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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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句子篇一
《法制句子》

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

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以情动人 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人人学法用法 个个懂法护法

举法治大旗倡文明新风走小康之路建和谐社会

守法律己依法办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公民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构建和谐家园

开创“六五”普法新形势构建平安汝城新局面

实施“六五”普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教育工程

人人参与全面落实“六五”普法各方协力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增强法制观念 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 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普及法律知识 构建和谐社会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增强公民宪法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弘扬法治文化 传播法治文明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速实现奋力崛起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加强法制宣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力推进依法治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二
《2015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规则与语言》

2015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规则与语言

2015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③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总之,对于法律人来说,“语言不仅是理解不语的客体之当然实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论”。①法律与语言的这个密切关系,就决定了法律人对语言驾驭能力的重要性。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将法律规则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个法律条款或语句所表达的意义就是一个法律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解释法律实质上就是要揭示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如上述宪法条款中的“人格尊严”、“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就说明了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也表明了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法律教育 网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 must)“应该”(ought to should)或“禁止”(must not)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 may)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是,这句话不能理解为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表达了一个命令,因为这句话可以被

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即“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谚视为住所”。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三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句》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句

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在一般就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

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

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⑴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

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 教育 网

⑵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十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

⑵基本人权原则;

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四
《论语中有关法制的句子》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第二》

子路曰:“ 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子路第十三》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颜渊第十二》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第十三》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子张第十九》

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颜渊第十二》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第十二》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第十三》

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尧曰第二十》

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述而第七》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五
《法律常用语句》

法律常用语句

一 刑事诉讼

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 .

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 民事法律

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3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合意创立法律

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7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8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29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30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31 有损害即有赔偿

32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33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三 法理学

1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2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3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5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6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7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8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10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

11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12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13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14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15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优先于权利。

17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18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9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四 律师

1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2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4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5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7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9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0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1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1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如说成: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依托。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 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H A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 申斯通 W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O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

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T

e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A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r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No Remedy, No Right“(没有法律救济,就没有权利)。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有权利便有救济。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西方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西方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没有人有义务说明那些他们所不知道的事物,但那些就相关事物提供了信息之人应该了解其所说的。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六
《有关教育的名言100句》

有关教育的名言100句

有了真正的方法,还是不够的;还要懂得运用它。

——(英)狄德罗

一个人只能为别人引路,不能代替他们走路。

——(法)罗曼·罗兰

不能总是牵着他的手走,而还是要让他独立行走,使他对自己负责,形成自己的生活态度。

——(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

知识本身没有告诉人怎样运用它,运用的方法乃在书本之外。这是一门技艺,不经实验就不能学到。

——(英)培根

一个人的知识如果只限于学校学习到的那一些,这个人的知识必然是十分贫乏的。

——于光远

要启发儿童的学习兴趣,当这种兴趣已很成熟的时候,再教给他学习的方法。这确乎是所有优良教育的基本原则。

——(法)卢梭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德)爱因斯坦

爱孩子这是母鸡也会做的事。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就是国家的一件大事了,这需要才能和渊博的生活知识。

——(前苏联)高尔基

我把教育定义如下:人的智慧决不会偏离目标。“所谓教育,是忘却了在校学得的全部内容之后所剩下的本领”。

——(德)爱因斯坦

能培养独创性和唤起对知识愉悦的,是教师的最高本领。

——(德)爱因斯坦

没有疑问就等于没有学问。

——(英)托·富勒

不会触类旁通,研究哪一门学问都难有成就。

——傅雷

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批评之中,他就学会了谴责;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敌意之中,他就学会了争斗,……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友爱之中,他就学会了这世界是生活的好地方。

——多蒙茜洛诺尔特

我们还把创造认识上争论情景的方法和组织学习讨论的方法列入刺激学习和启发学习动机的方法。……学生参与科学争论,不但使他们在有关问题上加深知识,而且不知不觉地他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主题上,引起新的学习兴趣。

——[苏]尤·克·巴班斯基:《论教学过程最优化》第113页

顽强的回忆是一种劳动,这种劳动有时也是相当艰巨的;但是必须使儿童逐渐习惯于它,因为 遗忘的原因往往是懒于回忆被遗忘的东西;因此,对记忆痕迹漫不经心的恶习就根深蒂固了。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说那些当学生稍有遗忘就急于提示而不耐心等待的教师,是在损害着儿童的记忆。

