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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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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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流程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采用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大学生创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注册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相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不再“一废一立”

  近日,沈阳市工商局出台《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商部门针对政策中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

  小微企业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意见》提出,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工商解读: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释放名称资源,实现企业名称可反映服务内容,也可不反映具体行业内容。

  在企业住所登记上,实现了企业可以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增设多个无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向原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可不办理营业执照。

  推行集群注册,即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集群注册可以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意见》提出,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工商解读:推行个体工商户跨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通办制度,是改革登记模式的又一重要手段,申请人不再实行“一废一立”,也就是说不再需要注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只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意见》提出,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工商解读:《意见》明确了小微企业除以货币实物出资外,可以用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劳务技能、管理能力可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全部放开,不作限制。一些新兴行业用语、新的业态,由小微企业自主决定,自行申报,工商部门予以核准。

  8月1日起“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发放 该怎么申请?

  温州网讯 办证难,难在跑部门、递材料、等审批,不少企业在面对办证时总是头疼不已。日前,市政府发布《温州市市场准入“五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五证合一”将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个标准、依法核准、限时办结、一窗发证。

  我省已于7月1日起率先全面实行该制度,将五本证照减到一本。

  外出经营需“五证”,企业可向部门申请

  根据办法,审管办将依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设立“五证合一”综合窗口,并建设维护“五证合一”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平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五证合一”登记管理工作。

  对于因企业发展需要外出经营,确需分别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分别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各地各部门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对企业已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等注册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五证合一”如何注销?相关内容看这里

  对原已登记但未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五证合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登记窗口统一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并分别转交给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窗口。

  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企业先行办理国税、地税、统计部门的注销手续,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完成后办理质监、人力社保部门注销手续。其中,企业单独领取了各部门证书的,由各部门分别收缴;仅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各部门在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后“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收缴。注销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个体工商户“二证联办”先变成“二证合一”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地市场监管基层所在目前已实现“二证联办”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办理流程,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纳税人识别号,先实行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现阶段个体工商户确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凭“二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待条件成熟后确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办理。

  企业申请“五证合一”流程

  提交资料

  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进入联合审批流程;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通知书》。同时,综合窗口对受理的相关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并及时传至平台。

  部门审核

  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在承诺时间(内资2个工作日,外资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传至平台。

  质监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后,要在0.5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的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要在0.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手续,并分别将税务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发送至平台。

  及时办结

  综合窗口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在“五证合一”系统平台上打印出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一窗发证

  申请人凭《“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或有效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在申请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原件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复印。

篇三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附个税计算器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附个税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

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普通案例分享

小明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社保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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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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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项奖励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考虑到该项收入与年度工作业绩相关且数额往往比较大,在计算税款时采用“按年平均取低税率”的方法,降低税额、减轻个人负担。具体分两个步骤进行计算:

第一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确定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A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注意事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计税方法执行;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1月自单位取得当月工资3000元,同时领取全年考核奖金2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王某该笔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分析:

该笔奖金是单位对王某全年工作情况的考核奖励,属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需要首先确定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再计算其应纳税款。

第一,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王某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故其每月平均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

第二,计算应纳税款

王某应纳税额=[20000-(3500-3000)]×10%-105=19500×10%-105=1845(元)【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2.职工低价购房的差价收入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因单位低价售房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但不包含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免税的差价收益()。

3.年薪制企业薪金收入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金收入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对于当年度发放的薪酬,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收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适用这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范围较窄,仅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篇四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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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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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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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纳税所得额

篇六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天津市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60909(颁布时间) 19860909(实施时间) 20011228(失效时间) 天津市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8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促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还适用于经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持有外地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来津经营证明、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活动。 个体劳动者协会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向个体工商户征税。税收额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必要时,可以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意见。 第五条 向个体工商户收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任何部门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未经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用,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 第六条 国营商业批发部门、物资部门、生产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向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不得强行搭配。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因从事违法活动需要收回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损坏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过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店铺、亭、棚及划定的摊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挤占、拆毁。确需占用或拆除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定,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个体工商户中强行入股或者安插从业人员。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及其合法权益;不准向个体工商户索要或者强行压价购买商品。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应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提高生产和服务质量,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投机倒把; (二)不准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三)不准制作、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不准转手倒卖国家计

划供应的原材料; (五)不准制作和出售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录音带、录像带及其它明令禁售的物品。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从国营批发部门、供销合作社购进的商品,凡国家规定零售牌价的,应按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国家实行浮动价格的,应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定价出售;放开价格的,可以随行就市。使用计划供应的原材料生产的商品,应参照国营、集体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营业额和收益额,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需要减、免税的,应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不得拒交、少交或拖延交纳。 第十五条 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应由侵权人的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个体工商户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和收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个体工商户对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个体工商户对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辱骂、殴打或者以暴力威胁执行公务的管理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的主管机关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篇七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一、范围、时间和公示

个体工商户(不含已吊销、注销)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日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次报送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并也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报告内容,不公示的,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二、报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报送流程【天津市个体工商户计算器】

书面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信息更正

(一)更正时间

更正信息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更正流程

1.网上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2.纸质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个体工商户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息更正的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律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年度报告结束后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至下一年度6月30日。

(二)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场监管机关将对个体年度报告信息实施抽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以及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名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三)对市场监管机关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记录在该个体工商户的公示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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