间隔愈来愈远,对很多新情况讲不清、道不明,发现不了真正题目,工作浮在表面,局限于从材料到材料,没有真正沉下往。

(五)全局意识不牢,“弹钢琴”的能力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凸显、交织,由此引发利益诉求的群体上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暴力犯法等各种特大案(事)件日益增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违法犯法中,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整天疲于奔命,对如何谋划、研究提升工作水平还做得不够,没有很好的潜心研究新情势下推动治安整体工作的有效举措,治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进步。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努力方向:

群众线路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线路和组织线路,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的传家宝,也是公安机关保护人民、打击犯法、旗开得胜的锋利武器,更是我们在公安监管工作中发挥第二战役堡垒作用,全力保障监管安全,为在押职员提供人性化管理,做好为在押职员教育感化等工作的有力武器。要始终保持党对公安监管工作的领导,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牢固建立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点为重要任务,以深进落实中心八项规定及公安本身的三项纪律、五条禁令、十项规定,监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等为着力点,突出抓好作风建设,集中解决公安机关特别是监管场所存在的“四风”题目,使人民警察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素质能力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进步,真正把公安监管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勤政为民、开辟创新、廉洁高效的队伍,进一步增强监管人民警察的凝聚力和战役力。

(二)改进措施:

一是提升队伍素质,以队伍促稳定,打造过硬队伍。我所领导班子切实从本身做起,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以加强党支部建设为核心,切实发挥战役堡垒作用,以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立队伍的团队形象。认真学习新时期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系列文件,切实进步全体党员人民警察的党性修养。建立完善支部学习制度、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等。严格落实制度,完善考核考评,真正构成队伍良好风气。坚持政治建警,坚持展开宗旨教育、榜样教育、案例警示和纪律作风等综合教育。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帮助算好违法违纪的本钱账,使全体人民警察思想境地不断提升,廉洁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始终保持了虔诚本质。带领全体人民警察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打造了一支耐得住孤单、经得住考验、能打硬仗的队伍。

二是转变观念,确定目标,细分任务。结合我所的特点和现状,以确保监所安全稳定为核心,转变观念,适应社会管理创新新要求,以科技利用为支持,改革看管所勤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实行监控、巡查、管束、医务、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的分工,建立与之配套的岗位责任、警务协作和考核机制,优化看管所警力配置,完善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进步对在押职员的管理教育效力,维护在押职员正当权益,由传统型、粗放型管理向集成化、精细化管理转变,进步看管所管理效能,夯实看管所基础工作,增进看管所执法规范建设和制度建设,实现“两防一退”(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退出舆情关注热门)工作目标。

三是科学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各尽职能。积极贯彻上级要求落实勤务模式改革,通过勤务模式改革,努力实现岗位设置科学,职务任务明确,勤务运行高效,执勤行为规范,警力配置公道,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科技应用充分,应急处置灵敏,全方位全天候地对在押职员实施管理,全面进步服务刑事诉讼和公安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的总目标。

四是密切联系群众。果断克服情势主义、官僚主义,在工作安排部署上,从有益于维护群众利益,便于人民警察展开工作的角度动身,多提供政策性、导向性、法律性的指导,推广交换典型经验。规范了看管所接待大厅接待人接物用语,增强服务意识。另外,充分发挥举报电话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题目,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举报者以答复,以行动取信于民。

五是要进一步深化“阳光监管”工程,通过各种情势、机制,让民众进行评判监督,并及时反馈;人民警察要主动接受监督及评判,在工作中改进,在改进中提升,不断强化服务水平,并把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与当前公安监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手抓出人民警察工作态度和作风建设,一手抓监所和谐稳定,检验活动的实际成效。

六是力争五化建设获得更大进步。切实夯实公安基础工作,抓好整体全面建设,大力推动看管所五化建设,不断进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出更多更实便民利民举措,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转化、矫治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力争首创看管所管理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和谐资溪、平安资溪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范文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汇报

根据文件《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遵守政治纪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政策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政治学习情况

