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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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过了认证期,怎样办要如何处理?

  您好!您所咨询的《增值税票过了认证期,怎样办要如何处理?》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河南省征管业务规程》规定:“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审批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份;(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创业网: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市局及以下2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层报省局、总局审批。

  (三)终审权限  总局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办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税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6个工作日。

  3.县(市、区)局审核、审批,并上报市局,6个工作日。

  4.市局审核、审批,并上报省局,7个工作日。

  5.省局审核、审批,并上报总局。6.总局审核、审批,并将结果反馈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7.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发放核准后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五、表证单书(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三)《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如您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的原因,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则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您单位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具体涉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增值税发票过了认证期如何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篇二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建议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要全面领会三个文件内容

  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要搞清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除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外,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即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程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期租、湿租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要把握适用零税率的时间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及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程租、期租、湿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要正确选择优惠的方式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可选择免征增值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要准确及时办理退(免)税

  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进行预申报,在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零税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篇三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全实务管理手段

增值税发票全实务管理手段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普通发票(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普通发票(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消费者个人从商业企业购买烟酒不得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从商场购买烟酒能取得专用发票。买进钢材用于自建厂房,同样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先抵扣再进项转出。

企业认证发票后,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自行选择抵扣与否。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发票: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1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红字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开具红字发票业务处理一览表

3什么情况下必须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一)购买方取得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二)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4什么情况下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举个例子,假设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经过180天后,甲发现该批货物损坏不能使用,因此要求退货。那么,显然甲公司应进项税额转出。而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乙公司本来应红字记账,但是已过180天的限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也就不能冲减销项。乙公司该如何处理呢?其实乙公司完全可以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将该批货物再卖回给乙公司。这样又是一般的购销行为,甲公司作销项,乙公司作进项,业务真实,不属于偷税漏税。防伪税控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向税务机关报税之前,应首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抄税,抄税的时间为每月月初。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防伪税控报税可采用网上报税方式。

因IC卡、报税盘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报税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金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收缴专用设备。 发票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

(一)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认证结果的业务处理

铂略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180天是含节假日的,是开完票到认证的期限。

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篇四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经税务总局核准可抵扣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经税务总局核准可抵扣

本网讯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我国从2000年1月26日起开始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明确2011年10月1日起,将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并明确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此次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就是为了明确该规定。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公告明确,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类: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起,因上述6类情形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该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的手续及提交资料。

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

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附表略: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doc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篇五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对方未认证但已过期国税不给开具红字发票账务及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对方未认证但已过期国税不给开具红字发票账务及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理

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认证。

逾期未认证,因客户自身的原因造成逾期未认证 的不能将发

票退回重开。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

日期:2015-06-26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问:尊敬的广东国家税务局 局长:您好!我司(中山惠通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

2013年12月份有两份“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开具出来发票,进项税额达200多万,逾期申报抵扣,发现问题后马上与市局联系,并于当月提交资料到省局审批。

在长达半年的焦急等待中,我的心里非

常痛苦,为什么工作不能再仔细一点,犯下这样的大错,怎样都赔不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局长大人,请您行行好,百忙之中抽一点时间来看一下我公司提交的这份材料,并请尽快帮我审批,错在个人,跟公司无关!

我发誓这辈子都

做财务工作,这辈子都不会再犯此错误!此致敬礼! 郭从梅 敬 2014年7月16日

答: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篇六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省国税局文件解读

读2011年第50号公告: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日 来源:中国税网 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就公告相关内容,结合现行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增值税纳税原理及抵扣情形的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增值额在增值税中体现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对于应纳税额的界定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八条对于允许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界定为以下几个方

面:(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对于不得抵扣增值税凭证的界定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限及存在问题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来,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时间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前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为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当期应抵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执行以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抵扣,购进应

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这一阶段,重点强调了以货物和资金的到位为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对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和货物不到位的问题融入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的计算中,从而使一部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付款的纳税人的增值额加大而多缴了增值税,产生了企业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第二阶段从2003年到2009年。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此阶段,解决了第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对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界定为“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和“并到税务机关认证”两个条件,充分体现了“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但由于有些企业从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的流程时间较长,常常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过期认证儿无法抵扣的问题,造成了企业增值税虚增而多缴税金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10年开始至今。执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在此阶段,尽管认证抵扣的时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却依然保持着“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而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没有解决。

此次下发的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对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单纯的“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调整为对于真实交易行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可以抵扣的政策,并为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50号公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政策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客观原因的界定,公告明确有以下6个方面:(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6项客观原因分析,50号公告的规定考虑了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以及办税人员擅自离职的问题。笔者理解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政策,文件的核心意思是,只要是真实性业务,基本上能够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50号公告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解决遗留问题时限及执行时间的规定。公告明确,解决遗留问题时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从解决遗留问题的时间上看,该文件考虑了征管法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问题的追溯期为五年的相关规定。

申请逾期抵扣注意税务机关的权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如何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等内容,50号公告在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作了专门的规定。【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办法》对于纳税人的原因应报送如下资料要求:(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

篇七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成文日期: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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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

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doc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863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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