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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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三证合一后的税号是什么?纳税人识别号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哪一个?

  根据国务院2014年2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江苏等多个地方从去年年底开始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记者在江苏探访发现,改革仅仅试行了半个月,其带来的便利已经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三证合一”,并开展“一照一号”试点。

  三证合一改革,正体现了工商注册便利化的发展方向。按照此前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中国多项商业环境排名靠后,其中新企行设立排名128位,中国的企业审批被指过于复杂。

  与以前的营业执照不同,这张营业执照上除了有注册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还多了两项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

  那么,三证合一后的税号怎么看呢?纳税识别号又是哪一个?

  据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何雨欣)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征管和科技发展司10日对近日下发的《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进行了解读,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变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9月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中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即:三证合一后的纳税识别号(税后) = 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公告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

  一是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

  三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减少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公告》明确,其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使用,编码规则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执行。

篇二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1及附表2-2),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呢?增值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的具体日期。
   
  (3)“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进行填写。
   
  (5)“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8)“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9)“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1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11)“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2)“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3)“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14)“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15)“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16)“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7)“纳税检査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
   
  (18)“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19)“其中:纳税检査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査、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査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20)“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1)“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
   
  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2)“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3)“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24)“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25)“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26)“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27)“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28)“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9)“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査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0)“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31)“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2)“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3)“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34)“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査应补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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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应如何解决

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应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整理:cn1456

篇四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纳税人识别号沿用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证明

我司(单位名称),因三证(四证/五证)合一,启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仍沿用15位纳税识别号开具发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

备注:此证明可与证件合并成PDF格式或合并扫描或拍照上传

篇五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标    签】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7﹞115号

【发文日期】1997-02-14

【实施时间】1997-02-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在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打印和填写上不规范,有的码段超过15位,有的把技术监督局所赋代码上区分主码值与校验位之间的"一"符也纳入了纳税人识别号,致使代码字段长短不一,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为此,特就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列规则和使用方法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法规编制纳税人的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值与校验位之间的"一"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国税信函[1996]36号)。

  二、要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正确打印或填写。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务必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个数字和一个字母均为1个字节),其长度都不得超过15位(即15个字节),以便增值

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和稽查稽核系统的正常识别与运作。

篇六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

【标    签】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820号

【发文日期】2006-09-12

【实施时间】2006-09-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篇七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

(后九位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纳税人名称(中文):(英文):

税 务 登 记

(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临安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表【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填 表 须 知(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填用; 二、本表一式三份;

三、本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五、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六、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七、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八、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九、经营方式、行业:应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经营方式填写; 十、登记注册类型:应按照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填写; 十一、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十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式:按《财务准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核算方法; 十三、实际经营类型:实际经营项目中有本栏例出的经营项目的,在该项目后的□内打“√”; 十四、增值税非单独申报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不用填写“认定申请类”和“发票申请类”相关内容;

十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防伪税控企业才能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 送 资 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报送);

三、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 四、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 五、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八、非单独申报纳税的需提供总机构的证明; 九、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识别号上后的括号】

登记(申请)人声明

本单位填报的上述的登记(申请)情况是真实的,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同时指定本单位办税员 同志为发票管理员,保证专人、专柜保管、发放、使用发票,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如发现有发票违规行为或上述的登记(申请)情况不真实的,愿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经办人意见:

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 税务登记机关(公章)

以 下 由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注:1、非商贸企业(包括工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直接由大厅窗口审批后,再移送管理部门调查;商贸企业

由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后审批,留存一份归档,二份退窗口。

2、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后,对需要调整的项目(除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外),应填写《调查反馈表》并经科长审批后送大厅窗口。

3、对未单独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核定意见”栏中应分别(增值税、所得税)说明。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864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