建立了政治学习计划、制定了政治学习管理及考勤办法。认真宣传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对比文件要求,我单位还应充实学习内容,认真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同时,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为学习有序开展做保障。

二、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通过政治学习,召开讨论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不断强化本单位干部职工遵守政治纪律、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本单位、党支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均实施民主集中评议后做决定,杜绝领导独揽大权,独断专行现象。

三、民族团结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组织干部职工宣传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利于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的民族政策法规。同时结合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各级干部赴基层服务群众转变作风”等主题活动,在进村入户的走访过程中向农牧民群众进行民族团结、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不断深化各族干部群众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

四、维护稳定政策落实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认真上级部门及县委、政府各项维护稳定措施,与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三股势力”做坚决斗争。认真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为乌什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做出了贡献。要进一步建全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的机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指导。

五、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作风情况

全体干部职工都能树立民族团结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的群众观念,对待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认真记录、及时转办、按期化解。定期进村入户调查民情,排查矛盾纠纷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在财务资金使用方面本着“花小钱办大事”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实处。

以上是我单位在遵守政治纪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政策方面的自查结果,对于好的经验做法我们将继续保持,不足之处尽快整改。

范文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汇报

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章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作为军官的重要责任。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首要一点就是把高举旗帜、听从指挥,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坚持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的指挥,确保政令军令畅通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是实现党的纲领、任务的重要保证。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具有决定性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共同的理想和铁的纪律,这是我们真正的优势。”政治纪律又是我军纪律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我军的政治纪律从根本上反映了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是党指挥枪的原则在纪律作风建设上的具体体现,能够转化为广大官兵的意志信念。毛泽东同志为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绝对服从党的领导、英勇善战的人民军队,为全军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严守政治纪律还是践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八荣八耻”重要思想、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的必然要求。

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对党员干部和革命军人的基本要求,广大官兵理应在这方面当表率、做模范。政治上的坚定来自理论上的清醒,行动上的一致源于思想上的统一。党员干部应带头加强对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坚定政治信念。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严格按照新党章的要求约束言行,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命令,自觉做到讲政治、听招呼、守规矩,令行禁止,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不听、不信、不传小道消息,不乱发议论,不说三道四,不做一切为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容的事。

严守政治纪律,维护团结稳定,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投身改革开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抓基层、打基础,从严治军,正规秩序,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加强管理的任务也很重,我们必须以昂扬的精神状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经过在部队的工作、学习,我可以说的确是有所收获,工作能力、协调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但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不少不足,认真分析上述存在的问题,从自身找原因: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理论水平不高,认知能力偏低。在政治理论学习上,我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但是还存在探究不深、钻研不透的问题,离上级的要求和自身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理论学习没有上升到“我要学”的思想境界,而是停留在“要我学”的被动局面。学习有懒惰的思想。在学习中缺乏钻研的精神,虽然在学习上能针对学习内容撰写一些心得体会,但仍停留在对事物一般的认识上,思想认识水平不高,存在一定的偏差,调查研究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弱。二是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善于运用思想理论武器改造人生观和世界观。三是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发扬不够,奉献意识淡薄。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军队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形势下,自己对艰苦奋斗、固守清贫的认识还没有到位。对于讲政治、讲奉献的认识不够深刻。

今后的改进方向:一是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真正做到理论上清醒,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对待得与失、苦与乐、荣与辱、贫与富以及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的关系,保持清醒的头脑,发挥党员表率作用。

第二,自律、自省、加强自身修养。大力加强党性修养,保持清正廉洁的生活作风。要经常照一照镜子,看一看自己的言行举止是不是符合党性政治纪律的要求,有没有差距和相违背的地方,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之德,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耐得住寂寞,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干。

