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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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主建设角度来看,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网络言论自由的议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网络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在中国,互联网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发展迅速,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在监督权力运行、遏制权力腐败、监视个人生活、规范个人行为、汇集社情民意、推进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空间。

  然而,快步前进的洪流也伴随着谣言传播的泥沙,“网络谣言”就像一旦打开就无法再拧紧的水龙头。每天的网络新闻,不停地出现各种传言,不停地出现辟谣的声明,网络谣言到处飞成了中国的网络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已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并采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

  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烦恼。由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及文化修养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类谩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把网络作为*动群众的工具,通过网络传播反动的言论,严重的危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一)损害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对外公开他人信息。[1]谈起“郭美美事件”我们都不陌生:微博炫富的郭美美,因其微博签名与红十字会有关,引起了大家对其身份的种种猜想,随后有关其身份的各种网络谣言纷纷登场, 最后政府不得不介入进行调查,然后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澄清。网友对郭美美进行人肉搜索,对其父母的婚姻及情感状况,工作和居住情况,财产状况等等各种与其有关的信息都被披露出来。我们暂且不谈此事件的其他社会影响,仅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利来分析此事。虽然全体网民感到“大快人心”,但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隐私权,网民的行为属于非法获或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的,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的隐私权。

  (二)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和人身不可分离,体现了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2]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云南电视台某频道总监李某为泄私愤,利用省委换届的时机,伙同他人捏造事实,传播省级某领导包*众多情妇的谣言,恶意诽谤领导干部。李某的行为不仅毁坏了某领导的声誉和名誉,可能导致人们对此领导的社会评价降低,也可能导致某领导因此而丧失升职机会或者其他精神利益。李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某领导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2011年3月15日,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一个普通员工,在自家电脑上敲下:“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这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并发在几个QQ群上。此后短短几个小时,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几天后全国范围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事后,尽管官方和社会各界不断辟谣,但全国各地还是相继发生抢购食盐现象,社会影响恶劣。

  (四)损害网络空间的公信力

  网络作为大众传媒的一种,其公信力是指负有社会责任的传播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客观、全面、及时、权威的信息,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是保持集体秩序和社会发展的持续性需要。公信力是一种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信任资源,它是一种无形的资源是一种软实力。[3]公信力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建立过程和破坏过程的非对称性,某个看似微小的负面经验,就可能使一个长期建立的公信力瞬间破坏。近年来,从“后妈虐童”、 “杭州失足女若小安” 、“广西贺州某粉店使用火葬场尸油煮粉”、“浙江海宁癌症村”、“福建某大学发生爆炸”到“国税47号文件”等谣言满天飞。“求证实”、“求真相”,这样的句子在网络上随处可见。真与假的信息混杂,让网民的神经总处在紧绷的状态,长时间的轰炸,让网民对网络,甚至社会产生一种焦虑情绪,不仅损害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公信力,更在社会心理层面投下层层阴影。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从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以上弊端可知,造成网络谣言到处飞的主要原因是――网络技术扩大了人们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同时,没有及时地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没有为他人权利的建立必要的保护体系。当前,我们应该在两者之间权衡,寻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重其益,防其弊,依法规制网络监督,使网络公民权的行使合法、真实、可靠。

  (一) 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

  在网络造谣事件中,这些网络谣言的产生动机,要么是像“名妓若小安”这样想通过另类制造关注获得心理满足;要么就是像制造“尸油煮粉”恶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要么,就是像癌症村这样的爆炸性新闻来获得关注,造谣者往往利用广大网民的正义、善良的感情要达到其特定目的。转发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谣言进行转发,加快了谣言的传播速动,扩大了其影响范围,被造谣者利用为谣言推波助澜。这些谣言的传播,从小处说,是浪费或利用了广大网民的正义、善良的感情;从大处说,实在是有损网络信息的公信和权威,破坏了信息流通的秩序。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坚决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损害网络和谐的事,网民要养成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好习惯,自觉实践文明健康的上网方式和行为。积极开展互联网法制道德教育,发挥公众舆论监督作用,举报网上违法和不良举动。[2]各类媒体要加大网络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公开批评和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共同创建健康有对序、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监督和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阻断谣言的传播,但是本条最后一句规定 “知道”用户侵权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知道”,怎样才算采取必要措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本句规定成为一句空文,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诽谤、侮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网站与网络工作者应该做到快速发现谣言、阻断谣言传播,并不断引导和规范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行使。

  (三) 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网络谣言的制造者的动机不同:有的是为了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有的是为了损害与其竞争单位的声誉。造谣者因此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导致受害者在政治、财产、精神等其他方面的利益损失。因网络谣言而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造谣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式;该法第四十二条对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三)》也增加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因情节轻重不同,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被诽谤的人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受害者可以根据造谣者的所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恰当的选择适用有关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回应网络舆情信息,切实推行信息公开

  如今的互联网信息已成为现实生活利益诉求的延伸,除加大监管力度、呼吁网民自律外,各级政府还必须加大公开力度,学会及时回应公众疑问,消除谣言和误解。甘肃省古浪县300多名农民工集体患上尘肺病,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维权之路陷入困境,各种版本的负面信息满天飞,在民间爱心人士和媒体介入后,事情才得以解决。民生事件有“时间差”,当地政府起初滞后于媒体和民间行动,政府形象有所损害。因此政府要有“行动前置”的意识,不要老是“事后诸葛亮”,坐等事件严重了才去解决。网民关注并传播网络谣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不明真相,网上吵开了,权威解说没能及时出来,“小道消息”就乘机出来。笔者认为: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些重大和敏感性话题,一旦发生谣言,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开,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辟谣,提高透明度,不给谣言的传播留有余地。

