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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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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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

  第 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管理部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

  第四条 办理提取业务必备资料、提取金额、办理时效及相关事项,按《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附件1)执行。

  第五条 申请资料要求

  1.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的资料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租房房屋信息查询证明、职工租房基本情况表、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表等专为本次提取业务出具的有效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2.其他证明资料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合同复印件必须含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楼盘信息、所购房基本情况(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和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卖受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备案合同编号等要素。

  4.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上。

  第六条 提取程序

  1.提出申请:经由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或到管理部提取办事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管理部提取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资料。

  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再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2.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并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审查不合格的当场告知,退回资料;需退回原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在提取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将提取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定本次提取金额,移交下一级复核审批。

  存在疑问的,还应根据情况实地勘察。

  在审核中,如发现造假证件资料,审核人员必须扣留,加盖“废件”印章,立即报告管理部主任,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娄公积金发〔2016〕4号)的规定处理。

  3.提取复核:管理部副主任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纸质和电脑的二级审批,再交管理部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如有误,则退回上一级重审。

  4.打印凭证:提取受理人员打印一式两份的提取凭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提取凭证一份交提取职工或代办人留存。

  5.划款:提取受理人员将提取凭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交管理部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提取凭证与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应的提取业务逐笔核对,并进一步核对总金额,全部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转账。

  财务人员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提取受理人员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

  对支付不成功的提取业务,财务人员应尽快查明未成功支付的原因并及时解决。

  6.资料整理:财务人员将提取凭证和提取资料一起装订留档。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

  2.通过赠与、继承、分割无偿取得全部产权的房产;

  3.夫妻之间产权进行买卖、过户更名的房产;

  4.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的(互买对方房产的行为视为互换行为)。

  5、调离娄底市的,只能办理异地转移。

  第八条 提取业务必须严格实行经办人、管理部副主任、管理部主任三级审批制度,严禁逆程序操作。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稽核科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稽核,对出现的责任性问题按有关制度追究。

  第九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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