——[俄]康·德·乌申斯基:《乌申斯基全集》第10卷

不要把课堂变成问答会。……但是,只要学生能提问题,这就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它有利于形成和巩固学生对学习的内部诱因。单纯地听教师讲课不能充分发动学生的精神力量。正象我们在第一次谈话中所说的那样,只有当学生自己发觉在对教材的理解上还有这样或那样的衔接不上的地方时,他们求知的渴望才会产生和增长起来。当某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引起学生的警觉,当他们感到还缺少某些成分才能使知识相互“吻合”的时候,这就是好事。

——苏]列·符·赞科夫:《和教师的谈话》第50页

学习达到透彻领悟的材料,特别是达到概括性领悟或理解程度的材料,会变成个人的个性结构的一个持久的部分。或者如果教师们很理解有关的基本心理学原理,那么,所有学校的学习就可能具有这种性质。

——[美]莫·L·比格:《学生学习的客观规律》

“自卑”固然不好,"自负"也不好,容易停滞。我想,顶好是不要自馁,总是干;但也不可自

满,仍旧总是用功。

——鲁迅:《鲁迅书信集》第797页

教师教任何功课(不限于语文),“讲”都是为了达到用不着“讲”,换个说法,“教”都是为了达到用不着“教”。怎么叫用不着“讲”用不着“教”?学生入了门,上了路了,他们能在繁复的事物之间自己探索,独立实践,解决问题了,岂不是就用不着给“讲”给“教”了?这是多么好的境界啊!

——叶圣陶:《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第152页

不好的教师是给学生传授真理,好的教师是使学生找寻真理。在第一种情况下,运动是由上而下进行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运动是由下而上进行的。前者是学生由顶峰开始,努力走向基础;后者是从基础开始,学生站在基础上面,然后进到终点,升到顶峰 。

——[德]阿·第斯多惠:《第斯多惠教育文集》,摘自达尼洛夫《教学论》

经验证明,小学首先应当教会学生怎样学习。小学最重要的任务是授予学生一定范围的知识和技能。学习的能力包括一系列与掌握知识有关的技能:会谈、会写、会观察周围世界中的种种现象、会思索、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形象地说,这些技能是工具,没有这些工具就不可能掌握知识。

——[苏]瓦·阿·苏霍姆林斯基:《将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们》

研究应当以语文为,还是应当以科学的专业教育为主呢?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照我的见解,这一切都是次要的。如果青年人通过体操和走路训练了他的肌肉和体力的耐劳性,以后他就会适合任何体力劳动。思想的训练以智力和手艺方面的技能锻炼也类似这样。因此,有个才子讲得不错,他对教育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如果一个人忘掉了他在学校里所学到的每一样东西,那么留下来的就是教育。

——[德]阿·艾因斯坦:《论教育》,《纪念爱因斯坦译文集》第70页

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陶养感情为目的者也。人生不外乎意志;人与人互相关系,莫大于行为;故教育之目的,在使人人有适当之行为,即以德育为中心是也。顾欲求行为之适当,必有两方面之准备:一方面,计较利害,考察因果,以冷静之头脑判定之;凡保身卫国之德,属于此类,赖德育之助者也。又一方面,不顾祸福,不计生死,以热烈之感情奔赴之;凡与人同乐,舍己为群之德,属于此类,赖美育之助也。所以美育者,与智育相辅而行,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

——蔡元培:《蔡元培美学文选》第174页

教员不是拿所得的结果教人,最要紧的是拿怎样得着结果的方法教人。

——梁启超:《教授法》

当人的世界观统帅着他的思维、感觉、意志、活动等一切精神生活领域时,知识就变成了起作用的东西。在创造性劳动中培养思维,这是教学技巧的重要表现,凭借这种技巧,教养使人变得聪明起来。

——[苏]瓦·阿·苏霍姆林斯基:《论个性的全面发展》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兑命》曰:“学学半。”其此之谓乎?

