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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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物价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1日
  附件:   
  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家长(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教成本和财政承担比例适时调整。
  第六条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星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其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独核定。
  第八条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第九条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教育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保教费标准,并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提高收费标准的),对中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第十三条保教费由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学期缴纳,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幼儿园不得强制。
  第十四条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内幼儿因故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O日(含1O日)的,当月保教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保障9个半小时的在园服务,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接送。
  第十六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按月收取、按实结算,按学期结清。
  (二)生活用品费。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三)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四)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五)保险费。自愿参保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甬教计[2011]348号)政策免(减)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第二十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将新增教育经费给予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宁波市区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甬价费〔2006〕118号)同时废止。
   
    
  附表:
  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小班、中班、大班
六星级 500
五星级 400
四星级 350
三星级 300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等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因区域特殊等原因,难以适用本收费标准的,可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后执行。
        二、小小班(托班)以及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按同星级收费标准130%收取;新开办幼儿园按教育部门暂定星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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