  (五) 建立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

  就我国国情而言,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求我们不能频繁的修改宪法,通过宪法解释立法也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冲突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单行立法。[7]有关单行立法方面:首先应当将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种新形式纳入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体系范围中,然后再研究如何进行立法规制。另外,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认清自身目前的言论自由的保护方式和价值取向,然后借鉴国外经验,谨慎对待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活动。

  网络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记得在大一上传播学课的时候,老师说,其实在中国实质上是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的,如果一定要算,只有网络还有那么一点自由可言。

  我想作为一位新闻人,没有比失去言论自由更可悲的了,但偏偏我们面临的境况就是这样。所以说网络给我们所带来的关乎言论自由的希望确实让人很振奋。在面对“网络暴力”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人的意见是,不能给诸如“人肉搜索”定义为网络暴力行为,因为一旦如此,今后网络的自由发展堪忧。网络现在让人欣喜的、比传统媒体要发挥得更好的舆论监督作用就会被削弱。“网络暴力”这个词一旦被指认,以后网络发展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我想对于网络暴力这个问题,不能太意气用事,不能以捍卫言论自由为由而去抵触一切批评。首先我们对网络暴力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要分清楚网络暴力和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不要把网络暴力当成一种网络监督。

  什么是网络暴力呢?律师陈际红的说法可值参考:第一,这种行为是发生在网络世界,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第二,发生了滥用和过度使用网络的行为。第三,一般这属于一种群体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同时,给受害人带来了现实生活中的伤害,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作对比,我们再参考一下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说法: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主观上具有这样一个良好出发点,而不是恶意的侮辱、诽谤和损害别人的声誉。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出发点对一些非法不好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提供一种公示和评价的渠道。二、舆论监督所发布的情况应当是基本属实的。而不应当去捏造一些虚构的事实。三、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应该具有一定的界限,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关于“网络暴力”这种现象,当一个人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但是他处在一个他感觉完全没有监督力量的时候,有时候会对自我的控制力大大减弱,这是一个心理学现象。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很容易发生超越日常的人们交往的底线,而出现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何况在中国,由于文革时间完全破坏了道德,使得我们至少有两代人缺少基本的道德素养,一旦处在一个没有管束的环境中,恐怕自律行为就非常弱,网络暴力现象就会出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上网的人员本身的素养不太高。因为根据相关调查统计,上网年轻人的数量占比较高的比重,他们在道德修养方面,恐怕由于我们的教育体制,道德修养方面还缺乏一些必要的交往道德,还有一点是他们的知识水平也相对比较弱,遇到一些问题往往情绪化。由于以上多种原因,造成了中国网络暴力现象比法治国家的要多一点。

  网络暴力似乎是对个别当事人,但是,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实际上作为一个旁观者,他们在看哈哈。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一个根本的危害,而这个危害可能很多人意识不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他头上,一旦摊他头上,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这个暴力对社会的危害。

  网络的形成确实给大部分网民带来了一个可以说话、交流的机会,很多牢骚可以通过网上和匿名的网友之间进行倾诉。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用骂人的话来发泄,因为你的话别人能够看到,不是你一个人在房子里面自己对自己说话,任何传播一旦影响到别人的时候,就有一个基本的传播道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给了每个人表露心声的机会,但是,表露心声本身要有所克制,因为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你在网上说话,而只是要求你在网上说的话文明一点,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这个绝不是要逼你走上绝路,而是使我们每个人能够畅所欲言的说话,而且还学会文明的说话。

  网络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近期就更加十分热闹了。人民日报发文要管理网络了,吵;炎黄春秋被关闭了,吵;南方周末发新年献词了,吵。吵**现象,吵文革,吵毛泽东,吵陈平福,甚至连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也吵起来了。

  且不论这争论双方孰是孰非,也许各有是非吧,我觉得吵是一个好现象,言论自由是初会进步的表现。让人开口说话,塌不了天。

  想想秦朝,人们道路以目,噤若寒蝉,结果20多年就玩完了。想想康乾盛世,产值是世界的三分之一,后期兴起了文字狱。没过几十年,英国人来,三十万清军居然打不过八千英国人,**战争败了。没实力吗?不是。不让吵,没精神了。文革时期有人失口说了句“打倒毛主席”,就会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被揪斗批判,逮捕法办。其实这不一定老人家的意思。延安时期,有一次打雷劈死了一位县长,有人说为什么不把毛泽东劈死呢?人们要治他的罪,毛泽东听说了,说,问问,是为什么。结果是公粮征多了,百姓不满意。于是没治罪,开展了大生产运动。看来言论不自由是可怕的,不让别人说话自己也将大祸临头,甚至不久于世了。

  每至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也是各种的思潮急剧碰撞的时候。社会变革的道路不管多么曲折,长远的看,结果总是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我们应该相信,世道必进,后胜于今。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纷争,诸子百家各种思想激烈争论,不但促成了秦的统一,也产生了诸子百家的散文,为人类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近代是我国社会变革最剧烈的时期,出现了洋务派顽固派的论战,改良派和保守派的论战,革命派和改良派的论战。正是这一次的论争,才促成了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最终寿终正寝。看来,思想争论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思想争论是社会变革的先导。欧洲文艺复兴,但丁、卢梭、伏尔泰的呐喊才喊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如果我们禁止言论自由,那社会发展也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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