——《礼记·学记》

教育者的能动作用,表现在运用精神的和物质的教育手段,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长期的影响,来达到自己预定的教育目的。受教育者的能动性,则是自己努力学习与善于接受教育者对自己施加的有利的影响。教育过程是否能够收到最好的效果,要看能否充分发挥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两个能动作用和这两个能动作用是否结合得好。

——于光远:《教育认识现象中的“三体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

懂得还不等于已知,理解还不等于知识。为了取得牢固的知识,还必须进行思考。思考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学生对所感知的东西要想一想,检查一下他理解得是否正确,并且尝试把所获得的知识运用于实践。

——[苏]瓦·阿·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一一》上,第32页

凡人有记性,有悟性。自十五以前,物欲未染,知识未开,则多记性,少悟性。自十五以后,知识既开,物欲渐染,则多悟性,少记性。故人凡有所当读书,皆当自十五以前使之熟读。

——清张伯行:《养正类编》

虽然偶然的失败,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受惩罚的失败,对学习的进步并不是不利的,但相当经常的成功,还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普雷西和他的同事们提出:“学习以成功为动力。”除非动机是非常强烈的,连续的失败就会使学生失去信心而受挫折,妨碍进一步努力的程度。

——[美]M·L·比格:《学生学习的客观规律》

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当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

——陶行知:《行知书信集》第109页

学校的目标始终应当是:青年人在离开学校时,是作为一个和谐的人,而不是作为一个专家。……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应当始终放在首位,而不应当把获得专业知识放在首位。

——德]阿·爱因斯坦《纪念爱因斯坦译文集》第70页

疑而后问,问而后知,知之真则信。故疑者,进道之萌芽也。

——明陈献年。摘自清·黄宗羲《明儒学案·白沙学案·语录》

教师当然须教,而尤宜致力于“导”。导者,多方设法,使学生能逐渐自求得之,卒底于不待教师教授之谓也。

——叶圣陶:《叶圣陶教育书简》

虽然偶然的失败,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受惩罚的失败,对学习的进步并不是不利的,但相当经常的成功,还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普雷西和他的同事们提出:“学习以成功为动力。”除非动机是非常强烈的,连续的失败就会使学生失去信心而受挫折,妨碍进一步努力的程度。

——[美]M·L·比格:《学生学习的客观规律》

教育者应当深刻了解正在成长的人的心灵。当我听到或者读到对人的个别对待的态度这些词的时候,它们在我的意识里总是跟另一个概念——思考——联系在一起的。教育——这首先是活生生的、寻根究底的、探索性的思考。没有思考就没有发现(哪怕是很小的、乍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发现),而没有发现就谈不上教育工作的创造性。

——[苏]瓦·阿·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信三三》上,第97页

师生年龄有差别,知识有差别,身份有差别,人格无差别!

——储昌楼

前后不一致是教育中最严重错误之一。

——【英】斯宾塞

学习知识要善于思考、思考、再思考,我就是靠这个学习方法成为科学家的。

——【美】爱因斯坦

天才不过是不断思索,凡有头脑的人,都有天才。

——【法】莫泊桑

我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

——【英】达尔文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七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万能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万能句

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在一般就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

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

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

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

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

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⑴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 教育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八
《100句法学经典名言》

100句法学经典名言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4.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S.考文

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6.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

7.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8.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

9.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

10.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1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

12.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

13.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1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15.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6.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17.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繁荣的国度》

18.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19.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20.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21.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22.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23.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

24.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25.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26.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边沁

27.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28.法律人是民主社会最后的贵族,他们是防止民主走向极端和多数人暴政的最坚固的堡垒。——托克维尔

29.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30.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31.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罗森贝克

32.合意创立法律。

3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34.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35.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36.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37.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38.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39.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40.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41.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42.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4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4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45.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46.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47.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8.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49.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50.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51.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52.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53.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54.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55.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56.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狄更斯

57.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瓦谢尔

58.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59.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

60.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61.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62.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

63.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威尔逊

64.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

65.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

66.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67.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虞延

68.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

69.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70.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比尔

71.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72.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73.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74.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75.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76.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77.对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人民大众,法无禁止即许可。——马克思

78.重要的不在于自由本身,而在于国家使你的自由成为可能而提供的条件。——罗斯福

79.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丁尼生

80.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1.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82.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83.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84.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85.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86.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87.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88.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89.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90.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91.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9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93.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94.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95.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9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

