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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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一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导读: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下面是一份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12】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09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

劳动仲裁管辖权范围该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通常情况下,用人

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是经常营业地。这就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时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先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来源:

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二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公司

地 址: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贵单位受理的张**诉河南************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而在我司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第九项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我公司注册地为河南省郑州市。

故根据相关法律约定,贵单位对此纠纷没有管辖权,请求贵

单位依法将本纠纷移送至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河南省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此致

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河南

***********公司 2012-8-7

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sssss程有限公司

住 址:成都市sssssss路11号1栋3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张ssssss

联系方式: 18sss4636

ssss裁四川省ssssssss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高新民初字第1ssss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陶朋诉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然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书面的和事实上的)。只有经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才有“劳动合同履行地”之说,如果经审理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那所谓“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一连接点根本就不存在。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应当属于案件审理的实体问题,无法在立案确定管辖权的程序问题中,就预先认定或者确认。贵委立案庭依据被申请人单方陈述,事先预判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一连接点成立,并据此对本身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案件强行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

案件未经审理就先行预判,以实体审理才能够得出的结论,来解决没有经过审理的程序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出现了:“本末倒置”。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申请人住所为成都sssssss益路11号1栋3层22号,即属于成都市武侯区行政管辖。

综上所述,ssss仲裁申请人劳动关系确认一案贵委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住所地的武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

此致

成都市高新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四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

被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74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13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3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XX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五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专业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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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

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六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

地址: 南宁市XXXX号。

被申请人一:广西XX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XXXXXX室 。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XX

住址:广西XXXXXX号。

广西XX有限公司诉XX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11)青民一初字第XXXX号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2011)青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故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

年 月 XX 日

劳动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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