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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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一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二)配备专职的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参与本院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三)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检验科积极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各临床科室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科室常见疾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详见附件1)。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详见附件2)根据卫生部、卫生厅的规定适时调整。

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急)诊使用(详见附件3)。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1、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填写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进入本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2、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详见附件5)。

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抗菌药物临时用药申请表(详见附件6),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

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3、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种类。

(三)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

1、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2、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3、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4、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

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四)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医院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如有条件,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五)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医院每年度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详见附件7)。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级使用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引起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暴利的:

六、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未按照本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使用未经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4、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抗菌药物的;

2、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三
《人民医院临床应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兰西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三、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 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

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七、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八、 利用信息化手段,HISS系统及合理用药软件,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 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

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

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四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三 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 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 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 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七 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八 利用信息化手段,HISS系统及合理用药软件,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 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 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

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 学科的建设:

医院按规定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医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医院按规定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医院按规定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医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 学科专业人才培养

根据医院人才培养计划,定期选派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知识理论、临床实践等。提高自身合理用药知识水平和能力,并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向科室的同志采取讲述,传授等学习方式,从而提高全院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 人员考核

对培养的医师、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考核内容当包括: 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

考核合格的,方给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调配及管理权限。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卫生部初稿)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土霉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广谱青霉素类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 磺苄西林

替卡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 苯唑西林 氟氯西林

氯唑西林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舒巴坦

青霉素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唑啉

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呋辛(酯) 头孢丙烯

头孢克洛 头孢替安

第三(四

)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吡肟

头孢克肟 头孢匹罗

头孢他啶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泊肟酯

头孢哌酮

其他β内酰胺类 头孢美唑 氨曲南

头孢西丁 法罗培南(注射)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法罗培南(口服) 氨苄西林/舒巴

碳青霉烯类 厄他培南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复方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阿奇霉素(注射)

阿奇霉素(口服) 地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链霉素 奈替米星

新霉素 异帕米星

大观霉素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洛美沙星

诺氟沙星 安妥沙星 *氟罗沙星

左氧氟沙星 吉米沙星

氧氟沙星

吡哌酸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 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B

咪唑衍生物 甲硝唑

替硝唑

奥硝唑

左旋奥硝唑

硝基呋喃衍生物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其它抗菌药物 磷霉素 利福平 夫西地酸

利福昔明 *利奈唑胺

利福霉素 *达托霉素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 两性霉素B

氟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注射)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口服胶囊) *卡泊芬净

特比萘芬 *米卡芬净

克霉唑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 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

二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 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五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会诊,会诊同意使用该级别级抗菌药物后,授予治疗时间段范围内的使用权(包括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数量等)。

六 医院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 %)。

七 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1 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

2 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3 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

4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五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一:

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和用药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疗效和安全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2、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鉴于此类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

(3)特殊使用: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以及新上市的抗菌药,后者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

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4、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并应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监督检查,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

5、“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经主治医师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审批表、主管院长签字,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对违反制度者根据情节给予警示谈话、院内公示、并处100元以上200元罚款,特别严重者降一级职称使用或晚两年晋级。

附件二:

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书面提出申请交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统一采购供应,其他任何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

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医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附件三:

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三、不良反应发生频率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机制,对耐药性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违反使用抗菌药物如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医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

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六
《抗菌药物的工作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医院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小组成员由医务科、主要临床科室主任、药剂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在院长或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三)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根据情况,参照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订我院抗菌药处方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分级管理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参见附表),并根据临床需要,定期调整。

2.规范抗菌药物采购行为,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每一剂型只能选定1~2家生产企业的药品。

3.每年至少2次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建立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发现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理用药调查,对医师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对医院调整采购和使用抗菌药物提出建议。

4. 督促临床医师按病情需要及早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以根据病原菌药敏结果合理用药。

5.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每年至少2次,并有培训记录备查。

6.组织对临床科室和医师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检查和考评。

7. 规范抗菌药物应用会诊制度,会诊咨询要有会诊单和记录。

8. 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临床科室通报监测结果以采取相应措施

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七
《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管理小组级抗菌药物管理小组制度职责》

昌吉市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相关管理文件、目标责任书

科室: 年份: 2013年

科室文件目录

合理用药管理小组

组 长: 成 员:

工作制度:

1、严格落实医院合理用药相关制度,对合理用药督导小组提出质量整改建议及时落实整改。

2、对本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每月监督检查。 3、对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嘱进行分析整改。

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本科室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相关管理规定。 2、每月组织人员定期检查, 分析合理用药情况并做记录,并将结果在科务会议上反馈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整改。

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主持人 会议主题 内容摘要:

会议结论: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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