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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考试须知
第二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学生考试须知
第一条 学生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以备查对。学生证或身份证丢失者,可由学生所在系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及通信工具;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交谈。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将试卷及答卷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七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至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查分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学系(部)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经教务处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其相应课程一律以“零分”记载,并根据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及评优资格。
第二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四)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
(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六)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臵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
(二)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
(三)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闭卷考试中凡考试开始后桌上、抽屉内存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纸张,桌面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一经发现,不论是否窥看均视为作弊);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相互交换签写答卷人姓名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中山学院正方教务系统】
(十)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三) 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
(四) 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更改答案或成绩单者;
(五) 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分类》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试卷者;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有作弊行为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
(四)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四条 协同考试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程序 :
(一)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终止该学生的考试并令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考试科目、事情经过、本人认识、签名等),然后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有关情况报告教务处,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作弊情况登记表》,连同该学生的试卷及情况说明交教务处;
(二) 如协同作弊者已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处分程序及权限
(一)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
(二)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根据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由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决定以学院名义作出,教务处存档1份;
(三) 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由学院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决定以学院名义作出,教务处存档1份。开除学籍的决定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学生所在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擅自离校者,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其学生证、校园卡在校内使用,宿舍管理部门收回床位。
第十八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及申诉:
(一) 处分决定书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教学秘书或有关系领导面交受处分的学生,并由受处分的学生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实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7日)并拍照存档;
(二) 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两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如察看期内在校表现良好,则一年后可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对其察看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教务处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教育主要教学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中山学院正方教务系统】
通知[2009]49号
关于2008级本科生报名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通知
为了拓宽学生知识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满足国家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依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双学位修读管理办法》,我院将于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在2008级本科中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现将报名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1、学有余力、主修专业成绩在年级排名前60%,且经正常补考后没有不及格课程;
2、不曾受到学院任何形式的处分;
3、按要求注册、及时缴清主修专业学费。
(二)不接收专升本学生修读双学位。
二、开设的双学位专业目录
三、收费标准 每学分收费150元,每学期交费一次,中途退学者不退学费。
四、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程序安排
1、2008级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报名申请只安排一次,
报名截止日期后,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2、请拟修读的2008级本科生于12月2日至12月9日登录教学
管理系统,选择“活动报名”中的“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后选择双学位专业(报名方法如同英语四六级考试网上报名)。报名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系初审,教务处复审后,公布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名单。
3、具体交费时间、注册时间、课表和开课时间另行通知。
(二)其它说明:
1、根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规定分数者,暂不授予学士学位,包括双学士学位;
2、双学位专业的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和周末;
3、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原则上少于40人将不开班;
4、已修得双学位专业24个学分的学生,可减免4个素质教育选
修课学分。
附件:1、《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双学位修读管理办法》
2、各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双学位修读管理办法
为了拓宽学生知识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满足国家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学位专业设置
(一)学院每年根据社会需求及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所开设的双学位专业,其专业培养方案及报名通知于当年12月向全院公布。学生所选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应是与主修专业跨学科门类的专业。
(二)各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含5-6周小型毕业设计或论文)。
(三)双学位专业学习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
二、双学位修读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1.学有余力、主修专业成绩在年级排名前60%,且经正常补考后没有不及格课程;
2.不曾受到学院任何形式的处分;
3.按要求注册、及时缴清主修专业学费。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学生,终止其修读资格:
1.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经正常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2门(含);
2.未按要求报到注册、及时缴清学费;
3.2门双学位课程经正常补考不及格;
4.在修读期间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双学位专业实行自然淘汰制,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只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如果有2门双学位课程经正常补考不及格者,终止其攻读双学位资格,如果之前已经取得24学分,可按规定授予辅修专业证书;如果有1门双学位课程经正常补考不及格者,不得授予双学位