97. 程序先于权利。——法谚

98.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99.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100. 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国家也责任培养公民对他人的和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热情,仓廪足而知礼节,一个私有草产极大丰富的国家和民族,才可能是一个道德文明昌盛的国家和民族。生命比整个世界都珍贵。——曲新久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九
《法律人必须知道的35个思想家和82句法律格言》

法律人必须知道的35个思想家和82句名言

祁建平整理

一、【古希腊】赫拉克利特

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

二、【古希腊】德谟克利特

1、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穷,也比在专制统治下享受所谓幸福好,正如自由比受奴役好一样。

2、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更好。

3、对遵守法律的人,法律才是有效的。

三、【古希腊】柏拉图

1、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2、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

四、【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3、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同上,第171页。

五、【古罗马】西塞罗

1、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同上,第278页。

2、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六、【古罗马】赛尔苏斯

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

七、【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

1、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2、习惯具有法律的力量,它可以取消法律,也可以作为法律的解释者。

八、【荷兰】雨果·格老秀斯

很少有什么法律是各民族所共有的。如果有,那就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本身一般称为民族间的法律。

九、【英国】洛克:《政府论》

1、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2、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

十、【法】孟德斯鸠

1、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2、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3、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4、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5、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

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十一、【法】卢梭

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2、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3、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4、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5、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筋疲力尽而归于灭亡。

十二、【英】边沁

1、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

2、在一个法治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十三、【英国】约翰﹒密尔

1、宁愿做一个不满意的人,胜过做一个满意的猪;宁愿做一个不满意的苏格拉底,胜过做一个满意的白痴。

2、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十四、【德国】黑格尔

1、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2、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十五、【法国】托克维尔

1、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要属民法了。

2、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的艺术品。

3、民主并不给予人民以最精明能干的政府,但能提供最精明能干的政府往往不能创造出来的东西:使整个社会洋溢持久的积极性,具有充沛的活力,充满离开它就不能存在和不论环境如何不利都能创造出奇迹的精力。这就是民主的真正好处。

十六、【英国】梅因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十七、【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十八【美国】托马斯﹒杰弗逊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十九、【美国】潘恩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而不应该有其他情况。

二十、【美国】莫里斯

最优美的制度不是创造的而是进化的。

二十一、【美国】庞德

1、真正的自由就是法律。换句话说,所谓自由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

2、法律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3、暴君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确保法律的一时执行,而法律最终实施却必须取决于它符合公众意志。

4、正如民众对政策的冷漠预示着政府及其管理前景黯淡一样,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二十二、【美国】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1、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2、要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以前是什么,以及它未来会成为什么样子。

3、法律不过是对法院将做些什么的预测而已——我们研究的对象就是预测,预测法院这一公共力量的影响所及

二十三、【美国】哈罗德·J·伯尔曼

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2、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

3、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二十四、【奥地利】凯尔森

1、一个并不保证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秩序就被认为是违反自然的,因而是不能持久存在的。

2、法律权利就是法律。

二十五、【英国】哈耶克

1、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

2、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

3、争取自由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十六、【法国】勒内·达维德

1、没有法,就只能是专断或无政府状态,暴力统治或混乱。

2、法首先是情理。

二十七、【美国】博登海默

1、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个时间里想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2、法律对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

3、从法律上对自由和平等进行规定的目的,就在于确使今天所赋予的权利不会在明天被剥夺掉。

4、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当业已确立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同上,第419页。

二十八、【美国】罗尔斯:《正义论》

1、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2、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二十九、【德国】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为使法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放出来。

三十、【美国】罗纳德·德沃金

1、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

2、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

3、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一种作为同类而受到其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

4、放走许多有罪的人,也比惩罚一个无辜者好。

三十一、【德国】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

三十二、【德国】康德

我所敬畏者,惟有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三十三、【德国】马克思

1、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2、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是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不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3、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

4、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5、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

6、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7、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三十四、【英国】恩格斯

1、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社会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

2、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三十五、【俄国】列宁

1、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2、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法制教育的句子篇十
《法律简短记忆语句》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条约优先,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行为能力,可以定居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不动产权,所在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合同争议,不选则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侵权之地,同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6、结婚之地,法院去离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8、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9、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oyuzixun/158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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