清正廉洁是军人应有的道德品格,公者不偏、廉者无私。清正廉洁是为政之根本、立身之大节。只有真正做到无私、忘我,才能一身正气,做到做事雷厉风行,说话掷地有声。必须时刻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严于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不为名所缚,不为利所驱,不为物所累,不为色所诱,不为誉所喜,不为失所悲;努力形成“奉公为德,谋私为耻,清廉为荣,利己为羞”的从政风范。要注重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的小事上严于律己,自觉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要的不要、不该吃的不吃,在思想、感情和生活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火墙”,不断增强免疫力和抵抗力,永远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要淡泊名利,要想得通自己的物质待遇比别人少,想得通自己的进步比别人慢。任何人都有求发展,求进步的本能,组工干部也不例外,但组工干部首先要有甘当人梯的精神,要怡性情,平心态,断不能以一种偏执的心态去对待个人名利问题,不能以投机的心理来对待自己的工作。

第三,要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防止思想的蜕变和权力的滥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加强党性锻炼的过程。党性强,就不怕丢面子,不怕得罪人,就能勇于解剖自己,虚心接受别人的帮助,并诚心诚意地帮助他人。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应当正确对待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使自己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同时,要以现实生活的反面典型为警示,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从而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始终保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作风,使党性修养和党性觉悟不断得到增强。

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军人更应具备更加坚定的政治信仰,敏锐的政治方向,才能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通过学习改正自己的不足,奠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树立远大理想,增强党性观念,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员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和组织行动上的高度统一,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中,把个人奋斗融入实践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之中。

2016电视听诉问政活动方案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六篇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更好地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诉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瑞群组发〔2016〕25号文件要求,现制定“电视听诉问政”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意义

“电视听诉问政”是对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给予答复,并给出承诺或解决办法的一种新型的问政方式。对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促我单位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效能,增强党员干部与群众沟通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政主题、内容和形式

(一)问政主题:弘扬苏区精神践行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四风。

(二)问政内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四风”表现,紧扣群众关注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优抚安置、老年人福利、殡葬管理执法等涉及民生方面的问题开展电视听诉问政。

(三)问政形式: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对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给予答复,并给出承诺或解决办法,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联动播出或刊载。

三、问政对象、时间和地点

(一)问政对象:民政局局长赖林

(二)问政时间:5月26日下午3:00

(三)问政地点:局二楼会议室

四、组织协调

成立民政局“电视听诉问政”工作领导小组。

“电视听诉问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材料整理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分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负责召集20-30名群众参与现场“电视听诉问政”活动;负责提前3天发布预告,负责与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中国网等媒体的联系。

2、材料整理组

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负责在活动前开展民情走访活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做好问题解答准备、现场记录工作,负责与市委活动办及督导组的沟通与联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负责“电视听诉问政”场所布置,会标的制作。

4、安全保卫组

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障活动正常进行。

五、工作要求

1、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协调配合。各组人员要服从大局,共同协作,做到既有分工又有配合。

2、保证尽职尽责,遵守工作纪律。参与“电视问政”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严守各项工作纪律,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201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七篇

第1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第2篇: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看,民族问题往往是一个国家决定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首位要素。尽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但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却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因此,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不懈的探索和总结,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有效途径,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另外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虽然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但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良政府分别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六)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正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相比较,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客观上又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广泛的自治权。

(三)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它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注意,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本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四)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等等。(五)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六)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4篇: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讴歌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伟大实践,展现其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它成功地铺就了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的康庄大道,成功铺就了中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

一、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的“中国特色”

我们党找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条道路,是一个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的过程,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在新中国诞生前夜,将要揭开历史新篇章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的一个比赶走侵略者、结束旧制度更加严峻的考验:怎样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振兴,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我们党在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就曾提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践民族区域自治主张。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的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他们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召开,宣告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实施。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而广泛的经济文化联系,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一直都对西藏实施着有效管辖,并采取不同于内地、带有自治色彩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既使藏民族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又密切了藏民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实现了国家的大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考虑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

第二,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有机结合。“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从来不得人心。同时,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大的互补性,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西藏高原世世代代居住着藏、汉、回、门巴、珞巴等民族,地广人稀,资源丰富,但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只有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才能实现与其他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充分考虑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经济因素,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又考虑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等政治因素。

第三,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历史上,中华各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共同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发展史。特别是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中,凝成了荣辱与共的血肉联系。从1840年以来的救亡图存抗争中,西藏人民与祖国各民族同仇敌忾、一致对外,促进了西藏民族与祖国其他各民族的大团结。在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藏民族与祖国内地的关系更加牢不可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充分尊重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传统,又正确反映了我国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