学位证书,但可继续修读,按规定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三、双学位授予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学院在发给其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同时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1.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本科生取得双学位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
2.经学院审核,其主修专业达到毕业及授位要求。
(二)学生双学位专业规定课程未达50学分,但达到24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四、双学位教学管理
(一)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更改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控制程序》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二)双学位各教学环节要求统一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三)为保证教学质量,双学位专业以单独组班的形式安排教学,组织考试。
五、双学位教务管理
(一)修读资格审查手续
1.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按教务处要求报名;
2.报名结束后由学生所在系初审修读资格,签署意见后将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学生修读资格进行终审,公布终审结果;
4.教学系通知取得修读资格的学生在新学期办理缴费及修读手续。
(二)学籍管理
1.双学位专业学生在修读期间,若主修专业已修读了相同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学分数、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其考试成绩达到75分(含)以上,经本人申请、主修专业系核实,到双学位开办系办理免修手续(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2.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所取得的学分不能达到相应的证书要求者,可转为任选课学分,但不能转为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学生完成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的24个学分及以上者,可减免素质教育选修课4个学分。
3.双学位专业所在系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规范学生档案。每一级双学位专业开课后第
教务处考务科2009-2010学年第2学期工作总结
考务科在处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其它科室的支持与配合下较好的完成了日常管理工作,为总结经验,指导未来,现从以下三个方面作简要总结:
一、工作措施:
1、认真执行领导安排部署,为迎评促建做好基础性工作。
2、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完善考核、学籍、成绩、档案等的规章制度建设。
3、努力学习新知识、提高岗位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4、加强考务科团队建设,加强与其他科室、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为学院教学一线做好服务工作。
二、常规工作
考务工作:
1、加强考风建设、规范考试管理,开展考试理论研究、组织实施考试改革工作。
2、对学生申请免考、缓考、考试作弊、违纪提出处理意见。
3、完成国家统一组织的等级考试工作:如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0人)、英语ab级考试(2133人)、计算机水平考试(1679人)等。
4、完成校外考试(中山考点)的组考工作,如:2010年全国普通高考。
5、完成期初补考、毕业补考、结业补考、期末考核等工作。
成绩与档案管理
1、完成档案(样卷、试卷,成绩、考核原始资料、学籍)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装订、填写、入柜工作。
2、完成全院教务系统成绩录入、审核及管理、成绩单的立卷归档工作。
3、完成毕业生成绩审核、毕业生成绩卡(1979人,一式两份)的制作及发放工作。 学籍管理
1、完成学生的学籍注册(含07毕业生1979人、08、09级学生4440人),核对毕业生数据。2、完成学籍档案卡的制作,完成学籍管理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3、办理转学4人、休学8人、复学3人、退学27人、转专业52人等学籍异动及学籍异动的登记工作。
4、完成2010届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组织毕业生电子信息校核,完成毕业资格审核,打印、订购、填制、发放学历证书(发放毕业证书1885份、结业证书94份)。
教务系统管理
1、完成教务管理系统的迁移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根据教务系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系统的必要改进提出合理化方案。
三、改进措施
第一,强化服务意识。因为工作主要面向教师和学生,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态度,强化服务意识。
第二,加强研究。作为业务管理部门,考务管理人员不仅应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还应加强教学研究,坚持“管理、研究、创新”的理念。
第三,深入调查。考务管理人员要多深入各教学系部,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的不同意见,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目标决定未来。各项工作要注重细节,各项工作安排要在认真审核之后,方才付诸实施。
教务处考务科
2010年7月1日
中山大学医科本科生学分制实习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医学生实习教学管理,根据目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授予学生学位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临床教学实际情况,实现学分制管理目标,进一步规范医科学生实习成绩管理工作,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实习出科考核与重修实习【中山学院正方教务系统】
1. 医科实习生在各科实习结束前应进行实习出科考核,实习出科考核按各专业实习大纲要求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2. 实习出科考核包括职业态度(医德)考核与学业考核。职业态度(医德)考核合格才有资格参加学业考试。实习出科学业考核不及格,允许在规定时间内重考一次。
3. 实习职业态度(医德)考核不及格者、实习出科学业考核重考仍不及格者、缺实习时间达到该科实习时间的1/3及以上者,均必须重修该科实习。
4. 重修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进行。因各种原因需重修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结束前两周内向院系及附属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医学教务处备案。
5. 在每年6月19日前无法完成重修实习者,应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需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每年6月10日前,由本人向所在院系及实习附属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及附属医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医学教务处审核,送医学部及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毕业综合考试与相关学籍管理
1. 按教学计划未安排做毕业论文的医科各专业,均要进行毕业综合考试,医科生毕业综合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终末期进行。
2. 实习期间,实习生的医德考核或实习学业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待重修完该科实习,并且考核合格后,才准予参加毕业综合考试。
3. 重修实习仍不合格者,无资格参加毕业综合考试,按结业处理。
4. 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时间内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及不参加重考者,按结业处理。
三、实习成绩评定
实习成绩评定原则要有利于调动学生生产实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同时要权衡实习过程中的各门科目,对专业毕业实习的成绩评定还要结合毕业实习综合考试成绩,因此,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进行分科评分登记,但对专业毕业实习因安排有毕业实习综合考试,专业毕业实习成绩评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临床医学专业按平时实习成绩(各科实习成绩)占40%,毕业实习综合考试成绩占60%;医科其他各专业可参照临床医学专业评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平时实习成绩(各科实习成绩)占50%,毕业实习综合考试成绩占50%计算。
毕业实习成绩综合评定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及实习要求确定计算标准报医学教务处备案,并向本专业学生公示。由各学院按照已定的毕业实习成绩综合评定标准,根据各实习单位所交成绩进行毕业实习成绩综合计算,并将结果报医学教务处备案。
按教学计划规定,未安排毕业综合考试的,毕业实习成绩则按实际科目登录。 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康复治疗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在非毕业学年内安排的临床实习成绩按实际科目登录。
四、实习成绩报送
1. 报送办法:
临床医学专业:各学科实习出科考核成绩报送到相应的附属医院教学科,各附属医院教学科审查后报中山医学院,学院审核收录后备一份复印件报医学教务处备案。
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康复治疗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①非毕业学年内安排的临床实习(内、外、妇、儿等),各学科实习出科考核成绩报送到相应的附属医院教学科,各附属医院教学科审查后报相应的院系。②毕业学年内安排的毕业实习,各学科实习出科考核成绩由各科室直接报送到相应的院系。
护理学专业:各学科实习出科考核成绩由各实习医院护理部审查后直接报护理学院,并备一份复印件报实习医院教学科备案。
毕业综合考试成绩由各附属医院直接报送到相应的院系,并报医学教务处备案。
2. 报送时间:
各实习医院的各学科实习出科考核成绩报送时间:在该科实习出科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报送;
对毕业综合考试成绩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0日前报送。
五、本办法从2002年级开始试行。
六、本规定由医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