第四,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并且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从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重要的建国方略,到把民族区域自治写进党的基本纲领,并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

(二)这一制度具有丰富的本质内涵

第一,国家的统一是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这一制度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的重要基础。

第二,一定的聚居区域是基础。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也可以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自治地方。这一制度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当地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紧密结合起来,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第三,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享有除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最显著的标志。这一制度有利于自治机关把国家关心帮助与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首先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本民族的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就无从体现。这一制度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群众把热爱伟大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有机结合起来,是凝聚力量、团结前进的重要途径。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一制度有利于少数民族结合实际实质性地当家作主,把国家的繁荣富强与本民族的发展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前提。

二、全面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西藏奇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西藏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创造了西藏史上的人间奇迹。主要表现在:

(一)民主政治建设开天辟地,当家作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和自主权,西藏先后制定了28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为维护西藏人民权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94%。大批翻身农奴走上领导岗位,有的成为国家领导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成为建设西藏、发展西藏的骨干力量,在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7、9%。

(二)经济社会事业长足发展,我区进入发展史上最好时期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支援西藏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先后召开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集全国之力加快西藏发展,西藏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基础设施建设成就巨大,特色产业形成优势,农牧民生产条件显著改善。2015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605、83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54、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分别是1959年的93、9倍和48、5倍。现代教育体系全面建立,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4%,免费教育“三包”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2500元。高度重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现已建立自然保护区47个,生态功能保护区21个,保护区面积占全区面积的34、5%,居全国之首,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弘扬,科学进步思想引领时代风尚

西藏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得到大规模的系统收集、整理和出版,大批珍贵文物得到保护。国家先后投入巨资,对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文物古迹进行维修保护,《格萨尔王传》等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得到高度重视,藏文编码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字中第一个具有国家标准的文字。独具民族特色的藏医藏药已走向全国和世界。藏族人民的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很好的保留和继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成为主旋律,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崇尚科学文化、追求社会进步的精神引领时代风尚。同时,坚持依法管理宗教,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各种宗教活动正常开展,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

(四)民生得到切实保障和改善,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区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农牧民居住环境和农牧区面貌发生显著变化。2015年,西藏籍应届大学生基本实现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2015年上半年,参保人数达到230、6万人次,僧尼也享受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优惠政策。政府还为城乡居民、在编僧尼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西藏人口从1959年的122、8万,增长到2015年的303万,其中藏族人口占90、48%,人均预期寿命从1959年的35、5岁提高到67岁。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就辉煌,我们深深体会到: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取得执政地位、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历程波澜壮阔。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西藏。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有效保证各族人民的政治权益,才能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政权的社会基础。

第二,必须始终坚持西藏工作指导思想。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具体体现,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运用,全面完整地体现了党和国家治藏方略的一脉相传和与时俱进。只有坚持西藏工作指导思想,我们才能把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走坚实,充分实现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实现各民族繁荣发展进步。

第三,必须始终抓住发展稳定两件大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西藏稳定,“决不能让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也决不能让西藏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发展稳定是西藏工作的主题。只有我们把发展搞上去,把稳定搞扎实,就能不断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把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得更加美好。

三、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在的“独特优势”

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把这一制度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好、切实体现好。

(一)把全国支援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西藏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也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成效的主要标准。我们要牢牢抓住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良好机遇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离不开”与“不依赖”的关系,把国家帮助、对口支援和自力更生结合起来,用好全国支援,加快西藏发展,不断夯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把民族团结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西藏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维护民族团结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高举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大力弘扬“爱国、团结、和谐、发展、文明”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始终着眼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在思想上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的分裂图谋,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扎实推进西藏持续稳定,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三)把法制保障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法律确定的各项自治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稳步前进的必然要求。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要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富民兴藏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们要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开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局面,奋发有为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2014加强民族团结心得体会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 第八篇

心得一:加强民族团结心得体会

社会稳定、各民族团结,国富民强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共同心愿,也是我们作为一个新疆人应有的一份责任心,上对国、下对家。需要做好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旗帜鲜明反分裂,坚定不移抓稳定,不断推进新疆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小康新疆、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建设。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就要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就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要继续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更加广泛深入地揭露“分裂分子”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真实面目,要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正面舆论引导力度,积极营造安定团结、遵守法律、和谐向上的良好舆论氛围。

立足实际,认清形势,加强团结。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举一反三,准确分析和全面把握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始终紧绷政治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坚决粉碎“分裂分子”的新一轮进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确保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稳定。

反对分裂维护团结稳定,就要深入揭批“分裂分子”图谋“分裂新疆”的反动本质。

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就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多少年来,新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是一家,团结一心,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搞分裂、搞破坏都是不得人心的,都是各族人民不答应的。

社会稳定、繁荣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新疆科学发展的根本前提,“分裂分子”集团妄图分裂祖国的阴谋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稳定压倒一切,确保社会稳定是当前我区各部门各条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全面夺取反分裂斗争胜利的重要基础。我们一定要按照“一贯彻、三坚持、两推进”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学习、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反分裂和维稳工作,使我区在稳定的环境下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夺取我区发展稳定的新胜利,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疆做出应有的贡献。

心得二:加强民族团结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祖国的成立,使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发生了质的变化,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消除了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以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加强民族团结心得体会范文》由出国留学网学习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自古以来是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

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社会主义祖国的成立,使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发生了质的变化,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消除了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

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在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共同斗争中。各民族之间交往与合作的密切程度,是以往任何时候都无法比拟的。正是这种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大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国际上的敌对势力,一直蓄意挑拨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企图分裂、肢解我们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极力鼓吹民族独立,脱离社会主义祖国这个大家庭。他们分裂阴谋虽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全国各族的反对,不可能得逞,但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决不会停止。

在当前世界上许多地方民族冲突加剧,民族战乱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要从中华民族的大局出发,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维护我国多民族统一的传统出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坚决同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行作斗争。

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由于我国各民族已经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民族发生分裂,必然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导致战争发生,这样对国家、对民族、对每个人都会带来损失乃至灾难。相反,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环境安定,各族人民可以安心地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民族团结就发展,民族分裂就倒退,这也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所得出的结论。

心得三:加强民族团结心得体会

民族团结是我们从未忽视的问题。五月的和风伴着我们迎来了自治区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显得尤为重要。

民族团结从中国上千年的历史中从未褪色。北魏孝文帝的改革率先为少数民族打开了向汉族学习的大门。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历时十八年,考察了许多国家,把西域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政治、经济等都向汉武帝作了详细汇报,为汉朝反击匈奴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强了中原与西域的相互了解与来往。大漠的驼铃声记录着遥远的文明。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有一批爱国的少数名族为祖国的事业献出了自己的生命,用他们的生命换来了之后千万同胞们的幸福生活。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同胞的权利,使得在新疆生活的47个民族能够像一家人一样相亲相爱的生活。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中所展现的民族团结精神深深烙印进了人们心中:忘不了全国各族人民为汶川遇难者默哀的情景,忘不了玉树地震中藏族孩子渴望生命的眼光。忘不了国庆节天安门前那56根民族团结柱。这是因为我们是一家人,我们有血浓于水得亲情。

我们学校是一个各民族学生与老师和谐相处的大家园。学校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回族,蒙古族等多个民族的同学。学校在学习生活方面也给予少数民族同学很多的关心,而我们也应该用一种团结、友爱的态度来对待学校里的每一位少数民族同学。只有关系的和谐才能创造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校园

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和谐都是发展的前提。09年的“7.5”事件使生活在新疆的我们更加体会到稳定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了团结我们很有可能成为那个近代任人宰割的中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就会成为空谈,变成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面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团结,用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们防患于未然,能让我们见证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家园!

回望历史,我们拥有辉煌的华夏文明;我们共同书写中华的传奇!展望未来,我们拥有美好的明天,我们共同仰望同一片蓝天!

心得四:加强民族团结心得体会

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年已经过去了,回首中华人民共和国60周年的华诞,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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